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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情境分析的校园“两卡”犯罪防控机制研究

2023-10-10牛瑞瑞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犯罪人犯罪校园

张 郁 牛瑞瑞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两卡”犯罪(1)“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和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也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依然呈高发态势,特别是高校在校学生受多方环境因素的影响而被蛊惑和利用,从而向不法分子出租、出售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甚至一部分学生在得到丰厚“报酬”后,开始加入“两卡”犯罪团伙,从潜在被害人的角色转变为“两卡”犯罪的“工具人”,甚至主动发展下线,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两卡”犯罪中,在校大学生、待业青年占比为80%。(2)昆明警方:《这类犯罪!在校大学生、待业青年占比80%》,2023年4月10日,载昆明市公安局官方账号,https://new.qq.com/rain/a/20230410A06MSY00,2023年4月30日访问。出售、出租自己的“两卡”,不仅会影响个人信用及个人生活,还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犯罪学的犯罪情境理论认为,犯罪的发生是以合适犯罪机会的存在为前提的,是犯罪人在便于犯罪实施的情境下的行为过程。(3)参见张远煌:《犯罪学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00—401页。就校园“两卡”犯罪来说,犯罪主体贪图小利的犯罪心理仅是诱发犯罪机会的初始因素,而“两卡”犯罪发生前的环境漏洞、学校管理者失策、行业出现监管“真空”现象等都是“两卡”犯罪发生的条件,这些共同构成了具体的犯罪情境。从已有文献资料看,此前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两卡”犯罪行为本身和“两卡”犯罪的侦防措施等方面。在校园“两卡”犯罪这一现象的生成和演化过程中,许多情境因素催生着犯罪机会,值得从情境角度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为相关的治理工作提供借鉴。

二、校园“两卡”犯罪的现状

(一)样本选择

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学生涉“两卡”犯罪已判决的司法判例为样本来源。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电话卡”“银行卡”“学生”为主题词,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文书类型为“判决书”,案由为“刑事”,共检索出673份裁判文书,对其进行筛选后,整理出能够反映校园“两卡”犯罪发案态势的案例样本671份,时间跨度为“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4)由于“两卡”是统称,笔者于2023年4月20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关于校园“两卡”犯罪的司法判决文书时,分别用“电话卡”和“银行卡”主题词进行检索。其中,2012年的1份判决书与“两卡”犯罪不相符,而2023年的判决书只有1份,案件收录不全,不能真实反映当年校园“两卡”犯罪态势,未作为样本使用。

(二)发案趋势

对样本进行统计发现,2013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校园“两卡”犯罪整体处于高发态势。具体来说,除2015年有下降趋势外,2015年至2020年,长期处于直线上升状态。虽然2020年至2021年增长较为平缓,但2021年校园“两卡”犯罪的审判案件数量高达143份,说明“两卡”犯罪仍然呈高发态势。(见图1)2022年之后,校园“两卡”犯罪案件数量呈减少态势,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已生效判决案件仅有29起,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司法判决文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有一定的迟延性,案件未全部收录。二是2022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了“断卡”“断流”“斩链”“拔钉”及教育劝返等系列专项(专案)行动,阶段性成效显著,有效遏制了校园“两卡”犯罪活动的蔓延。三是部分地区公安机关为严厉打击整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集中惩戒“两卡”违法失信人员,掀起了打击“两卡”犯罪的高潮,导致校园“两卡”犯罪案件数量快速减少。四是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打击“两卡”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仅仅是已审判案件,2022年至2023年实际发案量要远高于此,由此映射出校园“两卡”犯罪黑数(5)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刑事隐案”,是指有些犯罪客观上已经发生,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被列入官方正式的犯罪统计之中而形成的隐数。客观存在。

2013年到2022年期间,全国各地都出现了校园“两卡”犯罪案件,但是不同地区的犯罪数目和比例存在差异。我国刑事案件多采用以犯罪地为主的管辖原则,故审判法院所在地能够反映校园“两卡”犯罪的地域分布情况。本文选取的司法案例样本共涉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是湖南省,有78起;其次是广东省67起、四川省55起。北方地区校园“两卡”犯罪数量相对较少,高发地区多为南方经济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高校为公安机关重点打击“两卡”犯罪的领域。

图1 校园“两卡”犯罪发案趋势

三、校园“两卡”犯罪发生的情境原因

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往往倾向于将校园“两卡”犯罪的责任归咎于犯罪人本身,从犯罪人角度分析其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并对其图利型心理加以教育矫正,以期达到消除犯罪性和对该类犯罪形成震慑的目的。但是,不断递增的案件数量说明,图利型的犯罪心理并不是唯一的主要原因,矫正其犯罪心理也并不能从根源上遏制犯罪的发生。应当对犯罪发生的情境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鉴于犯罪生成是犯罪人在便于犯罪实施的情境下的行为过程,犯罪人并不必然决定犯罪的发生,还需要便利犯罪实施的特定情境条件的存在。(6)参见朱兵阳:《公交“车闹”问题的原因及防控对策探讨——基于环境犯罪学理论》,《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就校园“两卡”犯罪而言,情境因素包括犯罪场所(高校)、亲密接触者的诱导、“两卡”行业监管“真空”地带、学校管理者的失策等,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校园“两卡”犯罪的发生。

犯罪学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不仅取决于个体特征和心理,还受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通过犯罪情境研究校园“两卡”犯罪发生时的情境因素,能够更好地防范和抑制该类犯罪的发生。预防该类犯罪的侧重点在于情境预防,通过堵塞犯罪机会,有效地控制犯罪发生的情境条件。在校园“两卡”犯罪中,传统社会关系下的“差序格局”(7)“差序格局”是指发生在亲属关系、地缘关系等社会关系中,以个体自己为中心像水波纹一样辐射开来,越靠近中心,关系越紧密、越重要,越远离中心,关系越松散、越淡薄的社会格局,并且它随自己所处时空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关系圈子。的招募方式、犯罪主体为青年群体(8)本文中的青年群体仅指在校学生,因为本文着重研究校园“两卡”犯罪发生的情境原因,其犯罪主体主要为在校学生。、在校学生身份价值商品化(9)参见张函瑜:《“两卡”犯罪中青年人卷入交易的实践分析》,《犯罪与改造研究》2022年第4期。等特征表明,影响此类犯罪产生的情境条件主要是“校园”这一特定情境。主要原因在于,犯罪人将犯罪目标瞄准在校学生,犯罪主体也是通过学校这一特定情境寻找犯罪机会,进而将学生从潜在被害人角色转化为“两卡”犯罪工具人。鉴于此,本文以犯罪学“犯罪三角”理论(10)参见〔美〕雷切尔·博巴·桑托斯:《犯罪分析与犯罪制图》,金诚、郑滋椀译,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5—42页。为基础,针对校园“两卡”犯罪构建犯罪三角情境分析模型,探讨该类犯罪产生的现实情境原因。(见图2)

图2 校园“两卡”犯罪的三角情境分析模型示意图

图2中,三角形的中心表示犯罪主体角色,左边小三角形的三条边及顶点分别表示犯罪生成因素,包括犯罪人(亲密接触者)、犯罪目标和犯罪场所(高校);大三角形的三条边表示特定情境引发的环境漏洞,包括犯罪主体遭受原生家庭的消极影响、“两卡”行业监管出现“真空”地带和学校管理者失策等。右边三角形则代表犯罪主体已经从潜在被害人的角色转换为“两卡”犯罪工具人的角色,甚至发展成为“卡商”(11)参见杜洋:《最高检教育部发布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 严防校园电诈犯罪“工具人”变“卡商”》,《法治日报》2021年6月24日,第3版。。右边小三角形的三条边及顶点表示犯罪主体成为“两卡”犯罪工具人后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其中,顶点表示被害人成为犯罪代理,三条边表示被害人成为代理后不仅拉拢下线,大量收购“两卡”,同时还出租、出售自己的“两卡”等犯罪行为。右边大三角形的三条边表示特定情境进一步催生犯罪机会,为犯罪主体提供了便利的情境条件。

校园“两卡”犯罪的情境生成原因是多维度、多方面的,其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多种情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本文从以下三个维度来剖析校园“两卡”犯罪发生的情境原因。

(一)环境漏洞为犯罪提供机会

“两卡”犯罪渗透到校园,犯罪人将犯罪目标瞄准学生群体这些“潜在被害人”身上。犯罪学的日常活动理论认为,遭受犯罪侵害是受到生活方式因素影响的一种日常生活事件。(12)参见车浩:《刑事政策的精准化:通过犯罪学抵达刑法适用——以疫期犯罪的刑法应对为中心》,《法学》2020年第3期。如果一个人的生活方式向潜在犯罪人提供了与其接触的足够多的机会,那么,这个人就更有可能成为犯罪目标。(13)参见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对于学生而言,存在着与其他同学、教师和校园管理人员等多方面的接触机会。如果潜在犯罪人利用学生的日常生活方式接触到学生,那么这些犯罪人就有可能参与校园“两卡”犯罪。同时,根据日常活动理论,人们的日常活动涉及的空间、时间和资源等要素都会影响犯罪的发生。在校园中,学校的课程表、学生的日常活动安排等都会影响犯罪情境因素的产生。根据犯罪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除了偶然性和随机性的犯罪,犯罪人选择犯罪目标时都会进行成本和收益的考量。当成本收益比例失衡且收益要远远小于成本时,犯罪人会考虑放弃犯罪;反之,则会实施犯罪。(14)参见方康澜:《犯罪经济学视域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从经济博弈论角度而言,犯罪人也会考虑对自己最有利的纳什均衡点(15)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又称非合作博弈均衡,是博弈论的一个重要术语。在一个博弈过程中,无论对方的策略选择如何,当事人一方都会选择某个确定的策略,则该策略被称作支配性策略。如果任意一位参与者在其他所有参与者的策略确定的情况下,其选择的策略是最优的,那么这个组合就被定义为纳什均衡。如果每个博弈者的均衡策略达到自己期望收益的最大值,即为对自己最有利的纳什均衡点。。在高回报的巨额利益面前,犯罪人更愿意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6)参见赵加贵:《特殊“套路贷”行为及司法对策研究》,《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

根据日常活动理论和成本收益理论,犯罪的发生除了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相关之外,还与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合适的犯罪对象和缺乏预防犯罪的有能力的保护者(17)缺乏预防犯罪的有能力的保护者,在本文校园“两卡”犯罪中主要是指“两卡”行业的监管出现“真空”和校园管理者失策,当然也包括打击该类犯罪的警察工作失误等。等客观因素密切相关。而一些高校相对宽松的校园管理环境,为犯罪人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犯罪机会。再加上“两卡”行业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和学校管理者的失策等因素,为校园“两卡”犯罪提供了机会。有些学生也是具备一定趋利动机的被害人,其日常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给犯罪人提供了犯罪机会。当带有趋利动机的学生被犯罪人选定为犯罪目标时,这些学生就会成为潜在被害人。“两卡”犯罪人会提供一些“高薪”兼职机会,或者让这些学生高价出租、出借自己的“两卡”。这些学生得到“丰厚的酬金”时,就会逐渐地从潜在被害人角色向真正犯罪人角色转变,最后发展成为“两卡”犯罪工具人,甚至某些“能力出众”的学生还会成为“卡商”代理,继续拉拢下线,彻底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物料源头监管“真空”加剧犯罪演化

“物料”原本是我国生产领域的一个专业术语,现引申为向电信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信息和工具,具体包括信息类物料和工具类物料。(18)参见王枫梧:《大学生涉“两卡”犯罪生成机制及治理对策——基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证考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2年6期。在电信网络犯罪中,信息类物料是指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合法外衣”的“两卡”类信息,如电话卡和银行卡信息等;工具类物料是指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一些硬件设施,如手机设备、GOIP设备和提供卡池的其他设备等。犯罪人通过自动化手段组合各种资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比如,在“两卡”犯罪中,GOIP是一种用于网络通信的硬件设备,通过嵌入式通信软件,可以接入GSM、CDMA、WCDMA、LTE等频段的手机卡,并与智能机器人进行交互。GOIP设备具有通信功能,通过DSP保证高质量的通话,并且能兼容各种型号的手机,能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实现自动化组态。(19)自动化组态是指通过软件或系统配置工具,自动完成设备、网络或系统的配置和设置。在GOIP设备中,自动化组态可以帮助用户简化配置步骤,减少人工干预,并提高配置的准确性和效率。通过自动化组态,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快速设置和调整GOIP设备的通信参数,以适应不同的网络环境和需求。在物料流通环节,由于监管不到位且准入标准低,物料容易被犯罪人获取并应用于“两卡”犯罪活动。尤其是在黑市交易中,物料的来源和安全性难以确定,从而提高了侦办电信网络犯罪的难度和风险。

有些人专门通过非法出租、出售专业设备和工具类物料,为校园“两卡”犯罪提供帮助,从而涉嫌帮信犯罪。但是,物料源头的监管不到位导致监管“真空”地带的出现,加剧了校园“两卡”犯罪的高发态势。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监管标准尚未明确;另一方面,执法力量相对薄弱,技术手段更新不及时,增加了公安机关查处追溯的难度。治理行业监管乱象是打击校园“两卡”犯罪的关键一环,要加强对校园“两卡”犯罪物料的源头监管,建立健全物料生产、销售、流通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好对生产标准和销售渠道的管理工作。

(三)校园特定“亲密接触者”显著影响加害和被害

犯罪学的差异交往理论(20)差异交往理论是由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Edwin Sutherland)提出的。萨瑟兰在1939年出版的著作《犯罪学原理》中提出,犯罪人越轨行为的形成过程在机理上和其他社会行为的学习过程是相通的,关键的因素是人们交往联结的时间、意义、持续性和频率。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主要是通过学习获得的。犯罪行为的习得过程主要集中在犯罪人周围的亲密群体之中,习得内容主要包括犯罪态度、犯罪动机、犯罪技能和犯罪合理化等方面。

由于学生的生活环境相对较为封闭,学生相互之间的影响程度较大。如果学生的“亲密接触者”涉嫌“两卡”犯罪,那么,这个学生就成了潜在被害人。有的学生发现身边一些“亲密接触者”获得“两卡”犯罪的“实际酬劳”之后,在利欲的驱使下“积极响应”并加入“两卡”犯罪活动中。在“两卡”犯罪人的教唆指导下,这些学生会拉拢更多的“亲密接触者”入伙。在涉嫌“两卡”犯罪的“亲密接触者”影响下,有的学生毫不犹豫地加入“两卡”犯罪中,甚至对拉拢自己陷入犯罪的“亲密接触者”深信不疑。

四、校园“两卡”犯罪的防控机制

校园“两卡”犯罪的发生涉及社会、学校和个人等多种复杂原因,这反映了当前社会治理存在的难点。现有的应对模式主要依靠事后公安机关对贩卖“两卡”的犯罪人进行惩戒,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跨部门响应机制存在延缓性,追责难度大,无法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因此,不仅要重视事后追责,更要聚力事前预防,通过加强校园环境治理,增加校园“两卡”犯罪实施的难度和成本,从而减少校园“两卡”犯罪发生的机会;升级校园防控体系,堵塞监管程序漏洞,压缩犯罪空间,降低犯罪效益,最终达到铲除滋生“两卡”犯罪土壤的目的。

(一)建立基于校园特定情境的多维预防机制,强化事前预防

根据校园“两卡”犯罪的三角情境模型分析,校园“两卡”犯罪的防控机制应包含校园情境预防措施。犯罪学的情境预防理论着眼于环境视角的微观端,强调通过管理、环境设计、监督等方式来减少犯罪机会和条件,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21)参见庄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大数据预警》,《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具体而言,基于校园特定情境的事前预防机制包括社会预防、校园预防和家庭预防三个方面。

1.构建社会预防机制。基于校园特定情境的社会预防机制的构建需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优化治理校园“两卡”犯罪的法律环境。公安机关应深度理解并把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这将为治理校园“两卡”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此外,在校园安全治理中,法律具有重要的社会调控功能。因此,公安机关作为主要执法部门,在治理校园“两卡”犯罪过程中应切实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从源头上优化治理校园“两卡”犯罪的法律环境。二是强化社区警务在维护校园安全中的主导地位。(22)参见孙晔:《校园环境与犯罪防控关系研究》,《山东审判》2015年第5期。目前,许多大中城市已经将校园及其周边环境明确划定为“校圈”,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重点防控措施。鉴于校园“两卡”犯罪的高发态势,公安机关应与学校合作建立举报反馈机制,并设立专职民警负责处置该类案件。同时,在校园周边设立动态化巡逻小组,定期对校园环境进行巡查和整治,最大限度地降低“两卡”犯罪的潜在威胁。三是重点管理与学校建立合作机制的“两卡”行业。首先,制定严格的入驻标准。对于入驻校园的“两卡”行业,应建立明确的审核制度,设定严格的准入标准。除了对涉及“两卡”犯罪并被公安机关警告或列入黑名单的行业禁止入驻外,还应对行业的信用记录、安全措施、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其次,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入驻校园的“两卡”行业定期进行风险综合评估,重点关注风险预警指数高的行业。再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泄漏学生信息、参与“两卡”犯罪等行为的行业,应立即解除合约,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政府应采取行业退出措施,对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的行业,禁止相关人员再次入驻校园。最后,完善合作机制。完善学校与“两卡”行业的合作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对合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公开披露,着力提升学校与“两卡”行业合作的透明度。

2.构建校园预防机制。要通过阻断校园“两卡”犯罪情境条件来减少犯罪机会的发生和学生被侵害的可能性,进而达到遏制校园“两卡”犯罪的目的。一是加强学校物理环境设计,提高校园安全性。可对学校门禁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视频监控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实名制管控能力和监管效率,以及规范服务商的行为,保障学生信息安全。二是建立学校内部安全检查机构,实现安全关口闭环管理。例如,可以成立校内信息化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网络安全策略和实施计划,对于疑似“两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置,并做好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是与运营商联合建立信息共享和交互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办卡行为。四是开展相关法治宣讲,以案明纪释法。结合开学季和网络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定期开展关于校园“两卡”犯罪的法治宣传活动,坚持惩治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治理模式。通过犯罪预防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和激发学生的预见性,更有效地预防和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3.构建家庭预防机制。犯罪学的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23)社会控制理论,又叫“社会键理论”(Social Bond Theory)“社会联系理论”,是由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针对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时提出。赫希认为,个人和社会之间联系的“纽带”至为重要,它是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情感,能使青少年增强社会责任感,顺从社会道德规范,防止青少年犯罪。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个人和社会联系的“纽带”关系密切,主要包括依附、奋斗、参与和信仰。当社会联系的“纽带”足够强大时,个人就不会违反规则,从而有助于维持社会控制和遵从;如果与社会联系的“纽带”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社会键”起着促使个体对他人或社会形成感情上的附着作用,此乃防止个体陷于犯罪的最主要手段。有鉴于此,构建基于校园特定情境的家庭预防机制的着力点在于增强社会控制理论所阐述的附着与依恋、信仰与参与,以有效防范校园“两卡”犯罪。在校学生作为校园“两卡”犯罪的“潜在主体”,大多是青少年甚至是受原生家庭教育缺陷影响的未成年人。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指出,犯罪的原动力、抑制犯罪的素质及犯罪性格等都是经过长时间形成的,这与家庭环境条件有关。(24)参见〔日〕森武夫:《犯罪心理学》,邵道生等译,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71页。青少年对父母的附着与依恋的程度越低,就越会出现心理认知(信仰)和亲情满足的失衡,(25)心理认知失衡,主要是指青少年容易产生信仰、价值观危机,包括性格缺陷、随意盲目、认同失衡等。心理认知失衡会导致个人对社会的强力反叛甚至违法犯罪。进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家庭环境的消极影响是促成校园“两卡”犯罪的“隐性力量”,故,构建家庭预防机制是重中之重。

构建家庭预防机制应主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构建和谐完整的家庭环境,保障学生基本社会化过程。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家庭是青少年成长所需物质和心理慰藉的主要提供者,又是青少年迈入社会、发展自我、实现个体价值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其基本社会化过程中社会角色的主要培养者。司法实践表明,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教育有缺陷的学生多表现出品行不良趋势,再加上不良伙伴群体的影响,导致这些学生易成为校园“两卡”犯罪团伙猎取的主要对象。二是增强学生与父母依附程度,强化学生心理认知平衡。家庭是青少年“依附”情感的重要场所,家庭环境对个体的影响是巨大的。具体到校园“两卡”犯罪的情境中,增强学生对父母的依附程度,有助于强化其心理认知平衡,提高个人自我控制力而避免犯罪。三是把握学生犯意的阶段性特征,抓住教育时机。在犯意的早期阶段,学生面临身份认同和自我价值的探索,问题行为初现。在这个阶段,要加强学生对社会规范和法律的认知,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和消费观,增强对校园“两卡”犯罪的风险意识。在犯意的中期阶段,小规模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出现。在此阶段,学生可能更容易受到伙伴群体的压力和负面影响,因此,要加强学生社交技能和消费理念的培养,以帮助他们建立积极健康的同伴关系和正确的消费理念。正确的消费理念强调节俭、理性和合理消费,避免过度消费和不必要的负债。这种消费理念能够帮助学生重视金融风险和个人信用,促使其更加谨慎地使用银行卡和电话卡,降低被“两卡”犯罪人盗取个人信息和资金的风险。在犯意的后期阶段,可能会升级为更严重的犯罪活动。对此,应重点放在与学生进行有效的家庭沟通并为其提供心理支持方面。当面临财务和消费的压力时,学生通过与家长的有效沟通,可以得到及时的心理支持和正确的消费指导,避免形成盲目追求不良消费的习惯或陷入债务危机,从而减少参与校园“两卡”犯罪的风险。因此,构建家庭预防机制的重心是要从长远出发,针对犯意的不同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教育,从思想上预防校园“两卡”犯罪。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技管结合做好事中阻断

1.明确“两卡”犯罪的法律标准,加强法律保障。涉校园“两卡”犯罪的黑灰产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软件和硬件支撑,致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越发猖狂。对此,国家在总结“断卡”行动经验的基础上,为满足惩治新型犯罪的需要和进一步加强校园“两卡”犯罪治理的法律支撑和保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例如,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6)姜佩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严惩跨境犯罪 突出打击“两卡”犯罪 加强办案程序性保障》,2021年6月23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10361.html,2023年5月7日访问。(以下简称《意见二》)。《意见二》对涉手机卡、信用卡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办理的政策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使得规制校园“两卡”犯罪有了法律依据与标准。但从《意见二》的性质来看,其类似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相对较低,且在实施初期内容释义及其适用有待进一步明确。(27)参见李睿懿、陈攀、王珂:《《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理解与适用》,《中国应用法学》2022第6期。鉴于此,为有效填补该项法律空白,同时为了使校园“两卡”犯罪得到有效遏制,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9月2日通过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从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等领域进行规制,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各环节的治理。

公安机关应依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联合多部门开展“两卡”犯罪的治理。首先,依法严厉惩治。加大对校园“两卡”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其次,加强与学校合作。公安机关应与学校合作建立学生信息核查机制,加强对校园卡、银行卡和手机号码等信息的核实,排查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置潜在的犯罪人。最后,成立校园“两卡”犯罪防控工作组。成立由公安机关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专门负责校园“两卡”犯罪防控的工作组,针对校园“两卡”犯罪形成整体专项防控格局,(28)参见陈家琪、许昆:《涉“两卡”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特征及防控——以底端“卡农”为视角》,《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确保校园“两卡”犯罪治理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2.加强技术支撑,精准打击校园“两卡”犯罪。由于校园“两卡”犯罪的手段已脱离传统轨道而趋于前沿新技术,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陷入发现难、取证难、调查难的“三难”境地。对此,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应着力创新科技手段,做好精准打击校园“两卡”犯罪的技术支撑。例如,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数字化手段搭建了“两卡”犯罪“AFTER”数字监督模型。该模型基于被骗金额(Amount),结合“两卡”犯罪特征,对涉案的被害人交易账户的资金流动频率(Frequency)进行异常检测并标记,再根据涉“两卡”犯罪的资金流动额设置门槛(Threshold),即将“两卡”犯罪的构罪标准融入模型中,并分层评估。然后,针对“两卡”犯罪团伙特征,对涉案一级账户的开卡地、取现地、户主信息、其他对手账户信息(如支付宝、微信等)等数据予以列举(Enumerate),通过海量数据碰撞,发现重合点较多的地点、资金流入账户,从而达到追索组织者的目的。最后,将上述可疑银行卡的户主身份信息报告(Report)移送至公安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办案信息库进行对比,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AFTER”数字监督模型搭建后至2023年1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核查涉“两卡”犯罪线索700余条,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4人。全链条打击“两卡”犯罪团伙3个,涉案金额超千万元,阶段性成果显著,精准有效地打击了该地区“两卡”犯罪。(29)参见吴永强、龚捷、陈曦:《构建数字监督模型,精准打击“两卡”犯罪》,《检察日报》2023年1月31日第7版。该模型为其他地区侦办校园“两卡”犯罪提供了侦查思路和技术参照。“AFTER”模型巧妙地运用“两卡”犯罪嫌疑人的数字活动轨迹进行数字监督,针对一定时空范围内犯罪嫌疑人留下的信息化活动痕迹,结合其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数据碰撞比对,分析列举出重点嫌疑人的信息集合,再结合校园“两卡”犯罪特征,对列举的重点嫌疑人信息集进行定量分析,最终得出其参与校园“两卡”犯罪的综合隶属度(参与“两卡”犯罪的可疑程度)(30)参见王斌君、蔡文哲:《针对惯犯的智能侦查研判模型研究》,《计算机应用与软件》2016年第12期。。从价值维度来看,“AFTER”数字监督模型创新了校园“两卡”犯罪数字监督的形式,是对传统监督体系的优化和升级,能够显著提升监督质效。在技术维度上,通过有效的流程分析、特征归集和数据碰撞,及时发现和填补技术漏洞,从事后监管向事前预警、预测、预防转变。(31)参见胡铭:《全域数字法治监督体系的构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

为进一步精准打击校园“两卡”犯罪的高发态势,有必要在全国各地推广该数字监督模型。首先,通过专业研讨会向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宣传推介数字模型的功能、优势和成功案例,借助案例展示和成功经验分享,提高公安机关对该数字模型的认知和应用率。其次,应与各地公安机关建立合作机制,促进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以加强对校园“两卡”犯罪的跨地区应对。通过开展联合行动,能够提高整体打击效果。同时,共享“AFTER”数字监督模型的技术和算法,进行互相学习借鉴,共同推动该类数字模型在治理校园“两卡”犯罪中的发展和应用。为应对日益智能多变的校园“两卡”犯罪,公安机关应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网监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需改进自身组织架构,丰富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中心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反制手段,(32)参见陈波、牛智辉:《犯罪学视域下的网络诈骗犯罪防控研究》,《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加强对校园“两卡”犯罪行为的监控和打击力度。最后,建立数字模型的评估机制,对模型推广应用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不断改进和优化数字模型,提高其打击校园“两卡”犯罪的准确性和适应性。

3.强化协同共治,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在校园“两卡”犯罪的治理过程中,多主体协同共治是确保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个环节的弱化都可能导致整个治理工作的失效。学校要积极应对“断卡”行动,对校园网、校园论坛、校园线上线下兼职招聘等信息流进行常态化巡查,及时清除有关电信网络诈骗黑灰色类招聘信息,并设立预警机制,对于疑似“两卡”犯罪的信息流及时予以报告和处置。各学校、各班级应积极承担责任,党员和学生干部应发挥带头作用,加强对学生思想和异常行为的监测,及时干预潜在的“两卡”犯罪行为。对于已经参与“两卡”犯罪的学生,应视情况报请辅导员和学校保卫处,并协同当地公安机关开展查处工作。同时,金融、电信和网络等重点领域的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干预办卡的程序漏洞和监管的“真空”地带,全面堵塞易被犯罪人利用的各种环境漏洞。社会各治理主体之间应加强资源共享,提升数据分析能力,并持续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有针对性地开展治理。同时,各治理主体之间应强化协同共治,加强行业问题治理,坚持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校园“两卡”犯罪的治理蓄力赋能,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治理格局。

(三)压实主体责任,加强事后惩治

校园“两卡”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除了校园具体情境的影响之外,与“两卡”行业的监管层面主体责任缺失有密切关系,这些原因致使社会反应弱化,“两卡”犯罪的成本降低,未能使“两卡”犯罪人产生必要的心理强制,未达到有效震慑“两卡”犯罪的目的。在校园“两卡”犯罪治理中,要强化重点地区(33)此处的重点地区,是指校园“两卡”犯罪地域分布统计出的校园“两卡”犯罪发生的重点地区。详见本文第二大部分关于发案趋势的阐述。风险控制,压实主体责任,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同时也要认真贯彻刑事司法政策,加强事后惩治措施。

1.强化重点地区风险控制,落实“一案双查”制度。防范校园“两卡”犯罪的发生,不仅要加大对犯罪人的惩处力度,还要加强对“两卡”行业内部的监管和调整。公安机关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校园安全监管平台,对校园内“两卡”随意开办和实名不实人的现象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两卡”行业也应加强对内部人员法律素养的培养,让其意识到帮助校园“两卡”犯罪的法律后果。在压实主体责任的同时,也要积极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的校园“两卡”犯罪案件不仅要查处案件本身,更要追查互联网社交平台及其相关企业监督失责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在查明犯罪事实真相、明确责任的前提下,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学校存在的环境漏洞推高了学生的潜在被害率。大多数重点地区的高校与“两卡”相关行业都有一定的合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为犯罪人提供了犯罪机会,甚至有些犯罪人可能潜伏在“两卡”行业内部,与外围贩卡团伙进行内外勾结,导致办卡的实名制被“内鬼”虚化。学校不仅要加强对校园环境的管理和完善,还需加强对“两卡”行业入驻校园后的监管力度。为了有效遏制校园“两卡”犯罪行为,各部门、各地区需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在线上监控和线下摸排方面充分衔接,做到信息交叉验证和共享机制的落实,并以重点地区的治理为切入点,强化源头防控以提升风险防范的能力,强化过程把控以提升风险动态把控的能力,强化应急管控以提升应急处置的能力,(34)参见李亚可:《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态势特征及打击思路探析》,《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针对重点地区校园“两卡”犯罪进行精准打击。人民银行、网信办、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应主动对信息类黑灰产进行监测和调查,针对黑灰收入的来源、资金流动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分析,提高识别、发现黑灰产业的精确度和效率。同时,应建立统一的监测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将各个部门的监测数据进行分类整合,形成全面的监管体系,对涉“两卡”犯罪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示。

2.认真贯彻刑事司法政策,做好事后查处。一是依法严厉打击校园涉“两卡”犯罪,实现“零容忍”治理。对于涉“两卡”犯罪人员,公安机关要依据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一系列严厉措施,全面加强监管,实现“零容忍”治理态度。首先,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犯罪举报和预警机制,加强对校园“两卡”犯罪的研判和风险评估。其次,公安机关在对校园“两卡”犯罪进行事后查处时,需要注重证据搜集和犯罪重构的工作。具体而言,需要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如图像比对、交叉分析、信息抓取等,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同时,需要对校园“两卡”犯罪事实进行逐一梳理、重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涉案人员的罪责能够得到有效认定。最后,公安机关在事后查处校园“两卡”犯罪过程中,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打击校园“两卡”犯罪的治理格局。比如,与银行、电信等企业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数据开放程度,同时与教育部门、社会组织等加强协作,共同致力于校园“两卡”犯罪的打击和治理工作。二是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35)张广超、李俊明:《“少捕慎诉慎押”在涉“两卡”犯罪中的适用》,《检察日报》2022年6月21日,第7版。对于涉“两卡”犯罪人员众多的案件,注意区分不同人员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分类、分层处理。对于偶犯、初犯和认罪认罚的情况,应当尽量采取从宽处理原则;对帮信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则予以重点打击。例如,在默某阳、林某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判决中(36)参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8刑终97号。,被告人林某健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网上购买的方式向他人获取含有身份证号、手机号等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7537701条,并进行出售,情节特别严重;收买信用卡及相关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涉及信用卡13张,数量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默某阳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收受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30744条,情节严重;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林某健在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从严处理。但是,被告人默某阳属在校学生,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已认罪认罚,属从犯,应对该被告人从宽处罚。三是以案释法,利用好网络新媒体。在治理校园“两卡”犯罪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师生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惩治措施,从而引起师生的广泛关注,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该类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利用好网络新媒体,也是公安机关应对校园“两卡”犯罪的有效方法之一。公安机关应将典型案例发布到社交平台,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及时性,形成强大的宣传效应和社会共识,进而遏制校园“两卡”犯罪活动的蔓延。需要注意的是,利用好网络新媒体,还需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和传播原则,尊重法律、尊重人权、尊重事实、尊重公民隐私等。

五、结语

近年来,校园“两卡”犯罪依然处于高发趋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作为一种涉及校园特定情境并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不仅发案数量不断激增,而且犯罪主体也多为青少年群体,犯罪目标主要集中于在校学生。以往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分析和防控等方面。本文则基于情境分析模型,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已决案例,以校园特定情境为视角,多元剖析校园“两卡”犯罪发生的情境原因,包括犯罪场所(高校)、亲密接触者的诱导、原生家庭的消极影响、“两卡”行业监管“真空”地带、学校管理者的失策等一系列现实情境因素。这些情境因素共同决定了校园“两卡”犯罪的发生。以情境原因为切入点,运用系统化的观念,结合情境预防理论探讨治理对策和防控机制。就防控机制而言,应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展开。事前构建社会预防、学校预防和家庭预防为一体的预防机制;事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学校和公安机关以及各行业的协同共治,学校建立常态化的巡查机制;事后强化对重点地区的风险控制,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并认真贯彻刑事司法政策,做好事后查处。

不可否认,情境预防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率,但其功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情境预防只能改变犯罪环境,而不能消除犯罪的多种社会诱因。此外,情境预防还可能导致犯罪转移(“气囊效应”)现象的出现,即犯罪者会转向其他地域、其他犯罪目标、其他类型的犯罪或其他犯罪时间。(37)参见朱晓莉、陈峰、蒋群钦:《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在禁毒重点整治中的应用研究——以福建省长汀县涉麻制毒犯罪为样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尽管如此,情境预防在防控校园“两卡”犯罪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在预防校园“两卡”犯罪等特定犯罪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要积极探索情境预防措施,并在具体把握情境预防局限性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情境预防措施和其他措施,以建立更为全面、高效的犯罪预防机制,避免因情境预防措施运用不当而造成大量的犯罪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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