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及实现
2023-09-21白杨
理论观察 2023年6期
白杨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规定可携带权,本文围绕权利的构造及实现展开。首先对可携带权的性质、内容进行讨论,认为该权利是以保护个人利益为核心兼具财产属性的新型权利,并对该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展开论述。可携带权权利实现的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迁移数据的范围和权属,划清责任主体的义务边界,制定标准化的流通规则,更要对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进行限制,以促进数据流通、驱动数字经济发展。
关键词:可携带权;数据流通;个人数据;数字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3)06 — 0108 — 06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要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加快建设数字经济,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变革。国家和地方创新探索数字经济的发展模式,数字经济秩序呈现野蛮性生长的状态,如何重建数字时代的经济秩序,特别是如何保护数字市场中信息提供者的数字权益成为重中之重。2021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成为数字社会治理的力工具。该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第45条第3款引入了个人信息可携带权(本文不区分数据与个人信息、数据可携带权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意思,两者等同使用),即“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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