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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溥仪眼镜”诉“雍正眼镜”商标侵权,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使用

2023-10-15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3年10期
关键词:溥仪商标权雍正

近期,一起由香港眼镜品牌“溥仪眼镜”起诉武汉眼镜品牌“雍正眼镜”的商标侵权案引发了业界关注。这起商标纠纷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我们一起看看吧。

经过:

“雍正眼镜”被诉侵权

2022年6月,“溥仪眼镜”所属的中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雅公司”)在武汉市发现两家“雍正眼镜”店,与其经营的“溥仪眼镜”店直线距离仅4公里,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经研判,二者标识中文部分“溥仪眼镜”与“雍正眼镜”虽然从“音、形、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整体考虑到“溥仪眼镜”的知名度及“雍正眼镜”攀附、模仿的恶意等因素,“雍正眼镜”的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2022年9月,天驰君泰代理中雅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民事侵权诉讼。考虑到“雍正眼镜”店在武汉市线下门店较多,且在线上多平台销售,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因此,同年12月,天驰君泰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制止“雍正眼镜”店的商标侵权行为(注:行为保全是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法院依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判决:

立即停止使用与“溥仪眼镜”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涉案商标“溥仪眼镜”与被诉标识“雍正眼镜”

2023年5月23日,法院举行了行为保全听证,并当庭对中雅公司诉视思明(武汉)眼镜有限公司、视思明(武汉)眼镜有限公司大悦城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裁定,以禁令的形式明确要求二位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开展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中雅公司享有的第6678671号商标、第9670050号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法院在该行为保全裁定中指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二位被申请人使用了被诉标识“雍正眼镜”,上述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字体、图形构图以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且雍正与溥仪同为清代帝王,存在较强的关联关系。

考虑到涉案商标在眼镜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二位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并进行合理避让。但二位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中使用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被诉标识,足以引起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属于在相同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容易造成混淆的行为,侵害中雅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权的可能性极大。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确认“雍正眼镜”未规范使用其享有的相关商标权,支持原告代理律所提出的行为保全禁令申请,但对于原告提出的认定“雍正眼镜”字样侵权和被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则不予支持。

对此,“雍正眼镜”表示尊重法院裁定。

律师说:

由于行为保全是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即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某种行为,如何在迅速保全权益人利益的同时防止诉中禁令不合理地伤害竞争对手,防止禁令的滥用,亦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全国各级法院对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适用都相当慎重。今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再次指出要“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我国民营企业占企业总量的92%,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益频繁的知识产权纠纷,严格落实行为保全等制度,对完善我国产权保护制度和优化营商环境均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有律师表示:“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标识与‘溥仪眼镜’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有致混淆的可能,进而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诉求的裁定,是有理由的。”“雍正眼镜”的被诉标识只享有9类和35类商标权,在“眼镜行”服务上并不享有商标权,而被诉标识“雍正眼镜”与“溥仪眼镜”注册商标在文字字体、图形构图以及整体结构、设计风格等方面高度近似,容易引起混淆。所以,法院的认定在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是恰当的。“但单就‘雍正眼镜’文字而言,与‘溥仪眼镜’的注册图形商标是有一定视觉区分度的,不足以直接认定侵权,所以法院在这个细节问题上的处理较为审慎妥当,平衡了保护商标权和正常使用文字描述的关系,体现了司法的专业性。”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竞争。

其实在市场上类似的事件屡见不鲜。商标本质上是一种符号,是品牌传播的载体和中介,也是消费者接触品牌的首要渠道。消费者在面对商标时,认知的是该商标背后所指向的商品,而并非具体的经营者和生产商。如消费者看到“茶颜悦色”“CoCo都可”“海底捞”时,记得的是品牌所代表的新式茶饮、奶茶与火锅等消费品类,并非其背后的经营企业。因此当极其相似的小品牌通过碰瓷大品牌的方式,借用大品牌的影响力降低自身的宣传成本,从而谋利。

不过,目前中国的商标品牌保护力度在持续加大。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2022年全年累计打击恶意商标注册37.2万件,整体步入良好阶段,有利支撑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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