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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之坚持与完善
——以金融诈骗犯罪为例

2023-06-07魏瀚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主体金融

魏瀚申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一、问题的提出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国家的基本共识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第30 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单位犯罪具有法定化的特点。也就是说,当单位主体实施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犯罪行为时,该主体同自然人主体一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单位主体实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犯罪行为时,该如何处置,理论界与实务界却没有取得共识。对于这一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的观点:一种观点为否定论,该说的基本观点是,在单位实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时,单位及其内部相关责任人员均不能以该罪定罪量刑。[1]这一见解可以在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金融犯罪纪要》)中找到支撑。另一种观点为肯定论,该说的基本观点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情况下,对单位本身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以该罪名追究单位内部成员的刑事责任。[2]这一见解也可以在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找到根据。由此可见,在法律规范相互冲突并且理论上没有形成一致见解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适用混乱的可能。

2014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明确指出,单位实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时,追究组织、策划、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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