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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的人工智能发展逻辑与实践路径*

2023-12-25陶倩倩

关键词:人工智能算法发展

陶倩倩,朱 喆

(武汉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 430070)

习近平强调,人工智能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它对新时代的社会产生着深刻变革,人工智能正将社会推入人机协同、跨界融合的智能时代[1]。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将会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中。马克思认为:“近代的自然科学连同近代的工业,革命性地改变了自然界,同时也改变了人类对待自然的天真态度。”[2]技术的产生不仅可以满足人类的生存需求,而且也是人类获得自由和解放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出发,如“人的存在”、“社会存在”、科技伦理等维度,利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剖析人工智能的发展逻辑以及未来的实践路径。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人工智能的内涵

(一)人工智能的产生与发展

“人工智能”是集计算机科学、逻辑学、生物学和哲学等众多学科为一体的复杂学科。从2011年至今,人工智能进入高速发展轨道,人们依靠互联网、大数据、深度学习等技术有力地推动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在大环境的影响下,人工智能成功突破科学与应用之间的“技术鸿沟”,在图像分类、语言识别、无人驾驶等领域完成了质的飞跃。首先,从技术与人的关系上看,人工智能具有“属人”的特性,它本质上是对人的智能的模拟,是人的智能的外在表现。人工智能是对人类大脑器官的一种延伸和放大,而这种延伸的特殊之处,是它改变了人与工具的传统关系。前工业时代,工具的发明是人脑对材料的机械利用;当今信息时代,工具越来越具有“智能化”的特点,未来的工具将会是人类智慧的“容器”,在完成“主体客体化”之后逐步地“客体主体化”。其次,从技术的功能上来说,人工智能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在其具体作用上,人工智能的世界是由数位化的行为所组成,而海量的数据使得生产资料的使用有了质的变化,各种算法成为了实现人工智能影响现实世界的根本。人工智能中常见的技术是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它们能够基于数理逻辑运用合适的复杂算法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辨识,并对海量数据的底层逻辑和规律进行预测。可以看出,人工智能是“人”“机”的“联合体”[3],它既是对机器功能的拓展,也是对于人与机器之间相互补充和转化的探索[4]。

(二)人工智能与社会发展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强调,“社会存在”的主要成分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在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社会存在”向前发展。恩格斯也指出,科技是一个重要的杠杆,其快速地推进着历史的发展[5]。在信息时代,基于物联网所提供的海量感知信息的基础上,人工智能正逐步从计算智能走向感知智能;深度学习算法是以大量的数据为基础,为计算机提供更好的模拟支持;在云计算与超级芯片的帮助下,人工智能的发展已有了一定的物理基础。人工智能正在创造一种“新社会”,这个社会不仅仅只是“旧社会”的现代版本。

当今人工智能无疑对社会生产力有着重大影响,在社会发展中,唯物史观特别强调生产力的三要素。其一是劳动者的改变。就积极意义而言,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劳动者将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内容变得简化,劳动者只需要决策、负责和创新。与此同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开始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行业,出于用工成本的考虑,一些低端和基础性工作将会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在劳动结构上,技术工人将逐渐替代一般工人,并存在“技术性失业”的危险。其二是劳动工具将获得有限的自主性。劳动工具是劳动主体作用于劳动客体的中介,以往都具有很强的“工具性”,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劳动工具也会发生质的变化,其重要表现就是制造业的自动化生产[6]。其三是劳动对象得到拓展。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一些“数字游民”逐渐产生,这些“数字游民”所从事的工作也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劳动对象开始由纯粹的自然物向“人造物”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实践客体被创造出来,如数据、信息和知识都慢慢变成人类劳动实践活动的对象,而且许多虚拟客体也逐渐成为人们的劳动对象。

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它对社会生产关系也会产生很大影响,并促使生产关系的诸方面发生巨大改变。其一,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会发生改变。在人工智能时代,生产资料已经不专属于资本家,而是每个人都可以共享它。在智能社会,知识理论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其将促进社会信息化和科技化的快速发展。其二,生产者地位趋向平等。在新的社会关系中,脑力劳动者的地位逐渐提高,人与人之间建立的工作劳动关系逐渐趋向平等合作的关系。其三,财富分配面临调整。伴随着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社会新兴领域的迅速发展,科技知识以一种“无形”的方式进入到资产配置中。与以往的有形资产不同,知识理论不同于传统资本,它具有无限的时空延伸性,而且知识具有不可穷尽和无法独占的特点。

在智能社会中,知识和科技逐渐成为企业具有强势竞争力的标志。与此同时,有形资产对知识、信息、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依赖性日益增强,并以此为依托,在二者的结合中获得增殖[7]。但是,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对社会生产关系也带来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其一,随着人工智能的商业化,会造成人工智能的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的私有化,从而挑战了知识的共有性,会造成在人工智能背景下形成新型垄断,形成所谓的“科技寡头”。马克思认为,资本并不能创造科学,而是通过使用和占有科学来满足生产进程的需求。对于人工智能技术而言,资本家对于其态度十分重要,在资本家看来,人工智能技术仿佛还是旧时代的“增殖工具”,除了“增殖”,也仿佛是一个更加省钱的监工,例如人工智能摄像头的出现,使得资本家及其企业管理者在人工智能摄像头的记录和分析下,可以很清楚地分析员工的动态。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提到,机器本身是为了减少人们的劳动,让人们有更多的时间发展自我,但是最终机器的发展和应用却走向了异化。随着机器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劳动时间并没有减少,反而被延长了,最终机器的实质依旧是资本家实现其资本增殖的新手段[8]。换言之,我们应该对人工智能在未来的发展和应用中保持警惕,防止“将人工智能用于资本主义导致‘人工智能的资本化’,人工智能就会变成一种更隐蔽的手段,去剥夺人类的自由。”[9]其二,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会造成“能够熟练使用人工智能的人群”和“被剥离工作的人群”的两极分化,形成所谓的“无用阶级”。在以大数据为主导的未来社会中,劳动的特征逐渐发生改变,越来越多的“脑力工作者”具有很强的信息素养和科技素养,那么那些不具备这些信息科技素养的人,便会逐渐丧失在这种社会中工作的能力和机会,就像卡斯特所说的,“当今世界上的大部分人和全球的逻辑没有任何联系,这比剥削还糟糕”[10]。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数字穷人”将逐步排除在智能社会之外,无法在全球化的经济系统中发挥自己的作用,从而会丧失自我发展的机会。

人工智能会对政府的管理方式产生较大影响。唯物史观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对应着的上层建筑,如相关的政治制度与管理思想等,也会发生变化。因此,政府的管理模式在人工智能技术的赋能下要作出改变。人工智能可以带来更高效的管理,从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但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会引发政府职能的不断调整,政府的决策以及相关机制都要作出很大的改变。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只是发挥着“辅助性”的功能,但随着越来越多的成熟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与广泛运用,一个强人工智能时代会很快到来,在这一时代,人工智能在多大权限和范围下参与政府管理,需要我们积极探索。此外,人工智能对意识形态、社会伦理等也将产生重要影响。人类社会建立起一整套的社会管理制度,其最终目的是为人类创造一个幸福美满的环境,若所有的社会评判及价值判断都交给人工智能技术来处理,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我们的社会将逐渐走向“技术中心主义”而丧失“人性”。

(三)人工智能与人的发展

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的最终目标是人的发展。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中,人的发展具有多重涵义:其一,人的发展是指人的活动和各种能力的发展;其二,人的发展表现为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即人类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也就是人类活动的领域超越了地理、国家的边界,扩展到了具有世界历史性的活动;其三,人的发展是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

就人工智能对社会的影响来看,一方面,人工智能使人类的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例如,人工智能应用在医疗领域,可以帮助医院进行医疗流程数据管理,提高医疗问诊就医效率;人工智能应用于教育领域,可以让教育过程更具“个性”与“智慧”,从而极大地提高教育效能。但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也会泄露人的隐私。传统的隐私观认为,个人对自身的信息拥有控制权和删除权。在智能社会,数字化信息成为人与人之间交往的重要媒介。随着网络爬虫等信息技术的被滥用以及不合理的数据采集方式的使用,传统的个人隐私权明显受到挑战,例如,消费者的网络浏览和消费数据会被无节制地采集和分析,这样消费者的“顾客画像”会越来越清晰,消费者成为网络“透明人”,消费者的隐私因而被泄露无遗。

就人工智能对人的社会主体地位的影响而言,当智能技术越来越多地参与社会发展过程时,“智能技术范式”会逐渐打破以往的社会分工体系,使得部分社会成员受到智能技术的排挤,变成“数字穷人”,成为社会的“无用阶级”。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资本的逻辑”和“技术的逻辑”互相强化,在全球市场竞争和人机劳动机会竞争的背景下,“技术性失业”会成为未来社会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数字穷人”成为智能时代特有的群体,它们不仅面临社会中技术的排斥,同时也面临其他“技术人员”的激烈竞争。虽然智能社会可以解决“数字穷人”的基本民生问题,但是这些人失去了参与劳动的机会,无法创造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人的存在”变得“虚无化”。马克思强调,劳动是人的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和尊严。如果一个人长期陷入失业状态,被社会认定为“无用阶级”,那么他不仅无法在劳动过程中完成“自我实现”,而且会处在迷失生活意义和生命价值的窘境中。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人工智能的发展逻辑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突破,我国越来越重视人工智能对未来产生的影响和改变。我国制订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于2017年7月正式颁布,2019年2月,我国成立新一代人工智能管理委员会,并于同年6月提出构建“以人为中心的人工智能”发展原则,其中包含了三大主旨:一是使人工智能更好地体现人的内在智慧;二是突破以技术为中心的技术主义思想,遵循“以人为中心”的开发理念;三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其可能会发展为具有自主化特征的智能体,但是在最终决策时人要处于主导地位。从唯物史观的视域来看,人工智能的价值取向、国家的创新策略、个体的生活方式,都是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现实课题,也是最深刻的哲学命题。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它开辟了新的科技发展空间,引发了新的生产力发展和产业革命,同时也给经济安全、产业形态和生命伦理等带来了全新的挑战。这实际上就是呼唤着当代对于人工智能未来的发展,必须站在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文明思维的新高度,与时俱进地为人类未来的生存发展构建更合理的人工智能发展路径,以及人与其他客体和谐共生的前景。

(一)理念引领:贯彻新发展理念

第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我国发展新理念,其中特别强调以创新为核心,以创新为基础,以创新驱动人工智能的发展。在“智能增长”的基础上,人类智能和人工智能的创新呈指数式增长。合理利用智能创新的自认知、自选择和自组织原理,大力发展智能创新的系统生产力。第二,强调协调发展的整体平衡性。在发展人工智能的过程中,要把握好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正确处理发展与风险的辩证关系,让人工智能成为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和谐发展的重要抓手。第三,突出高品质、高层次的人工智能发展。把握好发展人工智能的先机,将其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第四,倡导开放发展的内外联动。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传播与应用,会给全球经济格局带来冲击。我们要建立一个互利共赢的开放新格局,充分利用人类共同创造的新成果,让中国和其他国家实现联系互动,实现共赢,共同发展[11]248。最后,人工智能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使其发展成果更广泛地为人们所用,只有让更多的人分享到人工智能发展的成果,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才会得到最大程度的激发,从而在智能社会的建设中赢得主动。

(二)追求发展:技术赋能与生产力重构

第一,提高技术赋能的易用性与生产过程的异质化。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新技术对生产流程的作用目前体现在创造和“赋能效应”上。由于技术具有易复制和易传播的特点,这就使得一些企业可以更容易地进入某个行业。未来人机协作模式应该会成为生产领域的主流模式,例如,目前已经有企业正在实行模块化技术,这样会提高生产的灵活性。人工智能技术也在往通用化方面发展,这样能使更多企业有机融合在一起,从而使得生产全流程的异质度进一步提升。以前的单一流水线的旧式链式过程被打破,在数据化和平台化的作用下,更多主体间走向协同作业[12]。第二,强化技术赋能的渗入与生产过程的社会化。马克思曾经指出:“如果资产阶级不从个体的生产资料中,将其转化为社会化的、仅供少数人使用的生产资料,就不可能成为强有力的生产力。”[13]探索新技术范式下的制造流程网络化与协作,可以扩大资源配置和分工协作的范围,从而使一些分散的劳动力逐步融入到网络化的分工协作中。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探讨,那就是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人工智能是替代大脑还是替代肢体”的问题。通过中美两国对人工智能利用方式的对比来看,相较于中国而言,美国人口绝对数量和密度都比较低,在资本的驱动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更趋向于替代劳动力。而中国则相反,相对而言,中国劳动力成本较低、人口密度较高,基于资源禀赋的差异,其结果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更多地呈现机器赋能、劳动友好型的特征。从这个对比中实则引申出一个底层问题,即人工智能是替代“大脑”,还是“替代肢体”的问题。在目前我国人工智能的相关应用中我们可以发现,在一类典型的平台中并未考虑在执行层用人工智能替代劳动力成本相对偏低的人,而是在管理层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去驱动执行层的个人。这种模式具有算法驱动劳动力的特点,即用人工智能做“大脑”,而不是“肢体”和“感官”。末端的“肢体”的行为完全依赖后台算法指引,所有“动脑”环节被挪到了后台,这也意味着企业会大量降低早期培训和管理的成本,美团外卖等平台是算法驱动业务而应用于现实生活的典型例子。目前,人工智能在“互联网+生活”的领域中逐渐成熟,使得人工智能更像一个灵活的“人脑”,成为企业的“智商”。智能算法驱动的内核破解了传统服务业“统一”“高效”和“低成本”的不可能三角,从而在商业模式上给社会带来帕累托式的改进。

(三)价值导向:至真至善与科技为民

迎接和应对新科技革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将抢占新科技革命先机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相结合。科技发展要以“价值”为导向,而这个价值就是顺应人们对更好生活的向往[14]。目前,人工智能背后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算法歧视问题。算法是一种较为客观的数学表述,不会像人一样容易产生偏见和情绪。但是,近年来,算法也在产生一些类似歧视的问题。例如将算法应用在犯罪评估、信用贷款、雇佣评估等关切人身利益的场合,因为它是规模化运作的,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人,可能影响类似情况的一群人或者种族的利益,所以影响规模是很大的。深度学习存在部分“黑箱”算法,即使是设计者也不清楚它是怎么做的,必须深入挖掘技术问题中的歧视根源。其二是隐私性问题。数据已经成为人工智能时代一个很重要的要素。许多人工智能技术,如深度学习等,都属于大数据学习,对算法模型和数据集的来源要求非常高。一方面,人工智能对数据包括敏感数据的大规模收集、使用,可能威胁个人隐私。如在深度学习领域,用户的隐私保护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另外,用户画像的普及和自动决策的应用也会对个体利益造成负面的影响。其三是责任和安全问题。安全常常和责任相伴随,如现在的无人驾驶也会出现交通事故,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事故由谁来负责,便是我们要思考的新问题——由于目前智能系统的自主性很强,且存在“黑箱”技术,有时很难解释事故的原因,未来可能会产生责任鸿沟。在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上应该追求至真至善,科技为民。

第一,科学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有机结合。目前,智能算法推荐是一种既有工具理性又有技术理性的智能算法。工具理性行为是以目的、手段、结果为基础,把手段与目的、各种可能目的进行比较,从而作出合理的抉择。作为工具理性范畴的科技理性具有精准性的特征,它运用数字符号定量化地阐释事物。科技理性是一种对象性思维,一种主体、客体二分的思维方式。科技理性的发展使得理性变得更加具有工具性。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仅仅作为生产力的纯粹性逐渐消失,所有的社会活动都成为技术活动[15]。在一个以“理性”为工具的时代,人们的价值观念逐渐丧失,人们变得日益异化。最为人诟病的是,人们把技术当成了权力和利益的工具,而忽视了思想、责任、尊严、美和规则等价值观。价值理性的行为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信念和需要而进行的行为,是以价值为中心的行为。科学的合理性对应于事物的逻辑性,而价值理性是人类对事物价值的追求。一方面,人的发展是人生存的必然追求,人的发展需要依靠科学系统的建设与完善来完成[16]。另一方面,只有坚持科技理性和价值理性相结合,才能使科技追求真理和道德追求善二者辩证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更好地推动人工智能的真正发展。

第二,构建算法善治与计算正义的法理模式。算法作为人工智能的核心,在算法的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例如隐私保护薄弱、算法黑箱难以打开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时,应该提炼出算法应用的道德规范,实现算法善治,实现服务为民的宗旨。一方面,算法的社会应用种类很多,目标也很多,它追求的是效率和能力的提高,算法的基本功能要在应用过程中得以体现,例如,菲尼斯提出其应该满足基本实践理性的能力[17]。同时它的应用应该是促进人和社会更好地发展,在算法的应用中要引入“公共善”的伦理逻辑,例如在医疗卫生、社会服务、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它最终的目的是提供社会公众福利的“公共善”。算法善治与计算正义是构建为关于算法透明和公平实践的一系列正义要求,最终实现在遵循真理性和价值性统一的情况下促进科技为民。

三、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人工智能的实践路径

(一)人工智能发展要多元主体协同助力

第一,加强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体系的开放与协同。对于人工智能的基础理论要加强研究,特别是阐明人工智能的宏观定义,建立人工智能理论,实现价值和内容的统一。加强对人工智能人才的培养,构建人才培养体系。在资源配置中,应积极整合国际和国内的创新资源,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和市场引导等作用。在资金方面,要建立财政扶持体系,引入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的支持。在人工智能领域,要以政府为主体,产学研合作,组建相应的技术与产业创新基地。发展人工智能领域的专业化众创空间,促进最新技术成果和资源的应用。第二,探索如何将人工智能技术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加强对人工智能的研究与应用,另一方面要对人工智能所面临的挑战和风险进行预测,最大限度地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要规避风险。人工智能的发展除了技术上的突破,更要了解市场的真实需求,最终实现创新和产业链的深度整合,在此基础上实现市场需求和技术供给的共生发展。在大力推进技术应用与工业发展的同时,加大对中长期发展的布局与技术攻关。第三,整合国内外的创新资源,寻求和实现人工智能的国际间协作发展。在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基础上,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走出去与国际间展开合作,帮助“带路”沿线国家实现从信息社会到智能社会的发展。

(二)人工智能要联动“技术族群”形成数字经济文明

习近平指出“我国进入了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并联发展、叠加发展的关键时期”,并强调要持续做好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11]121。在联动“技术族群”的基础上,把人类社会带入智能经济新时代。一是继续推动人工智能的创新和应用,目前已经形成的新兴平台及其主导的产业生态成为生产方式变革的方向。随着以“赋能”为导向的新兴平台的出现,要探索如何在互联网上实现“数字鸿沟”的弥合。除了发现线上经济,平台的出现要反哺实体经济,以强化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双重发展,逐步探索新的生产与生活新范式。二是目前我国在双循环的经济格局下,数字经济正在改变国内大循环的需求端,并且反向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以及产生新的产业形态。特别在后疫情时代的影响下,数字技术的运用更加融入现实生活,以人工智能为引擎、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迅速“补位”。

第一,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要联动“技术族群”形成数字经济文明。加强制造业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的核心,数据资源的产生、收集、记录、储存和使用都依赖于一个良好的、有效的数据基础设施。在数字经济的架构中,可以以工业因特网的建设为中心。第二,有关数字经济的计量与统计要纳入正式的经济指标体系中。面对持续涌现的新业态、新产业、新经济,官方的宏观经济和产业指标体系需要更细分,提高其扩容性。第三,构建企业社会化和社会平台化的组织形态。企业从“去中心化”逐渐走向社会化,数字经济有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使企业和市场的边界再次发生变化。新兴数字技术将助力分散集中式的平台化社会演进,也将以数字化的形式聚合全社会的技术、人才、管理、资本等要素。以后创新创业并非一定要以企业的形式创立或存续,自由组合的人和社群不断增加,依附网络服务平台的创业和就业成为可能。第四,推动价值链向有效数字交易和数字化服务延伸。数字经济为全球价值链带来新的价值内容和形式,数字本身的生产、服务和渗透融合也逐渐形成价值链。探索大数据交易中心发展模式,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界定,并完成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人工智能发展要治理数字异化

算法在人工智能的使用中具有极强的“工具性”。在大数据时代,经营者可以通过海量数据对每个消费者精准画像,导致“同物同价”的定价规律发生改变,且出现个性化定价,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等现象。算法等技术的发展本身具有中立性,技术只是对物质、信息的加工和处理等,从而达到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但是,如果开发者在算法设计的过程中加入了歧视性的变量,将自己的价值判断渗透到算法某一环节的处理中,那么就会引发算法歧视等问题。在算法隐蔽性的运用下,会让数据主体的平等权和隐私权受到危害[18]。所以,在算法技术机制中,技术的因素应该重视,但是人为因素也不能忽视。此外,算法歧视也是一种新兴事物,其对数据主体的危害等具体情节的界定需要继续探索。在治理算法歧视时,应该同时注意技术逻辑和人为因素:一是道德、伦理的计算机代码何以可能;二是需要嵌入的规范和价值是什么;三是怎样才能保证植入人工智能系统中的规范和人类的利益相一致,并且与时代同步发展。

关于技术的具体内容,首先要确定具体社群的规范和价值。算法在构建日常中越发重要,它会受一些规定的约束,目前算法的设定更加个性化和商业化,但随着算法的深度运用,原本约束算法的诸如法律、利益、社会和道德价值等,它们彼此之间会发生冲突,所以有些价值需要放在最优先的位置,即优先考虑广大利益相关方群体共同分享的价值体系。在解决价值冲突时需要保持透明性,在算法设计中需要考虑弱势的、易被忽视的群体的利益。在具体的算法中,会出现一些算法歧视的问题,要意识到这些歧视的潜在来源,并采取更加包容的设计原则。其次,要在人工智能系统中嵌入发现和识别的准则。目前我国的治理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技术路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相关的伦理困境。例如,“电车困境”的伦理问题,是按照功利主义本着最大化最多数人的利益和福利的目的,还是本着绝对主义的道德要求而违背一个人的自由意志。这些都是在具体的算法治理中应该持续探索的问题。最后,评估嵌入人工智能系统的规范和价值是否和人类的规范与价值相符。监管者要连同使用者、开发者、设计者一起界定最小程度的价值一致性和相符性标准,以及评估人工智能可信赖性的标准。

在人工智能数字异化治理的保障方面,一是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除了要建立可追溯的机制和问责制度外,还需探讨与制定有关人工智能的其他法律问题。对人工智能的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人工智能的行为学、伦理学进行探索,可构建多层次的伦理学判断结构,以及人机合作的伦理架构。二是要健全相关的道德规范。在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我们应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确保人类始终处于主体地位。技术发展的伦理目标应该在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和自由意志的同时,更好地促进每个人的幸福,提升全人类的福祉。三是要建立人工智能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制度。加强人工智能标准体系的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在基础共性、互联互通、行业应用、网络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同时,探索机器人生成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以及确定机器人生成作品的权利归属等相关法律问题。四是要构建人工智能的安全管理与评价机制。要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预测和追踪,以问题为导向,准确掌握科技发展和工业发展的互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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