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反垄断法》规制相关问题研究
2023-12-21林萌
法制博览 2023年33期
关键词:音乐
林 萌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61
2015 年,《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由国家版权局颁布,更严格的法令数字音乐市场中的版权侵权问题暂时得到有效遏制,很多平台也逐渐开始直接与版权人签订独家授权合同,以保证数字音乐作品的正版化及专属性。此背景下,盗版猖獗及创新低迷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但不容忽视的是,此种独家授权也造成了大量版权资源聚集于某些数字音乐平台,从而形成一种近似“垄断”的局面。如某讯音乐与三大唱片公司签署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使其市场份额及曲库量占比过半,因此反垄断调查机构对该签约行为是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展开了调查,虽然之后这项调查并未继续,但这类协议潜藏着巨大的垄断风险是明确的事实。因此本文在《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上,对于该类独家授权协议的性质、是否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及如何进行规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协议的双重效应
数字音乐发展初期,平台版权盗用行为异常猖獗,此时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的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就应运而生,该模式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盗版问题。但知识产权固有的排他性也使得这一模式遭到了“会否导致音乐版权市场出现垄断”的强烈质疑[1]。
(一)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的积极效应
第一,应用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模式有益于保护数字音乐版权并严厉打击盗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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