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化数字音乐独立版权探究
2023-12-21方博
法制博览 2023年33期
关键词:音乐
方 博
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青海 西宁 810016
大众化数字音乐,是指大众可得的用数字格式存储的音像载体,可以用互联网、无线网络、手机、互动电视网、移动数字广播电视网为主的数字媒体来传输[1]。数字音乐是相对于传统音乐而言的,大众化是相对于小众化而言的。从免费到付费,代表着数字音乐版权变革转型成功,也意味着网络带给数字音乐的冲击反过来成为音乐大众化的阵地。
一、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萌芽期
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的统计,从2015 年开始,全球数字音乐收入开始超越实体音乐收入,数字音乐进入高速发展期[2]。《2019 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披露,2018 年数字音乐产业规模达到612.42 亿元,数字音乐用户规模超过5.5 亿人。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收入达到3.16 亿元,付费用户仅占6%。其他大部分收入分布在广告收入、版权运营、电信音乐增值以及泛娱乐数字音乐产业领域。网络的裂变效应,让大众化数字音乐在短期内快速传播开来,大大增加了数字音乐的受众。但是同时,各大网站及音乐平台在宣传时,将免费下载作为重要吸粉途径,让免费使用成为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习惯性障碍。
网络让数字音乐大众化成为可能,但是免费使用同时又成为制约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藩篱,而且是最为致命的那个障碍。因为音乐作品的产生是音乐版权的前提和基础,而音乐版权则是围绕音乐作品依法产生和享有的。在免费使用的氛围中,有些人甚至认为数字音乐根本不存在版权之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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