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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变更判决的合宪性控制
——方林富案的再探析

2023-06-07苏升

政法学刊 2023年5期
关键词:法律

苏 升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案情简介与问题的提出

方林富案中,法院为了实现个案公正,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以下法律均为简称)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最低处罚幅度,但在法律依据方面仅有行政处罚法原则条款作为支撑。这就导致法院的判决中所展示的权威理由不够充分,法院应当以更加充分的论证来证立其越法裁判。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法院判决

2015 年3 月22 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方林富炒货店作出杭西市管工商处字〔2015〕第53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 方林富炒货店在其贩卖炒货的店堂内外及外送的食品袋上使用“最好”“最优”“最香”“最特色”“最高端”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应当处以罚款20 万元。①方林富炒货店绝对化用语行政处罚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西市管工商处字〔2015〕第53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方林富炒货店在申请行政复议后将原处罚决定与复议维持决定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与复议决定。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林富炒货店发布的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成立。但是,对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既要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还应适用《行政处罚法》(2009 年修正版,下同)的规定,对方林富炒货店的绝对化广告行为既要进行处罚,也要注重处罚过程中的过罚相当,处罚要以起到教育作用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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