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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认定的规范意蕴与诉讼机理

2023-06-07李海峰

政法学刊 2023年5期

李海峰

(成都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6)

犯罪作为一种事物,与社会的产生与发展形影相随,随着近代罪刑法定原则进入世人眼睑及心底,民众对朴素认知思维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进行了深刻反思,再也无法承受由此带给刑事司法的不确定性和安全隐患,于是承载路径式认知需求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应运而生。从犯罪认知的演进历程来看,构成要件的概念最早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被称为“犯罪之确证”,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定罪之义,后经意大利学者比利那丘斯将其引申为“犯罪事实”,19 世纪“犯罪之确证”的概念传入德国,被该国学者克拉因翻译成德语中的“构成要件”(Tatbestand),自此,“构成要件”概念在认知犯罪中体现出了与犯罪事实二者间的一体两面关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1]“从实体形成到犯罪确证”,作为指导形象的犯罪构成要件贯穿于整个刑事程序的全过程,由此辨明案件并且就其实体法规逐步形成心证,从而实现对原始案件事实的筛选和过滤,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得以形成,案件事实最终得以认定。易言之,整个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就是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引领的事实建构过程,该过程既涉及到认定的主体、步骤、方法等外在要素,又关涉犯罪构成要件本身的诉讼机能,还要受到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因素制约,这就决定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认定必然有其独特的内涵、构成要素及诉讼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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