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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的法律规制探析

2023-12-21曹鹏

法制博览 2023年33期

曹 鹏

陕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后,人民群众的行政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立案渠道全面畅通,各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明显上升[1]。但与此同时,一些当事人非理性维权,恶意提起大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造成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对社会产生负面引导。因此,研究如何有效规制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和滥用行政诉讼权现象,以及维护正常行政秩序和司法秩序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滥用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概念的界定和现状

(一)相关概念界定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层面未对滥用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概念进行界定,学界也没有统一定义。但在部分司法判例中,法院对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行政诉讼权予以释明,以陆某霞诉N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为例,法院裁判文书为滥用行政复议权和滥用行政诉讼权提供了一定的判断标准,但由于“诉的利益”“目的正当性”“诉权行使的必要性”等标准过于抽象,且指导性案例并不能作为法律渊源使用,因此在实际适用中仍存在问题。

与行政领域不同的是,民事诉讼领域已对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在法律层面予以界定。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核心是存在主观恶意和损害合法权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制的法律关系及其保护的法益与行政法规制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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