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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金融:中小企业缓解融资约束的法律对策

2023-09-21于之婷

绥化学院学报 2023年8期
关键词:约束融资监管

于之婷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吉首 416000)

共享金融是大众参与的金融活动,供需主体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金融资源与服务的直接交易和融通,实现金融资源公平地、信息对称地、高效率低成本地流动与配置,以此化解经济发展过程中各主体的融资约束、资源错配和金融脆弱性等问题,引导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让全社会公众公平地享受金融服务和金融福利。共享金融的本质是对线下资源进行整合从而在平台上实现工序直接交易的金融建议模式,可以实现供需双方的直接沟通,实现“普惠金融”,各级企业广泛参与。共享金融能够改变传统金融模式下“供给方、金融机构、需求方”的三者结构,调整为“供给方、共享金融平台、需求方”的新结构,实现去中介化和再中介化。除此之外,共享金融还能够补足传统金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融资风险过高等问题。在传统金融模式下,中小企业正因信息不对称、风险过高,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提供融资帮扶。共享金融的面世打破传统金融模式,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的直接对接,助力中小企业缓解融资约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市场健康运营。未来的共享金融将会给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带来更多深刻改变,全方位地引领时代的发展,成为金融发展的主流。

作为新兴融资机制,在现行的融资监管体制下,很难被有效监管,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本就存在法律制度缺失、不足等问题。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共享金融缓解融资压力、疏通自身的融资渠道,共享金融的相关法律问题厘清、中小企业融资本身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及法律对策是本文重点讨论的内容。

一、共享金融如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

(一)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现状。中小企业融资来源现在一般有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两种。中小企业因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不青睐、信息不对称、信用不达标、无合适担保等原因导致融资受到约束。

1.内源融资约束。企业的内源融资即为企业依靠原始积累得来的内部资金作为现在的投资基金,包括股东收入、企业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资金等。因中小企业获得外源融资难度较大,所以被迫依靠内源融资。但中小企业内部本身资金不足,经营困难,同时还要依靠内部资金进行融资,内源融资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并不能满足资金需求,导致中小企业存续难上加难。在传统金融模式下,中小企业不得不依靠内源融资不良性的融资现状,制约了中小企业发展。

2.外源融资约束。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是指利用其他经济体的可用闲置资金注入,包括以下两种。

(1)直接融资。企业直接融资是指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进行资金融通,通常包括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券吸纳资金等方式。如果是大型企业通过此种方式融资,是可募集到大量资金,解决资金缺口压力。但是股票和债券市场的融资门槛高、风险较大,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不足,让投资者很难得知中小企业相关信息,投资者不敢贸然投资。且投资者买卖股票债券是为投资收益,并非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充实其发展资金。在上述的多种原因作用下,中小企业想通过直接融资进行资金缺口的缓解难度较大。

(2)间接融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为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等,但是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需要企业自行提供相关的抵押物进行担保,中小企业厂房、机器等资产在进行担保估价时没有优势,所能提供的担保价值与其所需资金之间差距较大,且中小企业资金需要有短小频急的特点。所以国家即便是要求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的投入,但是因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自身资金业务安全方面考虑,使得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不畅。

(二)共享金融运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共享金融的出现打破了传统金融模式,实现了去中介化使供需双方进行直接对接,可不依靠金融机构作为中介,助力中小企业缓解融资约束。

1.低成本配置机制构建使得共享金融去中介化,降低融资成本。共享金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互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区块链技术等是共享金融发展的关键,征信系统、担保系统等建设提供了支撑,提高了金融工具的即时性、安全性与个性化。闲置资金较多的企业、金融机构、公共部门等社会主体的加入,为共享金融提供了大量金融资源,充沛的金融资源开始进入平台的资金池。共享金融将进入到资金池的金融资源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进行分类、整合、打包,以满足不同客户的定制化需求,做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运用。独立的金融项目打包完成后进入资金流转交易过程,交易方式分为纯平台交易和债权转让交易两类。纯平台交易和债权转让交易的不同点主要在于平台是否将资金进行资产证券化。两种交易方式均能使得金融中介机构不再参与到金融交易中,金融交易模式彻底变为“供给方、共享金融平台、需求方”,实现去中介化[2](P9)。

传统金融模式下金融中介掌握着金融资源的分配权和定价权,中小企业只能被动接受金融中介提出的融资要求,正是这些要求加重了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成本。共享金融能够彻底改变三方交易模式,使得金融中介机构退出交易环节,实现去中介化,最终金融中介机构被配置机构中的共享金融平台所替代。共享金融平台依托大数据等计算机技术,成为直接连接供需双方的平台工具。共享金融环境下,低成本配置机制为融资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小企业可不再依托于金融中介获取资金,大大降低融资成本。

2.信用评估机制构建使得共享金融去信息化,缓解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相关信息披露,同时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选择趋利避害不公示企业内部信息是正常现象,所以多数中小企业会主动隐瞒重要信息,使得中小企业的财务、经营等影响融资的重大信息与银行并不流通,造成了银行的不信任。在实际运行中,金融机构多数情况并不会将款项贷给内部经营管理信息不透明的中小企业,即使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为降低风险也会增大贷款利率。共享金融机制重视信用评估机制的建设,联合多方平台进行信息整合实现去信任化,能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共享金融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平台连接多种数据共享,将线上线下数据进行整合,构建出信用数字库。信用评估机制运用相关数据库可以加强融资双方的信息互通,能够缓解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融资约束现状,为融资的顺利进行提供帮助。

3.担保机制构建使得共享金融去长尾化,缓解融资风险。担保机制作为共享金融模式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为低成本配置机制的落实提供了辅助作用。我国担保机构虽较多,但服务费用高,且风险分担不均衡,任何机构都不愿意主动承担信用风险,担保行业无法将服务拓展到中小企业。共享金融的担保机制在企业联保基础上发展而来,以互联网平台为服务载体,征信体系为数据依托,企业联合体、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为参与主体。共享金融的担保机制以共享金融平台为基础,担保方式可以分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和“中小企业担保联合体”两类。第一类是大型担保公司与保险公司在线上形成合作为平台上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第二类的联合体一般由三个或三个以上企业构成,然后在平台的帮助下成立保证金资金池。每个企业只用缴纳一点保证金在资金池内,不需要提供大量的抵押物和办理繁琐的手续。正是这样联保模式的建立,中小企业可以省去大量的中介费用,降低了融资成本[2](P9)。

二、共享金融视角下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立法层级有待提高。

1.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有待建立完善。现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中小企业的作用被国家所重视,所以国家先后出台很多法律政策用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文件效力层级过低。2003年,我国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障提升到了“法”的层级。2017年,《中小企业促进法》被修订,但该法主要是原则性条款很难直接适用,尤其是共享金融视角下缓解小企业融资约束时,使得共享金融及其平台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很多新问题。所以现在我国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立法是并不完善的,落后于市场需求和共享金融新形势带来的新问题,不能很好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问题。现阶段,我国应该加强针对性立法工作,针对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将会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共享金融视角下将会面临的新问题,如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进入共享金融给平台的条件等,在完善立法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到共享金融及其平台会给中小企业带来的根本性改变。

2.中小企业融资公平需要金融法律制度保障。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但是这两部法律在对中小企业融资保障方面其实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尤其是在共享金融视角下去审视中小企业融资约束问题,很多条款和背后理念是无法对现在的经济形式和相关问题进行调整的。正如上述所言,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制约发展的难题,现共享金融及其平台可以破除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中小企业想利用共享金融解决融资问题就一定要完善法律,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帮助中小企业打通融资渠道。共享金融和其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其实对中小企业的要求是在不断提高的,在专门中小企业融资法律立法上,应该注重对中小企业主体特殊规定,如融资过程的进场标准和相关标准等。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不健全。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规范不完善。在传统金融模式下,通过银行获取所需贷款是我国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融资过程中的担保问题需要通过相关的法规和规章调整。共享金融视角下,担保机制的构建同样是重要一环。现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行为的法律关系本就十分复杂,融资担保的相关法律却分散不成体系,这样的零散法律体系是不能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法律保障的。待共享金融替代传统金融模式后,现在的担保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巨大改变,担保模式也与现在不同。现在的融资担保法律不仅不能满足传统金融模式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更不能满足在共享金融替代传统金融后,新担保法律关系和新模式下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需求。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方面法律法规。

2.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担保行业素以高风险和高收益为其特性,如果要对目前我国的融资担保体系进行阶段划分定性,那毫无疑问是初级阶段,没有形成有效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在融资担保机制建立后,共享金融能够降低融资过程中不确定风险,但是现在所有的相关担保法律和担保机制不足以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保驾护航,应当搭建新融资平台,促进中小企业经营发展。

(三)对共享金融监管的空白与缺位。共享金融目前在我国和国际社会上都属于新兴事物,它的发展还处在不断摸索的阶段,现在并没有相应妥善审慎监管体系。虽然现在有一定的监管政策出台,意图对共享金融进行基础监管,但是现有监管政策都是依托于旧监管体系而建立。金融监管模式要根据金融经营模式来制定,两者要做到配套发展。我国的金融经营模式经过长时间的摸索发展,现正在寻求向着混业经营模式发展。金融经营模式在发展变动,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不能一成不变,已经落后于现在的社会金融发展现状,这种分业金融监管体系现在也在摸索向混业监管模式改进。按照传统金融功能理论,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是互补的关系,同时不同金融子行业之前虽然出现融合倾向,但并未出现大规模混业的趋势,互联网信息技术正潜移默化地改变这一格局。

我国共享金融现在涉及业务类型广泛,普遍具有跨行业、跨机构、跨业务及业务价差性强的特点,使得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不能进行泾渭分明地划分,而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进行混业经营金融模式。这种新金融模式的发展,自然使得现阶段分业监管模式不适应于金融发展现状,会出现监管缺位、监管真空的问题,从业者可能会投机取巧,损害他人权益。

中小企业融资过程本身就存在上述法律问题,即中小企业融资立法层级较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不健全,共享金融及共享金融平台的监管缺失会对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不利。共享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实践经验较少,更不必说专门定点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约束,所以应当先对共享金融进行合理、有效、审慎监管,有了有效的监管,才能对具体问题中的法律不足与缺位进行分析与补足。共享金融相关立法相对滞后,难以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传统监管主体的监管立场不适应共享金融业态,对共享金融的监管力度难以准确把握,共享金融监管的范围界定困难。

三、共享金融视角下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法律规制完善路径

(一)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立法、提升法律效力。

1.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立法。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两方面的力量共同工作。一方面,需要政府大力支持,扶助科技研发,在进行科技研发的过程中,势必需要资金投入和人才参与,所以另一方面,针对这种情况就更需要强有力的相关立法进行法律保障、创新监管。相关法律制定完善要考虑中小企业现实面临的问题,考虑中小企业未来前景,考虑中小企业多样创新、灵活发展等优势。同样,在共享金融的视角下,摸索从共享经济走向共享金融过程中,中小企业利用共享金融的新优势,依托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同时要针对共享金融为中小企业可能带来的新特点、新问题进行立法。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大数据资源共享融资、财税问题等法律保障性条款。可以对《中小企业促进法》完善,针对新问题、新情况进行针对性解决。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法治建设,推进针对新情况的立法,用制度支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问题,实现中小企业在法治市场下的金融高速发展。

2.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效力。政府和相关部门相继制定了各种法规意图缓解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就现在而言并没有太好的效果,有以下原因:一是在相比于国内市场的大型企业来讲,中小企业处于弱势地位。现在所制定出来的法律更多为基本原则性条款,关于切实可行的扶持条款制定有所不足。二是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相关专门法律较少,现有的一些法律文件都具有层级较低、强制力不足的问题,使得政府与社会想要对中小企业进行帮扶有时有心无力、因为没有明确帮扶的相关法律作为依据,所以无法有效帮助。现在,运用共享金融缓解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共享金融发挥有效作用的同时,一定会出现更多法律的空白以及低效问题。只有积极提升相关立法层级和法效力,才能打通中小企业的融资法律渠道,才能真正助力中小企业破除融资约束。

(二)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体系,营造中小企业融资的良好法治环境。

1.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如上所述,中小企业的融资难,是因为融资通常需要中小企业提供抵押物等获取融资,但是中小企业很难提供金融机构满意的抵押物。当前,我国的融资担保法律体系并不健全,也没有体系化的法律规范担保机构和担保行业,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就更是缺乏法律保障,更不要提共享金融视角下担保机制构建的相关法律问题。共享金融平台是共享金融的担保机制的基础,此种担保机制在企业联保基础上发展而来,以互联网平台为服务载体。有两种担保方式,“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和“中小企业担保联合体”,应当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进行不同方式下的法律适用,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低成本融资。国家应当对融资担保问题进行相关法律制定,监管明确,推动融资担保业务立法完善。

2.构建完善的融资担保平台体系。在受新冠疫情影响颇深的当下,中小企业的发展更为艰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问题[1],本就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长期任务,在特殊的现在显得更为重要。中小企业只有顺利获得资金注入,才能继续发展。共享金融依托共享平台积极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做出贡献。在此种情况下,国家需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在共享金融视角下,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收集和利用平台,共享平台[2],数据平台,助力共享金融积极发挥作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强心剂,提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原动力。

(三)共享金融监管完善。共享金融作为近些年互联网科技发展的新生产物,共享金融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问题上的作用实现设想是美好的,但是因为缺乏相关实践经验,还不知道是利大还是弊大。同时一方面进行法律制定,积极保障共享金融及其机制平台发挥作用。但是不能滥用制度保护,共享金融也需要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要确立以专门主体为监管主体,同时也要注重监管,使保障与监管并行。可以构建政府监管和平台企业监管的双重监管体制,以探索出共享金融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问题上最好的发展方向。

1.加快共享金融监管立法。共享金融的交易模式产生了新社会关系,如何防范风险及对共享金融进行监管是现在的当务之急。应当加快共享金融立法,可以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制定现状测定共享金融的法律法。要提高法律文件制定决策中的前瞻性。经济领域内的立法通常是落后于经济现状,因为经济社会发展过快,新的社会关系和经济风险蕴藏其中,在立法时如果仅仅是对于现状进行立法,那么在颁布施行之后势必是要落后于经济发展现状的。所以要在法律文件制定过程中从现状出发且合理分析,提前考虑发展趋势。中小企业利用共享金融缓解融资约束,畅通融资渠道,就需要对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预测,力图对中小企业实现合理保护。

2.尽快确定监管体系。共享金融融合了大数据等高新技术,突破了现有的主流金融经营模式即分业经营,但是监管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混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因为立法很难跟进层出不穷的经济社会现状,所以对于监管权力、监管体系的合理构建就至关重要。在立法调整不及时情况下,具体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现状进行行业规则发布,为之后立法的修进做了良好基础。P2P是共享金融的模式之一,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从主体层面明确规定P2P行业由银监会进行监管,但是相应的具体监管措施并未发布。2018年,银监会和保监会合成的银保监会成立,这是我国对于经济走向混业经营现状的混业监管的探索,但是也只限于银行业和保险业,是很难对包含多种多样经营模式的共享金融进行完善监管。所以若想对共享金融进行妥善监管,就必须要摸索出完善的监管体系,要根据共享金融市场建立协调分业和混业的创新监管模式,制定跨区域、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不同监管机构可加强联动统一监管。

3.构建共享金融运行全程的法律风险培训机制。共享金融此种金融新业态会给金融现状带来翻天覆地的改变,在共享金融及其平台的运行过程中,注重法律风险的培训机制构建。金融具有高风险性,风险与收益并存,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进行风险规制。但是金融风险同样也具有相应的隐蔽性,所以需要给业界工作人员与投资者进行重组的法律风险培训,争取将不定风险降至最低。

结语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对中小企业而言欲获得外源融资是十分困难的,最后只能被迫寻求内源融资,形成不良的融资模式,对中小企业自身资源形成内耗。在长时间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现象破除的过程中,共享金融作为金融新业态出现,在高速发展过程中,基于共享金融的本质以及作用方式、共享金融的融资优势、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现状与产生原因等多方面的分析,可推断出,共享金融能够助力中小企业缓解融资约束。

虽然共享金融能够帮助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但是中小企业在长期探索如何破除融资约束的过程中,本身就存在许多问题。中小企业在过去融资的过程中就存在如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立法不够完善、层级较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也不够健全等问题。在共享金融视角下对于中小企业缓解融资约束进行研究,要先确保中小企业融资本身的法律制度保障完善,再去讨论共享金融带来的新法律问题。所以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立法本身不完善、层级过低等要进行法律层面的制度修正,然后再谈论对于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监管,弥补共享金融监管的空白与缺位,力求为中小企业缓解融资约束的探索形成支持,寻求法律对策,帮助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突破被迫内源融资的恶性循环,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使得中小企业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出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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