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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
——基于新疆人权建设的分析

2024-01-31阿力木沙塔尔林星君

克拉玛依学刊 2023年6期
关键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权利

阿力木·沙塔尔 林星君

(1.新疆大学法学院;2.新疆人权保障与发展进步研究中心,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1]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和追求的权利——美好生活权,作为人应该享有的道德权利,应时代的发展而生。美好生活权不仅具有人权的一般内涵,同时也可以作为时代发展背景下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一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人权的追求,强调不断提高尊重和保障人权水平,如何保障美好生活权也是党和国家一直关注的问题之一。在论证美好生活权何以成为一项基本人权的基础上,分析新疆保障各族人民美好生活权的历史变迁及实践过程,从中探寻加强美好生活权保障的路径,不仅有助于推进新疆顺应时代发展,加强对各族人民美好生活权的保障,也有利于更好落实党的治疆方略,推动新疆人权建设。

一、美好生活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之证成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2]从法哲学的视角来看,这一转变的根本在于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已由“基本生活”层面提升到“美好生活”层面,由“生存”转向“发展”,再演进为对更高水平的“美好生活向往和追求的权利”。[3]美好生活权顺应社会主要矛盾的运动规律,符合人权内涵,是新时代背景下的一项基本人权。

(一)“美好生活权”作为基本人权的规范基础

基于对世界各国宪法文本的梳理,较多国家对“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进行了相关规定。在西方伦理哲学中,“美好”与“善”“幸福”是同义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美好生活是正义的生活,包括个人至善和城邦至善两个维度。[4]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的一切活动是追求某种善,而人所追求的终极善就是幸福,所谓幸福就是按照美德或德性去生活。[5]西方国家一般将“美好生活权”表述为追求幸福的权利,1776 年美国《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一条中规定了人们有追求和享有幸福与安全的权利,[6]在此之后,美国的《独立宣言》同样将生命权、自由权和幸福的权利作为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二战后的日本在制宪过程中的《麦克阿瑟草案》第十二条以及1946 年《日本国宪法》也规定了国民追求幸福的权利,[7]“追求幸福之权利”被视为日本宪法所保障的“概括性人权”的总称,用以保障宪法“未明文列举之基本人权”。[8]除此之外,幸福追求权还体现于韩国宪法第十条、西班牙宪法第十条、希腊宪法第二条、土耳其宪法第十条等之中。从国际人权法中也可寻找到美好生活权的依据,例如,《世界人权宣言》中讲到,“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公民的最高愿望。”这一表述在强调安全感和幸福感对人类的重要性。

在我国,“美好生活权”虽未被明确规定于《宪法》之中,但“保障公民美好生活”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指南。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到的“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就蕴含着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向往。有学者也提到,虽然此后未再出现过这一表述,但宪法中仍延续了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和向往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以公民基本权利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9]例如,在我国现行《宪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美好生活权蕴含的是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集合,这一条款体现出了现行《宪法》中含有的国家保障“公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之精神。

(二)“美好生活权”作为基本人权的现实条件

何谓“美好生活”?这既是一个亘古至今的话题,人们自始至终都在追求美好生活,但是不同时代、不同环境的人对美好生活的理解不尽相同。首先,对于“生活”这一词义,可以理解为人为了生命的延续和发展所从事的经济、社会、精神生活等活动,同个体存在息息相关,“生活”的起点是个人生存,是生命能够延续的总和。其次,对于“美好”这一词义,在《汉语大词典》中将“美”和“好”合起来解释为“好”,用于生活、愿望等。《说文解字》中提到“美,甘也。从羊从大。羊在六畜生给膳也。美与善同意”,“好,美也,从女子,女子美丽漂亮”。由此,“美好”一词在古汉语中用来形容给人以愉悦心情的事物,幸福、美、善等均包含其中。[10]最终,可以在“美好”与“生活”词义的基础上来阐释“美好生活”这一概念,“美好生活”凸显了“生活”的结果与“生活”的过程的统一性,其中呈现出在物质、社会、精神等方面得以满足的整体性与自主性。“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11]以及强调的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

将“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升华为权利形态为“美好生活权”,[12]可以将其理解为人们对美好生活追求的权利,“美好生活权”与人权和基本人权的内涵相符,这是将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现实条件。首先,“美好生活权”拥有人权本质和内涵。人权的本质是作为人基于尊严或人性应享有的权利,美好生活权作为一种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应然权利,是人所应普遍具有的,能够满足其尊严或人性需要的道德权利。有尊严的生活需要基于人性,体现在经济、社会和精神上的全面的满足。美好生活权正是构成实现人之尊严的充分条件,美好生活权涵盖众多方面,具有整体性和有机性,蕴含人权的本质。其次,“美好生活权”与基本人权的范畴相符,基本人权相较于人权更强调的是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有学者认为所谓基本人权,是指人作为人起码的安全、生存和发展等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13]美好生活权是以人的尊严和价值为核心的权利,是人在经济、社会、精神等全方面的追求,对于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全面实现至关重要。美好生活权的实现,是保障人的尊严和价值实现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而这也正彰显出美好生活权何以成为一项基本人权。美好生活权也同生命权、自由权等一样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不可被取代且不可被剥夺。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美好生活权”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载体,一旦被剥夺,人将失去实现尊严和价值的权利。由此可见,美好生活权具有与人权和基本人权的内涵相符的现实条件,可将其视为一项基本人权。

(三)“美好生活权”作为基本人权的未来空间

“美好生活权”作为基本人权是顺应新时代要求的。“以人民为中心”是其核心理念,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制度设计中,[14]而美好生活权又是“以人民为中心”逻辑的延伸,也是关乎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判断,更进一步阐明了人权的价值目标和丰富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15]享有尊严和幸福是权利的应有之义,美好生活权可以使人的尊严得到真正实现,人们的需求经过生存和发展转向了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与渴望,“追求幸福的生活是人类的基本目标,也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16]美好生活权的核心是尊重人格尊严,使人们过上幸福生活,由此,美好生活权符合权利的应有之义。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人民美好生活”是一个高频词,共出现了14 次,以“美好生活”开篇,以“美好生活”奋斗结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到了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增进民生福祉”方面提出要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1]这凸显了新时代背景下“美好生活”的重要性,展现出美好生活是人民越来越追求与向往的对象。可见,将人们对美好生活追求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顺应了新时代的要求。

另一方面,人权内涵的不断丰富为美好生活权成为一项基本人权提供了未来空间。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发展的,其内容、范围都是发展的,从国内法领域发展到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领域;从个人主体人权发展到集体人权;从最基本的生存权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精神等更广泛的范围。[17]美好生活权是一种可以衍生出其他子权利的人权,具有极大的包容性与开放性。衍生出的人权是一种复合型人权概念,符合了人权内涵的发展。在新时代人权要求的背景下,单方面的权利实现难以充分实现人的尊严与价值,人们越来越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美好生活是以满足人们由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向全方面发展的权利,美好生活所展现的价值也在人权内涵不断丰富的基础上具有未来空间。

二、新疆美好生活权保障之历史变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积极推进美好生活权保障

1.加强新疆各族人民的团结合作。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各族人民不仅获得了当家作主的地位,而且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基本权利都得到了法律保障。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新疆各族人民遭受摧残和压榨,据新疆法社会历史调查资料,当时新疆的各族人民没有什么人权可言。[18]而新中国成立后,维护民族团结纳入我国的民族政策之中,提倡平等、和谐的民族关系,[19]各民族共同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各民族的人权得到了保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族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在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导下,新疆积极落实,持续推进民族团结工作,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各民族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顶层设计与实践引领,增强了各族人民的认同感,推进各民族团结一致,共同为追求美好生活而奋斗。在保障美好生活权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对各民族干部的培养,推动了新疆的建设与发展,增强了各族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加强了各民族的团结,也助推了我们国家人权建设进一步的发展,新疆各族人民在人权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向着美好生活不断前进。

2.新疆以地方立法进一步稳固各族人民的美好生活权。1949 年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20],1952 年8 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保障。195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顶层设计,为国家统一之下各民族平等地开展经济文化等交往提供重要保障,也为新疆的人权建设提供了方向性指导。

以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指导,新疆以地方立法进一步稳固了人权建设。新疆始终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以民族平等为原则,以尊重和保障各民族权益实现为目的,积极实施推动民族团结的举措并以地方立法进一步巩固新疆的人权建设,为各族人民的美好生活权保驾护航。

(二)改革开放促进新疆各族人民的美好生活权得到不断提升

改革开放后,新疆的人权建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人权法治保障也不断提升。新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地方立法权、自治立法权及立法变通权等,结合实际情况对各族人民在经济、文化、教育、环境等方面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为各族人民进一步追求美好生活奠定法律基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进行各族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地方立法工作时,全方位体现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在立法中对各民族经济发展采取灵活方法和特殊措施,如2000 年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规定了对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个体私营企业给予优惠的特殊措施,加快了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保障了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和向往的权利。

在这一时期,新疆也更注重通过民族团结立法,为各民族营造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社会生态,以实现各族人民更充分的人权发展。2009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第五条中规定“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为更好的推进民族团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先后就代表选举、语言文字、宗教信仰等方面制定了多部专项法规,保障了各族人民的政治参与,保障了各民族的语言平等与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也于2009 年发表了《新疆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指出,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的领导和关心下,新疆各族人民艰苦奋斗创造幸福生活,使新疆原来的面貌得到彻底改变,实现了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21]新疆的发展与进步,是新疆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共同奋斗的结果,也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成功实践,不仅保障了各族人民的人权,也为新疆各族人民追求美好生活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疆对美好生活权的保障更上新台阶

1.持续加强对各民族美好生活权的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新疆工作的总目标,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持续加强了对各族人民权利的保护。例如,2022 年1 月27 日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为全面实现新疆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2022 年8 月12 日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设置了子女护理假,规定了老年人享受优待的具体内容,推进居家养老、医养结合制度建设,为新疆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撑;2022 年10 月10 日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对涉及粮食安全的产购储加销运等多环节、多要素进行了规范,全面系统的保障了粮食安全,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管粮、保障新疆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这些立法从民生、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持续加强了对各族人民美好生活权的保障。新疆也在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历史文化遗产方面持续加强了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坚持以底线思维和法治思维化解宗教领域的风险挑战,[22]新疆从宗教活动发展规律和宗教信仰自由法治化工作的具体实际出发,坚决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有关政策,既保护了新疆各民族正常的宗教活动,也遏制了宗教极端思想蔓延,为新疆各族人民迈进美好生活提供助推力。

2.为新疆各族人民的美好生活权提供团结稳定的社会生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时就极为重视民族团结工作。[23]“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尤其在党的十九大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新疆成功实践,奋力开创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新局面。2021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规定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将民族团结创建工作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民族团结意在促使社会各民族、各成员的融合与团结。”[24]其不仅是新疆人权发展进步的基石,为新疆人权建设提供团结稳定的社会生态,也是保障新疆各族人民美好生活权的重要基础。新疆积极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遏制了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和健康的活动。在民族团结方面的不断强化,为新疆人权建设提供了团结稳定的社会生态,是新疆保障各族人民人权的关键举措,也是新疆保障各族人民美好生活权的重要实践。

三、新疆保障美好生活权之经验

新疆在保障美好生活权中形成了诸多有益经验,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环境权利、特定群体权益等多方面保障了各族人民的基本人权,为各族人民追求美好生活奠定了基础。

(一)保障各族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新疆在保障美好生活权的过程中有着诸多经验。其一,经济权利是实现美好生活权的基础。中国经济稳中有进,不断提高了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25]新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同全国人民一起迎来了决胜脱贫攻坚、历史性消除绝对贫困。“从2017 到2022 年,预计新疆生产总值年均增长5.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年均增长4.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4.5%,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4%。”[26]新疆在脱贫攻坚战中形成的有益经验,与全国各地扶贫经验共同汇聚成科学高效的脱贫经验,为全球反贫困治理提供实践范例,同时也是保障美好生活权的积极经验。新疆在脱贫工作中走的是法治化道路,出台了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来保障新疆的扶贫减贫进程;充分保障了劳动者权益,不断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坚持精准扶贫,“六个精准”[27],提高了精准脱贫实效。如今新疆呈现出的是各族人民经济权利得到保障的良好局面,在此基础上,人们才能更好的追求全面发展,美好生活权才有保障。

其二,新疆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各族人民的社会权利,新疆积极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2016 年9 月开始实施每年一次的全民免费健康体检工程;截至2019 年底,已完成4轮全民健康体检工作,共计投入资金53.24 亿元,累计体检7081 万人次,基本实现了户籍人口全覆盖和体检工作常态化。”[28]新疆的全民免费体检项目为各族人民提供了优质的健康服务,并且还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救助制度,建立健全了社会保障体系,加强了医疗卫生服务,带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的提高。如今新疆呈现的是社会救助及时有效,保障了各族人民的生育权,保障全疆各族人民的健康权,为各族人民追求更高水平的美好生活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三,在教育、文化权利保障方面。一是新疆积极保障了各族人民的受教育权。2022 年7 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大学时强调,“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9]新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发展计划》。实现双语幼儿园办到家门口、南疆学生高中免费上学、义务教育进入均衡发展的新阶段,建成了具有新疆特色的完整教育体系。二是新疆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少数民族文学文艺创作、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积极推动基层地区少数民族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取得了卓越成就。[30]民族文化具有交互性,[31]新疆深入实施“文化润疆”工程,认真落实《文化润疆工程规划纲要(2021—2030 年)》,积极通过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丰富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经过努力,新疆各族人民的文化权利得以实现和发展,有助于各族人民实现全面发展,追求更高水平的美好生活。

(二)保障各族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在公民权利方面,新疆通过反恐去极端化积极保障了各族人民的美好生活权。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三股势力”在新疆各地大肆宣扬宗教极端思想,不断煽动、策划、实施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事件,不仅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也损害了新疆各族人民的基本人权。新疆作为我国反恐去极端化的重要阵地,在推进反恐去极端化的过程中重视反恐去极端化的法治建设,结合新疆的实际,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保障各族人民的基本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反恐去极端化的不断推进,新疆各族人民在思想上不断得到解放,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不仅实现了社会安定,而且使新疆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增强了新疆各族人民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在政治权利的保障方面,新疆各族人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获得充分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选举产生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1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8 名,占62.3%。”[32]知情权与表达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民主不应流于形式,要在实践中扩大群众的政治参与。[33]新疆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多方面加强了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立法参与方面,新疆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通过积极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健全立法咨询制度等措施,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积极参与共同协商和民主监督。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健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和人民政府立法工作部署要求,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34]行政参与方面,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自治区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指南》等法律和政策文件,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使新疆各族人民的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除此之外,新疆加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自治区“互联网+督查”等监督平台建设,及时回应解决群众诉求。司法参与方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畅通群众控告、举报渠道,新疆多地开展了“举报宣传周”[35]活动,对所有的举报线索,高度重视、严格保密、公正处理。上述对各族人民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既是促进新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关键,更是保障新疆各族人民美好生活权的重要举措。

(三)保障各族人民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

环境作为“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和空间,不仅保障人的生存与发展,还保障未来世代人们的生存与发展。新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和可持续发展,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促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效保障人民的环境权利。“实施额尔齐斯河流域、塔里木河重要源流区(阿克苏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等重大生态工程,持续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流失和沙化土地治理。累计完成造林1116.65 万亩、森林抚育683.78万亩,治理沙化土地2149.85 万亩。”[36]2022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大气、水环境质量年度指标。[3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倡导公民养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让新疆的天更蓝、水更清,全面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切实保障了公民的环境权。

新疆始终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加强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辐射污染防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新疆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颁布实施《印染废水排放标准(试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等多项地方标准,为更好地执行有关标准提供依据,使环境执法更加具有合理性。在统筹兵地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中,印发首部体现兵地“一盘棋”的《新疆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2 年)》,形成兵地生态环境保护“五统一”工作机制。为了加强保护新疆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等的监督管理活动,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通过法治方式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着力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确保了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极大的增强了各族人民的幸福感。

(四)保障特定群体的权益

新疆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保障中,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2021—2025 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为自治区妇女和儿童各项权利和权利保障提供了工作指引。在妇女人权保障方面,新疆全面贯彻落实基本国策,建立健全法规政策体系,深入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采取严厉打击拐卖妇女、性侵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妇女获得司法救助,支持脱贫妇女稳定增加收入等多种措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工作文件共同形成了新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实践中,新疆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完善县、乡、村三级儿童服务体系,新疆儿童权益保障水平显著提高。

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为适应新时期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实际需要,新疆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出台了一系列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工作文件,主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关于印发自治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卫老龄发〔2020〕2号)等。并且通过制定《“十四五”时期自治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实施方案》《自治区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方案》和《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健康发展工作方案》,有效破解了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提升了养老服务水平。新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形成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良好社会局面。

残疾人是人类大家庭的平等成员,尊重、关注与保障残疾人群体,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实现各族人民的全面发展十分重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后制定了《自治区“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前,新疆残疾人就业总体规模与结构日趋稳定,就业人数也呈现出逐年递增趋势,越来越多的残疾人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与者、贡献者和享有者。”自治区残联维权部部长朱明宏说,目前新疆31.2 万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中,已实现稳定就业18 万余人。[38]“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如期实现,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

四、新疆美好生活权保障之展望

在分析新疆对美好生活权保障的实践以及形成的有益经验后,随着时代的转变和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新疆各族人民需要经济、社会等方面全面发展,也向往和追求更高水平的美好生活。因此,未来新疆的美好生活权保障工作应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疆各民族美好生活权保障建设,并以立法为依托进一步保障各族人民的美好生活权。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变“满盘沙”为“一盘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中,我们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总结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39]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使新疆对美好生活权的保障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和正确的道路。当前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进入新时期,最大特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40]而中国共产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以人民作为起点和目标,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其初心和使命就是为包括新疆各族人民在内的中国人民谋幸福,为包括新疆各民族在内的中华民族谋复兴。[41]在保障各族人民美好生活权的实践中,要坚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的治疆方略。通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凝聚广大群众及社会组织,变“满盘沙”为“一盘棋”,以这种强大的政治优势高效整合、集中原本分散的力量与资源,将其融入美好生活权的保障实践中,提升其效率与进展速度,使新疆在保障各族人民美好生活权的道路上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凝聚最强大的力量。

(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疆各民族美好生活权保障建设

从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到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在民族团结工作以及解决民族问题的过程中,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始终是党中央时刻牵挂、深切关注的紧迫课题。[42]各民族之间团结友爱的紧密关系,奠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认同和共识,各族人民人心归聚、精神相依,铸就融汇中华民族众志成城与万众一心的精神纽带。没有民族团结,不论是社会稳定还是人民安居乐业都无法得到实现。因此,在推进新疆保障各族人民美好生活权的过程中,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尤为关键,既起到将各族人民的内心团结一致,汇聚成最强大力量,也树立了各民族共同奋斗,追求和向往更高水平美好生活的目标,使各民族团结的力量在助推保障美好生活权的过程中发挥出最大效力。我们要不断细化和强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在加强监督的基础上,落实新疆各级党委和政府在保障群众权利的实践中积极履职,切实保障新疆各族人民的美好生活权。同时,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各民族干部的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助推新疆进一步保障各族人民的美好生活权。

(三)以立法为新疆保障美好生活权的依托

第一,立法应立足新疆的实际情况及人民的切实需要。美好生活权是具体的,也是随着时代、社会发展而变化的。从世界层面看,不同国情下,美好生活权的内涵是不同的。例如对于现如今的美国,其人民在追求美好生活中最基础的应是生命安全,在生命未被保证的情况下,其他权利也将受到威胁。对于我们国家,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人民的美好生活权应是追求更高层次的、物质与精神并存的、更加全面的生活权利;从国家层面来看,不同地区的美好生活权内涵也存有差异,这就需要各个地区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的实际需要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及时规范影响人民实现美好生活权的现象,以地方立法为保障美好生活权的依托。在新疆推进保障各族人民美好生活权的过程中,以立法为依托是最坚实的保障。美好生活权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是新疆各族人民注重的一项基本人权,但如果立法脱离人民的需要,将无法真正做到对美好生活权的保障,立法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结合新疆的实际情况,切实分析新疆人权建设还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展开相关立法工作。

第二,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立改废”。“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43]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法治和权利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44]实现人民的权利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权利的强力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将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把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放进“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这一标题之中。[45]由此可见,保障各族人民的美好生活权需要以立法为依托,如果离开了法律的保护,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将都是空洞的。新疆在开展美好生活权立法保障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实现立法重心的转向。2020 年11 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结合新时代的新形势和新目标进一步指出:“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46]新疆的相关部门在开展对美好生活权保障相关立法工作进程中,要对维护稳定、高质量发展、民生保障、文化润疆、生态环保这些领域加强规范和保障,实现各族人民在经济、社会和精神全面发展的美好生活。例如,在当代的人权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使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具体落实,而且还为美好生活权这一基本人权奠定了物质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社会保障是实现美好生活权保障的基本保证和重要形式,而从新疆目前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挑战来看,人口老龄化、劳动力的流动性增高、城镇化水平的提升等一系列挑战为新疆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新疆需要通过加强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推进保障各族人民美好生活权,使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得到切实保障。除此之外,立法应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通过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立法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新面貌;通过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新科技的立法,顺应新时代发展,让新疆各族人民享受到更好的生态环境,保障各族人民的身体健康;通过加强对数字经济,互联网产业等领域的立法,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通过加强这些重点领域的立法,切实保障新疆各族人民实现经济、社会和精神上的全面发展的美好生活。

结语

新疆在保障美好生活权的过程中,经过实践凝聚了诸多有益经验,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顺应社会发展探寻继续前进的路径。当下,新疆人权建设实践应以此为基点探索顺应时代发展的新进路,其中根本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一奋斗目标。展望未来,首先,需进一步探寻美好生活权的法治路径,通过全面的法治实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法治监督体系等来实现美好生活权。其次,需进一步探寻美好生活权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联系与进路。最后,通过美好生活权的实现,我们可以构建中国特色的人权体系与价值体系,在世界人权的舞台上发挥中国应有的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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