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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体系化思考

2023-12-16

关键词:保护法专业课程文明

张 璐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620)

2018年5月2日,习近平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把立德树人内化到大学建设和管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做到以树人为核心,以立德为根本。”[1]不断深化课程思政教学改革,是当前在优化与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建设中落实立德树人要求的重要抓手。“课程思政”作为近年来引导中国高校教学改革的一种全新教学价值理念和教学实践创新,将专业课程知识传授与思政教育目标相结合,为高校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确立了新的目标和要求。把思政教育目标有机融入专业教学过程中,将在课程改革定位、思政育人元素挖掘、课程内容安排、教学过程展开等方面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教学提出系统性的改革要求,需要遵循体系化的思路予以展开并逐步推进。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基本定位

正确理解“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的关系,有助于明晰专业课的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研究语境和推进路径,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基本定位的选择提供明确的参照和依据。

一方面,专业课程和思政课程不宜混同。高校的思政课程与专业课程在教学内容安排、课程功能定位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高校专业课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在于,逐步改变高校专业课程仅传授专业知识的单一目标定位,通过将思想政治教育元素有机融入专业知识的教学过程,实现高校专业课程在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对学生思想政治价值理念的形成进行正确引导的目的,以专业知识为载体发挥专业课程的价值引领功能。因此,高校专业课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目标在于,在专业课程原有专业知识传授功能的基础上拓展其价值引领功能。其中,价值引领功能以知识传授功能为基础,对专业课价值引领功能的拓展并不意味着对原有专业知识传授功能的削弱甚至否认,也并非要取代高校思政课程在意识形态教育中的主渠道地位甚至把各类专业课程变为思政课程。

另一方面,专业课程与思政课程在教书育人上应保持“同向同行”。习近平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2]。对专业课程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就是要改变长期以来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由政治理论课“一力支撑”的局面,通过全面开展专业课程的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在结合专业课教学内容特点的基础上,将国际关系动态、治国理政方针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思想政治教育元素融入专业知识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进行潜移默化的引导,使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成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隐形教育的过程。

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开展,应与思政课程开展的系统理论教育形成回应与协同,通过在原有课程知识体系中挖掘思政育人元素,并将思政育人元素与专业知识在课堂教学中有机融合,推进思政教育的显性教育和隐形教育相结合,充分体现高校专业课程的价值引领功能。

二、专业课程中思政育人元素挖掘的认知误区与矫正

如何在专业课程中挖掘思政育人元素并将其作为启动课程思政改革的基本推动力,目前仍处于探索过程中。各高校在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推进过程中,既形成了一些示范性的做法和经验总结,也在探索中出现了一些误区。这些误区集中体现为对专业课程中育人元素挖掘的机械化、形式化的实践倾向。一方面,在指导思想上,要求思政育人元素与专业知识点一一对应,专业课程中专业知识点数量即为思政育人元素挖掘数量的预设目标;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教学改革实践中,片面追求专业知识点与思政育人元素在形式上整齐划一。这种机械化、形式化的倾向对专业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推行产生了根本性的负面影响,不仅违背了展开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初衷并导致“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的混同,而且还易使专业课程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形成说教之势,容易引发学生的逆反心理,导致教学效果适得其反。因此,对于课程思政教学改革中思政育人元素的挖掘,必须从观念上到实践中力戒机械化、形式化的负面影响。

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核心要义在于,思政育人元素与专业知识教学的有机结合。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立足于专业课程的自身特点,在两个层次进行体系化的回应:其一,在宏观层面上,基于专业课程的基本定位与知识结构,从整体上确定专业课程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以及价值引领的主要方面;其二,立足教学实践的开展,使专业课程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以及价值引领的主要方面与具体的专业知识点之间形成体系化的回应,并进一步将其细化为具体的思政元素,进而与相关专业知识点的讲授有机结合并予以深化阐发,通过以点带面,在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构建体系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语境。因此,对专业课程中思政育人元素的挖掘及其与专业教学过程的有机结合应犹如“盐溶于水”而并非将“水”异化为“盐”,“盐”之所以能溶于“水”,是因为两者在化学性质上具有亲和性,而欲将思政育人元素挖掘并融入专业课教学过程中,则需首先探寻并明确专业课程内容与思想政治教育以及价值引领目标所能形成共鸣和回应的主要方面,并在此基础上细化思政育人元素,进一步与具体知识点形成关联,将整体性、结构性的思政育人功能落实到具体的专业教学过程中。

总之,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对于专业课程中思政育人元素的挖掘,应树立体系化思维,在整体性、结构性关联考虑的基础上,细化形成思政育人元素并将其与相关知识点有机结合,把教学实践中的“以点带面”与整体性、结构性安排形成回应与协同,在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以“润物细无声”之势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以及价值引领,以充分体现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在思想政治教育中隐形教育的功能定位。遵循体系化思维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中思政育人元素进行挖掘,首先,需要从整体上考虑如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专业教学内容中对思政育人内容作出结构性、体系化的安排;然后,根据总论和分论两部分的特点作出不同的教学安排;最终的目标是,从总论到分论,从生态文明治国理政基本方针到国家环境治理主要举措的展开,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的专业教学在整体上和结构上与思想政治教育以及价值引领目标形成回应和协同。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总论教学中思政育人元素的融入

总论部分在整个教学内容安排中处于基础性地位且理论性强,适合引入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宏观层面顶层设计的相关内容,引导学生学习和理解治国理政基本方针。

(一)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论阐释

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论阐释始终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展开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主线,尤其是在总论部分的教学安排中,有多个专业教学知识点蕴含了与生态文明思想阐释相关的思政育人元素,具有充分的思政育人教学展开空间。

首先,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历史沿革教学内容中,对生态文明思想形成阶段性的阐释。在中国当前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应将生态文明作为相对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社会文明发展新阶段,并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时代发展置于生态文明的背景中,在教学过程中充分阐释生态文明确立的必然性、先进性及其对新时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完善的积极影响。

其次,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目的的讲解中,阐释生态文明思想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引领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条款有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对于生态文明的内涵、生态文明作为中国治国理政顶层设计提出的时代背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要求等问题,进行系统的深入阐释,提升学生对生态文明的整体认知水平,培养学生对于生态文明理念的价值认同和理论自信,明确树立生态文明思想对于环境立法的引领性地位。

再次,在环境管理体制教学部分,引导学生对生态文明建设体制保障进行学习。在环境管理体制的教学部分,增加有关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重点围绕2018年生态环境部的组建,对生态环境部组建的背景、对生态环境管理职能的整合、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系统讲解,引导学生对中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保障形成完整认知。

最后,在法律原则教学部分,加强对学生在生态文明背景下环境法律义务观念的培养。结合《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的具体规定以及实践情况,对公民垃圾分类义务进行个案研究和探讨,让学生了解垃圾分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垃圾分类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垃圾分类义务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引导学生养成垃圾分类义务观念并自觉履行垃圾分类义务,积极响应和配合相关地方有关垃圾分类的法律实施,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营造积极的社会氛围。

(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从传统上来看,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制度体系主要围绕企业主体责任展开,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在过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中并无充分体现。因此,为落实“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对于加强政府监管责任的要求,应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总论有关法律制度的教学内容中增加“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在教学内容中引入该项制度,引导学生了解在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的责任主体由企业向政府进行拓展的制度发展趋势,领会“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具体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设计层面的体现。以上述认识为基础,引导学生对于环境保护目标的设立、执行、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要素进行系统学习,强化学生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中有关政府监管责任制度的知识认知和价值认同。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分论教学中思政育人元素的融入

分论部分内容相对具体且具有较强的立法实证性,适合引入国家环境治理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部署要求,引导学生对国家环境治理举措的落实进行学习。

(一)在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与相关立法中加强“双碳”目标推进的法律保障

碳达峰、碳中和被合称为“双碳”目标,是中国在新时代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确立的重要目标。201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已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整合并入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双碳”目标的提出,意味着“降碳”成为中国政府的基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减污”和“降碳”的并重与协同成为中国生态环境治理与相关立法完善的重点。对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分论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教学过程中,应在排污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教学安排中增加“降碳”的制度需求以及现行制度的功能拓展与发展完善的内容,并以制度层面的完善为基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单行立法的教学安排中增加有关“降碳”制度与规范设计的内容,以体现污染防治法教学内容安排上对“减污降碳”协同从制度到立法的体系化回应,引导学生完整把握“双碳”目标推进的法律保障。

(二)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与相关立法中体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

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确定由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4月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产权制度安排在自然资源立法中的基础性和前提性地位。在中国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中,有关自然资源产权以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权益的系统部署,应在分论自然资源法部分制度以及立法层面的教学安排中通过针对该问题增加相应内容予以回应和落实。首先,在基本概念讲解部分,引导学生在了解自然资源一般属性基础上对自然资源的资产属性进行充分认知;其次,在教学安排中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立的政治基础、立法中的体系化表达、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代理行使机制的构建等问题进行系统讲解,引导学生在整体上把握中国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中有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安排;最后,对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救济机制构建中请求权基础、索赔主体确立、赔偿范围确定等问题,也要在自然资源法相关教学内容中有所体现,让学生对实践中出现的损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权益的情形及其损害救济机制的法理与司法展开有所了解,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目标导向。

(三)在特殊区域保护立法中落实“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要求[3];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要求,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程分论特殊区域保护法部分教学内容的发展完善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针对该问题,首先,应对原有特殊区域保护法部分的教学安排进行结构性调整,改变长期以来以自然保护区立法为主体的教学内容设计,将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立法完善作为贯穿该部分教学内容安排的主线;其次,在具体教学知识点设计上,应增加并强化中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政治部署、自然保护地的一般理论、自然保护地立法的体系性思维、国家公园立法的基本原理等教学内容,引导学生深入了解“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大意义,系统掌握相关立法完善的法理与制度定位,将有关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政治部署与特殊区域保护立法的学习进行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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