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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消火栓危害公共安全?

2023-10-30

东方剑·消防救援 2023年10期
关键词:消火栓公共安全律师

消火栓是紧急情况下给消防车提供消防水源的公共设施,消火栓的缺失和损坏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回顾

2021 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部门多次接到报警称,辖区内接连发生消火栓被盗案件。这引起了警方的重视,在对被盗路段的监控进行排查后,警方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并于2022 年初将嫌疑人抓获。经民警审讯,嫌疑人系一对夫妇,这夫妻俩原本在工地打工,因为长期被拖欠工钱,生活比较拮据,两人决定实施盗窃。经过“踩点”,两人发现某些僻静道路上的消火栓比较容易偷盗,于是开始作案。两人作案时分工明确,丈夫负责对消火栓进行拆卸,妻子则负责关闭消火栓附近的出水阀门,同时进行“放风”。成功盗窃后,两人找到一家废品回收站进行销赃,将偷盗来的消火栓以每500 克1.5 元的价格卖出,1 个消火栓一般可以卖到87 元。尝到甜头后,两人开始在市区多地作案破坏室外消火栓。随后,警方突击搜查涉案废品回收站,将店老板控制,并在废品中寻回20 具消火栓的铜环、出水盖等配件。据废品回收站老板供述,消火栓主体已经被二次出售。

无独有偶,2022 年初,李某也发现了其中的“商机”。李某曾在消防器材店打工,知道消火栓喷枪是铝制品,售卖可以赚点小钱。于是在1 月至3 月间,李某将某小区内消防通道中已投入使用的消火栓上280 余套铝制水枪和卡扣卸下盗走,以每500 克6 元的价钱分批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4600 元,致使该小区上述住宅楼内正在使用的消火栓灭火功能丧失,对该小区住宅楼内消防安全造成重大威胁。2022 年5 月,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直接关系到财产及公民生命的安全,出于非法获取财产的目的,盗取消防器材,应为盗窃罪呢,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案例解读

分析人: 陈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上述案例中偷盗消火栓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毋庸置疑的,争议的焦点在于偷盗消火栓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刑法中通常被认为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犯罪的补充与兜底。

(一)“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

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来看,“其他危险方法”是本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中危害行为的内容,该规定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与概括。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同类推理的规则,应将其解释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方法。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都是具有手段危险性的行为。然而上述案例中偷盗消火栓的行为,即便导致消火栓无法正常使用进而造成火势蔓延侵害公共安全,也不能认为该盗窃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方面,该行为并未直接作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对象(即不特定且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另一方面,该盗窃行为并不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从手段相当性的角度,盗窃行为本身不会侵害或威胁“公共安全”。

(二)“具体危险”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规定,可以得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的结论,而具体危险犯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既包括对于危害结果行为人应当有所认知,同时还要考察,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具体贡献率。具体危险犯要求本罪所采取的危险方法必须具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具体危险及严重后果的现实可能性。在上述案例中均没有发生火灾的实际情况,因此偷盗消火栓的行为,仅产生抽象危险,不可能产生具体危险。即使是在发生火灾之际盗窃或者损坏消防工具的行为,其产生的危险与造成的侵害结果,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也是不可等量齐观的。

除此之外,偷盗消火栓的行为从主观恶性方面完全无法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相提并论。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法条用语的模糊且缺乏相关立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逐步沦为“口袋罪”的趋势,如将上述案例中偷盗消火栓的行为定义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使行为人承受不应有的刑罚,很大程度上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律师简介:

陈洁,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

原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主持人,主持节目 20 余年,播名洁蕙。中央电视台 CCTV12《法律讲堂》主讲人、法治天地《大律师面对面》节目特邀嘉宾、《中国妇女》杂志开篇人物、《新民晚报》专访人物、电视连续剧《东方大律师》女主角原型,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上海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作家协会会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处理信访律师、连续多年获聘“上海市新收犯监狱人民督导员”、著名电影演员牛犇先生法律顾问、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四季教育”法律顾问。2013 年,陈洁个人出资 10 万元成立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洁蕙法律援助项目”,旨在帮助不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件但需要法律帮助的困难人群维护合法权益,至今已援助 3000 多人次的困难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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