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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后期妇女买卖司法实践简论
——以满仓儿案为例

2023-12-21唐征玺

法制博览 2023年33期

唐征玺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关于中国古代司法实践,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注意到清代审判者将“情”“理”“法”三者作为判断的依据,而且并不认为判断必须受每一条法律条文的严格制约。[1]黄宗智认为清代县官堂讯办案,一般都会依法断案,极少像官方一般表达的那样以情来调解。[2]汪雄涛提出放弃“情理”或者“法律”之争,以功利视角对中国古代法进行考察。[3]以上观点对本文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目前学界对于明代妇女买卖的研究以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吴景杰致力较多,[4]但是对于满仓儿案则缺乏进一步探讨。本文结合相关史料,首先对满仓儿案审理过程和判决依据进行分析,再结合其他妇女买卖案件的处理结果,一窥明代妇女买卖案件的司法实践。

一、满仓儿案始末

在展开分析之前,有必要对满仓儿案进行介绍:

彭城卫千户吴能将女儿满仓儿卖给媒人张氏,后者又卖给了乐妇张氏,张氏将其带往他处三年后又转卖给乐工焦义、袁璘,袁璘将其卖入青楼作为自己发财的工具。后满仓儿的母亲聂氏将其抢回,袁璘以十金赎回未果,上诉刑部。刑部郎中丁哲将满仓儿判给聂氏,袁璘不服被施刑后死亡,仵作报称病故。袁璘的妻子求尸不得上诉东厂,太监杨鹏审问之后,证人集体翻供,丁哲等将被处理。明孝宗知晓后令三法司、锦衣卫两次重审,满仓儿等人才吐露实情。后丁哲因为公事殴人致死,应判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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