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探析

2023-08-19王佳颖米艳磊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3年19期
关键词:非营利共同富裕慈善

□文/王佳颖 米艳磊

(西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西藏·拉萨)

[提要] 第三次分配是实现我国共同富裕伟大目标的重要手段,多元主体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参与者,广泛积极加入第三次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

2021 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提出研究推动促进共同富裕的问题,在构建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本制度安排基础上,带领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扎实迈进,第三次分配由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被国家社会置于重要的战略地位。

一、第三次分配的内涵

第三次分配是由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厉以宁首次提出的。他在1991 年发表的《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中首次提出了“影响收入分配的三种力量”,即道德力量是超出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的力量之外的第三种可以影响收入分配的力量,他认为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体自主自愿参与的财富流动。随后厉以宁又在其所著的《文化经济学》一书中再次详细地论述了第三次分配的内涵及其相关问题。社会收入分配同样有一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之分,收入的第一次分配是指市场调节下的收入分配,社会收入的第二次分配是政府主持下的收入再分配,然而社会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并未到此为止,个人有可能把自己的可支配收入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用于捐赠,用于对个人指定对象的赠予,这就是收入的第三次分配。

二、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背景及意义

(一)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背景。1978 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布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国民总收入(GNI)从1978 年的3,678.7 亿元上升到如今的101 万亿元左右,这意味着国民经济和人均收入均得到了巨大的提升,人民的生活日益美好,中国也成为了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经济体。但是,随着经济的巨大飞跃以及国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如人口收入不均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却越来越突显,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主要问题。国家为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实行了许多相关政策,如“三减免”“三补贴”,但就其实施效果而言,这些政策在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有限,不能很好解决收入不平衡等社会问题,因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多元主体作为参与我国第三次分配的主力军,对于改善我国人均收入不合理、合理分配社会财富、推动共同富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意义

1、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第三次分配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其有效的推进必然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路径。就如何推进第三次分配而言,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必不可少。就其参与者而言,第三次分配不仅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也需要政府的参与,在政府、非营利组织以及个人的合作之下,发挥三者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作用,从而建立起强大的合作治理网络,从而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合作的基础上,有力推动共同富裕的实现。

2、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合理分配社会财富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也是第三次分配的最终结果。由于个人所处的社会地位及其职业会制约个人获得社会财富的数量,并且比起国家的最低生活标准来说,有些人是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因此一些拥有更多财富的社会主体就可以通过第三次分配的手段,将自己一部分收入通过捐赠的方式分配给那些相对贫困或者有需要的人,用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进而使人民走向普遍的小康和富裕。

3、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是人民拥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现实体现。第三次分配是社会公众在合理合法纳税后得到可支配收入后,出于自愿、爱心以及社会责任感而做出的捐赠,这些捐赠是出于道德力量效应的体现。该捐赠有实名和不实名之分,但二者都是在道德力量感召下或激励下的捐献,捐献的数目有多有少,但这不改变第三次分配的性质,所有的这类捐献都是受道德力量的影响而自发、自觉的行为,是个人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一种体现。

三、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困境

虽然国家大力宣扬和鼓励人民参与第三次分配,但是我国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现状不容乐观。社会中缺少人人慈善的氛围,普通群众认为这是富人应该做的事,同时非营利组织存在公信力不足和管理混乱的问题,并且政府出台的政策也无法很好地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这就导致了参与效果的不理想。从合作治理角度分析,面临的困境主要有:

(一)缺少合作治理模式。在我国,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治理模式仍旧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共同治理,这种模式虽然减少了在参与过程中发生的如信任危机、作用效果不直接等问题,但是就其本质而言,该模式仍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首先,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捐款审批程序较为复杂,这会导致获得捐赠机会的错失,同时也会导致因审批失败让前期工作已完成的捐赠活动付之东流,进而导致沉淀成本的产生,造成无法挽回的财物损失。其次,国家对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管理模式较为混乱,呈现出政府越位和缺位的现状。在我国,政府为合法获得社会的捐赠和慈善资源,会从政府内部分化出非营利组织,因此政府在这些非营利组织中有绝对的话语权,这就会导致政府管理的越位,而一些由民间发起的草根非营利组织,政府却对其管理不闻不问,这就导致了政府的缺位,并且社会大众也很少有机会参与到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当中,这在管理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弊端。

(二)缺少合作监督机制。目前,我国政府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监督者,而作为第三次分配主要参与者的非营利组织以及个人的监督权力却被忽视。首先,政府监督权力过大,非营利组织和个人很少或者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如慈善超市,该超市的主要监督单位是民政局、慈善协会、其他渠道、街道办公室或居委会,其所占比例分别为52.78%、22.22%、13.89%、8.33%和2.78%,其中民政局和街道办公室都是由政府所管辖,因此政府监督所占的比例就高达61.11%,而以慈善协会和居委会为代表的非营利组织却只占25%。由此可见,在我国监督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仍然是政府,而捐赠者和捐赠组织在第三次分配过程中所发挥的监督作用依旧较小。其次,全民捐却没有全民管,我国的慈善事业仍然是由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红十字会进行垄断经营,并由政府进行非公开监督,非营利组织和个人处于只管捐不管管的状态,因此在多元主体合作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监督机制仍旧是缺少的。

(三)缺少合作伙伴关系。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各个领域被分割成几个不同的领域,有依靠国家强制力的政府、有依靠其具有志愿性的非营利部门、受市场调控的商业部门以及个人,因而在此基础上,被分割成四个不同领域的部门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就变得不那么密切,进而导致在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过程中,政府、非营利组织以及个人之间出现了身份不对等、无平等话语权,无法进行平等的沟通、谈判、协商,更无法共谋发展的情况。由此可见,我国的政府、非营利组织、商业部门以及个人间尚未形成共同参与、共同出力、协调融合、沟通共识的合作伙伴关系,大力推行的第三次分配也依旧是在政府的主导之下,而第三次分配中占主体地位的非营利组织和个人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多元主体间缺少合作,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过程中的合作伙伴关系还有待加强。

(四)缺少信任机制。合作治理是建立在治理主体的高度信任基础上的,而信任的基础又是建立在合作伙伴关系上。就目前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过程来看,合作伙伴关系仍是处于有待加强甚至是缺乏的状态,因此也就缺乏信任机制。在过去这些年中,中国的企业和居民个人在参与第三次分配时所表现出的依旧是对非营利组织具有强烈的不信任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担心自己捐赠的货币和财物被用于不该用的地方或项目,甚至被贪污强占。这些关于慈善黑幕的新闻在媒体上频繁曝光,必然会打击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信心,伤害社会公众的感情以及多元主体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导致我国第三次分配事业的推进困难,从而不利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四、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实践路径

(一)完善合作治理模式。建立共治和自治相结合的合作网络治理模式是解决我国合作治理模式缺失的绝佳对策。首先,坚持自治与共治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个人、非营利组织、政府三者之间建立合作网络治理模式,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自治基础上加入个人以及政府的共同治理,由政府所管辖的非营利组织通过自治和共治相结合的方式,在自身掌握其一部分的治理权力的基础上也需要加入捐赠者以及捐赠组织的共同治理。其次,在参与第三次分配的过程中,多元主体也可通过信息公开、政策设计安排、共同参与、共同出力等一系列途径,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强大社会合作治理网络。在这种模式下,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以非营利组织为代表的第三部门以及以个人为主体的社会志愿群体,都应该始终围绕着推动第三次分配发展的目标,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合作治理网络模式中的独特优势,从而有力推动第三次分配的进行。

(二)完善合作监督机制。多元主体必须要具备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公民认可度,才能够生存、发展、壮大,才能够在第三次分配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才能履行其神圣的职责。要提高多元主体间的公信力,就要加强对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监督管理,使其能够按照捐赠者的愿意,善款善用。对多元主体的监督可以从三个方面出发:一是政府的监督。政府可以通过司法监督、行政监督以及立法监督来监督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过程,其中司法监督可以通过慈善立法、规范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行为等手段监督多元主体;行政监督的主体为政府,因此可以在政府中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政府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行使监督权力;立法监督通过将关于慈善的法律制度进行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并且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以此规范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行为的监督方式。二是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内部监督。非营利组织内部可以建立专门的监事会和监察委员会等监督机构,监督机构的成员可以从捐赠者、政府人员以及非营利组织内部成员中进行民主选举组成,监督机构负责对慈善捐赠资金的募集、使用、管理等各方面进行监督,并且向社会外界说明善款的使用情况和公布审计结果。三是个人的监督。个人通过媒体曝光等方式,作为第三方来监督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过程中的捐款的使用和分配情况;个人也可以通过口头或写检举信等方式向非营利组织和政府提出要求、建议、批评以及对某些工作人员提出申诉、控诉、检举等,以此发挥个人在参与第三次分配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政府、非营利组织以及个人要在发挥其各自监督优势的基础上,相互合作、相互促进,建立合作监督机制,进而有力推动第三次分配的发展。

(三)完善合作伙伴关系。合作伙伴关系是政府、非营利组织以及个人之间达成的最高层次的合作,它是指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起的共同使用公共权力、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参与、共同出力的伙伴关系。首先,政府拥有国家合法的强制力,可以通过完善税收等政策鼓励更多的多元主体参与,同时政府可利用其号召力将其他多元主体召集起来,共同商讨合作事宜,进而出台相关合作条例,赋予多元主体间的平等权力,促进合作关系的建立。其次,非营利组织拥有许多独特的渠道来筹措慈善资金,可以通过建立网络合作平台,公布这些筹措资金的渠道及其捐款去向,并且在使用善款时与政府以及捐款者以合作伙伴的关系共同商讨如何使用,通过投票、竞选等方式共同参与到善款的使用过程中。最后,个人可以通过宣传和捐献等方式以身作则号召他人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与政府以及非营利组织携手共同构建合作伙伴关系。因此,在第三次分配过程中,应该积极发挥政府、非营利组织以及个人的优势,并且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依托政府的强制力,建立相关政策法规,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多元主体间形成共商共建共享的伙伴关系,进而形成合作共治网络体系,在政府、非营利组织以及个人参与第三次分配并进行合作治理的过程中,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四)完善信任机制。信任是合作的基础,没有信任就谈不上合作。多元主体在参与第三次分配的过程中必须要建立信任关系,建立良好的信任机制。想要推进多元主体间合作的建立就需要营造良好的信任氛围,增加多元主体的责任感,以此构建信任机制。首先,政府可以下放权力,将部分权力下放到民间的非营利组织,以此来发展民间非政府的慈善力量,让这些组织能够在一些力所能及的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提升其民间知名度和公信力。一方面既可以增强社会各界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认同感;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如中国红十字会等这种由政府主管的非营利组织分忧,减轻其承受的压力,同时也为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提供又一条新的途径。其次,民间的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合法、透明、问责的财务公开手段获得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认可和信赖,在获得社会各界的捐赠的同时,非营利组织、个人以及政府也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投入到社会公益事业当中,这不仅能够达到慈善的目的,而且更有利于多元主体间的合作以及信任机制的构建。最后,新闻媒体应利用其独特的优势,在对新闻进行播报时弘扬正面的关于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的新闻,从而在全社会树立非营利组织、政府以及个人诚信的形象,并且倡导多元主体间信任机制的建立,以此让多元主体更多地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去,为社会信任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以及第三次分配的推进做出贡献。

综上,在新的时代,第三次分配是社会分配制度的有力补充,是合理分配社会财富的合理手段,是社会公众拥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途径。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力军,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尤为重要。在合作治理的视角下,多元主体间需要以平等合作的方式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需要用合作治理的模式加以管理。只有合作治理才能够改变政府在第三次分配中呈现的一家独大的趋势,才能发挥非营利组织以及个人在第三次分配过程中的优势,以达到第三次分配最理想的效果,为第三次分配的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猜你喜欢

非营利共同富裕慈善
Palabras claves de China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金湖:美丽生金,让共同富裕看得见摸得着
慈善义卖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非营利”是一大进步
慈善组织相关知识问答
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和终止
台湾城市更新中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及其启示
“营利性与非营利”不能再混沌下去
俄罗斯修订《非营利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