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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检警关系共建共享融合模式探讨

2023-06-07李良义王圣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李良义,王圣玉

(1.湖北警官学院 法律系,湖北 武汉 430034;2.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湖北 保康 441600)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同国家的检警关系模式通常基于不同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社会传统而发挥着相应作用,并随着社会需求的发展持续变化,同时伴随执法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侦监协作意见》)着力构建刑事诉讼中检警关系的共建共享融合模式。[1]当前,我国检警协作配合体现为共建侦监协作办公机构、共享刑事案件信息平台的融合模式,有利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进程中的工作衔接,同时也有利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之法治目标的实现。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检警关系的法定依据

法律依据的溯源必然为宪法,法学理论的溯源必然是法理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同时《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此也有规范。

(一)《宪法》的相关原则

《宪法》在“第三章—国家机构”的“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部分的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检警关系的基本准则,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检警协作配合关系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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