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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动物制品头饰与官方的动物保护

2023-10-08纪昌兰

中州学刊 2023年8期
关键词:头饰饰品

纪昌兰

宋代女性的头饰除了簪、钗等传统常见物件之外,还有各种别样经典饰品,包括翠羽、梳篦、闹娥、玉梅、雪柳、春幡、人胜、玉燕等,种类丰富多样。这些首饰不仅造型新颖独特,而且花样层出不穷。上述所列头饰有不少是由动物骨骼、麟角、羽毛等制作而成,诸如翠羽、白角、鹿胎、鱼枕骨、玳瑁、龟壳等,都是女性头饰中的常见材料。为了追逐商业利益,商人们不择手段获取相关材料,捕杀动物便屡禁不止,这也引发了宋代官方的高度关注。目前学界关于宋代女性头饰的研究不少①,但是对女性动物制品头饰及官方的限制举措和效用的研究尚显薄弱。通过展现宋代女性头饰中的动物制品样式及其品类,探索官方为此而采取的一系列限制性举措,发掘隐含于背后的深层次动因,对于考察宋代国家政治生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宋代女性头饰中的动物制品

古人认为:“礼,男子冠,妇人笄;男子免,妇人髽。妇人之饰,不过以发与笄而已。”[1]3493实际上,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日常生活中所见女性的头饰早已超越笄这一礼制范畴,簪、钗、步摇、珠翠、花钿等无不摇曳生姿,各种名目令人眼花缭乱。宋代女性的头饰丰富多彩,其中不乏各种精巧别致的动物制品,所涉材料包括翠羽、白角、鹿胎、鱼枕等。

第一,翠羽饰品。翠羽,是禽鸟的羽毛,尤以翠鸟、孔雀的青、蓝色羽毛为主[2]。两宋时期,翠羽大多数被装饰点缀在钗冠等头饰之上,奢华美艳,是女性妆饰侈靡的典型体现。翠羽作为妆饰用品曾经风靡一时,尤其受到广大女性的推崇和喜爱。宣和年间,宋徽宗曾在睿谟殿张灯庆祝元宵佳节,兴起之余“曲燕近臣”,举行赏橘活动。预宴臣僚王安中记述了宴会的具体情形,可从中一窥深宫中妃嫔们的翠羽饰品风貌。宴会上,“清跸再传,珠箔轻明,嫔御中出,翠铺高朵,金泥窄袂,宝带玉贝”[3],妃嫔们“翠铺高朵”的装扮就是翠羽头饰的高贵奢华体现。宋代诸王纳妃给女方的聘礼中也包括“真珠翠毛玉钗朵”[4]2735这类首饰。绍兴年间“时去宣和未远,妇人服饰犹集翠羽为之”[4]1429,翠羽饰品依旧受到女性的青睐。宋词中也不乏对翠羽饰品的相关描写,诸如“垒金梳子双双耍,铺翠花儿袅袅垂”[5]、“铺翠冠儿,捻金雪柳,簇带争齐楚”[6]等都展现了女性妆饰中翠羽饰品精巧别致的形象。

第二,白角饰品。白角通常被制作成冠子、梳子等饰品。白角主要取材于牛等动物的犄角,是制作冠子的优质材料。宋代女性佩戴的白角冠造型颇为独特,冠体通常装缀白角梳数把,使其“上下相合,左右对称”[7],形制美观而不失奇夸,颇受富贵家庭女性的喜好与推崇。

白角冠在唐代形制并不夸张,唐朝诗人王建在《赠王屋道士赴诏》诗中就有“玉皇符诏下天坛,玳瑁头簪白角冠”[8]的吟咏,提及道士簪戴白角冠之事。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在唐朝白角冠属于道家的装扮。宋代初年,妇人冠子以漆纱为之,“旧制,妇人冠以漆纱为之,而加以饰,金银珠翠、采色装花”,而这种以漆纱制作和金银珠翠等首饰装点的冠子“初无定制”,只是女性佩戴之际随心装点而已。宋仁宗时期,白角冠出现于宫廷中,“以白角改造冠并梳,冠之长至三尺,有等肩者,梳至一尺”,造型相当夸张,以至于“议者以为妖”[9]35。白角冠子在宫廷内兴起之后,“人争效之,号内样冠”,之后这种时尚风潮迅速蔓延,受到了广大女性的追捧与喜爱。北宋中期,刘斧在传奇《温泉记》中记载了“张俞骊山遇太真”的仙人轶事。其中,太真询问张俞:“今之妇人首饰衣者如何?”张俞对曰:“多用白角为冠,金珠为饰,民间多用两川红紫。”[10]从二人对话中亦可见当时白角冠的流行程度。

宋仁宗皇祐元年(1049年),知开封府钱明逸所见“都下妇人白角冠阔四尺,梳一尺余”[11],其形制与兴起伊始宫廷内的奇夸造型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不难想象女性佩戴如此高大冠梳行动不便的情形,“登车担皆侧首而入”[12]338,冠子如此之大,进出车轿都要俯身侧首,加之头上佩戴多个白角整体看来十分奢侈。御史刘元瑜就认为女性佩戴如此奢华奇夸的冠子是“服妖”,因而建议朝廷予以禁止,并且“重赏告诘者”,致使“妇人多被罪者”,但是这种强制行为“大为识者所嗤,都下作歌辞以嘲之”[13]4019。

第三,珍珠饰品。宋代女性头饰中不乏珍珠,尤以珠冠为典型。珠冠主要是由珠翠装缀而成的冠子,妆饰起来十分奢侈华美。词人周紫芝曾经以“雪色珠冠光射月”[14]来赞赏此冠。南宋时期,理宗朝周汉国公主出降之际,皇家为其准备的诸多嫁妆中,就有真珠九翠四凤冠、真珠玉佩一副、北珠冠花篦环、七宝冠花篦环等珍贵物品[15]26。宋哲宗元祐年间,上元节后宫开设御宴,以丞相吕公著夫人为代表的近臣妻室得以入内侍宴。此次宫廷御宴在座诸位妃嫔及侍宴女使们的装扮各具特色,其中“太妃暨中宫皆缕金云月冠,前后亦白玉龙簪,而饰以北珠。珠甚大,衣红背子,皆用珠为饰”[16]。政和元年(1111年),宋徽宗郑皇后册立之初,“有司创制冠服,后言国用未足,冠珠费多,请命工改制妃时旧冠”[4]8639。关于此次服制之议始末,在《宋会要辑稿》中有着十分详细的记载:

执中奏事言皇后受册冠服当办具者。上曰:“比有司画一来上,内头冠合用珠子。中宫一见,辄自陈曰:‘方今朝廷用度未丰,不当以服饰之费耗邦财。头冠用珠数多,请以为妃时所服冠命工改造,增篦插三枝足矣。’朕嘉其能躬俭节用,亦既许之。”执中奏曰:“此盖陛下克勤克俭风化所及。今士大夫儒素之家岁时节序尚皆竞务鲜华,况母仪天下,又当受册盛礼,虽其费十百于此,岂患不足。而能以朝廷费用为虑,躬自菲薄如此。自古圣帝明王未有不由内治而兴,此可为陛下贺也。”尚书右丞邓洵仁请纪,以其事宣付史馆,从之。[17]269

宋徽宗郑皇后册立之际,按照礼仪头冠“合用珠子”,皇后则以“头冠用珠数多”为由请求对其所服冠子进行改造,在节省朝廷开支用度的同时又借此表明克勤克俭的德行风范,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这种冠子奢靡华丽,耗费颇多。

第四,鹿胎饰品。宋时鹿胎常用于制作女性的冠子。鹿胎冠是一种相当特殊的冠子类型,将鹿胎皮制作成冠子佩戴于头上,不仅能够起到收束和妆饰头面的效果,更重要的则是彰显出佩戴者独特的妆饰品位及体现其尊贵的社会地位[18]。鹿胎冠俨然成了一种高档的奢侈品。北宋仁宗景祐年间已经出现“臣僚士庶人家多以鹿胎制造冠子,及有命妇亦戴鹿胎冠子入内”[19]34的现象。南宋绍兴年间“士庶家竞以胎鹿皮制妇人冠”[4]1429。临安城里的街市上专门设有“修洗鹿胎冠子”[20]120的铺面行当。关于鹿胎冠,宋人诗词中也不乏相关吟咏,王之道在一首《浣溪沙》小词中就有“鱼枕蕉深浮酒蚁,鹿胎冠子粲歌珠”[21]的描写。而在花蕊夫人所作的一首《宫词》中还出现了“老大初教学道人,鹿皮冠子澹黄裙”的“鹿皮冠子”,大约是与鹿胎冠子类似的鹿皮材质首饰制品。

第五,鱼枕骨饰品。宋代由鱼枕骨制作器物十分常见,其中就包括了女性佩戴的冠子。鱼枕冠主要是由鱼的枕骨制作而成,在《百宝总珍集》中有鱼枕“多出襄阳府、汉阳军、鄂者,皆有大者当三钱……主造冠子,大者十六七个器物用之”[22]的记载。由此可见,襄阳府等地盛产的鱼枕骨颇为闻名,主要用来制造冠子。淳熙年间,嘉兴人徐大忠随父去中都就职,途中暂居仁和县仓畔。夜晚读书之余窥得窗外一靓丽女子“戴鱼枕冠,皂衫黄裙红履”[23]1091,另有杉田院行者宁氏受邀为宁居院所设水陆斋写文疏,居于寝堂小室,黄昏之际见窗外一女子“顶鱼枕冠,语音儇利,容仪不似田家人”[23]774。行者根据女子的容仪装扮而判断其身份,大约一般农家女子少见佩戴这种头冠,除去劳作便捷方面的考虑之外,或许又跟冠子价格密切相关。关于鱼枕冠的售卖价格,在《夷坚志》中有所反映,一位临川客商游走贩卖首饰,至于浮梁(今江西浮梁县),以七百钱售出鱼枕冠一顶。客商感叹“交易费力,消折本钱”[23]1130,以七百钱一顶出售属于亏本买卖。另据宋仁宗朝之后“冠不特白角,又易以鱼枕”[9]35的记载,可知这种冠子的兴起大约略晚于白角冠,即北宋中后期。苏轼在《鱼枕冠颂》中就有“莹净鱼枕冠,细观初何物。形气偶相值,忽然而为鱼。不幸遭纲罟,剖鱼而得枕。方其得枕时,是枕非复鱼。汤火就模范,巉然冠五岳。方其为冠时,是冠非复枕”[24]的吟咏。随着时代的发展,鱼枕冠逐渐受到了广大女性的喜好,佩戴这种冠子者不免日趋普遍起来。南宋时期,鱼枕冠已经非常大众化了,生活于南宋后期的舒岳祥曾提及“今浙江有苦条木,其木条长而叶涩,可以磨洗鱼枕”[25]之事,也可从一个侧面印证鱼枕冠辐射面之广。

二、宋代官方对动物饰品的禁令

女性头饰中动物制品的大量使用,形成奢靡风气的传播,引发了朝廷的高度重视。基于遏制社会奢靡之风蔓延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宋代官方不断颁布针对翠羽、鹿胎、白角等以动物制品为原材料的饰品使用的禁令。

第一,针对翠羽的禁令。翠羽的使用在唐代就已经出现,因此禁止捕猎鸟类的禁令唐朝即有所见。唐朝时期,安乐公主曾命令尚方合百鸟毛编织成两件裙子。这种特制的百鸟羽裙“正视为一色,傍视为一色,日中为一色,影中为一色,而百鸟之状皆见”,“皆具其鸟兽状,工费巨万”,相当奢侈华丽。皇家这种独特而奢靡的羽毛裙衫引起了富贵豪奢们的争相热捧,纷纷进行效仿,一时间“江、岭奇禽异兽毛羽采之殆尽”[26]。唐玄宗时期厉行节俭,“悉命宫中出奇服,焚之于殿廷,不许士庶服锦绣珠翠之服。自是采捕渐息,风教日淳”[27]。从“采捕渐息”的记载来看,禁止士庶穿戴奢靡的翠羽服饰,即限制了民间对于相关动物的捕捉。

宋朝初年,针对翠羽服饰的禁令依然存在。开宝年间,永庆公主穿了一件贴绣铺翠的襦入宫,太祖见之对公主曰:“汝当以此与我,自今勿复为此饰。”[13]286此后,朝廷禁止使用翠羽作为女性饰品的诏令屡有颁布②。绍兴十年(1140年)五月,朝廷诏令临安榜谕:“今后销金为服,增赏钱三百贯。其采捕翡翠及贩卖并为服饰,并依销金为服罪赏。”所有翠羽、销金服饰“限三日毁弃,违者重坐之”。此外,还明确规定“其犯金、翠人并当职官,除依条坐罪外,更取旨重作行遣”[28]2165。为了表明坚决禁止的强硬态度,绍兴二十七年宋高宗下令将交趾等国进贡的六百余支翠羽“焚之通衢”,并且禁止宫人服用销金、翠羽[4]587,算是在公开场合的一次表态。直到咸淳八年(1272年)正月,朝廷依然下诏“自今宫禁敢以珠翠销金为首饰服用,必罚无贷。臣庶之家,咸宜体悉。工匠犯者,亦如景祐制,必从重典”[4]909。从以上诏令来看,朝廷颁布的禁令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遏制效果。

但是一方面由于翠羽实在是过于璀璨光华,对于爱美的女性是一种极大的诱惑,难以从根本上阻止其追逐时尚的步伐;另一方面,朝廷的禁令时有松懈,间或惩处力度不够,导致“禁而不止”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南宋初年,朝臣王十朋在应对宋高宗的廷试策略中说道:“朝廷往常屡有禁铺翠之令,而妇人以翠羽为首饰者,今犹自若也。”[28]2910南宋绍兴初年,宋高宗针对销金、翠羽为妇人服饰屡禁不止的情况,对辅臣训示道:“已戒宫中内人不得用此等服饰,及下令不得放入宫门。”禁令之下“无一人犯者”。又恐士民之家未能尽革,“申严止之,仍下广南、福建禁采捕者”[4]3579。反映出朝廷禁令效果不佳,同时也充分说明女性对于翠羽首饰的热衷与崇尚,导致其长盛不衰,时时出现在时尚潮流之中。

第二,针对鹿胎冠的禁令。宋仁宗景祐三年(1036年),朝廷就发布了“禁以鹿胎皮为冠”[13]2791的诏令。关于这次禁用鹿胎冠子的诏令在《宋大诏令集》中也有着颇为详细的记载。诏令明确规定臣僚士庶之家不得佩戴鹿胎冠子,今后诸色人“不得采捕鹿胎,并制造冠子”,如有违犯“并许诸色人陈告,其本犯人严行断遣”,违反者一律受到严厉的惩处,告发采捕鹿胎,佩戴、制造鹿胎冠子者均有赏金[29]737。政令之下,其结果“自是鹿胎无用,而采捕者亦绝”[19]35。诏令在短时间内取得了一定效果,胆敢逆风而上制造鹿胎冠子者寥寥,佩戴鹿胎冠子之风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遏制。

南宋初年,戴鹿胎冠的时尚风潮再次席卷而来。绍兴年间又出现了“士庶家竞以胎鹿皮制妇人冠,山民采捕胎鹿无遗”[4]1429的现象,对此朝廷又不得不颁布禁令。秦桧当权期间,谏官惧怕其权势,“欲有言者,恐触忌讳,畏言国事,仅论销金铺翠、乞禁鹿胎冠子之类,以塞责而已”[4]13763,很好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佩戴鹿胎冠子势头之盛,以至于禁止佩戴鹿胎冠子成了南宋初年君臣之间“老生常谈”的一个热门话题。绍兴二十九年二月,知枢密院事陈诚之上奏指出民众残害物命,以鹿胎为冠,“其用至危,其害甚酷”,揭露了当时民众采捕鹿胎、制造冠子的猖獗状况,建议朝廷予以制止[17]8390。面对臣子们的慷慨陈词,宋高宗也是颇为关切。因此,在绍兴六年、二十三年、二十九年频繁下诏禁止臣僚、士庶之家佩戴鹿胎冠,规定民间不得采捕鹿胎、制造鹿胎冠。但是从诏令执行情况来看力度远远不够,并没有形成宋仁宗时期“自是鹿胎无用,而采捕者亦绝”的显著效果。关于此事,从宋高宗君臣的对话中尽可窥探其中的缘由。宰执曾经上奏建议禁止民众使用涂金铺翠、鹿胎等首饰,宋高宗对此回应道:“宫中禁之甚急,民俗久当自化,不必过为刑禁也。”[28]1963朝廷采取“怀柔”态度,对百姓寄希望于教化疏导,导致禁令效果大打折扣。

第三,针对白角冠的禁令。白角冠也在宋代官方的限制名录之内。皇祐元年,宋仁宗下诏:“妇人所服冠,高无得过四寸,广无得逾一尺,梳长无得逾四寸,仍无得以角为之,犯者重致于法,仍听人告。”[13]4019对女性佩戴的白角冠进行严格限制,在国家政令强制之下取得了颇为显著的效果,以至于“终仁宗之世无敢犯者”[9]35。但是,仅凭朝廷政令难以从根本上阻止女性们追逐时尚潮流的步伐,“其后侈靡之风盛行,冠不特白角,又易以鱼枕,梳不特白角,又易以象牙、玳瑁矣”[9]35。直到南宋末年,白角冠子依然存在,在《吾竹小稿》中有一首诗云:“田家少妇最风流,白角冠儿皂盖头。笑问傍人披得称,已遮日色又遮羞。”[30]又可见这种冠子流行时间之长、影响之深远。

三、宋代限制动物制品头饰的主要原因

宋代官方频繁颁布针对女性头饰中动物制品的禁令,从禁令及其内容来看并非单纯的保护动物,蕴含其中的原因不得不引人深思。

第一,遏制奢僭之风,规范社会等级秩序。禁止民众佩戴略显奢靡的动物材质饰品,从本质上来看是宋代国家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中国古代社会,服饰除了具有蔽体御寒的基本功能之外,还是区分群体之间等级身份和社会地位的主要标志。关于此,《淮南子·人间训》中就曾指出:“冠覆之于人,寒不能暖,风不能障,暴不能蔽也,然而冠冠履履者,其所自托者然也。”[31]宋人叶梦得也有“古者士皆冠,帽乃冠之遗制。头巾,贱者不冠之服耳”[32]的说法。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着的等级服饰制度,往往发挥着区分人群、强化权力与分配利益的功能[33]。女性佩戴诸如翠羽、鹿胎等动物材质的妆饰品,追逐时尚潮流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促使社会风尚走向奢靡。当时社会诸如“闺门之内,奢靡无节”[34],近世“妇人自居室家,已相与矜车服,耀首饰,辈聚欢言以侈靡”[35]的现象相习成风。早在宋真宗咸平年间,朝臣张齐贤就曾提及“近岁风俗尤薄,奢侈相尚,每为事恐不过人”,继而建议“此弊当急惩戒”[13]944。张氏并未解释面对奢靡无节的社会风气国家为何需要“急惩戒”,但是蕴含于其中的玄机却是一目了然的。

在倡导服饰穿戴遵循“大抵贵者以金,贱者以银,富者尚侈,贫者尚俭”[9]7基本原则的古代社会,逾越等级秩序的奢靡时尚无疑会引起官方的高度警惕。早在汉代,贾谊就曾强调指出服饰具有“以等上下而差贵贱”的礼仪化象征意义,“卑尊已著,上下已分,则人伦法矣”。如此,服饰穿戴礼仪尊卑等级固定,百姓就会“谨守伦纪,则乱无由生”[36],具有不可多得的国家治理意义。对于古人这种治理之道,宋人同样谙熟于心,尤以士大夫为代表。苏洵就曾直言不讳地指出:“先王患贱之凌贵而下之僭上也,故冠服器皿皆以爵列为等差,长短大小莫不有制。”面对社会上出现的诸如“工商之家曳纨锦,服珠玉,一人之身循其首以至足,而犯法者十九”[37]36之类的现象,他是颇为忧心的。宋徽宗政和年间,有臣僚揭露当时社会上“闾阎之卑,倡优之贱,男子服带犀玉,妇人涂饰金珠,尚多僭侈,未合古制”,强调“僭礼犯分,禁亦不可以缓”,尤其是“衣服之制,尤不可缓”。据此建议,“酌古便今,以义起礼。俾闾阎之卑,不得与尊者同荣;倡优之贱,不得与贵者并丽”,如此一来,“此法一正,名分自明,革浇偷以归忠厚,岂曰小补之哉”[4]3577。同样强调了明确服饰穿戴等级尊卑贵贱对于国家治理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这种治国理念在宋代帝王颁布的诏令中也有着十分明显的体现。如景祐三年,宋仁宗诏曰:“俭守则固,约失则鲜,典籍之格训也。贵不逼下,贱不拟上,臣庶之定分也。”明确了谨守社会贵贱等级秩序的重要性。针对“辇毂之间,士民之众罔遵矩度,争尚僭奢,服玩纤华务极珠金之饰,室居宏丽交穷土木之工”的违制现象,宋仁宗特别强调“倘惩诫之弗严,恐因循而滋甚,况历代之制,甲令备存,宜命攸司参为令式,庶几成俗,靡蹈非彝”[19]212-213,明令予以严格规范,避免上下失序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王宫贵族的奢靡之风,也会对百姓生活产生影响,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民众盲目的趋从。与前朝类似,针对女性这种奢靡的妆饰方式,历来倡导简朴之风的宋代朝廷同样颇为关注,屡出禁令予以制止。上述开宝年间,永庆公主穿着贴绣铺翠的襦入宫,宋太祖见之当即训诫道:“主家服此,宫闱戚里必相效。京城翠羽价高,小民逐利,殿转贩易,伤生浸广。汝生长富贵,当念惜福,岂可造此恶业之端!”公主听罢“惭谢”[13]286。从这个角度上来看,面对广大女性佩戴颇具奢靡色彩的动物妆饰品,宋代官方不断颁布诏令予以禁止,也就不难理解了。

第二,“仁善为德”治理观念的影响。猎杀动物做成饰品相当残忍,如鹿胎冠子就是一种相对珍贵的动物饰品。宋代女性们佩戴鹿胎冠子风靡一时,甚至出现“臣僚士庶人家多以鹿胎制造冠子,及有命妇亦戴鹿胎冠子入内”[19]34的夸张现象。民间杀鹿取胎、制作鹿胎冠子悄然成风,所谓“竞刳胎而是取,曾走险之莫逃”[29]737,即是如此,以至于引起朝野上下的极大关注。其制作材料“鹿胎”颇不易得。鹿胎是一种名贵的中药,它是将母鹿流产的胎仔或从母鹿腹中取出的成形的鹿胎或胎盘,经过酒浸、整形、烘烤和风干等程序制作而成的。制造鹿胎冠子之鹿胎应是当时尚在妊娠阶段的幼鹿之皮,因皮毛纹路颜色独特美观而被用于制作冠子③。鹿一般生活于深林之中,狩猎者为了获取鹿胎皮不惜铤而走险。当时就有所谓鹿“俗贵其皮,用诸首饰,竞刳胎而是取,曾走险之莫逃”[29]737的说法,从“竞刳胎而是取”的描述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出鹿胎冠的特殊之处。绍兴二十三年,有臣僚指出:“士庶家竞以胎鹿皮制妇人冠,山民采捕胎鹿无遗。”[4]1429亦可见鹿胎冠是由鹿胎皮制作而成的特殊头冠饰品,可以想见鹿胎的难得与珍贵。

珍珠玳瑁的获取也非常残忍,如南宋淳熙年间,有人在吴江地区“见岸旁渔舟取龟板,用铦刀剜其肉,最为残酷”,一枚才值一二钱[12]485。取自于翠鸟、孔雀的翠羽也不易得,尤其是拥有翠羽这种艳丽羽毛的孔雀多在南方热带地区。时人周去非记载的海南诸多土产中就有翠羽一项[38]。这种禽羽大多通过商人贩卖或进贡的方式流传到中原地区。黄休复曾提及好友寄递一只孔雀幼雏之事。好友在信中写道:

所属郡邑山中多孔雀焉。雌者尾短无金翠,雄者尾大而绿,光翠夺目。孔雀自爱其尾,欲栖息,必先择致尾之地。南人捕者,先施网罟,须俟甚雨,尾沾而重,不能高翔。初为所擒,则雀欲展其翅,恐伤其尾,至死尚爱护之。土人有活取其尾者,持刃于丛篁幽閴处,藏蔽其身,伺其过,则急断其尾者。若不急断,回首一顾,即金彩无复光翠,故生者为贵也。为妇人首饰及扇拂之类。[39]

从信中可见,只有雄性孔雀的尾羽才能制作成光彩夺目的首饰。为了得到这种同样为孔雀自身所珍视的羽毛,人类想尽办法进行捕获,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其手段的残酷性。

宋代官方禁止民众捕杀动物制作饰品源于当时社会特有的文化理念和价值观。宋代社会儒释道三种文化观念融合,对宋人的思想修养、精神风貌、处世心态都产生着重大影响。古人“三教一理,儒言存心,释言明心,道言修心”[40]的说法就颇具代表性。宋孝宗谈及三者时也曾强调:“以佛修心,以道养生,以儒治世可也。”[41]极其深刻地反映了当时社会儒释道三家思想的独特旨归与侧重之处。尤其是随着佛教的广泛传播,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改变。

佛教倡导善行,这种教化对于广大民众产生着颇为深刻的影响。当时民间就有“作善者降百祥,天神佑之;作恶者赐千灾,鬼神谴之,天之报善罚恶,甚于影响”[20]173的谚语。根据时人周密的记载,民间以四月八日为佛诞日,当天举行西湖放生会,百姓们竞相购买龟鱼螺蚌等动物放生[15]41,也是当时社会民众受到佛教影响的一种表现。在佛教浓郁的积德行善意识的教化和熏陶之下,人们对于虐待、滥杀动物的做法大多难以容忍,予以谴责在所难免,而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也颇受影响。关于此,在诸位帝王颁布的禁捕诏令中有着十分明显的体现。如天禧年间,宋真宗下诏:“淮南、江、浙、荆湖旧放生池,废者悉兴之;元无池处,缘江、淮州军近城上下各五里,并禁采捕。”[13]2085表现出了特有的好生之德。宋仁宗也曾在禁采鹿胎诏令中指出此举“既浇民风,且暴天物”,因此强调:“特申明诏,仍立严科,绝其尚异之求,一此好生之德。”[29]737在述及仁宗朝关于采捕珍珠的禁令时,苏洵更是以“先王恶奇货之荡民,且哀夫微物之不能遂其生也,故禁民采珠贝”[37]36来阐释帝王的仁德悲悯之心。大观初年,郭天信请求中外并罢翡翠妆饰,宋徽宗因此指示:“先王之政,仁及草木禽兽,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非先王惠养万物之意。宜令有司立法禁之。”[4]3576同样以“惠养万物”为说辞表达其好生仁德。南宋绍兴年间,朝臣在奏疏中提及民间以玳瑁、鹿胎制造饰品,“残二物之命,以为一冠之饰,其用至危,其害甚酷”,言辞恳切充满仁善之意,建议严令禁止民众贩卖和制造以这些动物为原料的饰品。对此,宋高宗表现出了深切的关注和高度的认同,诏令“从之”[17]8390。宋高宗本人亦曾对辅臣训示道:“金翠为妇人服饰,不惟靡货害物,而侈靡之习,实关风化。”[4]3579诸如以上说法在宋朝历代帝王下发的禁捕诏令中屡见不鲜。

事实上,任何由君主做出的行为,都或多或少地有一种神圣的性质。实践的层面和宗教的层面从来都不是那么泾渭分明的[42]。宋代帝王秉持以善为本的基本理念,频繁发布禁捕诏令,遏制社会时尚风潮奢靡无节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动物,既顺应了佛教积德行善的教化思想,也符合宋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可谓一举两得。

结 语

以宋代女性动物制品头饰为考察重心,又可见当时社会出现的一些新变化。南宋时期在杭州城里的街市上,万物所聚,诸行百市“自和宁门杈子外至观桥下,无一家不买卖者,行分最多”。其中最属官巷花作闻名,其间“所聚奇异飞鸾走凤,七宝珠翠,首饰花朵,冠梳及锦绣罗帛,销金衣裙,描画领抹,极其工巧,前所罕有者悉皆有之”[20]115。包括冠梳首饰等女性头饰在内的一应商品应有尽有,制作技艺极其工巧,样式更是推陈出新。这一方面说明宋代女性注重对于自身的修饰,大胆追求新颖独特的妆饰风格,是美与时尚的一种体现;另外一方面也反映出宋代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在雄厚的物质财富和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刺激之下,女性的妆饰也随之日新月异,常变常新。

宋代女性妆饰求新尚奇,时尚潮流推陈出新,这就导致服饰逾越等级现象不可避免。与此同时,宋代国家针对女性妆饰的限制诏令屡屡颁布,但是效果并不理想。这一切足以证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阶层之间变动加速,阶层之分已日渐模糊[43],也是导致此类限制禁令大打折扣的重要原因。从商品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当时制度上的种种限制已经宽松,居民的生活已经颇为自由、放纵,百姓们过着享乐的日子。这些现象的发生,是由于宋代都市人口的增加,交通商业的繁盛,居民财富的增加以及居民种种欲望强烈起来的缘故[44]。换而言之,以女性头饰为典型代表的时尚潮流从来不会在种种限制中止步,反而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于美的追求越来越“放肆”,这也就很好地诠释了时尚的特殊性。

此外,宋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繁盛,中国古代社会传统的重农抑商观念日渐受到挑战,民众逐利思想潜滋暗长,食利阶层随之而兴起,“小有所赢,逐利之心遂固”[23]670。在利益的驱使之下,铤而走险者不在少数,社会乱象横生,对于其中的利害关系宋朝统治者洞若观火。有宋一朝官方对广大民众捕获鹿胎、翠羽等行为屡下禁令,不仅仅在于宣扬惠养万物的仁爱之心,借此树立国家好生为德的价值理念,更在于整顿民风民俗,避免民众出现诸如“竞刳胎而是取,曾走险之莫逃”等铤而走险的行为。政令之下,引导民众安于现状,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这一点从宋代官方“特申明诏,仍立严科,绝其尚异之求,一此好生之德”[29]737之类的诏令中就有着非常明显的体现。

注释

①刘秋根、任欢欢:《宋代女性时尚消费》,《河北学刊》2011年第3期;许静:《宋代女性头饰设计研究》,苏州大学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董孟雅:《宋代女性婚嫁妆饰时尚研究》,安徽财经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②咸平二年、景祐三年、大观元年、绍兴五年、绍兴九年、绍兴十年、绍兴二十七年、隆兴元年、嘉泰元年、嘉定八年、咸淳五年、咸淳六年、咸淳八年,朝廷均颁布有翠羽禁令。参见《宋朝事实》卷十三、《宋季三朝政要》卷四、《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三五、《宋史》卷二十、二十八、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六等相关记载。③王惠莹:《北宋女性便冠研究》,北京服装学院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王旭、郭声波:《鹿胎消费与宋人的环保意识》,《中国农史》2016年第1期;王雪莉:《宋代服饰制度研究》,杭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以上学者都认为“鹿胎”冠子所指鹿胎是尚在妊娠阶段的幼鹿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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