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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的可能及边界限度

2024-01-21李俊强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

徐 辉,李俊强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一、问题的引出: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的时代契机

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具有相关性、精确性、创造性的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从而实现类似人类创造力的技术。从2014年第一个通过“图灵测试”的人工智能尤金·古斯特曼(Eugene Goostman)至2022年11月,OpenAI公司推出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并且仅间隔4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到GPT-4的迭代改进,其展示的显著性能以及多模态生成能力,短时间内就吸引了超1亿用户[1]。ChatGPT的成功也引发了新一轮的AI科技竞赛,继ChatGPT、谷歌Bard及微软Copilot后,我国的百度、华为公司也相继推出了“文言一心”和“鲲鹏”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总的来说,以大语言模型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崛起得益于三个要素的组合,分别是海量数据优势、强化学习算法优势和持续超强算力优势[2],其技术原理可以用“海量数据投喂+深度学习+模拟训练+微调变换+加工输出”予以简单概括[3]。

随着数字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凭借其深度合成领域的重大技术革新与强大算力,对传统司法裁判实践的理念、构造和运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与风险挑战,也为司法裁判实践的适应性调整创造了历史性契机。2023年1月30日,哥伦比亚的一名法官首次借助ChatGPT做出了一份法院裁决,被誉为“全球AI审判第一案”。该法官表示,通过ChatGPT可以生成通俗易懂的判决文书,并且可以根据以往的相似案例对本次法院判决进行预测,能够极大地缩短司法的反应时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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