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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汤迁夏社研究

2023-10-21李银良

殷都学刊 2023年3期
关键词:共工伊尹商汤

李银良

(安阳师范学院 甲骨学与殷商文化研究中心,河南 安阳 455000)

商汤灭夏后,史书记载,不变夏社,命伊尹报祭夏社,得到了诸侯的信服。正如《书序》云:“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疑至》、《臣扈》。”(1)《尚书正义》卷8,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160页。《史记·殷本纪》也有类似记载:“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伊尹报。于是诸侯毕服,汤乃践天子位,平定海内。”(2)《史记》卷3《殷本纪》,中华书局,1959 年,第96页。

商汤“迁夏社”涉及如下问题:“社”的起源与演变、夏社社神、“迁夏社”的含义、“伊尹报”的理解等。以上问题,我们逐一探讨,以就教于方家学者。

一、“社”的起源与演变

(一)“社”与土地崇拜

“社”起源很早。原始社会已有“社”的雏形,“社的最原初形态为先民们对自然土地的崇拜”(3)魏建震:《先秦社祀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7页。。

土地生育万物,《说文》云:“土者,地之吐生万物者也”(4)许慎:《说文解字》卷13下,中华书局,1963年,第286页上。,《白虎通·社稷》也有“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5)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中华书局,2013年,第83页。基于此,古人对土地定期祭祀以报德。但是,“土地广播不可遍敬”(6)《孝经纬》,收录赵在翰辑:《七纬》,中华书局,2012年,第679页。,于是古人“封土立社,示有土也”(7)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第83页。。如《公羊传》何休注曰:“社者,土地之主,祭者,报德也。生万物,德至厚,功至大,故感春秋故祭之,天子用三牲,诸侯用羊豕。”(8)《春秋公羊传注疏》卷8,《十三经注疏》,第2237页。可见,“土”与“社”二者关系密切。

古人“封土立社”,以“社”代表“土”,称“社”为“地主也”(《说文》)(9)许慎:《说文解字》卷1上,第9页上。。这一点还可从古人造字上得到体现。古人造字时,往往采取象形以表义,甲骨文中的“社”字字形与“土”一样,如孙海波先生曾说“‘土’是‘社’字初文”(10)孙海波:《甲骨文编》,中华书局,1965年,第518页。。后世文献也有类似用法,如《公羊传·僖公三十一年》记载“诸侯祭土”,注曰“土谓社也。”(11)《春秋公羊传注疏》卷12,《十三经注疏》,第2263页。《汉书·郊祀志》也有“社者,土也。”(12)《汉书》卷25下《郊祀志下》,中华书局,1962年,第1269页。

(二)“社”的演变

随着时代的发展,部族的融合,“社”所包含的丰富内涵和文化特色也处于不断演变过程中。主要表现如下:

其一,自然土地神与英雄祖先融合。我国古史传说时代,曾经洪水滔天,一些部族首领带领民众治理洪水,使得人们生活归于正常,人们往往把治理洪水的英雄作为神来崇拜,并把治水英雄与社神融合在一起来祭祀,这样就形成了自然土地祭祀和英雄祖先祭祀结合在一起,后来治水英雄就成为了社神的象征。(13)魏建震:《先秦社祀研究》,第60页。

其二,“社”成为国家政权的象征。夏商周三代时期,凡建邦立国必立社以祭祀(14)社分多种,天子所立之社称“大社”。参见:《礼记正义》卷46,《十三经注疏》,第1589页。,如《周礼·地官·小司徒》:“凡建邦国,立其社稷,正具畿疆之封。”(15)《周礼注疏》卷11,《十三经注疏》,第713页。“社”代表国家政权,成为国家和权力的象征,夏代已有这种观念。如《尚书·甘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16)《尚书正义》卷7,《十三经注疏》,第155页。《古本竹书纪年》:“夏桀末年,社坼裂,其年为汤所放。”(17)方诗铭、王修龄:《古本竹书纪年辑证》(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9页。在“社”里或在“社主”前惩罚罪人,或把“社”的自然毁坏与夏王朝的灭亡联系在一起,说明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社”与国家政权之间关联紧密。

二、夏社社神

商汤灭夏后,“欲迁其社”。商汤所迁之社即“夏社”,这就涉及“夏社”的“社神”问题。

夏代的“社神”,一般学者认为是“句龙”。如《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18)《春秋左传正义》卷53,《十三经注疏》,第2124页。《经典释文》:“社,后土之神。句龙,共工之子,为后土。”(19)陆德明:《经典释文》,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9页。

关于“句龙”,顾颉刚先生曾推断:句龙就是禹,是夏人的“神社”;大禹的父亲是鲧,“共工”实乃“鲧”字之缓读,“鲧”是“共工”二字的急音,则二者实本一人(20)顾颉刚:《古史辨》第一册《自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61-65页。。后来闻一多(21)闻一多:《天问疏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9页。、丁山(22)丁山:《中国古代宗教与神话考》,龙门联合书局,1961年,第30-35页。、冯时(23)冯时:《夏社考》,收入《二十一世纪中国考古学与世界考古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23-236页。等先生也有类似看法。

(一)共工与鲧时代上的错位

如果共工是鲧,又与传世文献中关于“共工”的史迹有时间上的冲突。传说共工(24)袁珂校注:《山海经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471页。与颛顼帝生活在同一时代,曾与颛顼争夺帝位,共工失败后,怒触不周之山,引起洪水(25)《列子·汤问》《文子·上义》《淮南子·天文训》均有记载。。传世文献“共工”生活时代要早于“鲧”和“大禹”时代(舜禹时代),这就出现了时间上的错位。

不妨作如下解读:“共工”只是一个名号,与“黄帝”名号一样。“黄帝”是指黄帝部族的首领,只是一个名号,每代首领均可称“黄帝”。“共工”与“黄帝”类似,也可指一个名号,也可指个人,也可指一类人,这类人很有可能是专门负责治水的,他们的首领均称“共工”(26)《左传·昭公十七年》记载:“共工氏以水纪,故以水师而水名。”参见:《春秋左传正义》卷48,《十三经注疏》,第2083页。。到了尧舜禹时期,洪水不断,派掌管水利的“共工”(“鲧”)带领民众治水(27)何宁:《淮南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第578页。。

(二)勾龙与禹

共工氏之子名“句龙”者,擅于治水,被尊为“社神”。句龙治理洪水“平九州”的故事,文献缺乏记载,而“鲧”和“大禹”治水的故事却传颂千年。

大禹克服重重困难,治水最终取得成功。大禹赢得了声望,地位也随之提高,并为夏王朝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后被尊为“社神”。如《淮南子·汜论训》:“禹劳天下而死为社。”(32)何宁:《淮南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第985页。《史记·封禅书》:“自禹兴而修社祀,后稷稼穑,故有稷祠,郊社所从来尚矣。”(33)《史记》卷28《封禅书》,第1357页。因此,“禹”为“句龙”,是夏代“社神”,这一观点是比较合理的。

三、迁夏社

夏社社神是禹(句龙),商汤灭夏后,“欲迁其社”,阻力太大,作罢。二者之间似乎有某种照应关系。关于“迁夏社”,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迁夏社”的含义

“迁夏社”的含义,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变更夏社之神,把“迁”字理解为“变更”或“变置”之义(34)此种观点可追溯到汉代,如孔安国、班固、郑玄、应劭等人均持此说。;二是迁移“夏社”之义,也就是把夏社迁移到商都(35)宋人夏僎在《尚书详解·商书·汤誓》曾说:“汤伐桀,为民除害而已,非有私怨,岂肯并其社而改之,此理之未然也。盖迁者,欲迁此而就彼,如迁都之迁。”魏建震先生认为此说“只是以道学观点美化汤代夏之说,与历史的真实相差甚远。迁社如迁都的推测,于史无征,终难信人”。参见:《尚书详解》,中华书局,1985年,第231-246页;魏建震:《先秦社祀研究》,第85页。。

我们赞同第一种观点:“迁夏社”乃变更夏社之神之义(36)“迁”有变更、变动之义,此种用法,典籍屡见,如《礼记·大传》“有百世不迁之宗。”注曰“犹变易也。”《韩非子·饬令》也有“饬令,则法不迁。”《玉篇·辵》:“迁,易也。”以上均为其证。。《书序》孔安国注曰:商汤“故革命创制,改正易服,变置社稷”,郑玄也曾注曰:“迁柱而以周弃代之。欲迁句龙,以无可继之者,于是故止。”(37)《尚书正义》卷8,《十三经注疏》,第160-161页。班固《汉书·郊祀志上》也有“汤伐桀,欲迁夏社,不可,作《夏杜》。乃迁烈山子柱,而以周弃代为稷祠。”颜师古注引东汉应劭曰:商汤“迁社,以弃代为稷。欲迁勾龙,德莫能继,故作《夏社》,说不可迁之义也。”(38)《汉书》卷25上《郊祀志上》,第1192-1193页。诸位学者均把“社”“稷”二神对举,其中稷神(祠)原为“烈山子柱”,商汤把他变更为“周弃”,这种行为称为“迁”,而对于“社神”计划也采取类似方式,但是因种种原因而终止。故而,“迁夏社”理解为变更夏社之神比较符合文本原义。

(二)“迁夏社”的时间

关于商汤“迁夏社”的时间,后世文献记载略有出入,主要有两种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商汤灭夏后,立即迁夏社。如《书序》记载:“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39)《尚书正义》卷8,《十三经注疏》,第160页。《史记·殷本纪》也有类似记载:“败于有娀之虚,桀儆于鸣条,夏师败绩。汤遂伐三嵕,俘厥宝玉,义伯、仲伯作《典宝》。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伊尹报。于是诸侯毕服,汤乃践天子位,平定海内。”(40)《史记》卷3《殷本纪》,第96页。《书序》《史记》主张汤灭夏后,就计划变更“夏社”,可能遇到了一些阻力,作罢。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商汤灭夏七年后,才计划迁夏社,此说可追溯到东汉郑玄、应劭。如《书序》郑玄注中所记载,商汤灭夏后,大旱不止,“至七年,故汤迁柱而以周弃代之。欲迁句龙,以无可继之者,于是故止”(41)《尚书正义》卷8,《十三经注疏》,第160-161页。。应劭也有类似之语,“遭大旱七年,明德以荐,而旱不止,故迁社”(42)《汉书》卷25上《郊祀志上》,第1193页。。郑玄、应劭等人认为,商汤灭夏七年后,才计划“迁夏社”。

第二种看法似乎也能说通,我们不妨作如下理解:

在古代,“社”是祈雨的地方。如遇旱涝,古人往往在社里举行祭祀活动,祈求“降雨”或“止雨”(“宁雨”)。殷墟甲骨卜辞屡见,卜辞如:

(1)今日不雨。燎于土(社)。 (《英藏》1170正 宾组)

(2)癸丑卜,甲寅又宅土燎牢,雨。 (《屯南》4400 历组)

卜辞(1)大意:占卜询问今日不下雨,举行燎祭社神的祭祀以求雨,说明祭祀土地神可以祈求降雨。卜辞(2)是占卜询问在“又宅”(右边的房子)用牛(专门饲养用以祭祀的)燎祭社神,能否降雨?如遇涝灾,商人有时也在“社”里举行祭祀,祈求不下雨或称为“止雨”或“宁雨”,卜辞如:

(3)己未卜,宁雨于土。 (《合集》14306 宾组)

卜辞(3)占卜询问祈求社神“宁雨”(止住雨水)?在“社”里“祈雨”或“宁雨”的习俗,一直延续到后世,如《春秋繁露·求雨》“春旱求雨,令县邑以水日令民祷社。”又《止雨》说:“雨太多……令县、乡、里皆扫社。”(43)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中华书局,1992年,第426、437页。

祭祀社神可以祈雨,“牺牲既成,粢盛既洁,祭以其时,以荐而以其时”,如果“祈雨”不灵,“旱嘆水溢”(旱灾或涝灾不断),那么,人们往往就会迁怒“社神”,就会有“变置社稷”之举。商汤灭夏后,遇到连年旱灾(44)李银良:《“桑林祈雨”及其相关问题研究》,《殷都学刊》2022年第2期。,于是商人“明法(德)以荐”,但是,天下“犹旱”(或“旱不止”),祈雨不灵,民众把之归咎于社神和稷神,迁怒二神,于是才有了变更社神和稷神之举。

(三)“屋夏社”

“社”在于与神灵通,可上接天神、下联地祇,故而“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也”(《礼记·郊特牲》)(45)《礼记正义》卷25,《十三经注疏》,第1449页。。在这一思想的支配下,对于亡国之社,典籍曾有记载阻止“社”的通灵性,采取“屋”的办法,也就是在“社”上建屋,在下堆柴,以阻止与神灵的沟通,正如《郊特牲》所记的“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薄社北牖,使阴明也。”(46)《礼记正义》卷25,《十三经注疏》,第1449页。除此外,后世文献也有类似记载(47)参见:《周礼注疏》卷11,《十三经注疏》,第713页;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第86-87页。。

上述引文《郊特牲》中“薄社北牖,使阴明也”中“薄社”即“亳社”,也就是商人之社(48)孙希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第685-686页。。西周灭商,后又经过周公东征,剪灭武庚。周人对于亡国之社“亳社”(商人大社),采取“屋之”方式,从精神层面上(心理)给商遗民予以打击。(49)西周屋商之大社,《郊特牲》是成书于战国时期,是否能说明西周初年的情况,史学界存在争论。或赞同,或反对。参见:魏建震:《先秦社祀研究》,第107-111、288-291页。商灭夏是否也采取“屋”的办法,来压制“夏社”的通神性呢?学术界还有争议。

关于“屋夏社”文献,可追溯到今本《竹书纪年》有“屋夏社”的记载(50)如今本《竹书纪年》:“十八年癸亥,王即位,居毫。始屋夏社。”。南宋时期,郑伯熊、郑伯谦在《〈书·序〉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一文中对“屋夏社”作如下阐释:

古者诸侯危社稷,则变置社稷。诸侯牺牲既成,粢盛既洁,祭祀以时,非有危社稷之行,而旱干水溢,则神之责也。故变置社稷,圣人会万物于一身,通隐显于一理,故立法举事如此。夫旱干水溢而变社稷,则国亡而社稷迁,宜矣!然桀之亡也,岂神之责哉!胜夏之后,欲迁其社,而汤独不可,特屋之以示戒。若曰:“是其君之罪,非神之责耳。”益君者民之主,一失其道,则民失所庇而神失所依,屋社而不迁,专责君以示戒,此作《夏社》之意也。后世有屋社之制,计必始于汤,理或然欤?使汤之前,已举此义,则《夏社》一篇,必不作也。(51)郑伯熊、郑伯谦著,周梦江校注:《二郑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第22-23页。

郑伯熊、郑伯谦明确提出商灭夏后有“屋夏社”行为。我们试着分析如下:商汤灭夏,欲变更社神(“迁夏社”),但没有成功,于是“作《夏社》”一文(类似祷文),以表明“不可迁之义也”(应劭之语);商人虽然没有变更社神,但是夏社仍是存在的,商灭夏,“夏社”已失去作为国家“大社”根基,夏社之地不再是新建王朝的国社之地,于是,商人采取了一种“屋夏社”独特的方式,以断“夏社”通神性和夏政权的象征性。

四、伊尹报

(一)“报”的含义

《史记·殷本纪》“伊尹报”中“报”,历来理解不一:或认为是“报政”(陈报政绩)之义(52)“报政”见于《史记·鲁周公世家》。据载:“鲁公伯禽之初受封之鲁,三年而后报政周公……太公亦封于齐,五月而报政周公。”参见:《史记》卷33《鲁周公世家》,第1524页。,如《史记》裴骃《集解》引徐广曰:“一云‘伊尹报政’。”(53)《史记》卷3《殷本纪》,第96-97页。或认为是“报祭”之义,“报”为祭名,指报答恩德的祭礼(54)“报祭”是三代一种国家级别的祭祀活动,正如《国语·鲁语上》曰:“幕,能帅颛顼者也,有虞氏报焉;杼,能帅禹者也,夏后氏报焉;上甲微,能帅契者也,商人报焉;高圉、太王,能帅稷者也,周人报焉。凡禘、郊、祖、宗、报,此五者国之典祀也!加之以社稷、山川之神,皆有功烈于民者也。及前哲令德之人,所以为明质也。及天之三辰,民所以瞻仰也。”韦昭注:“报,报德,谓祭也。”参见: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第160-161页。。

“伊尹报”中“报”理解为“报祭”比较合适。伊尹在“夏社”里举行报答恩德的祭祀,与前文我们分析的“社”的自然土地崇拜功能正合。土地生育万物,“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作为“土地之主”的“社”理应受到报德之祭礼。后“洪水芒芒”,大禹“敷土”治水成功(也与土地有关),被尊为社神,受到“报祭”也在情理之中。

除此外,甲骨卜辞屡见商人“报祭”活动,卜辞如:

(4)甲午卜,□,贞于〔河侑〕报。

贞酒于河,报。 (《合集》672正 宾组)

(5)贞侑报于上甲,先酒。 (《合集》1162 宾组)

卜辞(4)(5)商人“报祭”的对象主要有祖先神(如“上甲”等)和自然神(如“河”等)。有时,商王还亲自主持“报祭”活动,卜辞如:

(6)王侑报彘。不其彘。(《合集》14929正 宾组)

卜辞(6)商王询问是否用“彘”(祭品)进行“侑祭”和“报祭”。

(二)“伊尹报”

商汤灭夏后,变更夏社不成,于是作《夏社》,“说不可迁之义也”(应劭)。很有可能是因变更社神,引起夏遗民的反对,正如前文所说的“社神”是句龙,正是夏朝的奠基者——“大禹”,“迁夏社”触犯了夏遗民的精神信仰。商汤权衡利弊,终止变更“社神”活动。(55)或认为终止变更社神是因为“无可继之者”(郑玄)或“德莫能继”(应劭),可备一说。变更夏社不成,于是商汤命伊尹主持“报祭”,目的是向“社神”说明汤灭夏是正义的,建立商朝是合法的。

无独有偶,周武王灭商后,也采取了类似的祭祀活动。如《史记·周本纪》记载周武王攻灭商纣后:

其明日,除道,修社及商纣宫。……既入,立于社南大卒之左,右毕从。毛叔郑奉明水,卫康叔封布兹,召公奭赞采,师尚父牵牲。尹佚筴祝曰:“殷之末孙季纣,殄废先王明德,侮蔑神祇不祀,昏暴商邑百姓,其章显闻于天皇上帝。”于是武王再拜稽首,曰:“膺更大命,革殷,受天明命。”武王又再拜稽首,乃出。

正义:“尹佚读筴书祝文以祭社也。”(56)《史记》卷4《周本纪》,第125-126页。

周武王灭商后的第二天,就率领重臣举行了隆重的报祭社神活动,并命令“尹佚”宣读祝词,历说商纣暴政,表明攻灭商纣的正义性,也说明自己取得“天命”的合法性。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观点厘定如下:

其一,“社”原始社会已有雏形。“社”的最原初形态为先民们对自然土地的崇拜,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部族的融合,“社”所包含的丰富内涵和文化特色也处于不断演变过程中,主要表现在:自然土地祭祀和英雄祖先祭祀结合在一起;“社”成为国家政权的象征。

其二,夏社社神是“大禹”。史书记载“夏社”的“社神”是“句龙”,“勾龙”乃一代“共工”之子,“共工”是“鲧”字之缓读,“句龙”则是“大禹”。“共工”与“黄帝”类似,可指一个名号,也可指个人,也可指一类人,这类人很有可能是专门负责治水的,他们的首领均称“共工”。“句龙”是“大禹”,大禹治水有功,被尊为“社神”。

其三,“迁夏社”是变更夏社社神之义。文献中把“社”“稷”二神对举,其中稷神(祠)原为“烈山子柱”,商汤变更为“周弃”,这种行为称为“迁”。对于夏社“社神”,商汤计划也采取类似方式,但是阻力太大,被迫终止。

其四,“伊尹报”中“报”乃“报祭”之义,指报答恩德的祭礼,而非“报政”之义。举行“报祭”目的是表明商汤灭夏的正义性,也说明商汤取得“天命”的合法性,涉及商代政权建构正当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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