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视角下监护侵害犯罪与监护权撤销的刑民程序合一机制的探析
2023-12-21李婧
法制博览 2023年33期
李 婧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贵州 遵义 563099
监护制度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制度之一,中国自古以来受“家本位”家庭观念的影响,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普遍认定为是个人的家庭内部问题。但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监护制度设立的最大目的,特别是当监护人实施的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及时撤销涉罪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为未成年人重新确定合适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监护侵害意见》)于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成年人监护资格的监督职责;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总结了《监护侵害意见》的实践成果并吸收其经验,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之撤销制度。
近年来,涉及监护人侵害未成年子女的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如2014 年的“徐州父亲性侵女儿案”、2015 年的“南京虐童事件”等,监护侵害案件社会影响恶劣,监护权撤销制度更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常由于社会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刑民程序衔接不充分、撤销后监护效果不明显等问题,检察机关参与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之诉一直备受争议[1]。
一、检察机关参与监护人监护权撤销之诉的困境分析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兼具社会治理和公权力监督的两项职责,同时承担着守法监督与执法监督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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