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全部债权后的剩余破产财产分配问题初探
2023-12-21顾梦可
法制博览 2023年33期
顾梦可 陈 相
江苏漫修(无锡)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一、问题提出
在(2014)沙法民破字第3 号案件中,债务人某奥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在清收债务人财产以后可分配的财产金额为4.61 亿元,偿债率100%,偿债后剩余财产约1706万元。
管理人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对1706万元的破产财产安排是:因本案债权人所享有的破产债权已经全部清偿,本次分配后的剩余破产财产在清偿某奥公司可能存在的惩罚性债权、欠缴的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应交的所得税等税费后,余款依法退还某奥公司股东。债权人提出异议,认为剩余财产的分配违反公平原则,应当将剩余财产先行支付债权利息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停止计付的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能参与到破产财产分配中,但是该部分利息仍属于破产企业应当清偿的债务。因此,破产企业在清偿全部破产债权以后的剩余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债务人的利息损失而不是退还给股东,只有清偿债务人的利息损失以后还有剩余的部分才能退还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止息规则”,明确破产受理日后债权停止计息。然而,对这一规则的理解,理论界有不小的争议,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虽然理论界对“止息规则”的理解已有争议,但大多着力于主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能否援引“止息规则”进行抗辩这一问题,对其他没有担保的普通破产债权的利息问题一笔带过,原因在于大部分的债务人都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率很难实现全额清偿,继而鲜少有全额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后破产财产仍有剩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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