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危险犯认定标准及犯罪形态探讨
2023-12-21杜建行
法制博览 2023年33期
杜建行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危险犯的基本构成是某某行为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本文从行为入手,对行为和结果进行研究。
一、具体危险犯的定义
英文中,风险即为“risk”,意思是可能发生的危险。近代以来,风险又被现代保险理论和保险法赋予新的涵义,即毁灭或者丧失的危险和可能性。[1]20 世纪80 年代,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他认为:“夸张地说,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2]风险的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通过有意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的措施应对发展带来的副作用。风险是一种事实判断与价值评判的有机结合,也可以说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控制与失控。
“工业社会由其自身系统与之俱来或者衍生的危险,而身不由己地突变为风险社会。风险社会不是某个具体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阶段,而是对目前人类所处时代特征的形象描绘,是社会存在的客观状态。”[3]以实害发生作为处罚前提的刑罚观念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社会的需求,“刑法法益保护前置化”或“法益保护早期化”的观点应运而生,被各国立法所确认。
危险犯可以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这两种基本类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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