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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分配理论及其中国化的历史演进与现实启示

2023-11-01齐睿君

西部学刊 2023年19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分配马克思

齐睿君

(西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兰州 73007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新时代党的重大历史使命就是扎实推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突出,城乡区域发展以及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这就要求我们重温马克思的分配理论,回顾我国分配理论的演进历程,进一步厘清社会分配改革的思路,从而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参考。

一、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发展逻辑

马克思关于分配理论的研究,主要概括为三个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研究生产与分配的关系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现象进行了初步的思考,但此时他对于分配现象的研究还停留在流通领域,所以只是对资本主义的表面解读,并没有上升到生产领域去分析分配制度的根源所在。尽管此时分配问题的研究没有跳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窠臼,马克思却通过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不能说明劳动和资本分离的原因,提出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指出:“工资是异化劳动的直接结果,而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直接原因。”马克思直到在《雇佣劳动和资本》一书中才触及剩余价值问题,指出剩余价值“使积累起来的劳动具有比以前更大的价值”。剩余价值问题的发现就为后来马克思的分配思想的转变提供了理论支点。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对生产和分配的关系做了明确的阐释,使其分配思想区别于古典经济学分配思想。马克思认为对于资本主义分配的理解要深入到生产过程的内部去。如果工人是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的,那他分配的成果就表现为工资。由此,马克思进一步深入到资本主义生产内部,揭示资本主义分配的内在机理,找到资本主义的分配规律,使得其分配思想实现了质的飞跃。

(二)第二阶段:揭示资本主义分配的逻辑

这一阶段是马克思研究分配理论的成熟阶段,基于前期明确了生产的决定性作用,马克思把收入分配放入资本主义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加以理解,揭示了资本主义收入分配的逻辑,完成了《资本论》这一鸿篇巨著。理解资本主义分配的逻辑,首先要明确产品的价值是由谁创造的。马克思通过对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即萨伊的分配论核心:劳动—工资、资本—利息、土地—地租。编者注)进行批判,揭示了资本家和劳动者在生产中的不同地位,对资本家和劳动者的分配关系作了进一步的界定,即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产品是由资本家所雇佣的工人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是由工人的劳动创造的。作为研究资本主义分配逻辑的起点,劳动价值论的提出无疑成为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分配实质的钥匙,明确了商品的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是由工人的抽象劳动创造出来的。但是,在产品的分配上,劳动者获得的仅仅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这就掩盖了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实质。

(三)第三阶段:阐明社会主义分配的逻辑

为了清算拉萨尔离开生产空谈“劳动”与“公平分配”的错误思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这两个新社会不同的分配模式进行了初步的探索。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第一阶段物质资料为社会所有,“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1]在这种生产条件下,只能采取按劳分配的方法。在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生产力高度发达,个体全面发展,劳动不再是人们谋生的方式方法,而是生活的第一需要,“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进一步说明无论何种社会形态,分配关系都是由其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

总之,通过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发展逻辑可以看出生产决定分配是其核心要义。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决定着分配对象、分配数量、分配方式和分配性质。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属性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人们总是从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一分配结果出发,把分配形式直观地看成是实现各个生产要素最确切的表现形式,劳动得到了工资、资本得到了利润、土地所有者得到了地租,这就使生产和分配处于同样的地位。但仔细考察就会发现,价值创造反映了商品价值是由工人劳动创造的事实,资本与雇佣劳动呈现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分配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对消费品的分配,决定这种收入分配形式的是生产关系,所以公平分配是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所追求的目标。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平分配是自有人类活动以来人们始终追求的目标,一种分配方式是否具有公平的性质,要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程度而定。要解决这种不公平的分配制度,马克思认为只能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商品价值的分配只能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实际所付出的劳动来领取报酬,即按劳分配。但这仍是一种相对公平,不同劳动者具有不同禀赋和需要,按劳分配是权利的平等,无法保证劳动者结果的平等。只有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生产力水平高度发展,社会财富极大丰富,才能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种形式正义观不在于绝对的公正,而是立足于生产发展的历史阶段性,探求具体现实的分配原则,具有历史合理性。

二、马克思分配理论中国化的演进历程

在历史的各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坚持将马克思分配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马克思分配理论中国化,取得了一系列的理论成果。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适应革命战争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是在人民饱受剥削和压迫、国家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背景下走上历史舞台的,这一时期党的第一要务就是要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故而其分配思想就是强调通过物质资料高度集中的方式,优先供给革命战争所需。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探索出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发动群众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制度,广大贫苦农民在政治上翻了身,在经济上分到了土地,革命积极性空前高涨。当时由于农民受到地主阶级的长期压迫,所有只有开展土地革命,破除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才能真正解放农民,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于是,中国共产党于1929年颁布了《兴国县土地法》,提出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少平均分配土地。在党成立初期,党内存在着一种将社会主义等同于绝对平均主义的错误认识,关于这一问题,毛泽东指出“绝对平均主义不但在资本主义没有消灭的时期,只是农民小资产者的一种幻想;就是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的分配也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决无所谓绝对的平均”[2]。

抗日战争时期,土地分配服务于联合国内各阶级组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中国共产党于1937年公布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在经济上实行减租减息,即减轻农民受封建剥削的程度,提高他们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农民要交租交息,照顾地主的利益,以团结抗日。

解放战争时期,国内阶级矛盾重新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条件业已成熟,于是中国共产党在1946年颁布《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的简称。编者注),规定“要坚决拥护群众从反奸、清算、减租、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提出土地分配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原则,回应了贫苦农民渴望获得土地的诉求,重大的历史进程就此开启。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按劳分配制度的形成

新中国成立伊始,在物质生产条件十分落后的情况下,如何恢复国民经济,在分配中协调好国家、企业、个人利益的关系成为新生政权面临的当务之急。因此,这一阶段的分配理论强调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农村,为顺利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决定通过逐步建立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方式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当时合作社实行的分配方式为工分制,计工取酬,即以劳动日为计量单位计算工分,按完成各项工作的定额和标准取得报酬。由此可见,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在农村基本上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原则。在城市,由地区到全国逐步在工人群体中推广“八级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1956年,根据劳动者职位高低、技术水平、文化程度的高低,我国实行了职务等级工资制来确定工资报酬。由此,在城市初步建立了以按劳分配为原则的分配制度。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按劳分配制度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全党的工作重心放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由此开启。这一阶段的分配思想沿着两条主线展开,一是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二是承认只要能够促进生产力解放与发展的要素都应该按照贡献参与分配。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在所有制和分配方面,社会主义社会并不要求绝对单一的公有制和绝对平均主义。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共同发展,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条件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明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以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在这一时期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取得了消除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成就,但仍面临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收入差距与财产差距过大、中等收入人群比例较低等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发展阶段的新变化,扎实推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由此在分配制度改革方面重视再分配这一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向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共同富裕是发展问题,同时也是分配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富裕的相关论述,是具有时代性的具体表达。

三、马克思分配理论中国化理论成果对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启示

中国共产党始终以马克思分配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不断探索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收入分配理论,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大幅提升。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3]。显然,党在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是带领全国人民实现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我们继续坚持以马克思分配理论为指导,在实践中厘清社会分配改革的思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4]。

首先,共同富裕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5]。回顾马克思分配理论中国化的历史沿革,可以发现这是一个充满着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进程。共同富裕是一个长远目标,我们必须立足于新发展阶段,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既不是同步富裕、同等富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从唯物史观的视角来看,马克思一方面抽象出了人类未来社会收入分配的一般规律,又根据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确立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原则。这对于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的启示在于要着眼于历史发展阶段实际,不能超越发展阶段。

其次,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个总体概念,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可能齐头并进,这就要正确理解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要实现共同富裕必须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还不具备马克思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我们还需要充分利用大量资本、先进的科技、管理经验、信息技术等要素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因此我们不得不实行按要素分配。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允许这样的分配方式存在,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容易导致居民间收入差距逐渐拉大。要解决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不动摇,提高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比重,才能真正使共享发展和共同富裕落到实处。当然,在坚持主体地位是按劳分配的前提下,按生产要素贡献参与收入分配也应当被积极鼓励,从而使我国社会生产力稳步提高,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最后,推进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仍面临着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贫富分化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把握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我国曾出现过不同的认识阶段:改革开放前,曾片面地强调公平优先的原则,最终导致严重的平均主义;改革开放后,单纯强调效率优先的原则,导致老百姓收入差距过大。以上的经验教训启示我们,要实现共同富裕必须规范分配秩序,着力解决贫富差距问题,让群众有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在马克思分配理论中国化的发展过程中,应平衡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找到二者的最佳契合点,为促进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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