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群体数字弱势地位的宪法调适
2023-06-07王广辉苗晓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老年人
王广辉,苗晓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一、问题之缘起
数字化与老龄化交叠并存是当代社会治理面临的新课题。元宇宙、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浪潮袭来,ChatGPT 掀起一轮AI 革命,于底层重塑了以“算法”为核心的智能社会法律秩序[1]。步入数智化社会,人与客观环境演化为相互依存、生成、成就。[2]数字化生活方式形成,传统“人—人”交流模式变成借助数据化平台的“人—机—人”模式,呈现出以数字化串联为标志的网缘性特征。数字化革命将人类自我需求实现提升至更高层次,社会共同体成员已然发生由传统“生物人”到赋有数字属性“信息人”的转向。[3]其为传统社会治理带来机遇的同时,更带来“无意识”冲击公民基本权利的挑战。普通个体难以完全掌控个人信息,更遑论跨越无形“技术藩篱”习得数字技能。在科技风险的阴翳下,不同社会成员间出现显著差距。如马克斯·韦伯所言,技术理性被赋予相对于别的理性成分的绝对优先地位。技术革新催生生产力的进步与发展,并不能实现自动而全面的普惠至具体的社会个体,数字时代的落伍者会被社会隔离、抛弃乃至淘汰,“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的概念由此成形。
其中,权利保障中的传统弱势群体——老年群体受到数字鸿沟影响广度与深度均最为强烈。就整体而言,在巨大规模的老年人口内部,不同社会分层的老年人在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受教育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从而导致数字能力的差异。就整体而言,个体衰老带来的自身生理功能损害,造成数字发展不平衡的缺陷折射入现实社会,使得老年群体相较其他群体在数字技术的应用程度、享益范围上的弱势地位愈发凸显。……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