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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互联网平台中个人信息保护独立监督机构的元规制论

2023-08-04刘绍宇

关键词:监督

刘绍宇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 北京 100732)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自此迈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个保法的正式出台不仅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框架的基本形成,而且为世界提供了一份个人信息保护的中国方案。其中不少规定具有显著的独创性和鲜明的本土性,尤其是第58条规定的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的独立机构(以下简称“独立监督机构”),是世界范围内首次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引入了私人规制机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领域一次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创新[1]。

2020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当时的法律文本并不包含关于独立监督机构的内容。直到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首次在第57条规定了独立监督机构: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成立主要由外部人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相关部门和专家建议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加强监督,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即二审稿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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