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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及对策

2023-08-16王崇香

乡村科技 2023年4期
关键词:莒县金融机构贷款

王崇香

莒县农业农村局,山东 莒县 276500

0 引言

近年来,山东省莒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乡村振兴大局,加大财政资金和金融支持力度,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激活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影响其健康稳定发展。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乡村振兴,莒县必须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

1 莒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融资现状

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县、乡镇两级党委、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初步构建起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截至2022 年底,莒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到3 527 家。其中,农业龙头企业7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2 251 家,家庭农场1 004 家,种植大户198 家。莒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农户超过18万户,带动农户增收总额超10亿元。

1.1.1 实施政府推动,优化发展环境。莒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工作,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列入政府工作报告,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评价考核指标,并将其作为年度农村改革重点任务来抓。莒县建立了辅导员队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建设与发展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1.1.2 强化政策支持,推动高质量发展。莒县积极落实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从项目安排、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用地用电、人才培养等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政策倾斜。2020 年以来,莒县积极争取承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等,争取财政资金500多万元,支持60家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信息化生产能力。

1.1.3 抓好示范引领,提升整体发展水平。莒县每年组织开展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示范主体评定工作。截至2022 年底,莒县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01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13家,省级示范社37家,市级示范社65 家,县级示范社86 家;县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149 家,其中省级示范场14 家,市级示范场87 家,县级示范场48家;县级以上农业生产性服务示范组织22家,其中省级示范服务组织3家,市级示范服务组织10家,县级示范服务组织9 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1.2 莒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

莒县立足乡村振兴大局,持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资金和金融支持力度,不断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

1.2.1 强化财政政策引导。2018年,莒县县委、县政府出台了《莒县乡村产业振兴扶持办法》,规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生产规模、开展农产品深加工、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等内容进行财政奖补。截至2022年底,莒县累计发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奖补资金4 471.18 万元。莒县农业农村局积极争取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等。自2019 年以来,莒县共争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支持项目资金2 200多万元,支持125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1.2.2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莒县各金融信贷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先后推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鲁担惠农贷”“齐鲁富民贷”“强村贷”等政策性贷款产品,拓宽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截至2022 年底,莒县累计发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18 410.330 万元,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2 386万元,“鲁担惠农贷”12.54亿元,“齐鲁富民贷”7 000 多万元,“强村贷”500 万元;建立银企对接制度,先后召开银农对接活动10 余次,向银行金融机构推送有金融服务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00余家。

1.2.3 鼓励工商资本下乡。近年来,莒县抓住被纳入“全省财金融合支持乡村振兴相关政策覆盖范围”机遇,创新体制机制,打好“财政+金融”组合拳,引导银行、保险、担保、基金联动联合,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撬动金融资本和工商资本下乡支持乡村振兴战略。截至2022 年底,莒县工商企业利用资金、人才、技术、管理等优势,与237 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吸引43.09 亿元资金进入现代农业,涵盖261个现代农业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达183个,投资总额近16亿元。

2 莒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存在的问题

2.1 信息不对称

当前,莒县涉农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的资产、负债、盈利、风险状况等较为了解。为了迎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只提供对自身有利的信息。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无法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财务报表客观分析其偿贷能力,因此,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放贷更加谨慎,从而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上升。

2.2 抵押担保难

一是缺乏有效抵质押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资产为农村自建房、集体土地、农业机械。金融机构出于安全性考虑,长期以来都偏好保值性较好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放贷。对于农村生产要素抵质押让仍比较困难,资产处置变现更是缺乏有效的交易渠道,银行信贷风险被放大,直接制约了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有效性和可拓展性。二是担保贷款难。政策性担保贷款申请难度较大,商业担保贷款往往担保费用高,增加融资成本,形成了“经营主体贷款难、金融机构难贷款”的两难局面。

2.3 金融服务供求不匹配

一是信贷产品与承贷主体不匹配。目前,莒县金融机构的融资主体以农户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主,大量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刚起步的家庭农场未被纳入金融机构的融资主体范围[1],缺乏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信贷产品与授信政策。二是融资期限与实际需求不匹配[2]。相关数据显示,莒县经营林果种植、畜牧养殖等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周期一般为3~5 年,购买大型农用机械的一次性资金需求期限在3 年以上,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给的资金期限普遍为1~3 年。由此可见,贷款发放期限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周期不匹配[3]。三是农业保险供需不匹配。由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种类多且风险概率大,因此,保险机构推广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较低,且农业保险险种较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不匹配。

2.4 融资渠道狭窄

目前,莒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狭窄,主要通过自筹的方式获取发展资金,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的资金较少。第一,莒县目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银行主要是县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3 类,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服务重心不在农村[4]。第二,莒县目前的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主要是扶优扶强,较少惠及一些新办、规模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5 普惠性金融服务有待进一步优化

一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不够丰富。目前,虽然莒县各金融机构都推出了小额信用贷产品,同时推出了网上贷款等,但产品丰富度还不够,难以有效对接乡村产业发展新需求。二是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不够,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农业保险产品不足,对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散作用有限。

2.6 金融机构服务能力不足

一是商业银行服务网点少。莒县商业银行在农村的服务网点较少,尤其是偏远乡村,服务网点更少。目前,只有农商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莒县20 个乡镇设立了服务网点,农业银行只在3 个乡镇设立了网点,其他商业银行并未在乡镇设立服务网点,绝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享受到优质便利的金融服务。二是其他中小金融机构数量少。莒县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等培育不够。目前,莒县只有少数几家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三是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不强。当前,莒县保险机构服务下沉的能力不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不及时。

2.7 政策性担保贷款手续烦琐

当前,莒县的政策性担保贷款往往手续比较复杂、提供材料较多、流程审批环节多、审批周期较长。例如,莒县刘官庄明众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021 年初向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申请“鲁担惠农贷”300 万元,利率为2.35%。由于农业银行审批较慢、省农担公司审批手续烦琐,加之农忙时节即将到来,而贷款迟迟下不来,该专业合作社只能向县农商银行重新申请,利率为2.65%,并在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和省农担业务人员的帮助协调下,才顺利拿到贷款,利率高了0.3%,增加了融资成本。

3 莒县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对策

3.1 多措并举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3.1.1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莒县可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担保情况、资金实力、经营状况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同时,整合银行、法院、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部门的信用数据,免费提供给金融机构使用,有效破解信息不对称问题[5]。

3.1.2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名单推送机制。莒县农业农村局可会同县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将县级以上认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名单推送给金融机构,帮助其全面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3.1.3 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信息透明度。莒县农业农村局可会同莒县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信息透明度。

3.2 拓宽抵质押物和担保范围

3.2.1 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相关部门要加快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处置变现等配套机制和平台建设,支持活体畜禽、农业设施装备等担保融资业务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滩涂使用权、蔬菜大棚、大型农机具、生物活体、林果苗木、农业知识产权、农业产业链等抵押贷款方式,扩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有效抵质押物范围。

3.2.2 健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莒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及服务网络,拓宽产权交易市场在信息发布、资产评估、流转交易、抵押贷款、鉴证管理等环节的服务功能,解决农村产权抵押物处置难的问题;同时,莒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大力培育和扶持农村产权抵质押专业评估机构,培养专业化人才,建立专业化队伍。

3.2.3 加强“银担”合作。莒县应建立再贷款资金与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精准对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支持“银担”双方开展“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促进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高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莒县财政局牵头建立健全“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和再担保风险补偿、担保机构降费奖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银担”合作模式,完善授信管理、风险防范、业务流程等工作环节。

3.3 创新信贷管理机制和信贷产品

3.3.1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营信贷管理机制。金融机构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承贷主体范围,实施单列信贷计划、单列信贷审批通道、单列绩效考核、单列资金价格和风险权重等专项措施,优先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供给。银行可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订单化生产趋势,根据订单产生的实际资金安排额度和期限,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灵活性。

3.3.2 推出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金融机构要依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差异化的特点,创新信贷产品,积极研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金融产品。对于小额生产经营信贷需求,加大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对于有较大贷款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其项目投资回收期,推出3~5年及10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产品;对于从事粮食生产等重要农产品供给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出超低息或财政贴息的贷款产品;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季节性或临时性大额贷款,适当降低门槛及利率。

3.4 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

3.4.1 引导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莒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引导督促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明确任务金额或放贷比例,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规模,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

3.4.2 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莒县县委、县政府应每年拿出一定的专项财政资金用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同时,莒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努力争取中央、省上级转移支付、专项资金、财政奖补资金等,示范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3.4.3 努力借助资本市场融资。莒县应鼓励支持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三农”专项金融债,支持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银行间债权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同时,莒县要加强多层次领域宣传培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资本市场的认知和能力,支持优质涉农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

3.4.4 探索创新其他融资渠道。一是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农业产业链“链主”作用,积极开展“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等供应链金融服务。二是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为依托,建立资金、土地、技术等要素的融资对接平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找资金、技术、土地、销售资源,为社会资本找土地、投资项目牵线搭桥。

3.5 优化普惠性金融服务

3.5.1 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惠性贷款产品。莒县应强化科技赋能,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探索构建满足各类主体需求的信用评价模式,开发更多的普惠性信贷产品。同时,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授信额度,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效率。

3.5.2 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莒县应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丰富农业保险险种,扩大三大主粮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加快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收入”转变。保险机构要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特点,实施“一揽子”综合保险,积极推进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保险,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5]。稳妥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小额保证保险产品,探索“保险+信贷”试点,提供保险增信服务。

3.6 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能力

3.6.1 下沉服务网点,提高服务能力。莒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在乡村增设服务网点,增加农村金融资源供给,提高服务能力。

3.6.2 加快培育其他中小金融机构。莒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加快培育一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等中小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3.6.3 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保险机构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基层服务网络,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主动下沉服务,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开展农业承保理赔服务。

3.6.4 探索推行“金融管家”制度。莒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组织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骨干力量,组建“金融管家”团队,精准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提高融资服务能力。

3.7 简化政策性担保贷款手续

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手续,改政策性担保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分别到担保公司和银行办理为全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办理,实现“一站式”办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取消要求借款人追加第三方担保的规定,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性担保贷款提供最大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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