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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意向性是生物原初的吗?
——兼评托马塞洛的共享意向性理论对塞尔的辩护

2023-12-21李珍

哲学分析 2023年4期

李 珍

人与人之间成功互动的基础是双方以同样的方式理解和体验事物,从而形成一种“心灵的相遇”,因此,人类的社会性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与他人分享各种态度的能力来解释,这种能力是基本互动(如沟通和合作)所必需的,集体意向性因而成为了“社会世界建构的中心”①Marja Tuomela, Social Ontology: 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 and Group Agent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 p. 10.。尽管在社会科学中,集体意向性是一种普遍、隐含的假设,但事实证明,要超越直觉去描述这一观点十分具有挑战性。对社会现象的解释传统是建立在个体主义之上的,它假定了人们以第一人称单数的方式表征他们的行动目标,但集体意向性允许个体层面的心理表征以第一人称复数的形式出现。因此,集体意向性的一个关键困难在于,是什么使个体行为者的这种思维和行动形式成为可能。有学者认为,思维和行动必须有对应的主体,集体理解的东西会指向一个特定的本体论指涉物,一个凌驾于个体之上的复数主体。①参见Hans Bernhard Schmid, Plural Action: Essays in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Dordrecht: Springer, 2009。这一观点显然与个体主义原则不一致,于是,更多的学者认为,集体意向性的持有者只能是个体,“我们意图”与“我意图”的差别只是体现在意向性的内容或类型 上。

约翰·塞尔(John Searle)在这一观点的表述上最为系统,也最具影响力。他认为集体意向性与个体意向性的差别体现在类型上,它们是个体所具有的不同类型的两种心理模式,所以,集体意向性不能被还原为个体意向性。但作为一位自然主义者,既然集体意向性不能被还原,那么应该如何确立它在自然界中的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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