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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中公众参与问题的探讨

2023-11-08褚可成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3年17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激励机制环境保护

褚可成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甘肃 兰州 730020)

引言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受到广泛关注,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治理,以此才能为群众净化相应的空间,使其在理想的环境下生产生活[1]。但是由于农村条件的限制,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形势缺少针对性的应对方案,虽然各级政府积极响应号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具体效果不够理想。如何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提高公众参与度,使其发挥出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稳步实现环境目标是关键。

1 公众参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意义

1.1 展示环境民主理念的途径

民主理念需要融入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在公众积极参与的前提下,促使民主理念更好地显现出其价值。农村民主化程度往往取决于公众参与相关事务的广度及深度,在提倡公众参与治理工作时,意味着公众拥有基本权利,这是激发广大群众参与热情的重要途径[2]。

1.2 体现社会监督力量的渠道

在落实社会监督的过程中,应重视农村环境治理水平的提高,在全面提倡公众参与的基础上,使环境治理拥有支撑条件和稳定资源,发挥出这种监督形式的意义。在这样的实践中,可以充分体现社会监督的效力,保证打造出多元化监督模式,科学防范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滥用、腐败等问题。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工作,除了要遵循相应的政策规章外,还要提出合理意见,体现监督效力。

2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2.1 公众在参与农村环境治理中边缘化的问题

相较于其他社会组织,政府所拥有的公权力格外突出,其重点担负着社会公共事务处理职能。农村环境治理是政府的重要任务,涉及的环境政策制定和环境信息完善等都是工作范畴,政府需要充分施展自身影响力,做好必要的安排。政府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可以推动农村稳步发展,实现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众参与度[3]。政府的资源优势突出,加上强权代表的设定,使得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主导作用明显。基于此,公众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处于边缘化,政府始终发挥着指挥作用,限制了公众的参与积极性,他们难以准确地表达见解,也不享有对环境保护的全过程参与权。

2.2 公众处于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的末端位置

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政府发挥着自身的职能作用,其重点担负着牵头的责任,社会公众的参与多是依靠政府带动,很少有主动参与的意识。多数情况下,公众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如座谈会和民众留言等等,但是公众真正的选择有限,实际的作用效能不够理想。对于重大事项,政府仍然是发挥着自身的主导功能,其主动发表意见或者是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最终做出相应评判,整个过程的信息公布由政府完成,公众无法参与其中,甚至可以视为末端位置,公众参与过于被动,一般需要被动接受信息,象征性地参与便是如此。社会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是重要问题,这对于体现社会监督效力影响较大,能够推进环境保护的目标顺利达成。但若公众始终处于末端位置,将无法体现农村环境保护实效,制约环境保护的整体水平。

2.3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缺乏规范化

在公众环保意识逐步提升的今天,很多人开始正视环境问题,主张通过合理的措施保护周边环境。依照具体实践情况综合判断,公众愿意主动参与到环境治理中,由此诞生出诸多民间环保组织。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未能体现出来,尤其是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效果不够理想。需要采取强有力的引导措施,让民间环保组织健康稳定发展,真正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展示其纽带作用,在组织层面上让农村环境治理拥有可靠的支撑条件。

2.4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激励机制不健全

长期以来,我国各地积极探索经济发展道路,却忽视了环境保护工作,在制定地方发展规划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非环境发展为中心,在这样的发展模式下,我国生态环境受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与破坏,农村环境质量也不断下降。环境破坏起来容易治理起来难,一片荒漠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成为绿洲。正因为环境治理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极高,所以大部分人都不愿意参与环境治理。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外部的激励与监督措施来增强个体的责任意识,调动其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让环境治理队伍能不断发展壮大。然而调查研究发现,我国多地与公众参与乡村环境治理有关的激励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具体表现为激励内容不充实、激励方法单一、激励思想单一落后,一些地区只知物质激励忽视精神激励、教育激励。

3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中公众参与的具体策略

3.1 强化公众的主体意识

意识对于行动具有明显的指导作用,在具体的实践中,应该高度重视公众主体意识的强化。可以在实践中强化公众环保意识、法律意识以及参与意识,使其全身心投入基本行动中,由此更好地实现既定的环保目标。首先,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意识,使其在意识层面认识到参与环保工作的重要性。相应的环保部门应发挥出带头作用,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手段开展多元化宣传活动,全面掌握公众认知情况,普及环保知识,鼓励群众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处理环境侵权纠纷问题。另外,也要将环保理念和法律制度等相互结合,通过合理地编入地方教科书,借助学校教育等途径鼓励学生们从小具备环保信念。其次,借助多种渠道提升参与主体的相应意识,使其正确看待环保工作的开展意义,比如定期召开环境信息会,使得公众能够详细了解农村环境治理进展,设置相关的环境信箱和环境热线电话等等,掌握群众心声,以便更好地检举不良情况。构建起可靠的机制,妥善处理环境问题,根据实际需求不定期举办群众见面会,调动起农民参与积极性,推进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使得后续任务更加顺畅。

3.2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体系

想要让公众参与的效果更加理想,需要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体系,确保公众为农村环境治理提供有力支持。第一,借助于立法手段明确公众环境权,使得公众清楚认识自身职责。结合宪法根本立法地位分析,可以在其中适当增加环境权利条文规定,由此强化执行相关权利的实践价值,保证巩固公众参与的决心。环境保护法律以及规章制度中也可体现出环境权利的设定,让公众了解环境权利就是基本权利,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做好必要的执行工作,真正承担起主要职责,只有这样,才可让公众主动投入到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表现出十足的热情,为创设良好的农村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第二,健全农村环境法律制度,应该将环境基本法当作参考依据,逐步完善农村单行法。需要明确现阶段农村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空白,采取适宜的方式加以弥补,进一步修订完善法律法规的不当之处,使得模糊概念清晰起来。在基本法的指导作用下,依据农村的具体情况详细分析,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除了要明确公众主体地位外,还需赋予参与主体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3.3 科学控制公众参与的成本

相对丰富的物质基础是公众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驱动力,因此需要重视物质基础的完善及优化。若是公众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成本较高,将会降低其主动性和积极性,还会影响到治理目标的实现。可以应用农村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使得信息公开成为可能,由此减少公众参与的实际成本支出。各级政府应不断创新,通过多种渠道减少成本投入,强化公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首先,结合信息成本加以分析,需要打造出相对完善的农村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环境信息披露时应该运用简洁明了的语言,以免农民误解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应保证全面覆盖,如果涉及隐私内容或者是国家利益,则应该重视披露的正确方式。披露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加以呈现,如电视和宣传栏等等,也可使用大众喜闻乐见的微信公众号和多媒体等,确保环境信息呈现到位;其次,结合经济成本加以判断,政府应将其公共服务职能展示出来,保证公众参与拥有稳固基础,具备丰富的资金支持。例如,在治理农村环境时,可组织农民群众和民间环保组织参与其中,接受对应的资金补贴,同时在税收减免政策的支持下,提升公众参与积极性,通过发挥专门基金会的作用,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另外,也可对本年度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代表予以表彰,提供丰厚的物质支持,借助于正面激励措施使得公众参与效果更加理想。

3.4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一,结合农村环境治理的要求加以分析,依照公众参与的心理诉求综合判断,构建起较为可靠且完善的激励机制,使得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稳步提升,强化公众参与度。在长效机制构建的过程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协同当地事业单位、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及民间组织等,从不同角度、不同方位出发协同推进,各方以政府为中心在各自的领域发挥长处,弥补激励机制的不足,使激励机制更加科学完善。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民间组织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在共同推进工作的过程中及时交流信息、分享经验,做好协调搭配,使机制建设及公众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等工作更顺利、更快速地开展。除了建立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外,还要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各部门、各组织应立足同一个目标,将部门、组织之间的资源壁垒打破,依照具体需求完善资源配置方案,整合多种资源要素,使得资源价值显现出来,构建起环境许可人换届、考试选举、公示、培训及教育等系列制度,详细制定环境保护许可人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

增强激励机制的可投诉机制。在引导、促进公众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过程中,要维护公众的主体权益,在公众与权力部门间构建起相对可靠且平等的关系,使公众的多种权力得以维护,充分体现村民的民主权,由此才能体现出激励机制的功能。有关部门在构建与执行激励机制时,必须深入研究我国环境法,对环境法中激励机制的权利义务内容加以明确,继而以法律为依据制定激励内容、确定激励方法与途径,避免激励的失衡与失调。

尽管近几年我国一直在开展普法教育,村民对法律的认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大多数村民的法律意识依然较为淡薄,在自身权益受损害后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方面更需要注重对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赋予村民申诉的权利,维护村民在参与乡村环境治理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通过这一措施增强村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观能动性。

将现实当作重要依据,完善激励机制的相关内容。在充实相关激励体系的过程中确定正确的激励方案和激励途径。目前许多地区实施了奖励激励与财政激励机制,相应的激励措施发挥出了自身功能,使村民的参与积极性有所提升,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激励力度不足,激励方式比较单一等。鉴于此,需以现实为依据,适当优化激励内容。如转变具体的激励思路,丰富相应的激励方式,在采取合理的物质激励手段时,也能扎实落实精神激励。乡村环境治理关系到每位村民的切身权益,治理好乡村环境,就是为自身谋福利,寻幸福。目前许多村民未认识到这一点,认为环境治理是国家的政策,是政府的任务,不需要自己参与,自己从中也得不到多少利益。针对这种情况,应在乡村地区开展环境治理教育,向农村群众普及环境治理理念,通过广播、乡村会议、电视、报纸、短视频平台等多种途径向公众宣传乡村环境治理法律知识、政策知识及文化知识,引导和帮助乡村群众转变片面与落后的思想观念,树立参与环境治理的责任意识,进而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乡村环境治理工程中来。除向年龄较大与务农在家的村民积极宣传乡村环境治理工作外,还需从学校教育入手,在学校内开展环境保护相关教育,以此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与参与环境治理的责任意识,扩充乡村环境治理现代化队伍中的后备力量。

有关部门要向乡村群众实施道德激励。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道德要求是一种新的道德观,这一道德观体现了希望与自然和谐相处、希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可贵诉求。在引导公众参与乡村环境治理的过程中,要有意识、有策略地向村民灌输这一道德观。通过调查发现,许多村民对于我国的环境法不是十分了解,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但对当地的村规民俗却十分尊重,在生活中认真恪守祖训,遵守村规。因此,有关部门可将这一道德观巧妙融入当地的村规民俗之中,在村规民俗中添加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有关内容,以此唤醒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强化村民的道德责任感,提高其行动积极性。

3.5 大力培育民间环保组织

为让农村环境治理有条不紊地推进,应重视民间环保组织,使其发挥出强有力的作用,真正地服务于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相较于普通民众,民间环保组织对环保知识和环保管理技术都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因此需要重视民间环保组织的培育情况,采取适宜的方式推进相关工作。将公众参与度较低的局面加以转变,真正践行农村环境治理细节,从思想上正确看待民间环保组织的价值。在此基础上,还要优化农村环境自治组织,强化公众参与实效,确保农村环境治理趋向规范化。当前,农村环境自治组织数量明显减少,形式过于单一,政府应制定适宜的方案,成立相对可靠的环保组织,降低注册门槛,通过财政拨款或者减免税收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从而有效提升综合治理能力。

4 结语

作为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重要参与者,公众应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农村环境污染的情况加以分析,保证处理好棘手问题。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单纯依赖政府,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促进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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