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面向人工智能体开放的伦理学
2024-01-21李志祥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6期
李志祥
(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在人工智能(体)出现之前,伦理学理论提供的是以人为主体、面向人类行为的道德图景。在这幅人类中心式的道德图景中,人类既享有道德权利又承担道德义务,非人类存在物要么只享有道德权利而不承担道德责任(如动物),要么既不享有道德权利也不承担责任(如人造工具)。人工智能体的出现,对人类中心式道德图景提出了挑战:考虑到人工智能具有与人类智能相似的高级智能,我们的伦理学理论应该如何对待人工智能体?人工智能体可能造成的道德伤害,是否仅由人工智能体背后的人负责?对于这些问题,信息伦理学创始人弗洛里迪的回答是:“人工能动者——不仅仅是数字能动者,也包括社会能动者,诸如公司、政党或是由人和机器形成的混合系统,或者是在技术上得到加强的人类——应当被认作对其行动负有职责的能动者。”[1]这就意味着,在人工智能时代,伦理学理论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便将人工智能体纳入其中。
一、人的伦理学还是机器的伦理学
面对人工智能体引发的伦理问题,机器人学家形成了两条不同的机器人伦理学思路:一条思路认为机器人伦理学是关于人的伦理学,机器人本身不涉及伦理问题;另一条思路认为机器人伦理学是关于机器的伦理学,机器人本身也进入到伦理问题之中。意大利学者帕加罗从机器人法角度总结了这两条思路。他指出:“根据以主格或是宾格方式来理解公式的属格关系,‘机器人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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