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中“劳动报酬”扩大解释的必要性
2023-12-21叶德隆
法制博览 2023年33期
叶德隆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法律援助中心,福建 福州 350100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端于1996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后,随着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完整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式确立。再到202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正式实施,使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同时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法律援助工作以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工作重点[1]。
在《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各地方性法规都将劳动报酬争议事项纳入法律援助受援范围。但是在实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过程中,不同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却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观点认为,法律援助受理事项中的劳动报酬争议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若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此观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依据,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一方主体,在与劳动者之间而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时才会产生劳动报酬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民事法律基础来看,只要劳动者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就应当获得相应等价的“报酬”。在此前提下,双方出现纠纷时,就不需要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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