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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清偿方式中债转股模式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2023-12-21李震

法制博览 2023年33期
关键词:企业

李 震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00

对于企业依法进行破产重整的全过程而言,债转股模式具有破产企业债务的代物清偿属性。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达成双方之间的协定,应当能够将企业目前承担的债务转变成股权,客观上达到了增加股权融资以及促进破产企业实现重新生存的目标。近些年以来,债转股模式在企业实施破产重整的实践过程中占有日益显著的地位。破产重整阶段的企业通过采取债转股的实践做法,能够显著减轻企业现有的债务偿还负担,从而保证经过重整后的企业实现更加平稳快速的发展。

一、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模式的内涵特征

(一)债转股的概念

债转股在债务重组的实施模式中占有显著地位,对于破产重整的企业公司而言,债转股的基本含义体现在转变破产债务人的原有债务清偿形式,通过转变成为股权资本的途径方法来实现破产程序的债务重组目的,为破产企业提供更加有利的生存发展机会。债转股的实践方案如果要得以正式的推行实施,则关键前提就是要建立在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协商支撑基础上[1]。破产债权人将会通过进行协商确定的方式,合法转换原有的破产债权形式,将其转变成为持股比例的股权出资形式。债转股的法律本质就是债权关系与股权关系的依法变更转换,目的在于依法落实破产重整的相关协议约定。债转股的实施模式应当明确区分于企业清偿法定债务的形式,同时也区别于股权投资的公司出资表现形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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