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地方互动视角下我国科技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与发展研究
2023-08-03陈檄
科技管理研究 2023年12期
陈 檄
(南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南通 226019)
1 研究背景
没有信用监管,就没有科技活动的有序进行。随着互联网时代全面到来,科研诚信问题暴露出影响面广、浸润度深、科研产出效果差等新挑战。据中国科研诚信网数据,仅2022 年1—9 月通报的造假、抄袭等科研失信事件多达259 起,其中第一季度112 起,5 月132 起,9 月15 起[1],数据凿凿,发人深省;加之新技术的革新又带来了旁观者风险、大数据、开放科学、公众参与科学、开放科学、基因编辑等新的挑战,进一步加大了科技信用的风险,科技信用监管迫在眉睫。2022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指出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整体布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
我国科技信用监管实践自2004 年开始起步,以科技部颁布《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建立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决定》)拉开帷幕,经过多部门实践探索,2021 年12 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对科技信用也作了相当篇幅的阐述。作为地方探索,北京、浙江、重庆、江苏、湖北、海南、贵州、青海、新疆等多个省份早在《科技进步法》颁布前就已先后出台了本行政区域科技诚信建设的系列文件,为科技信用监管体系的搭建提供了理论支撑。目前,科技活动领域中诚信建设逐步呈现出制度化、模块化的发展态势,甚至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利用强制力保障科技活动领域的信用监管,这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我国新时代管理水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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