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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现实困境及其应对
——以云南省K市S区Q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对象为调查样本

2024-02-01王志亮王东萌

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矫正对象司法

王志亮,王东萌

(1.广州商学院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555;2.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 昆明 650211)

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通过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消除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因素,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行刑目的。但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存在着“我说你听,我打你通”的工作方式,社区矫正对象往往出现被“物化”的倾向,其主观能动性被忽略。目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再就业对策、再犯罪风险、适应性帮扶、脱管漏管等问题研究较多,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现状研究较少。以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的现状为切入点,进行多维度剖析,以期从源头找出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的应对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一、某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对象现状

2022 年2 月18 日至8 月17 日,笔者通过入户访查、调查评估、个案访谈等方式,对云南省K 市S 区Q 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其社区矫正对象现状进行研究。笔者入户47 家,个别访谈86 人次,访谈公检法机关人员4 人次,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20余人次,每次访谈时间30—90分钟。收集并分析了部分社区矫正对象起诉书、判决书、入矫到解矫等各方面的原始资料。将该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对象基本现状归纳为人类学、社会学、刑法学、行刑学方面的表征,具体见表1。

表1 某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

(一)人类学方面的表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简称《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称谓,丝毫不能影响他们属于人的本性,丝毫不能动摇他们属于社区罪犯的法律地位。他们,属于人的本性,居于社区罪犯的法律地位,理应从人类学的视角来审视。人类学学科自创立之初便注重对犯罪问题的研究[1]27。人类学家埃德蒙顿·利奇认为,人无法逃脱来自他人和现有社会结构的支配,而人类的本质便是对这种支配的憎恨,此种憎恨的具象化便是犯罪[2]19-20。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犯罪人,对他的研究有必要纳入人类学的范围,以凸显其人类学内容因素的特征。

截至2022 年7 月16 日,某司法所在册社区矫正对象142 人中,有11 个少数民族,人数占23.2%;男性占80.3%,女性占19.7%。该司法所所在的省份(云南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据云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3.12%,人口普查比例与该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中少数民族占比基本相当。在男女性别上,社区矫正对象存在明显数量差异,男性人数是女性人数的5 倍之多,但女性人数也在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表明女性犯罪人数增长势头不容忽视。从年龄分布来看,20—50 岁的中青年男性占社区矫正对象的大多数。这是因为,他们需求强烈且呈现多元化,当需求欲望高于所能满足的现实条件时,对道德和法律又缺乏应有的敬畏,犯罪便不可避免。中青年体力精力都比较充沛旺盛,即通常所说的年轻气盛、自控能力较弱,在情绪冲动下容易实施犯罪行为。而随着年龄增长,犯罪率逐渐下降,犯罪率与年龄的衰老程度呈负相关。

(二)社会学方面的表征

社区矫正对象不仅犯罪在社会环境里,服刑同样在社会环境里。可以说,社区矫正对象始终不离开社会,需要进行社会学方面的研究。社会学是系统研究社会行为与人类群体的社会科学,是从社会哲学演化出来的一门现代学科,其研究内容极其广泛,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结构、人口变动、民族、城市、乡村、社区、婚姻、家庭与性、信仰与宗教、现代化等领域。社区矫正对象来源多样,情况复杂,折射出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与矛盾性。

从社区矫正对象文化程度的分布看,中、低学历者占了一半以上,高学历人数占比约三分之一。可见,社区矫正对象受教育程度越低,人文素养等方面也越差,更容易受欲望驱使,较多地实施侵财型、谋利型犯罪。在职业方面,某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从事低端的体力型职业,主要是保洁、送外卖、房屋中介,或在娱乐、餐饮、美容行业打工。在具体居住地社会环境方面,矫正对象有87人居住在城中村和老工业企业聚集的社区,占总人数的61.3%,他们的犯罪以盗窃、诈骗、寻衅滋事、信息网络犯罪等侵财类犯罪为主,以外来务工人员和下岗职工居多。社区矫正对象在犯罪之前普遍处于社会最底层,社会资源匮乏,生活技能不足,除了自身的劳动力别无其他技能,生活窘迫,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更为简陋,租住的城中村,房租低廉,生活设施不配套。居住在高档社区的社区矫正对象有31人,占总人数的21.8%,他们有较好的经济基础,有的拥有自己的产业,有的曾在国家机关任职,这些人经济殷实,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和职务犯罪。

(三)刑法学因素表征

1.犯罪方面的表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通过十一个修正案的修订,将罪名增加到483 个,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涉及罪名26 个。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占23.9%,涉及危险驾驶罪、失火罪、交通肇事罪3 个具体罪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占21.1%,涉及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共有6 个具体罪名;破坏经济秩序犯罪占18.3%,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利转贷罪,信用卡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有5 个具体罪名;侵犯财产类犯罪占14.1%,涉及盗窃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共有3 个具体罪名;贪污贿赂罪占11.3%,涉及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共有4 个具体罪名;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占9.3%,涉及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共有4 个具体罪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仅共有1个具体罪名。

以上犯罪中,故意犯罪占94.37%。就犯罪类型来看,首先,贪利型犯罪占了绝大多数,尽管触犯的犯罪罪名不同,侵害的客体不同,但犯罪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对利益的追逐;其次,危害公共安全罪位居第二,表现为过于自我,法律意识淡漠,麻痹思想、侥幸心理突出;最后,网络犯罪较少,此犯罪具有传播迅速、隐蔽性高的特点。犯罪实施主体方面,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如在开设赌场罪中,犯罪人在所开发的软件中增加赌博功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且具有明显的谋利动机和目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罚方面的表征

刑罚方面包括三项内容,即刑罚种类、刑罚具体适用和刑罚执行,这涉及《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简称《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简称《社区矫正法》)。《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刑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没有一种刑罚涉及社区矫正,即社区矫正不是刑罚种类;《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主刑之一管制的执行涉及社区矫正。刑罚具体适用,《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和假释涉及社区矫正。法院裁判的刑罚是必须执行的,但如何执行是有选择的,如果以监狱执行刑罚为常规执行,则缓刑为将监狱执行刑罚变更为不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可见缓刑实质上属于刑罚执行变更措施。同理,假释也是将监狱执行刑罚变更为不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变更措施。相较而言,缓刑是监狱收押行刑前的变更措施,假释是监狱收押行刑后的变更措施,二者均将监狱行刑变更为社区矫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第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第二种是交付执行后由执行机关的管理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即由监狱系统决定的或者由公安机关决定的。《监狱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在该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对象中,缓刑138 人,占97.2%;暂予监外执行4 人,占2.8%;没有管制犯和假释犯。在缓刑期方面,缓刑在1至6个月的占23.2%,7 至12 个月的占26.4%,1 年零1 个月至2 年的占20.4%,2 年零1 个月至5 年的占30%,缓刑期少于1 年的与1 年以上至5 年的各占一半。根据《刑法》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据此,可以逆向推出,在该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中,原判拘役的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人员一样多,均为69 人,这表明他们的犯罪都较不严重。

(四)行刑学因素表征

1.行刑方面因素表征

该司法所位于市区,工作人员共9 人,皆为大专学历,但无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知识背景,工资待遇较低。就工作人员来看,学历和专业素质不高,开展的工作基本“大满贯”: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入矫、解矫宣告,入矫、解矫的谈话教育;入户核查,报告、迁居、外出请假、调查评估、就医的管理审批,通过矫正小组开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签到、报告、提交每月思想汇报、学习体会、训诫、警告)、开展个别教育;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组织集中学习、委托社区安排公益活动等。在社区矫正对象有疑问或不服管时,工作人员往往只能靠哄、吓、唬等非法定手段,诸如“你们别忘了自己犯罪分子的身份,叫你干啥就干啥,这是规定”,“社区就是没有围墙的监狱,你最好老老实实的”,“信不信我把你缓刑撤销了,直接送进监狱”等口头威胁司空见惯。这些并非危言耸听,而是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导致了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总体质量不高,工作中的安全稳定靠运气的状况。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阶段、身体年龄情况、考核奖惩结果、风险性评估等级,确定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管理级别。其中,注册入矫一个月以内,受到警告以上处罚,当次考核为不合格等次,风险性评估为高风险等级,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情形确定为严管。注册入矫超过一个月,当次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确定为普管;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年满75 周岁的确定为宽管。对于分级管理对象,统一要求每月参加一次集中学习,提交一次思想汇报和学习体会,参加一次公益活动和完成临时的工作安排。

该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缓刑考验期普遍较短,最短的仅2 个月,时间太短就造成刚入矫就即将解矫的局面,导致社区矫正对象思想矫正难以彻底,学习法律知识也一知半解。有的社区矫正对象认为社区矫正跟监狱差别很大,没有把自己当成罪犯,存在刑罚体验不足等问题;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满不在乎,常常出现外出不请假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有的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理由是“忘记了”,在参加集体教育中随意拨打和接听手机,对于纪律规定视而不见。

部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难以矫正。社区矫正对象毕某某,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0 年,因怀有身孕被暂予监外执行。她在哺乳期将满面临收监之时再次怀孕,如此反复竟在社区矫正期间生育了3 个孩子,既不能完全按要求接受监督管理,也不能参加集体教育和公益活动,只需要在怀孕期间每月提交一次孕检资料,社区矫正于她而言,基本上形同虚设。某犯65 岁,患尿毒症,犯贪污罪,孤身一人,无法按要求提交每3 个月一次的病情复查证明,儿子在国外鞭长莫及,无法照顾。司法所未收到其病情复查的证明,提请收监执行,而他本人也要求回监狱服刑。但监狱无法负担其过重的医疗费,态度消极,不愿收监。该犯病情严重,长期不能参加任何社区矫正活动。

2.服刑方面因素表征

某司法所在2020 年共入矫184 人,解矫171人;在2021 年入矫219 人,解矫153 人;在2022 年1—7 月入矫120 人,解矫141 人。该司法所近年的入矫人数同比呈增长趋势,相应地解矫人数也呈起伏上升趋势。在服刑方面,多数人服从管理,少数人不服管、不认罪,个别人被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大多数人都能够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有的社区矫正对象积极自我改造,钻研技术,申请专利。例如,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1970 年出生,大学学历,犯受贿罪,判刑2年,缓刑3年。为了争取减刑,他积极从事发明创造,获得了实用新型的专利认证;检察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不能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于是他又从事发明创造研究,力争早日减刑。

对于日常监管,多数社区矫正对象仅仅是感到“不自由”,认为按时报到、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情况、变更居住地需要批准等要求“很麻烦”;有的社区矫正对象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参加社区矫正的主动性较强,态度谦恭,能够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活动;有的社区矫正对象虽然对判决不满,但抱有“忍一时风平浪静”的态度,收敛情绪,接受管理,希望能够平安度过矫正期,顺利适应正常生活。少数社区矫正对象不服管、不认罪,个别社区矫正对象甚至找关系,或者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联络感情赠送礼品,以期得到额外照顾。有的社区矫正对象不认罪,但因刑期较短懒于申诉,在社区矫正期间言行上表露出不满,在行为上也不遵守规定,不按时打卡和报到,“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抵触甚至挑衅工作人员。

为了平衡受刑罚惩罚而产生的巨大心理反差,有的社区矫正对象试图从宗教书籍中找到慰藉或选择信仰宗教,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学习心理学以寻求自我解决困惑的途径;还有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法律,以增强法律意识或者核对自己的量刑是否得当,可谓是学以致用。

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能够如期解矫,只有3 人被收监执行。被收监的程某,男,1994 出生,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被拘留2 个月,缓刑4 个月,罚金8 000 元。入矫后,司法所通知他进行信息录入,但他电话关机或不接听,联系其妻子(保证人)转告他回复电话,他以工作忙为借口并宣称“罚金已交,没有时间跟你们搞这些事情”,还主动要求撤销缓刑,自愿接受拘役2 个月的刑罚,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另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在解矫期满前一天擅自外出,打卡时发送虚假定位,被收监执行。肖某某,男,1966 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 年零6 个月,缓刑2 年。肖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由于对抗管理和辱骂工作人员以及不按时报到,私自拆卸电子腕带,声称“自己靠每天电单车载人维持生活,经常报到影响正常收入”。后电单车被没收而失去生活来源,由于去外地打工超出了规定的范围,对于违规可能会撤缓收监,他表示愿意被收监且监狱里不愁吃住。入户查访时发现,他一直拖欠房租,租住的房子狭窄黑暗潮湿,后因屡次违规被收监。肖某某性格极端暴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没有做到因人施教,没有开展有效的教育帮扶,只是采用简单粗暴的管理,致使双方关系恶化,助推了肖某某被收监的进程。

二、社区矫正对象矫正表现的归因分析

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表现,尽管受制的因素纷繁复杂,但可归纳为主观内在方面和客观外在方面。这两个方面共同作用,形成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表现,当然主观内在因素起决定作用。

(一)主观内在因素

1.认识论因素

认识论的任务是揭示人的认识本质和认识过程,揭示认识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力求使人们的认识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人的行为受其主观内在因素支配,即主观认识能力的支配。个案访谈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普遍对犯罪行为存在认知偏差问题,主要表现为以错误的、偏离主流价值的认知去归因、解释自己的犯罪问题。例如,某建材商承揽了某监狱改扩建的建材供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但监狱长(已被立案处理)迟迟不签字,该建材商分五次向监狱长行贿60 万元。他认为这种商业行贿是潜规则,不这样做工人不能按时拿到工资,企业就无法生存,将自己的犯罪归因于外在不良社会环境,过度迷信建筑行业的潜规则,希望通过走“捷径”尽快达到目的,而忽视了经营的合法性。这种认识延续到服刑中,认识不到自己的罪错,进而难以进行自我改造。

访谈中发现,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刚开始谈话时表示认罪,随着信任关系的建立,又明确表示不认罪,且表达了他们对犯罪的无辜与事出有因,给自己的犯罪找寻合理根据。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懊悔自己的犯罪,能够真诚地认罪悔罪;还有相当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于犯罪行为存在口服心不服、虚假认罪的现象,这源于“两高三部”2019年10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矫正对象可以因认罪认罚而获得更大的量刑折扣优惠,少受程序上的煎熬,于是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便虚假认罪,但在内心深处总有另一套自认为自洽的犯罪合理化逻辑,如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自己被激惹被迫为之,社会环境存在不良风气,为了自保不得已而为之,将被人举报解读为遭小人陷害,运气不佳,生存压力太大,等等。不认罪,就谈不上悔罪;不悔罪,就根本谈不上改罪。所以,在这样的认识支配下,矫正表现怎样,可想而知。

2.意志论因素

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仅占5.63%。首先,犯罪动机中贪利动机占了多数,通常是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物质需要而产生犯罪动机;其次,是报复动机为数较多,基于报复而产生的犯罪动机导致行为人伤害他人健康甚至剥夺他人生命,主要外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而言,犯罪虽已成为过去完成时态,但其意志因素成分并没有完结消失,反而会一直存续并支配服刑期间的服刑行为。

职务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意志因素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为物质欲望过度膨胀、特权思想严重、背弃理想信念、只关注自己职务的晋升、想方设法为子女谋私利等。有的将犯罪被逮捕定罪量刑理解成被人陷害或运气不佳不慎落马;有的自认为受贿是礼尚往来,甚至认为“大家都贪”法不责众;有的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却仍然无法控制自己的欲望,一次次下决心收手,又一次次再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这些人基本没有犯罪的羞耻感,在不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谈何改罪?“不愿改罪”是社区矫正中的意志因素最显著的特征。

(二)客观外在因素

1.生存状况的差异

某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人员,多系外来务工人员和下岗职工,属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能够合法利用的社会资源极其匮乏,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之外,其他技能不足,因而生活窘迫。然而,他们认为社会的不公平是造成自身困境的主要原因,便将怨气和不满转为报复社会的违法犯罪,而且进一步延续到服刑中。租住在城中村的社区矫正对象,属于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很多人在未成年时便离开家乡,居无定所,缺失学校家庭教育,从事的工作技术含量低,劳动强度大,收入微薄,发展空间不大。生活在社会底层的这类社区矫正对象,经历体验着艰难的生活,滋生了对社会的不正确态度,因而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较不配合,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对立情绪明显,有的甚至声称自己宁愿进监狱服刑。相反,居住在高档社区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生活优越,他们因为顾及自己的声誉,通常选择安分守己地度过社区矫正期,尽快重新回到社会正常的生活轨道。

2.法院、检察院工作存在不足

法院、检察院的司法人员的素质决定着司法审判的公众认可程度与司法公信力。调研发现,据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反映,法官在审判时会提醒他们,“只要认罪认罚就把你放回家”,用减轻刑罚来诱惑当事人认罪,而许多当事人为了不被羁押,功利性地选择认罪,但当进入社区矫正后又反悔。有的司法人员在办案中缺乏审慎态度,存在草率结案的问题,办案质量不高,导致社区矫正遭遇困难。例如,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女,32 岁,大专文凭,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2 个月,缓刑4 个月。2022年2月,赵某某晚饭喝过酒睡下,遭到丈夫的家庭暴力,脱身后跑到车库开车逃离,慌乱中车辆撞坏了小区花台,被保安拦下报了警。她明确表示对判决不服,认为自己人身受到侵害时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制裁,事发后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此案如果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认定为紧急避险,那结果将天壤之别。这种情况下,该社区矫正对象能有何矫正表现呢?!

又如,一对老夫妇住在入滇池的主要河道大观河边,大半生以打鱼为生,2020年8月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公布《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规定滇池全湖及主要入湖河道10 年全面禁捕,丈夫想吃鱼,于是妻子撒网捕捞,收网时有七八条鱼属于非珍贵濒危的普通鱼种,总重量3.1公斤,被渔政部门查获。妻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妻子每次来司法所报到都骂骂咧咧,称自己被冤枉了。此案,如果判定责令其投放鱼苗,对滇池生态进行修复,或许能够取得更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并对工作中的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在对某司法所工作的检查中,要求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痕迹资料必须齐全,包括每月一次的思想汇报和心得体会。该司法所有5 名半文盲的社区矫正对象,这些人年纪较大年龄,都在60 岁以上,空巢老人占了大多数,自己书写困难,即使有人代书也往往不知所云。有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因患偏瘫半年的时间无法拿笔,为了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只能由他的儿子和工作人员代笔补齐资料。有名70 多岁的社区矫正对象,头脑糊涂,口齿不清,不会使用智能手机,为了完成思想汇报和心得体会任务,只能弄虚作假。检察院在对司法所的监督检查中,对没有按时提交思想汇报的矫正对象进行了调查,发现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患有偏瘫无法握笔书写思想汇报,后来又由于舌瘫也无法口头表达,于是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不足,建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去学习手语,以便与社区矫正对象用手语交流,从而完成其思想汇报。具体来看,检察院的监督工作明显存在僵化和不人性化的问题,社区矫正对象的偏瘫舌瘫是近期所患,而该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实际上也不懂手语。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应当实事求是,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而不是一刀切、甩锅式地提要求,使得社区矫正机关无从整改。

3.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事关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自由,涉及其社会生活工作,责任重大,但人、财、物保障不足,这是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共同问题。具体到司法所层面,社区矫正工作量与人员数量、职业能力、物质保障严重不匹配,呈现“小马拉大车”的状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明显偏低、人少事多、经费保障不足、场所拥挤等问题制约了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作中存在矫正方案“千人一面”的问题。司法所按要求为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矫正方案包括矫正对象的心理、身体健康情况,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工作学习情况及社会交往情况等内容。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加之人手紧张,司法所制定的矫正方案基本上是千人一面,矫正内容几乎面面俱到,内容相同。

司法所对老病残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缺乏具体规定。《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征、健康状况等实现分类管理、个别矫正,这个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化和细化。某司法所,除了规定65 岁以上社区矫正对象不参加公益活动之外,再无具体细化操作规定,导致这类人员无所适从。由于上级检查工作和检察院监督工作都注重文本资料、台账的完整,过度追求痕迹管理,工作人员为了应付检查,免受追责,把主要精力用在了“工作留痕”上,社区矫正对象每月一次的思想汇报、学习心得都要纸质手写,还要拍照上传到“在矫通”,每周的签到必须手写并按手印,等等,而忽略了真正有效的日常管理。

三、社区矫正对象服刑应对举措建议

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状况,应采取常规应对措施和专项应对措施。常规应对是指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认真落实就可以得到解决。专项应对是指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在现有政策法规的框架内无法解决,需要通过完善政策和立法才能够规定解决措施。

(一)常规应对

1.提升工作人员履职能力

社区矫正工作的上游工作是公检法的司法工作,司法工作处理刑事案件应力求公正,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不能机械司法。刑事案件的处理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百姓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公民的法律地位及其人生走向。对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应该果断打击;处理弱势群体的有关问题,要避免机械司法,不能简单“为考核业绩”凑数办案。打击面过宽,则容易人为制造过多的对立面;打击力度过大,则容易产生仇恨。警官、法官、检察官应怀着对社会弱者的关怀,对法律公平正义精神的追求,服从法律,不掺杂私心杂念,更不能公报私仇,才能真正使民众从内心深处树立法治信仰。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刑罚执行工作,应当提高工作人员的准入门槛,提高待遇保障,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社区矫正法》进行管理监督,落实各项管理规定,通过各种教育手段,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摒弃行为恶习、修复扭曲的“三观”,规范行为的养成,调适健康心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在入矫教育阶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进行梳理提炼,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认知偏差与行为失范,将法律教育体系化、通俗化,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入脑入心,通过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方式提高教育的针对性,激发社区矫正对象自我改过的愿望和内在动力。对于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有性格问题或报复心理的,应当设计专门的心理矫治方案予以干预矫正。

2.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认罪悔罪改罪教育

适时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认罪悔罪改罪教育,这项工作意义重大,要真正取得成效,必须从社区矫正对象自我改造做起。社区矫正对象认罪即表明不对抗法律的态度,可节约诉讼资源,如自首、坦白、赔偿被害人等做法,由于认罪认罚和悔罪表现都会得到刑罚的折扣优惠,要判实刑的判缓刑,被刑事拘留的变更为取保候审。所以,在社区矫正实践中,需要注意警惕虚假认罪悔罪的问题。

根据“两高三部”2019年10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矫正对象可以因认罪认罚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少受诉讼程序煎熬。因此,有的社区矫正对象,为了达到减轻处罚、撤案、不起诉的目的,出现了虚假认罪悔罪的现象。虚假的认罪悔罪,不利于受害的社会关系的修复,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正视自己的犯罪行为。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通过深挖犯罪原因,鼓励他们拿出刮骨疗毒的勇气,根除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罪过因素,帮助他们真诚地悔罪改罪,顺利融入社会。

(二)专项应对

1.建立轻微罪出罪机制

罚当其罪是刑罚职能所在,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如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应当建立出罪机制。2011 年5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成为常见频发罪,导致涉案人员失业、再就业难,家庭、社会关系难以修复,其子女就学、入伍、入党、入职受到影响,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扩大了社会对立面,影响了社会和谐。个案访谈中发现,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因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1 个月,缓刑3 个月,他声称“这点事都算犯罪,早知道就干一票大的了”。这样的事例虽属个案,但也反映了一个危险的信号——相当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认为“醉驾不应是犯罪”。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属于典型的轻微罪,它属于危险犯,对社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司法部门为了打击这类犯罪,投入大量司法资源,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从社会治理效果看,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保留一定的出罪空间,有利于缓和社会的对立情绪,避免此类犯罪所带来的附随后果对犯罪人及家属的负面影响。犯罪附随后果是指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对有犯罪前科者及其家庭成员或亲属适用的,对特定权利和资质的限制、禁止或者剥夺[3]。行为人一旦被定罪量刑,即使在免刑或宣告缓刑的情况下,犯罪附随后果依然存在,并将影响三代人。就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而言,犯罪附随后果对犯罪人及其家属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程度,甚至比刑罚本身带来的后果还要严重,比如终身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本人将面临开除公职、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子女的公务员政审、入党、入伍不通过,等等。此项规定几乎将犯罪人及其家属完全隔离在社会主流体制之外,这显然违背了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扩大了法律制裁的范围,造成大量犯罪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利被剥夺和受限制,导致他们的不满和对立情绪。实践证明,醉酒型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第一大罪,必然会带来犯罪附随后果规模的增大,对社会治理造成负面效果。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深入人心,对于醉驾型危害公共安全这类轻微罪,应当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以减少因犯罪附随后果带来的社会对立情绪。

实践中,社区矫正难以对醉酒型危害公共安全的社区矫正对象产生矫正效果,还容易造成社会法治资源的浪费,理应考虑出罪机制。有些过失犯罪或其他轻微犯罪,即使没有通过社区矫正,也不会再犯了,应当通过不起诉或免于起诉的方式,建立出罪机制。出罪机制的建立,对国家、社会、个人均有利无弊,有些地方还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实践。例如,在浙江省瑞安市,社区矫正部门通过购买社会公益服务,让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法治教育,检察院把醉驾人员的表现作为参考来决定是否起诉。在四川省资阳市,对不起诉的人适用社会公益服务,通过公益服务检验醉驾人认罚的情况[4]。这些做法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出罪机制及其渠道无疑是有益的尝试。

2.在《社区矫正法》中增加特殊社区矫正对象的专章规定

在《社区矫正法》中考虑增加特殊社区矫正对象的专章规定,解决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和老病残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在法院审理后决定的,直接暂予监外执行,而不交由监狱收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第二种是监狱或看守所在执行刑罚期间,针对符合条件的服刑罪犯经由上级管理机关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这两种暂予监外执行都实行社区矫正。

由于身体生理状况所致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在家静养、住院医治,主要包括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三种情形。这种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社区矫正机构如何对上述三种人实施监督管理,在《社区矫正法》中应作出明确规定,以便司法所在操作实施时有法可依。

3.完善社区矫正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实践中,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的社区矫正对象,经常伴随着健康状况的严重恶化和老龄化、哺育婴儿的繁重任务等问题,导致社区矫正通常意义上的监督管理措施难以适用,最终结局无疑是矫正难度较大、矫正效果不佳[5]。这方面主要有两个问题尤为突出:一是对恶意怀孕逃避刑罚惩罚的社区矫正对象缺乏有效监管;二是对于病重、高龄、生活无法自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法进行社区矫正[6]。

对于恶意怀孕逃避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可将怀孕和哺乳的时间不计入刑期,建立行刑中止制度,以堵塞恶意怀孕的行为。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罪犯,建立居家静养制度,免除其按时报到、参加各项教育、参加公益活动的静默管理制度,允许他们以治病为主,而不是任由司法所自行变通执行,这样的措施,不仅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精神要求,而且便于操作落实。

结语

社区矫正对象的现状是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的一个缩影,微观上体现着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刑罚执行目的是否得到有效实现,宏观上体现着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的高低。只有直面困难和问题,理论部门和实务部门协同发力,促进社区矫正依法常态良性运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及公信力建设,探索务实有效的举措破解难题,才能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力,为社会和谐稳定而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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