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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立案的反思与完善
——基于“折中二元化立案模

2023-06-07李泊以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23年5期
关键词:程序

李泊以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 100088)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以下简称《监察法》 ) 的颁布, 赋予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复合型权力。 为配合这一复合型权力的顺利行使, 提升反腐败效率, 我国创设监察立案“一体化” 模式。 即根据 《监察法》 第39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 第180 条规定, 监察机关能够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察立案。

在此模式的规定下, 原有职务犯罪必经的刑事立案程序被监察立案替代, 由此产生的首要问题是刑事立案在职务犯罪中是否有必要存在, 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是什么。 如果存在, 应放在监察调查阶段还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如果刑事立案在职务犯罪中没有必要存在, 那么何时标志职务犯罪进入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立案一旦被取消或被监察立案取代, 还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如何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开启和控制? 先行拘留的性质如何理解? 律师应在何时允许介入和检察机关如何发挥配合制约功用等监检衔接问题。 上述问题是监察立案“一体化” 模式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亟须对此模式进行制度优化, 促进监检衔接和推进反腐败斗争。

二、监察立案“一体化” 模式的运行现状及局限性

当前监察机关对三种情形进行立案调查, 一是被调查人仅涉及轻微违纪, 对于此类案件仅需纪委进行立案, 属于党内监督事项, 不涉及“一体化”的问题; 二是被调查人同时涉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监察机关需以监察立案开启职务违法犯罪调查;[1]三是被调查人涉及轻微违纪、违法和犯罪,监察机关需同时开启纪委立案和监察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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