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廉政措施的特点与实效
2023-07-13张全明
人民论坛 2023年12期
关键词:监督
张全明
【关键词】宋代 廉政 反腐肃贪 防贪治贪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贪污腐败是中国历朝历代都难以根除的一个社会毒瘤,两宋亦是如此。但从宋代的廉政制度建设及其实践来看,其反腐肃贪、倡廉兴廉的措施不仅严密、成效显著、特色鲜明,而且具有治贪崇廉、戒贪劝廉的积极意义。
反贪倡廉的严密措施
宋代针对当时贪污受贿、行贿索贿、苞苴馈送、违法经商、搜刮“羡余”等贪腐现象,采取了一系列反贪倡廉的严密措施。
其一,强化法律管制。宋代君臣认为,贪贿不仁、违法不刑等为历代亡国之因;而仁以合众、刑以惩奸,则为治国之道;“自古乱亡之国,必先坏其法制而后乱从之,此势之然也”。打击贪渎,惩治赃污,更要以法律为准绳,“正刑法,则有罪者必诛矣”。因此,建隆四年(963年),宋太祖即令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数月后,《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就制定完成,随即诏行各地,成为宋代反贪倡廉的主要律条,其后历朝多有完善,“严政条以核名实,惩吏奸以明赏罚”。《诫告贪污诏》与《诸仓丐取法》等多类反贪法律颁行,更是不断强化了以法治贪。
其二,严格监察法制。宋代不仅设置了许多监察官吏的机构或专责监察职能的官吏,而且制定了一整套监察各级官吏的措施。宋代中央专门设有御史台和谏院负责监察事务,御史台“掌监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御史甚至可以“风闻”言事,即使纯属捕风捉影,也不承担诬告责任,可算合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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