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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域警察教育历史样态研究(1902—1911)
——以雄安地区为中心的考察

2024-01-21夏美奇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警政安州雄县

夏美奇

(河北大学 教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清末,警政制度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管理模式传入我国,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警员素质,建立一支真正维护社会治安与稳定基层秩序的中坚力量,警察教育随之应运而生。当前学术界对近代以来警察教育的研究成果较少,且主要集中于全国大环境下的通史性警察教育或以省为范围进行的区域性警察教育研究,而对于县域警察教育的关注尚有欠缺。①近代通史性警察教育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有:韩延龙等:《中国近代警察教育制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1993 年版;施峥:《中国近代警察教育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 年版;董纯朴:《中国警察教育史论》,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16 年版。直隶作为清政府的京畿之地,不论是警政制度还是警察教育皆走在全国其他地区的前列,雄安地区②2017 年4 月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雄安新区,其范围包括雄县、容城县、安新县三县及周边部分区域。本文的雄安地区以雄安新区的地理位置为准,即对应清末地理区划上的直隶省保定府治下的安州、雄县、容城等地区。以下所说雄安地区,也皆是指代雄安新区在清末的区域范围,此后不再标注说明。作为直隶的重要县域组成部分,地理位置上又与京、津毗邻,几乎与京、津两地形成了一个近似等边三角形,因此该地区不仅在行政上受直隶省会保定府的统辖,而且还在地缘上又受到京、津地区的辐射,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具有独一无二性。雄安新区设立后,学术界对雄安历史文化的研究成果剧增,但是多为历史资料影印出版、相关史料辑录等,论著性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尤其在近代教育史领域的研究成果更是一片空白。以雄安地区警察教育为中心,窥探清末时期县域社会警察教育的历史样态,不仅有利于推进清末县域社会警察研究的深化与细化,而且还对雄安地区历史文化的发掘与历史文化底蕴的丰富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一、全国视野下清末雄安地区警察教育发轫的背景

警政制度起源于西方,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在中国一些重要城市划定租界,并推行巡警制度来维护社会治安。以警政制度为代表的西方一些政治制度引起了不少开明知识分子的关注,早期改良派、维新派人士郑观应、黄遵宪等对西方警政制度均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并积极倡导将这一制度引入中国,以维护国内地方稳定。

八国联军侵华后,国内矛盾日益加剧,京师社会治安积弊丛生,地方治安系统几乎处于瘫痪状态。为稳定地方秩序,清政府在各种压力下开始对军事进行改革,下令裁撤、训练新军,设立巡警部,正式创办警政。警政设立之初,只是仅仅在原有的保安组织(绿营、保甲、团练)的基础上冠以“警察”的名号①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版,第125 页。,其内部组织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直隶为京师首善之地,直隶总督袁世凯率先作出了反应,在保定府招募新兵,改编巡警,并创立了警务总局,随后推广至各州县,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随着全国警政制度的创办与发展,警员的教育问题也提上了日程。1901 年,清政府首先在北京设立了警务学堂,这也可看作是中国近代警察教育的开端。学堂设立之初,主要以学习日本的警察制度为主,并聘请日本人管理、教授警务学堂相关事宜及课程。1906 年,清政府与日本签订合同到期,由此正式开始了由洋人代为培养转为自主发展警察教育的阶段,随之将先前的京师警务学堂改设为高等巡警学堂,为全国培养高等警察干部,其招收对象多为在职巡警。

京师开办警察教育机构后,地方警察教育机构也亦步亦趋地开办起来。直隶作为京畿之地,依旧走在全国的前列。光绪二十八年(1902)七月,直隶总督袁世凯在保定开设警务学堂。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签订后,列强虽同意交还天津,但却又约定了“在天津周围20 里内不得驻扎中国军队”的无理要求。袁世凯采取以警代军的方式接收了天津防务,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清政府对天津的管辖。为了提高巡警的质量与素质,袁世凯又在天津设立巡警学堂。保定警务学堂与天津巡警学堂建立之初,均存在师资缺乏、发展缓慢的状况,为稳固根基,壮大警务学堂的实力,1903 年袁世凯将保定警务学堂迁入天津,二者合并为一体,成立了北洋巡警学堂,齐力发展警察教育。②甘厚慈辑,罗树伟点校:《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 年版,第274 页。

随着警政制度的进一步推广,巡警几乎遍布各州县,警务人才需求的缺口显著增加。为进一步稳固警政制度的根基,提高警员综合素质,现有的警察教育机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不少开明人士主张增办专门的警务人员培养机构。这一状况在直隶省会保定府最为明显,保定警务学堂迁往天津后,一时间整个保定府没有一所专门培养警察的教育机构。保定府太守凌润苔与工巡局总办吴鹏秋曾讨论:“以保定所属十六州县,虽已遍设巡警略有规模,然尚未有裁判所,急须在省建立警务学堂,专以造就保属各州县之裁判员,俟毕业后俾可分往各州县帮同地方办理词讼事宜。”③《保定拟设警务学堂》,《新闻报》1906 年2 月7 日。在经过直隶总督袁世凯的首肯下,保定再次设立了一所专门培养警察的教育机构——保定巡警学堂,也称为保定通省巡警学堂,为全省以及各州县培养、输送警政人才。此后,全国各省纷纷以津、保为榜样,创办警察教育,但由于各省兴办警察教育资质不同,效果也参差不齐。

二、代为培养:清末雄安地区早期警察教育的发展模式

雄安地区作为保定府管辖的重要县级行政单位,又与京、津地区在地缘上毗邻,因此警政制度推行较早,由于开办初期条件宽松,造成警察队伍难免存在人员混杂不齐、难以规范的情况。安州牧刘宝泰对于安州初创期的警务情况曾描述到:“巡兵原定182 名,彼时事属草创,风气不开,大半从权充数,良莠不齐,必须渐次淘汰。”④《安州刘牧宝泰禀整顿警务情形文并批》,《北洋官报》,1909 年第1979 期。这一现象并非该地区特有的,而是当时全国范围内县域社会普遍存在的共性,由于警政制度推广迅猛,往往仅追求数量,收编人员不正规,甚至有不少人临时被拉来充数。加强警察教育、提升警察队伍的素质问题成为当时县域社会警政制度推行中的当务之急。

在这一严重的供需矛盾下,当地政府选择以代为培养的模式向保定、天津输送优质生源,培养成才后进而反哺当地,这也是当时县域社会被迫的变通方法,也可看作县域社会早期警察教育的发展模式。高等巡警学堂对各州县送考学生也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在《筹办通省巡警学堂通饬各州县遵行各项章程》中对考送学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首先在送考人数上就有着严格的限制,学堂共招收高等巡警学员500 人,优先在省城招考,剩下的考额再各州县考送,并本着“大县四人或五人,中县三人,小县二人”的原则进行考送;其次在考送生资格上,不以门第品级为重,而是看重“文理明通,身家清白,素无疾病嗜好”,学识渊博、品行端正的学生更为优选;再次在学生学龄上,要求学生年龄要在二十至三十五岁之间,且身心健康;最后在学生所需经费上,每名学生每月需要学费、膳费为平银四两,每年需分二季交齐,遇到闰月的情况再作添补。①甘厚慈辑,罗树伟点校:《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 年版,第274 页。为严控学员质量,防止地方政府输送不合格的生源,还特别要求对于考送不合格的学生将会即刻遣回原籍。

为进一步扩大警察教育的规模、提高基层警员的素质,各地还开办了许多短期警察培训机构,如巡警传习所等。这些短期警察培训机构虽与各州县向大城市输送警员代为培养不同,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有着以输送教资为主要形式的代为培养性质。巡警传习所的教员一般由通省巡警学堂的高等巡警毕业生选派组成,每县派遣毕业生4 名作为巡官(也称为教员)对基层警员进行培训,三个月为期,期满须由省内总学堂对即将毕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定级,考核合格后发放文凭且考核成绩最优者可选为当地巡长。对于传习所的班级设置及开课内容都有着明确的要求,《州县巡警传习所章程》中载到:每名教员须教授40 名学生,教授内容全面且实用,如“催科、传讯、捕盗、调查、保卫行旅等门”,也可根据州县自身情况增加所授科目,但须要教员及时向省内总学堂呈报,以便于结业考察。②甘厚慈辑,罗树伟点校:《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 年版,第275 页。同时对于生源也有着严格的规定,传习所学生不仅要家世清白,无不良嗜好和身心健康,还要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以便教学的顺利展开。另外,如遇曾在州县当过差的人,在其年龄、素质合格的前提下,自愿入所学习可给予一定优待。③甘厚慈辑,罗树伟点校:《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 年版,第275 页。在这一系列的规范下,巡警传习所开始积极筹办起来,培养了许多出色的巡警官员,也为各州县输送了不少巡警人才,雄安地区也以巡警传习所的筹办为契机,进一步扩大了警察教育的培养规模,提高了巡警的素质与能力。

不论是往省城输送考生,由其代为培养警察人才,还是由通省巡警学堂选派毕业生赴各州县开办临时的巡警传习所,这种有着代为培养性质的模式都极大地限制了县域社会警察教育的发展,对于完善县域社会警察体系、提高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都有着极大的限制作用。高质量警察队伍的严重供需矛盾,迫使以雄安地区为代表的县域社会将独立开办警察教育机构提上了日程。

三、自主办学:清末雄安地区巡警教练所的创办与发展

1908 年民政部为进一步规范巡警学堂的发展情况,在统一巡警学堂规制中不仅要求开办高等巡警学堂,还规定:“府州厅县须设巡警教练所一处”,须按要求在六个月内依制完成创办。④《民政部奏拟各省巡警学堂章程折》,《政治官报》,1908 年第356 期。雄安地区巡警教练所的设置相对较晚,直到次年安州“巡警传习所应即遵照部章改为教练所依限设立”⑤《安州刘牧宝泰禀整顿警务情形文并批》,《北洋官报》,1909 年第2233 期。,雄安地区的巡警教练所才逐渐在先前临时的巡警传习所的基础上改建而来。

1.雄安地区巡警教练所的办学场所

教育开办需要特定的空间和场地,雄安地区与其他县域地区一样,经济因素是其发展的最大制约与阻碍。雄安地区巡警教练所设立之初,受经济因素限制,尚无专门场地修学建校。既要节省开支,又要开办教育,只能被迫先在其他局内借读。如雄县教练所“暂借工艺局内开办兼附设总局以节靡费”⑥《雄县张令允翰禀拟在城内工艺局开办教练所暨附设总局文并批》,《北洋官报》,1909 年第2280 期。。随着警察需求量的激增,警察教育也随之快速发展,招收的学生数量不断增加,“借读”的模式已无法满足巡警教育的发展需求。此外,“借读”于其他机构也存在一些弊端,不仅为教练所的教员、学生日常生活上带来了诸多不便,有时甚至会影响教学活动的展开。《雄县禀头班巡警入所教练毕业并接开二班文并批》对此情况有着详细的记载:“因查教练所前借工艺局内地基房屋颇不宽裕,既无卑职锡纯办公之处,而各兵生亦未能在所住宿,是非择地挪移不可。”⑦《雄县禀头班巡警入所教练毕业并接开二班文并批》,《北洋官报》,1910 年第2642 期。这一记载也鲜明地表现出了师生对于重新选址有着无比迫切的希望。最终经过地方官员与乡绅警董的多方观测和考察后,“择得城内城隍庙内两边闲房,颇多地基亦甚宽阔,房间尚属坚固,略加修饰,亦颇整齐”①《雄县禀头班巡警入所教练毕业并接开二班文并批》,《北洋官报》,1910 年第2642 期。。此时终于摆脱了“借读”的限制,雄县巡警教练所开启了新的发展阶段。除雄县外,安州、容城等地巡警教练所的办学场所也基本上与之相似,都经历了由初创时的“借读”逐渐发展为有独立的办学场所。

2.雄安地区巡警教练所的人事组织

巡警教练所是具有教育培训性质的组织机构,有着相对完整的机构建制,但与教育培训机构又颇有不同,其教学实践带有一定的行政命令性质。雄安地区巡警教练所的发展与当地的警政制度相辅相成。依部章规定,巡警教练所“应设所长一员,承本管地方官之命总理全所事宜;教务委员、庶务委员各一员,协同所长办理主管事宜;教习无定员,按照所教科目担任教授”。②《民政部奏拟各省巡警学堂章程折》,《政治官报》,1908 年第356 期。雄安地区在依章办置巡警教练所的同时,也融合了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地方特色。其教练所人员任职多为地方巡警长官兼任,专职人员尚少。其中雄县巡警教练所内部教学人员的职务设置清晰,并对各个职务的职责都进行了相关具体说明。如巡官则是“为一县警务之枢纽,统辖城乡巡兵,有责革之权”,并且通常兼任教练所所长,总理一切事务;教习则为“经营教授操法及警章讲解字义,并给巡兵应对进退之事”;各分局区长主要“经营督令警兵巡罗(逻)站岗,有查拿盗贼娼赌之权”。③《雄县张令允翰禀拟在城内工艺局开办教练所暨附设总局文并批》,《北洋官报》,1909 年第2280 期。不仅如此,巡警教练所还极为重视绅民合作,警董一般从当地较有威望地位的绅民中选举任命,协助处理警务。警董之上,还设有总董六名,每月二员轮流驻局,“总理出入各款,督理账目,并联络各区警董,催办警款”。④《雄县张令允翰禀拟在城内工艺局开办教练所暨附设总局文并批》,《北洋官报》,1909 年第2280 期。雄县巡警教练所内部机构人员组织严密而完整,各司其职,充分保障了其正常高效的运作。容城与安州教练所与雄县巡警教练所相比,虽没有其职务的组织严密与层级分明,但也设立了一些与其不同的具体职务,如除了所长、教习外,又设有庶务委员、教务委员各一名,并且两地的所长分别由其第一区的区长担任,而在教习的委派上也有不同,安州教练所的教习委派第四分局的区长秦焕文充当,而其区长的职务则由第三分局的区长兼任。庶务委员均以第一分局巡记兼充,教务委员均以本所教习兼充。⑤《安州刘牧宝泰禀遵饬筹办巡警教练所情形请查核立案文》,《北洋官报》,1909 年第2195 期。

3.雄安地区巡警教练所内部的规制

章程规约是保障办学顺利进行的重要政治性文件,也是政府强化巡警教育约束管理的重要外在体现。1908 年民政部颁发的《巡警学堂章程》中对巡警教练所的教学组织作了相应规定。章程主要分为四部分,分别为总则、学科、职员与附则,总则规定了巡警教练所招收的学生、学制、制服、毕业考核形式等内容;学科则是对教练所中应学习的科目给出了范围;职员这一部分中主要对巡警教练所的内部成员组织及其职责进行了说明,最后附则部分则要求各地教练所应按照上述规章并在六个月内设立实施。⑥《民政部奏拟各省巡警学堂章程折》,《政治官报》,1908 年第356 期。该章程的颁布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全国范围内巡警教练所的办学与发展,雄县县令张允翰在该制度的指导下,结合雄县实际情况提出了规范雄县巡警教练所的设想,并初步拟定了所内的规制。

该规制是雄县县令根据本县情形拟定的教练所规范化文件,虽未找到其正式颁布实施的批文,但在教练所内部组织运营中不难看出该规制的影子。章程文字虽简短但涉及各方各面,对雄县教练所的组织管理进行了详细、严格的规定。不仅规范了讲明巡官、教员的职责权利、教授内容、款项经费等,对教练所的教学组织实施也进行了明确规训。可见此时雄县巡警教练所已朝着制度化、规范化迈进。

4.雄安地区巡警教练所的教学组织形式

雄安地区巡警教练所的教学组织形式主要采取分期教学与分班教学相结合的模式。如雄县巡警教练所招收学生原定125 名,但因经费紧缺按学生优劣裁减30 名学生名额,剩下90 名学生开设三个班,每班学生30 名,分班则以“资格最优者列为甲班,稍次者列为乙班,又其次者黜之”⑦《雄县张令允翰禀拟在城内工艺局开办教练所暨附设总局文并批》,《北洋官报》,1909 年第2280 期。,尽管开办条件艰苦,雄县巡警教练所仍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北洋官报》中记载雄县巡警教练所二班学生堂课毕业后,继续挑选合适人员教练,“拟抽调三班仍前入所教练”⑧《禀报雄县教练学生毕业》,《北洋官报》,1911 年第2842 期。,在筹款如此困难的境况下依然续开三班进行教练,足见其开办状况良好及社会需求量之大。

安州巡警教练所则采用分期教学的模式对学生进行教练,安州牧刘宝泰对分期教学作了具体安排:安州与新安巡警人数共188 人,其中安州107 人,设教员6 人,每期约教习学生27 人,四期全部教练完成;新安79 人,分三期教练,每期约教练26 人。此外,每期训练之时还会“责令各村正副保选殷实可靠者,添设预设巡兵”①《安州刘牧宝泰禀整顿警务情形文并批》,《北洋官报》,1909 年第1979 期。,以备随时补充替换。预设巡警到正式巡警之间还须进行两方面的训练,一要经过六个月教练所内的训练,并前往实地进行业务实习;二要前往各巡警分局进行补习巡警相关课程,两方面考察均通过时,方可成为正式巡警。分期教学与分班教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巡警教练所的培养质量,提高了培训警员的综合素质,对以雄安地区为代表的县域社会警察教育的开办与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

5.雄安地区巡警教练所的学生来源

巡警教练所本为“地方造就人才保卫治安而设”②《容城县村正副王海泉等呈》,《北洋官报》,1910 年第2614 期。,其生源来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原有巡警队伍人员,收编入所教练;二是社会考取,但社会考生不仅报名人数少,招收数量也极为有限。安州巡警开办之初,“事属草创,风气不开,大半从权充数,良莠不齐,必须渐次淘汰”③《安州刘牧宝泰禀整顿警务情形文并批》,《北洋官报》,1909 年第1979 期。。这也鲜明地表现出了警政制度早期推广时的弊端,即只顾追求数量,而无暇关注质量。因此原有警员则成为巡警教练所早期的主要生源,训练原有巡警素质、提高其办事能力成为了这一时期最为重要的教育任务。

除原有警员外,雄安地区巡警教练所还面向社会招收少量学员,并对社会考生提出了具体的报考要求。如安州牧刘宝泰认为:“充当巡警必须土著良民家道小康、身体健全、粗通文字方为合格,断不能使不事正业、游手好闲之辈滥厕其间第。”④《安州刘牧宝泰教练所开办日期文并批》,《北洋官报》,1910 年第2358 期。报考要求的设置并非流于形式,而是有着现实关切,如要求“土著”,则是为了后期警察能熟悉所管辖区域,便于管理上的方便等。在此要求下,社会考取的考生多为素质优良之辈。安州州牧曾感叹:“此次招募新生投名报考者纷至沓来,颇多合格之人,且有身为文生而愿入教练生者,实为卑职初料所不及。”⑤《安州刘牧宝泰教练所开办日期文并批》,《北洋官报》,1910 年第2358 期。足见社会考生的综合素质要远远高于先前的警员学生,多种生源相结合的招生模式使得警察教育成效显著,警察队伍的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较之前有着较大的提升。

6.雄安地区巡警教练所的教育经费

雄安地区巡警教练所创办之初并无专用款项,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自身的发展,在招生扩源方面的表现尤为明显。安州牧刘宝泰在招募巡警新生考试时,多遇资质优越、家室优良合格的人,但无奈“限于经费不能如数收录”⑥《安州刘牧宝泰教练所开办日期文并批》,《北洋官报》,1910 年第2358 期。,可见经费不足对巡警教练所的限制与影响之大。雄安地区巡警教练所的经费多源于巡警经费的拨充,巡警经费的充裕程度直接影响着教练所的经费情况。巡警经费来源非常广泛,与地方其他事业经费相比也较为宽裕。地方政府为加强治安、稳固社会秩序,往往更侧重警政建设,在经费拨付上也有所偏重。如1909 年,容城县“学堂暂先陆续提用京钱600 吊,巡警局提用京钱860 吊”⑦《容城县牛令桓禀学警两费动用地方闲款文并批》,《北洋官报》,1909 年第2238 期。,警费明显高于学堂经费,但在警费支出项目中真正落实巡警教练所的经费则是少之又少。因此,雄安地区巡警教练所的开办常因经费缺乏而捉襟见肘,经费问题也是制约其发展的最根本原因。

四、清末雄安地区警察教育的成效与不足

1.清末雄安地区警察教育的成效

清末雄安地区警察教育经历了由代为培养到自主办学的发展阶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警察教育向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成效不仅福至当时,更是泽披后世,更是为其后雄安地区警察教育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开端,也为直隶县域社会警察教育的发展作了典型的样本示范。具体成效大致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较大提高了雄安地区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培养了大量警务人才,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基层社会的管控力度,适当提高了基层警政的威信力。警政制度开办之初,巡警多滥竽充数之辈,为增加招募数量,将一些市井流氓、无身家之人皆收入其中,致使当时“奸民无所畏,而良民不之敬警察威信”①《拟请规定改良警察办法以收实效案》,内务部编:《内务部第一次警务会议汇编·第三编·议决录》,1917 年版,第193 页。现象极为严重。此时,巡警在百姓眼中并不是“正义”的象征,而随着警察教育的逐步深化,巡警队伍素质逐步提高,办事效率也逐渐增强,百姓开始对巡警重拾信心,家室优良、学识渊博的人也开始纷纷投考巡警,基础警政的公信力有所提高,对县域范围内警政制度进一步发展与完善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其次,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官绅、绅民之间的密切联系,鲜明地展现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基本情形或模式。雄安地区警察教育的创办过程虽遇到诸多困难,但在地方官吏、士绅、商贾、百姓的多方努力下终得以顺利开办,在这一开办过程中,极大地加强了官绅、绅民之间的密切互动关系,充分展现了中国古代传统地方乡村社会的组织运营模式,也为其后地方自治制度的成型奠定了良好的乡村社会内部阶层关系基础。

2.清末雄安地区警察教育的不足

清末雄安地区警察教育的发展成效斐然,但其中也仍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雄安地区自主办学的巡警教练所与当时全国其他地区相比总体上来说开办时间较晚,且开办规模较小。究其原因,雄安地区虽受到直隶首府保定的行政管辖及京、津地区的地理辐射,但其毕竟属于县级地方组织,其发展程度相对局限,这是其发展较晚及规模较小的根本原因。不仅如此,其内部整体发展存在不平衡性,虽同时面临经费不足的难题,但雄县巡警教练所仍能多方筹措资金,得以在夹缝中生存发展,而安州与容城巡警教练所的开办与发展则略显逊色。此外,雄安地区巡警教练所讲堂内专门教习较少,多以巡警长官兼任。这一现象在雄县巡警教练所中表现得最为鲜明,该所教练及工作人员多为巡官或巡警分局的区长兼任,《雄县张令允翰禀拟在城内工艺局开办教练所暨附设总局文并批》对此有详细的记载:“现在公举东乡巡官王之荃为总巡官,南乡第三局巡官陈莳轩为内堂教习,兼充巡记。”②《雄县张令允翰禀拟在城内工艺局开办教练所暨附设总局文并批》,《北洋官报》,1909 年第2280 期。

总之,雄安地区作为直隶省会保定府的县域行政管辖单位,在地理位置上还与京、津毗邻,同时受到多地的辐射。雄安地区既有着中国近代传统社会县域单位的共性,又有着因其地理位置而生发出来的个性,其自身的特殊性成为研究近代县域社会历史的一个典型的样本。将雄安地区的警察教育的创办与发展作为一条主线,以一个典型的个案得以窥探清末中国传统县域社会警察教育的历史样态,对中国近代县域社会警察教育的创办与发展研究的深入有着推进作用,同时也对雄安地区历史文化的发掘与历史文化底蕴的丰富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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