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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目标责任制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2023-08-15陈嘉玉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3年19期
关键词:责任制规制专利

□文/陈嘉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提要] 本文以环保目标责任制为例,运用双重差分方法,在IPC 大组层面上研究该机制在微观层面上对绿色创新专利质量的作用。根据企业创新能力、创新形式等进行一系列异质性讨论和稳健性检验。研究发现:环保目标责任制会降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质量,实质审查制度有利于缓解该扭曲效应,企业创新能力强弱不会显著影响该制度与绿色技术质量两者间的关系;相对于合作创新形式,环保目标责任制对单独创新的企业负面冲击更加显著,这种负向效应仅局限在重度污染企业。

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其中,创新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直接动力。由此,为了使绿色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高质量发展,必须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尤其是绿色技术创新质量。但中国绿色技术创新能力低,环境治理过程中重视晚,需要政府找出适当解决方案来激发企业主动加强绿色创新水平。

一、研究综述

环境规制能否诱发绿色技术创新的问题,环境学家和经济学者一直都在研究。一般情况下,严格的环境政策能够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国内学者对于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正向激励关系也展开了研究。廖中举和程华(2014)论证了环境规制越强,越有利于促进绿色技术创新。而Jaffe(1997)指出环境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影响较小。当然,也有学者通过研究环境规制和技术创新两者间的关系得出不显著的结果。当环境规制政策实施力度较低时,技术创新水平很低;随着环境规制强度逐渐转强,企业技术创新行为增加。

对于创新质量,张亭亭(2021)实证分析得出环境处罚强度与重污染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质量成正比例关系。绿色技术创新经常用来衡量R&D 支出,但随着专利数据的透明度越来越高,学者开始利用专利数据来间接替代技术创新指标。本文基于IPC 层面构建实验组和控制组扩展研究。

二、理论假说

环保目标责任制倒逼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原因在于会有一定的激励措施,但对企业进行绿色活动的补偿是来源于制度的行政处罚上限。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企业进行社会活动得到较少的经济补偿,不能弥补活动进行的成本,就会一味局限在短期环保目标的满足,或是搬离企业,或是寻求其他方面的帮助。即使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完成规定的目标会选择一些如补贴等的方式来激励企业完成任务,但当这些激励手段无法弥补企业进行创新活动带来的亏损时,企业会追求短期的绿色创新,进行低水平的战略创新,不会太关注绿色技术创新的质量。因此,本文提出理论假说1:

假说1:环保目标责任制可能会降低企业绿色技术质量

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本身就有能力进行高质量技术活动,因为更严格的环境规制提高绿色创新质量的可能性不大。而创新能力相对较弱的企业受制于自身条件,不足以支撑高质量的创新活动,需要大量资本支持才能开启新的技术创新活动。且实施策略性创新行为的成本相对较小,激励型环境规制(如补贴、税收等)也会较大程度激励开展绿色技术活动,相对提高绿色创新活动的质量。当企业进行单独创新时,创新活动相对自由,只用决定自己的绿色投入和预期自己的收益,自然会在创新活动中主动争取利益最大化。但合作创新因为诸多不确定性增加,对激励行为的反应程度可能不大,或是在合作过程中既定的环保目标,或是因为合作创新双方是利益共同体,对突发的环境规制影响效应不大。因此,本文提出理论假说2:

假说2: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创新能力弱的企业会有正向促进作用;与合作申请形式相比,环境责任制度对单独申请的企业的负面影响更为显著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以OECD 所列示IPC 大组层面2002~2016 年的数据作为样本,原因在于环保目标责任制对绿色专利和非绿色专利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选择该样本区间原因在于:一是最先将绿色环保纳入“五年规划”是在2001 年,由于政策实施具有一定时滞性,所以选择后一年作为样本的起始区间点;二是《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在2016 年开始实施,为了规避该政策以及逐渐上升的环保关注度对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所以选择2016 年作为样本数据的终止区间点。

本文数据来源:(1)专利数据来源于BvD 数据库,主要利用企业绿色发明专利申请数据来研究政策效果;(2)控制变量的选取是OECD所列示的IPC 小组层面。由于IPC 在大组层面和小组层面上对于专利的划分不同,因此在控制分类形式对于绿色技术专利质量的影响下将专利区分成实验组和对照组,属于IPC 大组的作为实验组,剩余样本数据自动归为控制组。

在收集到的原始数据基础上,本文对数据做了以下处理:(1)删除先权号为其他国家(地区)的专利。对于最初申请地位于中国的专利,专利申请时间作为使用优先权号的年份。(2)为更好地检验环保目标责任制对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质量的影响作用,选择IPC 小类和时间效应作为控制变量,排除分类方法对于政策实施的作用。

(二)变量定义

1、绿色技术创新质量的衡量。通过构建专利知识宽度指标衡量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质量,用IPC 专利知识宽度的平均值加总衡量。

1)多用途原则:土地利用变更分析与管理系统应具有多种用途,既要满足土地现状对于信息处理的要求,还要满足土地利用变更对信息处理的要求,同时还要为土地定级、估价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控制组的选择。国际专利分类号的层次结构总共有部、大类、小类、大组和小组五种分类形式。大部分绿色技术创新专利属于IPC 大组层面,因此选取属于环境管理技术的IPC 作为实验组,其他的都归为控制组。

(三)模型设计。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具体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下标i 和t 分别对应IPC 的专利技术类别和年份;Yit表示IPC 大组i 在t 年对应的发明绿色技术创新专利的质量;Treati是虚拟变量,如果IPCi属于绿色技术,则取1,否则取0;Postt为政策实施前后的虚拟变量,因此年份大于等于2006 年该变量取1,否则取0;λi和γt分别为个体固定效应和年份固定效应;εit是误差项。

四、实证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基准模型的回归结果见表1。表1 显示,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treati×postt的系数始终为负且显著。这说明,环保目标责任制实施之后,绿色技术创新质量下降。环保目标责任制实施每增加一年,绿色技术创新质量会下降约3.64%。(表1)

表1 基础回归结果一览表

(二)平行趋势检验。双重差分结果有效还要满足平行趋势检验。由图1 可以发现,2002~2005 年系数估值不显著,在环保目标责任制实施的后五年间,交互项系数均不显著,而自2012 年起,接下来的四年间,交互项显著为负,绿色技术创新质量显著下降,意味着该制度对于绿色技术质量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时滞。2006 年提出的政策一直沿用至今,并逐渐得以完善,形成了一套成熟有效的环境规制体系。因此,本文研究的并不是一个短期时效性的问题,其中的规律和作用机制会为以后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相当大的参考意见,激励企业持续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图1)

图1 平行趋势检验结果图

(三)稳健性检验

2、安慰剂检验。文中被解释变量的数据没有包含优先权号为其他国家(地区)的专利。将优先权号范畴不属于中国本土的专利作为被解释变量,作为安慰剂进行检验,结果不显著,表明通过了安慰剂检验,环保目标责任制显著降低了中国境内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质量。

(四)异质性检验

1、考察创新能力的异质性。为进一步考察企业创新能力强弱的异质性,采用2005 年企业专利申请总量来衡量企业创新能力,结果如表2(1)列、(2)列所示。从回归结果看到,环保目标责任制不显著降低了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质量,不显著提高了创新能力弱的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质量,创新能力强弱不影响两者之间关系。与假说2 预期一致。(表2)

表2 异质性检验结果一览表

2、考察创新活动组织形式的异质性。最后考察单独创新和合作创新这两种活动形式的异质性。设置合作申请和单独申请两种变量,回归结果如表2 所示。可以看到,“问责考核制”显著降低自主创新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专利质量,对合作创新企业的绿色专利质量没有显著影响。这与假说2 预期一致。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环保目标责任制作为外生冲击,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来研究环境规制对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发现将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与环境保护相挂钩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会显著降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质量。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会因为较短期限而对于绿色创新给予一定的激励措施,而企业会因为追求短期达标过分增加绿色专利数量,忽略对于绿色创新活动的持久投入,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绿色技术难题。因此,应该增加绿色技术推广和环保资金投入的考核比重,激励地方政府主动鼓励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持续进行创新活动。同时,完善专利授权管理制度,中国专利知识产权局加大专利审查制度,拒绝低质量绿色技术专利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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