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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服务业开放对接CPTPP规则研究

2023-06-24谢兰兰张玉静杨娜

全球化 2023年2期
关键词:服务贸易

谢兰兰 张玉静 杨娜

摘要:2021年9月我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CPTPP对各缔约方设置了高标准的服务业开放规则,对我国服务业开放提出新挑战。本文以教育、文化和医疗三个服务业部门为切入点,逐一对标我国开放水平与CPTPP规则差距,探讨对接CPTPP规则,推动教育、文化和医疗服务业开放的举措。教育服务业的差距是市场准入限制高、学历学位互认障碍和对境外消费外汇管制,对接举措包括进一步取消准入限制、扩大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畅通跨境远程教育合作渠道等。文化服务业差距主要是禁止部门数量多、进入门槛高、进口审查审批严格。对接举措是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采取分类有限扩大准入的方式,逐步推进开放进程。医疗服务业差距主要是准入门槛高、非国民待遇和自然人移动限制。对接举措包括放开独资准入限制,推动跨境远程诊疗便利化,提高外资医疗机构国民待遇水平,推动学历学位、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检验检测结果国际互认等。

关键词:CPTPP 服务贸易 教育服务业 医疗服务业 文化服务业

作者简介:谢兰兰,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世界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

张玉静,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副研究员;

杨 娜,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2021年9月,我國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这是我国全面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深化国内改革,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客观来看,目前我国在很多领域与CPTPP规则要求仍有分歧和差距,服务业是CPTPP的重要议题之一,也是我国与CPTPP规则分歧较大的领域。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在27条特别管理措施中,22条涉及服务业。此外,在跨境支付、自然人移动等服务业领域亦存诸多限制。分析和弥合差距,继续推动服务业自主开放可以为未来我国加入CPTPP谈判顺利进行创造更大空间和更灵活的余地。

一、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关于CPTPP问题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主要集中于我国加入CPTPP的影响、利弊研判以及策略推演等宏观层面。具体到服务业领域,可供参考的文献资料不多。全毅(2021)从CPTPP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两个区域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规则差异的视角展开研究,着重分析两个协定金融服务与电信服务法规差别。王思语、张开翼(2021)从最惠国待遇及过渡清单范围、贸易政策透明度及争端解决、数据流动自由度以及政府参与四个方面辨析了CPTPP与RCEP服务贸易相关规则的差异,并从政策制定及监管透明度、争端解决机制、数据跨境流动自由度、服务业行业市场化等方面提出加大中国服务业开放的路径。张娟等(2021)基于我国自贸试验区服务贸易开放水平与RCEP、CPTPP的差距视角展开对比研究,从推进法律体系改革、加大自贸区服务贸易开放压力测试、做好开放的风险防控三个方面提出我国服务贸易开放升级的建议。张磊、徐琳(2020)从服务贸易国内规制治理角度对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美墨加协定”(USMCA)和CPTPP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进行比较研究,重点分析了上述三个协定在一般性纪律框架调整、国际监管合作规范和具体领域国内规制纪律拓展的演进情况。杨荣珍、陈雨(2021)分类总结了CPTPP成员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特征,结合我国负面清单实践,认为我国应加快转变跨境服务贸易管理思路、熟练运用两类负面清单的服务贸易管理模式以及科学设计负面清单领域。

现有文献对CPTPP中一些热点服务贸易部门议题也有零散研究,主要集中于金融、电信和数字贸易等领域。例如,李旻(2019)关于CPTPP金融规则先进性的研究,张方波(2020)就我国金融业开放与CPTPP差距的对标研究,方瑞安(2019)关于CPTPP电信规则对中国挑战的研究,李墨丝(2020)、陈颖(2021)、董静然(2020)等关于CPTPP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等。关于教育、文化、医疗等具体领域对接CPTPP规则的研究仍处于空白。本文基于已有研究,比照历年我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对服务业各部门的开放进度,选择教育、文化、医疗三个开放进展较小的部门展开研究和分析。从CPTPP服务贸易规则的核心内容入手,详细剖析我国教育、文化、医疗三个服务业部门开放现状以及与CPTPP规则的差距,并立足客观现实探讨未来进一步开放的举措。

二、CPTPP关于服务贸易规则的核心内容和主要特征

CPTPP文本中并未设置服务贸易专章,相关条款分布于不同章节。第10章的跨境服务贸易条款一揽子适用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三种服务贸易形式,( 如无特殊说明,文中所称跨境服务贸易即指这三类服务贸易形式。)同时,第10.5条(市场准入)、第10.8条(国内规制)和第10.11条(透明度)也适用于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的、影响其领土内通过涵盖投资提供服务的措施。按照第9.2条(范围)的界定,第9章的投资条款适用于商业存在形式的服务贸易。概括起来,CPTPP中关于服务贸易的核心规则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和边境内规则。

(一)市场准入规则主要特征

CPTPP对缔约方服务提供者的准入规则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突出特征。一是要求普遍取消对一缔约方服务提供者进入另一缔约方市场的服务提供数量和提供形式限制。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业务总数、产出总量、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人数。就当地存在形式的服务贸易,还规定不得要求服务提供者以设立代表处、企业形式或成为居民作为跨境提供服务的条件,赋予跨境服务提供者完全市场准入自由。

二是要求取消对商业存在所有权、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的限制。具体规定包括:不得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法律实体提供服务,且不得要求外资企业高管国籍。同时在刚性规则中加入一定弹性,允许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对投资控制能力的前提下,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委员会大部分成员可具有特定国籍,给予缔约方适度自由量裁权,以调和不同经济发展程度成员的利益诉求。这意味着缔约方应最大限度取消对外资在所有权、股本和分支机构扩张、人员安排等方面的限制,赋予外资自由进入市场和安排企业经营方式的权利。

三是完全以负面清单方式列示不符措施和保留權利。一般我国加入的多边贸易条约都是以正面清单形式对服务贸易领域开放进行具体减让承诺,2020年加入RCEP也以实行6年正面清单后转为负面清单作为过渡。CPTPP要求缔约方以完全负面清单方式对相关部门开放作出具体承诺。各缔约方必须在负面清单和保留权利等承诺的基础上全盘接受规则,对来自CPTPP缔约方服务供应商完全开放市场。CPTPP承诺开放水平极大增加,是目前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程度最高的多边协定。

(二)边境内规则主要特征

与准入规则相比,CPTPP更加强调边境内规则,通过缔约方国内政策的配合和协调延伸,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为基准,为其他缔约方服务提供者和投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稳定发展的预期。CPTPP关于跨境服务贸易的边境内规则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覆盖面广。从数量上看,CPTPP关于跨境服务贸易的边境内措施显著多于准入措施,涉及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国内规制、承认、透明度及支付和转移等内容。要求缔约方对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许可要求和程序实施,保证合理、客观和公正;对服务提供者的学历、经历和职业资格等予以承认;保证国内措施的透明度;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资金款项自由转移和支付,例如时间上不可延迟,以现行市场汇率结算等。还进一步规定在跨境贸易中允许国民自由选择金融服务提供者。关于商业存在的规则主要涉及投资便利化和投资保护条款。包括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安全、公平和自由环境的最低标准待遇条款、武装冲突和内乱下的待遇条款、征用和补偿条款、转移条款、代位条款、为缔约方政府制定政策留出空间的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条款、投资和环境、健康和其他管制目的条款以及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等。不难看出,CPTPP为缔约方设置的边境内纪律不仅涵盖经济因素,还包括众多非经济因素。缔约方不仅受到贸易规则的约束,还受到法律法规、生态环境、商业模式等多方面的约束。

二是规则措施的可操作性强。与其他贸易协定对规则措施仅做原则性约束不同,CPTPP的措施体现了更强的可操作性。以国内规则为例,对缔约方主管部门提出包括审理期限、受理时间表、及时传达拒绝理由、公开申请状态、提供修正申请的机会、以文件副本代替正本等6条具体要求。同时在许可资格考试安排间隔、评估缔约方专业人员能力的程序、教育或经历互认、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均有详细规定。有关投资争端解决的规则多达13条,涵盖了从磋商到文件送达所有操作性细节。

三是保证开放程度“只进不退”。CPTPP在相关条款中约束了缔约方滥用负面清单的行为。要求缔约方的不符措施在未来不得收紧,只能对其修订,使其更加宽松,即遵循棘轮机制,以保证各缔约方的开放程度不会出现倒退。这一规则设置有利于激励缔约方更高水平的自主性开放。

三、教育服务业开放对接CPTPP规则

教育服务有其特殊性。目前,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仍是我国对外资保留开放权利的领域,除此之外,我国已经允许外商投资教育机构进入并可持有多数股权,但不承诺国民待遇。

(一)教育服务业开放与CPTPP规则对标

与CPTPP规则相比,我国教育服务业差距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学历学位互认和对境外消费外汇管制三个方面。

一是对外资举办教育机构市场准入限制程度高。通过梳理我国外资举办教育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与CPTPP相关规则相比发现,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外资进入教育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施加了更高的约束条件。例如,必须采取中外合作形式,并对企业分支机构扩张、办学主导权、高管国籍等方面施加限制。具体规定如下: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同时,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其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15修订)》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其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规定,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对外资举办教育机构的某些政策调整与CPTPP的棘轮机制有所冲突。以高等教育领域为例,2003年颁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该条例于2013年进行修订。)明确表示国家鼓励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2015以后出台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高等教育已经不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被列入限制类,这一政策导向延续至今,政策预期不稳是影响外资进入教育服务领域的一大障碍。

二是学历学位互认范围有待扩大。目前,与我国进行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的国家共有54个,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与美国没有实现互认,与CPTPP缔约方中的日本、新加坡、智利和文莱也未实现互认。对学历型远程跨境教育不予承认。2018年1月,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办法中将“跨境远程国(境)外文凭证书”列入7种不予认证学历学位的情况之一。这意味着通过跨境远程教育方式获得的国(境)外证书,目前在我国无法进行教育资格互认,无法在国内作为接受下一阶段教育的有效证明,国内就业市场上也不被认可。在此领域我国尚未签署任何国际公约和政府间双边协定,迄今也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处于法律空白阶段。

三是对境外消费资金转移实施严格限制。CPTPP规则要求缔约方允许与跨境服务提供相关的转移和支付无迟延、自由进出,这与我国目前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的外汇管制措施存在不相适应之处。201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称为《管理办法》),从换汇目的、换汇人员关系、换汇和转款环节金额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和控制。《管理办法》规定,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下调至5万元。金融机构对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及以上的各种现金收支,应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且逐笔调查购汇用途。中国居民每人每年外汇额度为5万美元。如果留学学费或生活费超过5万美元,需提供境外学校录取书、相应年度或学期的学费或生活费证明等文件。

(二)教育服务业开放对接CPTPP规则的举措

国内优质教育资源供需失衡严重,远远滞后于人民日益增长的对高质量教育服务的需求。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是调剂国内教育市场,提升国内整体教育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方式。对标CPTPP规则,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提升教育开放水平。

一是进一步取消外资举办教育机构的准入限制。外资对提高我国教育水平助益很大。以“双一流”建设高校为例,开设中外合作办学最多的前5个学科分别是: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和医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输送了一批高素质国际化创造性人才。( 任蕾、田静:《“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阶段中外合作办学数据调查报告》,中国教育在线,2020年7月14日,https://www.eol.cn/e_coop/gol/html/report2020/content.shtml。)同时,国内对国际教育需求旺盛。2019年,我国出国留学人数超过70万人,同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招生约15万人,放开市场准入将会引导部分需求回流,并进一步提高我国教育的国际化程度。这也是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

从各国实践看,在CPTPP各缔约方的不符措施与权利保留条款中,对教育领域外资准入有完全禁止和完全准入两类,已经获得准入的领域基本不再对企业类型、具体经营管理活动进行限制,我国可参照放开。对与意识形态有关的义务教育和宗教教育作为保留领域禁止外资进入,其他领域逐步完全放开。路径上可以先从自贸区、海南自贸港等开放平台开始,按照承压能力分三步走,为我国加入CPTPP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第一步,放开港资和澳资在大湾区内地办学自主权。第二步,允许外商独资举办非学历型教育机构并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的外资教育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第三步,参照民办学校相关规定放开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领域。在分阶段放开准入的同时必须保证政策实施细则细致周全,尽量避免政策反复增加改革试验成本。需要关注的是学前和普通高中教育。学前和普通高中教育并未纳入国家义务教育范围,这两个领域对外资的开放规则与高等教育相同。基础教育对国家发展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这两个领域的对外开放应秉持谨慎和适度原则,严格执行对机构设立和项目审批制,并将课程体系和外籍教师作为监管重点。

二是扩大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畅通与国外先进教育国家的跨境远程教育合作渠道。继续推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特别是加强与美国、日本、新加坡及欧盟部分未互认国家间的合作。跨境远程教育是国际教育的重要发展趋势,在这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尚存较大差距,在多边协定中未作承诺。应积极参与跨境远程教育的国际和地区合作,在资格标准与认证条件上与国际接轨。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填补我国跨境远程教育在质量保障、监管、学历认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空白。

四、文化服务业开放对接CPTPP规则

文化服务范围较广,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和文化艺术等领域。由于涉及到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等核心敏感问题,我国对此领域开放十分谨慎,无论从已做的减让承诺还是国内开放进展看,都是我国开放程度最低的服务业领域之一。

(一)文化服务业开放与CPTPP规则对标

从国内实践看,我国对文化服务领域采取了逐步有限度开放的方式,对外资市场准入和国内规制把控十分严格。与CPTPP规则的主要差距有禁止准入、股比限制、国内规制等方面。

一是禁止领域多。由于涉及国家文化安全,我国一直高度限制文化服务业外资准入。其中,文化内容及提供载体是准入限制的重点领域。以开放度最高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为例,禁止投资的领域包括7条,是所有11类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和部门中限制项目数最多的。包括外资投资新闻机构,出版物内容编辑、出版和制作业务,各类广播电视媒体、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實行审批制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文物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二是对已放开领域保留严格准入门槛。在电影院服务等已对外资放开领域仍然设置了不同的准入门槛。《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服务准入条件为:仅限合资合作,中方投资比例不低于51%;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外方投资比例不超过75%;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三是对涉外文化服务业务进口审查审批严格。国内规制方面,在我国目前保留的500项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文化服务贸易类共16项。(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将原“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调整为“境外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和“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2项。)包括内容审查、业务审查和机构审批等内容,且绝大部分审查审批权限不下放,实施单位为国家主管部门。内容审查,如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等。业务审查,如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等。机构审批,如境外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等(见表1)。

(二)文化服务业开放对接CPTPP规则的举措

我国文化服务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不能照搬发达国家做法自由开放。同时文化关系到国家安全,在某些关键和敏感领域仍需要适度保护。由于开放度低,准入限制多,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程度低,我国文化服务领域对接CPTPP规则难点较突出。在CPTPP规则框架下,参照其他缔约方做法,可采取例外加有限准入的做法,即守住开放底线,采取分类有限扩大准入的方式,逐步推进文化服务领域开放。对已经开放领域则应通过改革和完善国内规制,进一步对接CPTPP的边境内规则,提高开放质量。

一是率先放开敏感度较低且已有开放基础和条件的领域。我国在加入GATS和RCEP时对视听服务和电影院服务已经做出开放承诺,经过多年探索和压力测试,这些领域已经具备扩大开放的条件。应放开视听服务的业务范围、电影院外资股比等准入门槛。同时利用好自贸区、自贸港、服务贸易创新试点等各类开放平台,继续以压力测试和风险测验等形式放开电影、电视节目、出版物等内容提供的限制领域,进一步压缩负面清单,尽快将可复制可推广的开放平台经验向全国普推。

二是以审慎监管代替准入要求。互联网在全世界的迅速发展促进了产业融合,模糊了许多行业界限,通过市场准入限制互联网相关行业进入国内市场已经滞后于实践发展。以互联网视听为例,目前国内的规定是,不允许外资公司直接向国内市场提供视听内容,但可以交由其他国内合作企业投放。这实质上相当于放开了外资互联网视听内容提供,已经不再是准入问题,而是如何通过完善国内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达到合规经营的问题。建议对这类行业可从中方主导开始逐步放开准入限制, 并加快推进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守住文化开放底线。设置红线和底线,做好风险评估,保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核心利益。参照CPTPP缔约方做法,对暂时不宜放开的敏感领域,做出权利保留安排。可对不同领域采取动态分类分级限制方式,实行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股比、经营范围、经营业态、商业模式、空间布局等管理措施。

五、医疗服务业开放对接CPTPP规则

相对其他服务业部门,我国医疗服务开放时间早,自1989年就开始试办中外合资和合作医疗机构,但国内政策调整频繁,国内规制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针对外資企业的经营约束。

(一)医疗服务业开放与CPTPP规则对标

与CPTPP规则相比,我国对医疗服务的限制主要集中于商业存在(外资医疗服务机构)和自然人移动(外籍医疗技术人员)两种方式。

一是外资医疗机构准入门槛高。首先是数量限制。按照多边协定承诺,我国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作伙伴设立合资医院或诊所,但设有数量限制,允许外资持有多数股权(不高于70%)。《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资医疗机构不能设置分支机构。目前,我国仍然要求合资医院和诊所的大多数医生和医务人员具有中国国籍。以RCEP为例,我国在服务业开放承诺中规定: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医院和诊所的大多数医师和医务人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其次是试点独资医疗机构政策反复调整。我国对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政策几经变动,反复调整,经历了禁止、部分放开到重新设限的过程。2010年以前,明文禁止设立外资独资医疗机构,只允许合资、合作,且外方股比不高于70%。2010—2014年政策有所松动,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允许在我国境内试点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试点范围从上海自贸区扩大至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广东、海南等7省市,但从实践看,只允许来自港澳台地区的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2015年后国家对外资独资医疗机构的政策方向逐渐发生变化。在先后两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列入“限制类”,仅允许合资合作两种方式,上海自贸区试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也被中止,这一政策导向一直延续至今。

二是国内规制阻滞外资医疗机构业务拓展。受国内规制所限,外资医疗机构在医疗系统中身份较为特殊,导致了事实上的“非国民待遇”。首先,外资医院被排除在医院评级体系外,医师缺少为社会认可的晋级通道。其次,限制外资医院外籍医生和医务人员比例,要求合资医院和诊所的大多数医生及医务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而现行制度将医师职称、课题招标、各类资格认定等与公立医院捆绑,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细则不明确,客观上限制了国内医疗人员流动,人才特别是技术人员缺乏,对外资医疗机构业务拓展制约性极大。最后,外资医疗机构未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外资医疗机构进入我国市场以来主要目标消费群体是本土高端人群和外籍来华人员,自然被排除在以保基本、保民生为根本目标的国家基本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之外。随着国家对外资医疗机构诊疗价格的规范以及国民医疗消费需求的变化,外资医疗机构具有强烈对接本土市场的业务拓展需求。

三是医学学历学位和执业资格互认制约自然人移动。CPTPP第10.9条规定缔约方之间可以通过签署协定或安排的方式互相承认服务提供者的教育和工作经验、许可证或职业认证。从国内实践看,目前我国临床医学教育标准已经通过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WFME)认定,实现了与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学位互认,中医、护理、口腔等大部分领域则仍然空白。在外籍医师执业方面,我国在GATS和RCEP中仅对外国医师短期行医做了承诺。允许持有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师获得主管部门许可后,在我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服务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至1年。我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自主开放。2016年1月,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审批权由省级下放至设区的市级。2020年国家卫健委发布《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定义和范围、申请和审核、执业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外国医师来华临床学术交流、短期行医和长期行医分别设定了不同的准入要求。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实行执业注册制,长期行医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进行准入和注册执业,并需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同时,国内医疗执业资格和标准体系与CPTPP缔约方存在很大差距,特别是实行直接资格认证方面。这意味着在医疗服务领域仍有较大互认难度和较高的转换成本。

(二)医疗服务业开放对接CPTPP规则的举措

根据我国在医疗服务领域的开放进展,该领域对接CPTPP规则应从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两方面着手。

一是放开独资准入限制。准许外资设立独资医疗机构是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的关键环节。从CPTPP缔约方的普遍做法看,对外资准营领域一般不再施加股比、数量等限制。2020年底达成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我国承诺解除对欧盟投资者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和深圳等主要城市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的限制,这为加入CPTPP放开独资医疗机构准入提供了重要标尺。由于外資医疗机构经营完全依照市场化运作,可以参照内资民营医疗机构的规范和监管方式,放松事前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加强对医疗服务部门开放的立法着手完善相关国内规制。

二是推动跨境远程诊疗便利化。跨境远程诊疗是利用全球优质医疗资源的重要渠道。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国内规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应尽快构建跨境远程医疗支撑与运营体系,完善远程诊疗系统。在风险可控可防前提下,扩展跨境远程医疗的范围和类别。简化外国医师远程诊疗制度,探索外国医师参与远程诊疗的审批模式从注册制向临床交流备案制转变。

三是提高外资医疗机构的国民待遇水平。首先,简化外资医疗机构在投资审批和设备购置方面的程序,减少大型医疗设备采购限制,试点大型医疗设备采购由前置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其次,放开对外资医院开设分支机构的限制,为外资医疗机构在人员和资源共享、集约化管理方面创造条件。再次,赋予外资医院在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内资医院相同的待遇。最后,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探索外资医疗机构部分业务对接本地医保,有效缓解公立医院的诊疗压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高质量医疗健康服务的需求,并为医疗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四是推动医学学历学位、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检验检测结果国际互认。从国际惯例看,学历学位和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难度相对较低,可以先从这两方面着手,推动与各缔约国医学学历学位及医学检验检测结果互认,特别是与发达国家间互认,以推动行业标准国际化。医师执业资格互认一直是国际性难题,体现了各国对医疗服务提供的谨慎态度。对此,可采取更灵活的方式予以解决,如简化双方医师在对方国家执业认证的流程、缩短认证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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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汉民、黄骅:《中国加入CPTPP之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19.王跃生、边恩民、张羽飞:《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三次浪潮及其演进逻辑——兼论RCEP、CECAI、CPTPP的特征和影响》,《改革》,2021年第5期。

20.李春顶、平一帆、张杰皓:《中国应对CPTPP协定经济影响的政策选择及效果》,《财经研究》,2021年第4期。

21.东艳、张琳:《中国考虑加入CPTPP的收益辨析》,《中国外汇》,2021年第3—4期。

22.苏庆义、王睿雅:《中国加入CPTPP:一个统一框架的分析》,《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第3期。

责任编辑:郭 霞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智慧医疗可及性的框架构建、指标测度与影响因素研究”(21CGL047)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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