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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正名》篇的逻辑思想

2024-01-21画文轩

关键词:谬误荀子命题

王 策 ,画文轩

(西安邮电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1)

荀子(公元前313年-前238年,名况,亦称荀卿)在他的著作字里行间渗透着丰富、机智的理性底蕴,那就是关于论辩术和思维规则的逻辑思想。《荀子·正名》篇便是这种逻辑思想的丰富发挥和集中体现。荀子秉承和发扬儒家传统而非专供论辩之术,他的逻辑思想,继承了孔子的“名言”论主张,结合了墨家的逻辑思想,吸收了老子、公孙龙、惠施、邓析等名辩派对宇宙、自然、社会、政治、伦理、人性等方面的体察,形成“符验”和“稽查定实”的思想方法,完成了以较为精致的逻辑方法为论辩特色的正名思想。

一、概念论:对“名”的归正

《荀子·正名》首先提出名称和它所反映的实际对象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制定名称的问题。该章开篇便指明正名的目的:“故王者之制名,名正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1]358即邦国之主依循法则制定事物的名号,名号既然确立,现实事物才能分辨和明晰;制定名号的法则既然颁布施行,然后天道就能畅通无阻;邦国之主就会小心翼翼地带领全体百姓认同和应用这些名号。其次,“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明异同。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1]360即之所以聪颖通达的邦国之主给万物颁布名号来确定实际事物,对国家管理者而言在彰显事物的高贵与卑贱,对百姓而言在于厘清事物的相同和差异。高与卑、贵与贱的区分明确了,这样人们就不会有把事物辨别不清的担心,也不会带来事情纠缠烦乱的祸患。这正是邦国之主要制定名号的初衷。表明正名的政治目的和社会目的。此外,正名的逻辑目的和科学目的却是:“然则所为有名,以所缘以同异”。[1]359“所缘”指名称对应的实际事物,名与实所同或所异,就能够很好地分辨了,“同则同,异则异”,这是制名的“枢要”,即名与实际相符或与实际不相符,一定要辨别清楚,这才是制定名称的关键。再次,荀子道出正名的方法原则:“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散名之加于万物者则从诸夏之成俗曲期”。[1]357刑法的名号沿袭商朝,爵位的名号沿袭周朝,礼仪的名号遵照《礼记》一书的记载,万事万物具体的名号则根据华夏地区各个邦国的风俗习惯来约定。

中国先秦哲学的“正名”论,在逻辑上称为“概念论”。从定义上讲,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规则。根据西方形式逻辑的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原则,概念是逻辑系统的基础和起始。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无论是科学层面的逻辑规则还是人类社会的运行过程,以名符实的“正名”之需求,是正确判断、正确推理以及达到和谐社会运行的逻辑根据和语言基础。荀子的正名论比起西方逻辑来说,特别强调概念的正确性,他把确保概念正确性的过程称之为“符察”,即概念必须符合实际的求证过程。但从西方逻辑科学来看,概念的来源却不属于严格的逻辑范畴,而属于社会学、心理学和语用学范畴。换言之,逻辑科学并不考察一个具体概念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概念究竟是如何产和形成,这个话题实际相当复杂,因为概念所能够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则属于哲学领域的形而上学问题,亦是关于“真理探究”的语义学问题。因此,逻辑科学的概念论并不去追究自身的来源,而是探寻作为思维规律的不同概念或语词之间的关联法则,这个关联被称为“判断”。与此相反,荀子的《正名》篇重视概念来源的探究,轻视不同概念和语词之间的联系规则。例如,荀子的正名方法除了主要依据先王和过往朝代的制名规则以外,他还认定作为概念的“名”有其自然性的来源和生理学方面的区分。《正名》记载:“然则何缘而以同异?曰:缘天官。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1]360荀子对名的制定,除了眼、耳、鼻、舌、触五大天然的身体器官之外,他还非常强调心灵对事物异同的辨别作用。《正名》说道:“心有征知。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可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将待天官之当薄其类然后可也。五官薄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则人莫不然谓之不知。此所缘而以同异也。”[1]360意思为,五官对外物的感知作用是制名的条件,即“所缘”,作为统摄五官的心灵才是辨别事物同异的枢要,它就是“征知”。

荀子说明了“正名”的目的和“名”的来源以及导致名的同异之外,接下来就对名进行较为科学的分类研究。首先,他通过细察天下万物的名实关系,把名分为三类:单名、兼名、共名。“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1]361单名,即由最小、最基本的语词单位构成的名称,如“马”;兼名,即由不止一个最小语词单位相结合而构成的复合词,如“白马”、“小白马”等。“白马”之名虽指称一个对象,但该概念却由作为描述性状的词“白”和名词“马”共同组合而成;概念“小白马”则较复杂,由三个类似的最小语词单位组成。什么是荀子所谓的共名呢?逻辑学称之为抽象概念。“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1]362从逻辑科学讲,共名就是通过“遍举”事物,即通过归纳形成更高层次的概念。故“共名”概念的提出,表明荀子对物的分类达到了科学逻辑的抽象水平。因为逻辑研究的对象毕竟不是具体实物的名称,而是名称的涵义和规则。荀子达到抽象概念的方法是“遍举”,这属于完全归纳法。相对于共名,《正名》篇还把名区分为“别名”,“有时而遍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1]362别名与共名的关系,就是个性与共性的区分,个性相对于外延更小的概念来说,又变成共性,即共名。譬如,“生物”是共名,而“动物”就是别名,相对于“马”来说,“动物”又是共名。

荀子《正名》篇还对名称的同异关系以及名与实之间的变化关系作出了科学说明,这正是制定名称的关键--“制名之枢”。“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此制名之枢也。后王之成名,不可不察也。”[1]362难能可贵的是,荀子注意到事物本身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名不符实的的情况,这在先秦战国时代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故他对名的确定如同制定法律一样,希望对列国诸侯和老百姓起到一定的规范、制约和引导作用。总而言之,从逻辑上讲,荀子正名的基本原则可依据《正名》篇的这句话为纲,即“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1]362简言之,命名和正名的“枢要”就包含在“约定俗成”这句耳熟能详的成语中了。

总之,荀子《正名》篇的逻辑思想,着重体现为西方逻辑学中的概念论。荀子对名的来源和制名的目的和方法相加考察,也注意到不同概念间所体现的主体与属性、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同时提出了概念的无限分析论和归纳法思想,这些都是中国古代逻辑学难能可贵的珍贵材料。然而,囿于受政治目的论的先见之嫌,荀子对名称来源的分析基本不是根据自然科学,而是基于“先王制名”,名与实如此强劲地粘连在一起不可分离,限制了逻辑概念论达到更加抽象的科学层次,这可能导致他后来在逻辑谬误论中大力批判名辩学派的原因之一。

二、《正名》对谬误论和诡辩派的批驳

荀子在《正名》篇中主要将矛头对准了名辩学派的诸多诡辩命题。众所周知,诡辩命题的产生常常和逻辑上的谬误论结合在一起。无论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还是古印度的因明学,二者均发展出自己逻辑体系的谬误论。先秦中国的《墨经》,也独立地开拓出对逻辑谬误推理的研究,这在中国逻辑思想史上是大放光彩的。中国古代把逻辑谬误称之为“悖”,“悖”指违反,谬误之意。《荀子·正名》载:“悖其所辞” 。[1]363《礼记·月令》载:“毋悖于时”。[2]407《韩非子·定法》载:“故新相反,前后相悖。”[3]456荀子又认为悖必然会导致人们的思想产生迷惑,从而不辨事物,混淆名实,故《荀子·正名》又载:“足以喻治之所悖”。[1]363从这些古代记载可以看出,传统儒家基本上根据政治伦理的立场,而没有从逻辑科学本身的视角来看待谬误论或悖论,故他们偏重于把逻辑上势必出现的这种反常现象称之为“诡辩”,而诡辩的始作俑者正是邓析、老子、庄子、墨子、宋钘、尹文、惠施、公孙龙,特别认为是墨辩学者为了搅乱社会秩序而有意为之。

从一般意义讲,逻辑推理的谬误论或诡辩命题是指貌似正确而实际却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议论。从表面看,这似乎使用了正确的推理方法,但实际是违反了逻辑规律,得出模棱两可的推理。应该指出,逻辑的缪误论和诡辩又是有区别的,前者是无意的,而后者在论辩过程中常常是出于故意。诡辩派之所以往往能够在各种论辩场合大获其胜,正在于逻辑推理的谬误是不可避免的,他们只是坚持和放大了其逻辑谬误的程度。诡辩学派一般为常人所不齿,但他们实际上彰显和推进了对逻辑谬误论这一属于思维矛盾领域的深化和研究。在先秦时代,荀子对诡辩派的批驳,如同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对智者学派的批判一样。在西方哲学中,诡辩一词来源于希腊语智慧(Σοφíα)。古希腊诸城邦的智者们本来专门指这样一批人,他们教导学生以辩论、演讲的技艺为业,目的是在广场、法庭、学园等场合获胜。由于这些智者惯用怪异的思维和哗众取宠的语言技巧,往往得出似是而非的结论,于是这种行为就遭到维护正义和追求真理的哲学家的一致唾弃。因而,智者一词包含了轻蔑和贬义。柏拉图直言不讳地说,智者是倒卖精神赝品的投机倒把者,亚里士多德说智者是通过模棱两可的智慧赚钱的人。诡辩实质上是一种虚假的论证。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说:“诡辩这个字是一个坏字眼。特别是由于反对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缘故,智者们弄得声名狼藉。诡辩这个词通常意谓着以任意的方式,凭借虚假的根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弄得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的道理弄得非常动听,好像真的一样。”[4]7看来,无论是古希腊还是西方近代的哲学家,他们都对以诡辩为特色的智者派所不齿。中国古代文献,人们对诡辩的态度可以说与古希腊同出一辙。《管子·法禁》有“言诡而辩”,[5]253指把虚假的话说得头头是道;《淮南子·齐俗训》有“争为诡辩”,[6]201指以诡辩的言辞相争;《史记·五宗世家》:“彭祖为人巧佞卑谄,足恭而心刻深。好法律,持诡辩以中人”;[7]1631

《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载:“(张仪)如楚,又因厚币用事者臣靳尚而设诡辩于怀王之宠姬郑袖”;[7]1902总之,诡辩派是有意利用逻辑谬误以赢得论辩胜利而达到个人目的人群。荀子把诡辩论称之为邪说辟言,或者称之为“惑”,他在其《正名》篇中认识到“惑”产生的根源,并主要针对先秦名辩派各种流行的诡辩命题进行批驳,从而提出了“惑言”产生的3种原因:(1)用名以乱名;(2)用实以乱名;(3)用名以乱实。

“‘见侮不辱’,‘圣人不爱己’,‘杀盗非杀人也’,此惑以用名以乱实也。”第一个“见侮不辱”是宋钘的说法,《荀子·正论篇》载:“子宋子曰:‘明见侮之不辱,使人不斗。人皆以见侮为辱,故斗也。知见侮为不辱,则不斗矣’”;[1]294第二个“圣人不爱己”则出自《墨子·大取》:“天之爱人也,薄于圣人之爱人也。圣人恶疾病,不恶危难”;[8]376第三个则出自《墨子·小取》:“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8]389“侮”等同于“辱”,遭到侮就必然会感到辱;圣人爱人,圣人自己就是人,因而自己就是被爱的对象;盗是人,所以杀盗也就是杀人。荀子对这种混淆不同名称的诡辩给予严厉批判,他指出“(物)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1]362即根据不同名称可指称同一个对象的命名原则。上述三种诡辩说法忽视了“侮”和“辱”、“人”和“己”以及“盗”和“人”之间内在性的层次区分,结果就混淆了这些名称,导致“迷于用名以乱名者”。

从政治需要和战国末期的历史角度,荀子以“惑于用名以乱名”的工具对名辩派的指责是恰当的;然而,如果从逻辑科学的视角看,他却对诡辩命题的批驳有失偏颇。“侮”指被欺,“辱”指感到有耻,虽“被欺”与“有耻”同时发生,但二者毕竟指称两个事实,由此推论出“见侮不辱”是符合逻辑推理规则的,因而这句话可以说得通。同样,对于第二个诡辩命题,战国时代的流行话题之一是“仁者爱人”,“爱人”指爱“他人”,而作为仁者的圣人“自己”这个名,与“他人”这另一个名,也分别指称两个事实,故“圣人不爱己”在逻辑上成立,“圣人爱己”也可能成立,二者不是必然的矛盾关系。第三个诡辩命题,“人”属共名,“盗”属别名,二者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它们在“名”的逻辑分类上属于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集合与元素的关系,所以“杀盗非杀人也”也非常符合正确的逻辑推论程序。荀子对这三个诡辩命题即“三惑”,仅仅以“用名乱名”批驳之,显得不是非常得力。由于他的批驳方式蕴含着非得把“名”还原为一一对应的“实”,因此他认为勘平诡辩命题,最终要采取以下手段,即:“验之所以为有名而观其孰行,则能禁之矣”。可见,荀子没有了悟到逻辑抽象的规则允许概念超越具体的实在,从而单纯地对概念关系进行逻辑演算。从逻辑科学的视角看,这恰恰是荀子的“惑”与“蔽”。

诡辩命题,即“惑言”产生的原因是“用实以乱名”。《正名》载:“‘山渊平’,‘情欲寡’,‘刍豢不加甘,大钟不加乐’,此惑用实以乱名者也”。[1]363第一个诡辩命题“山渊平”,出自《庄子·天下篇》记载惠施的“历物十事”之一:“天与地卑,山与泽平。”[9]585但这一句可能是惠施转述邓析的命题,“山渊平,天地比”。[1]25邓析(约公元前545-前501)春秋末期郑国大夫,约早惠施170多年,是名家的开拓者。第二个诡辩命题也出自《庄子》一书,《庄子·天下》记载宋钘的说法:“情欲固寡,五升之饭足矣”。[9]576《荀子·正论》亦载:“子宋子曰:‘人之情欲寡,而皆以己之情为欲多,是过也’”。[1]298第三个诡辩命题“刍豢不加甘,大钟不加乐”是墨子的说法。第一个命题“山渊平”蕴含着人们认识事物的相对性原理,处于海拔较高的“渊”不但与海拔相对较低的“山”持平,甚至还会出现“渊”比“山”高。这正反映了概念的相对性,而荀子出于“正名”的最终目的将之判定为诡辩惑言,却忽视了更深层次的关于事物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逻辑原理。宋钘说的“情欲寡”与墨子说的“刍豢不加甘,大钟不加乐”,则出自同样的辩证逻辑原理,即事物的相对性原理。但荀子没有从逻辑而是从“名”、“实”的角度对之进行了批驳,《荀子·解蔽》批判宋钘说道:“宋子蔽于欲而不知得”,[1]341故要戡平这“三惑”的方法只能是:“验之所缘无以同异而观其孰调,则能禁之矣。”[1]363

荀子认为诡辩命题产生的第三个原因是“用名以乱实”。“‘非而谒楹’,‘有牛马非马也’,此惑于用名以乱实者也”。[1]363第一惑“非而谒楹”,“非”通“飞”,“ 谒”即“矢过”,意指离弦之箭经过柱子。该诡辩命题出自墨子,《墨子·经上说》:“止,无久之不止,当牛非马,若矢过楹”。[8]342虽然离弦之箭慢慢会停止,但飞过柱子之时并没有停止,以“过楹”来指明“止”,就导致误用推理来扰乱事实,所以荀子把诡辩命题产生的原因归结为“惑于名以乱实”。荀子着重从名实关系得出这样的判断,如果从运动与静止的辩证关系来看,墨子此说是有道理的。即当飞矢在运动过程中处于柱子那个位置的时候,相对于柱子是静止的,所以飞箭不能飞过柱子。这也反映了有限的量与无限分割的逻辑原理,这却是荀子没有看到的。同样的逻辑道理体现于中国先秦著名诡辩命题“飞矢不动”,或古希腊的命题“飞箭永远射不出去”,或墨家所说的第二惑“有牛马非马也”。《墨子·经说下》:“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8]366“牛”就是“牛”,“马”就是“马”,若说“牛马”,就既不是牛,也不是马,这并无不妥。荀子认为,“牛”、“马”是别名,而“牛马”指共名,可通指牲口等,而共名必然包含别名,因为世界上并无“牛马”这个名所直接指称的单个动物,故“牛马”等同于或包含“牛”或“马”。所以,说“牛马”既不是牛,又不是马,就是在分辨概念时混淆了事实,所以还是“惑于用名以乱实者”。可以看出,墨子所谓“牛马非牛非马”与荀子对此命题的批驳不是站在同一个角度,前者属于抽象的概念关联和辨析,作为上位概念的描摹事物共性的词汇--“牛马”,与真实的牛或马,在概念上不同质;后者的立场是“稽查名实,以名符实”,故认为“牛马”必须与真实的牛马概念同质,不存在概念上的上下位之分,荀子没有考虑到集合与其元素在逻辑性质方面的区别。

三、对《荀子·正名》篇逻辑思想的评判

对《荀子·正名》篇的逻辑思想的评价,有积极和消极、正面与负面两方面。汪奠基先生从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角度,给予了积极和肯定的评价。在《中国逻辑思想史》一书中,他总结说:“荀子《正名》篇的逻辑思想的伟大意义,将先秦的逻辑认识划了一条新界限。荀子积极总结了儒、道、名、墨各家关于正名的科学内容,同时也深刻批判了孟、庄、惠施、公孙龙及某些墨辩者的‘无端崖’、‘辟违无类’、‘察辩失守’与‘名不指实’的辩而不察的毛病。汪奠基总结了荀子对逻辑的四大贡献:第一,系统地建立了名、辞、辩说的思维形式;第二,从历史的社会现实生活的认识上提出了循旧作新的逻辑指导思想;从唯物论观点,揭示了正确思维的过程与正名解蔽的思想方法;第四,扬弃了辩而无用的思辨形式,批判了名实混乱的错误学说。”[10]137与此截然相反,孙中原先生从逻辑作为思维的科学角度出发,把荀子的逻辑思想评判为“政治仆从”,因而是一种“逻辑教训”。[11]455首先,荀子的“正名”论属于或偏重于概念逻辑,其逻辑目的是为王道政治服务。由于这个原因,致使荀子的逻辑思想的发挥很难达到超越实体事物的抽象层次,其逻辑的实用性和目的性太强,故“正名”论强于概念考察、概念稽实,弱于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联性考察,即判断论和推理论。荀子对名辩派的批驳,实质上花大力气批驳了该派的判断论。其次,在荀子的“正名”论中,名的来源虽说是“稽实察名”,但“王者制名”仍是名的首要方法,把逻辑与政治、伦理混淆起来,使得逻辑科学难以从政治辩论中独立出来,而西方的形式逻辑从科学认知中独立为逻辑科学,古印度从宗教辩论中独立出因明逻辑。再次,荀子对名辩学派的批驳,从论辩术看来的确是成功的,但从逻辑科学角度看,还稍微欠缺应有的逻辑学理的根据。由于他并没有看到诡辩命题中所蕴藏的丰富的逻辑思想,没有看到为了单纯地认识而从事逻辑的价值,从而阻挡了逻辑科学的进展,使中国名辩学派的进一步发展和复兴成为梦幻泡影,从而中断了中国逻辑科学的发展和深化。他指出:“中国古代逻辑在秦汉以后的不发达和墨家逻辑的终绝,同荀子这种畸形的逻辑思想和文化专制主义的得势不无关系,这是中国逻辑史上的一大憾事和深刻教训”。[11]458

考察中国古代逻辑思想,如果单纯从逻辑科学或西方逻辑的视角看问题,却撇开中国逻辑思想发生、孕育、展开、消失等命运的真实历史环境,则是不太恰当、有失偏颇的。然而,逻辑毕竟是天下之公器,是研究和探索人类思维规律的科学,它以正确推理为其根本特征,所以逻辑是超越人类的。不管是诞生于古希腊的为了认知目的而发现的形式逻辑、古印度为宗教论辩服务的因明学,还是中国先秦诸子为王者治理天下之目的而发表政论的名辩逻辑、包括荀子的正名逻辑,它们都要符合逻辑科学的内在规律,即关于概念的明晰行、推理的正确性的要求。因此,评价荀子逻辑思想的贡献,应该从多个角度,既不能历史本位,全然不顾逻辑学科的现代进展,当然也不能以西方逻辑为不二标准,应根据研究者的需要,进行多元、机巧和辩证的评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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