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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编制方法与实践探析

2023-05-30陈梦根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3年2期
关键词:指数数字经济

摘 要: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传统的统计与核算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编制指数是衡量数字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方法。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的编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保证指数框架的合理性,包括三个关键环节:一是维度选择与指标设计,二是指标赋权,三是指数合成。从实践上看,国内外众多机构和学者尝试编制数字经济指数来反映数字经济发展态势,代表性的如欧盟的数字经济和社会指数、世界经济论坛的网络就绪指数、国际电信联盟的ICT发展指数等,这些指数为数字经济测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与借鉴。我国在数字经济测度方面起步较晚,科学开展数字经济测度,完善和优化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编制方法,有助于更好地跟踪数字经济发展态势,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数字经济;测度方法;指数;国际实践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3)02 - 0088 - 10

当前,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数字经济测度问题已成为国内外研究热点之一。从统计上看,指数方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测度方法,在经济分析和政策研究中有着极其广泛的应用,从最古老的价格指数到联合国的人类发展指数,其已成為最常用也是最重要的测度工具之一。在现有文献中,编制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是开展数字经济测度的重要思路之一,在国际组织、各国机构及学者的测度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本文拟对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编制理论方法及实践情况进行深入探讨,为更好地测度数字经济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数字经济的测度问题

从文献上看,对数字经济测算方法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Machlup对美国的知识产业发展开展研究,通过“最终需求法”对美国当时的知识经济生产总值进行了测算,结果是1962年美国知识经济在GNP中占比约29%[1]2-10。这一研究是有关知识经济的较早文献,对后来的信息经济和数字经济测度产生了重要影响。美国商务部在1998年发布的《浮现的数字经济》对经济受信息技术的影响机制进行了探讨,并根据国民账户体系(SNA)的统计方法,结合新经济与信息技术的发展特点设计测量指标,对硬件制造业、软件制造业、通信设备制造业和通信服务等4个大类的产出、酬劳和增加值进行核算,以反映数字经济发展的现状[2]1-25。经济学人智库(EIU)则从数字基础设施、商业、文化、法律环境、相关政策以及数字消费等角度出发,构建了数字经济排名评价体系,对各国的数字经济进行了统计。

此后,国际组织、有关机构与学术界关于数字经济测度的研究逐步增多。从方法上看,现有文献关于数字经济的测度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是直接测度方法,另一种是间接测度方法。

(一)直接测度法

直接测度法是指基于国民经济核算理论,直接测算数字经济的产出规模和结构的一种方法。从统计角度而言,直接测度数字经济的产出规模是反映数字经济发展状况最有效的方法,其中最常用的指标包括数字经济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数字经济增加值在GDP中的占比、数字资本投入、数字资本存量等。

直接测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Machlup的知识经济测算方法,他认为知识经济包括教育、研发、传媒、物理设备以及相关服务等方面,由此测算了知识经济规模。另一个重要的早期文献是Porat的信息经济测度理论。Porat从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对信息技术相关产业进行识别,以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依据,划分一级信息技术部门和二级信息技术部门,由此对信息产业的增加值进行核算[3]15-21。尽管受当时的技术水平和数据条件所限,Machlup的知识产业测度方法和Porat的信息经济测度理论存在一定局限性,诸如指标选择与市场原则不符、主观因素会降低结果的可信度等,但二者的测算思路和测算方法为后续数字经济的测度提供了重要基础。当前,众多机构和学者基于直接测算法对数字经济开展了测度研究,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美国经济分析局(BEA)将数字经济界定为数字基础设施、电子商务以及付费数字服务,通过供给使用表识别数字经济相关产品与服务,进而对相关产业的总产值进行核算,得到数字经济总产值[2]1-25。此外,澳大利亚统计局也从投入产出表中识别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媒体和电子商务相关产品,并根据所选产品总产出减去生产中的总消耗,从而得到数字活动增加值。

从国内来看,众多机构和学者采用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对我国数字经济的规模和结构开展直接测度。例如: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根据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对数字经济的发展规模进行直接测算,逐年发布相关结果[4]1-47;许宪春和张美慧在梳理信息经济、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演变历程的基础上,建立数字经济规模核算框架,筛选数字经济产业,对2007—2017年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与总产出等指标进行了测算[5];陈梦根和张鑫借助波拉特信息经济辅助活动测度方法,结合BEA提出的假定和投入产出技术测算了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6]。此外,还有一些研究者尝试建立数字经济卫星账户等方法用于对数字经济的核算,如杨仲山、张美慧结合我国实情和国际经验,构建了数字经济卫星账户整体框架。然而,由于直接测度法在核算方法、统计分类、核算范围、基础数据等方面的差异,不同研究得到的结果差异较大,彼此之间缺乏可比性[7]。

(二)间接测度法

间接测度法是指基于统计指数理论,通过构建数字经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测算一系列综合指数来反映数字经济的发展态势。该方法能够利用一系列基础指标综合评价数字经济发展态势,在综合性与及时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不足之处是无法准确揭示数字经济发展的绝对水平和结构。相比于直接测度法,间接测度法对基础数据的要求没那么严格,因此在数字经济测度中被广泛采纳,常用于揭示数字经济发展的动态特征及趋势,特别是在一些学术研究文献中,大多都采用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来表征数字经济的发展水平。

有关数字经济间接测度法,较早的研究是小松崎清介提出的信息化指数。该指数的指标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综合多个角度对日本的信息化水平进行衡量。在此基础上,众多机构和学者通过对分类体系、指标选取、计算模型等方面做出相关改进,构建信息化水平测算指标体系。例如:欧盟委员会综合考虑宽带接入、人力资本、互联网规模、数字技术应用以及公共服务等五个因素,自2014年起每年发布数字经济与社会指数[8];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智能化基础设施、创新能力、赋权社会以及ICT行业对经济就业的促进作用等四个角度作为评价基准,构建数字经济衡量体系[9]。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研究机构与学者对数字经济的内涵认识越来越深入,数字经济间接测度的指数不断丰富。

从国内来看,众多机构和学者采用间接测度法对数字经济进行测度。较早的研究如:林汉川等对湖北省的社会信息化程度进行测算预测[10];贾怀京等对我国各地信息化水平进行测定与分析[11];刘婷婷构建了山西省信息化指数模型,并进行实际测算分析[12]。自2015年以来,许多机构开始构建数字经济衡量指标体系,测算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数,如新华三集团的中国城市数字经济发展指数、腾讯研究院的数字化转型指数、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中国数字经济指数以及北大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的中国县域数字乡村指标体系等。此外,研究者也大量采用数字经济间接测度法开展相关研究。如:柏培文和张云从数字产业活跃度、数字创新活跃度、数字用户活跃度与数字平台活跃度四个角度出发,利用算术平均法将四个维度指标合成综合的数字经济指数[13];王娟等将生态系统概念引入数字经济领域,从数字基础、数字能力、数字应用三个维度构建起中国数字生态衡量体系,并利用熵权法测算了中国数字生态指数[14]。

二、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编制方法探讨

(一)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编制基本原则

间接测度法是数字经济测度的重要方法之一。然而,编制数字经济发展指数应注意从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来衡量数字经济发展状况,要考虑到数字经济的方方面面,进行综合刻画。在现有文献中,一些研究者在测算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时,在指标选取、数据处理、权重设计、公式选择等方面较为随意,可能导致测算结果严重缺乏可信度。实际上,在构建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保证指数框架的合理性。

具体而言,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编制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是全面性,即在编制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时要充分考虑数字经济的内涵,全面厘清能够反映数字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因素,所选指标应从不同的角度对数字经济进行刻画,能够全面地衡量数字经济发展状况;二是科学性,即编制数字经济指数要注意指标选择、数据处理、权重设计和计算公式等各个环节的科学性,在选择指标时要从数字经济的内涵与特征出发,确保指数编制框架科学合理;三是可靠性,即在编制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时要确保数据来源可靠、统计范围全面、数据周期稳定,同时样本期尽可能长,样本量充足,这样有利于在建立数字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后能够持续地对数字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对比、评价与分析;四是代表性,即在选择指标时要选择足以代表数字经济某一方面发展情况的指标来对数字经济进行刻画;五是可得性,即在选择指标时要尽量选择易统计、易获取的数据指标,而那些目前无法统计或难以收集到数据的指标则不纳入衡量框架体系。

(二)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编制关键环节

在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的编制过程中,关键环节主要有三个:一是维度选择与指标设计,二是指标赋权,三是指数合成。

1.维度选择与指标设计

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编制首先要建立数字经济综合评价体系,该体系一般包含三个层级。其中,第一层为数字经济评价一级维度,第二层为数字经济评价二级指标,第三层为数字经济评价三级指标。一级维度的选择主要参考数字经济的基本理论,从数字经济内涵与分类体系出发,全面涵盖数字经济活动内容。二级指标的选择主要针对上一层的各个维度设计,每一维度的次级指标都应尽可能全面涵盖该维度的经济活动,而且能够充分表征该维度的内涵。三级指标一般既要考虑各次级指标的内涵,更为重要的是要考虑基础数据的可获得性,也就是说,这一层级指标在选取上既要考虑指标的代表性,又要考虑实践的可操作性,可以获得相关的数据用于评价。在部分文献中,也有研究者直接采用两层级法编制数字经济指数。

从国内来看,不同机构或学者开展数字经济测度的目的和所拥有的资源不同,维度划分往往差异较大,导致数字经济指数的测算结果差异也较大。例如,有的学者从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角度进行划分,也有人以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人才、数字技术、数字产业和数字跨境作为一级类目构建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测算框架。2021年5月,国家统计局发布《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为数字经济测度提供了最新标准。该分类将数字经济产业范围划分为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五个大类,这也为数字经济指数的编制提供了一种权威的维度划分依据。

2.指标赋权

在数字经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后,需要设计不同维度各级指标的权重,从而进行加总评价。当前,指数编制中权重计算主要有两类方法:一类是主观赋权,另一类是客观赋权。

(1)主观赋权

主观赋权法一般根据研究者或专家的主观判断来给各级指标赋权,常见的做法包括等权法、德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

①等权法。等权法对同一类目下的各次级指标赋予相等权重,其优点是操作简单,但忽略了不同指标之间客观存在的差异,一些核心指标无法体现出自身的重要性,部分弱相關指标也会对最终指数造成过高的影响。

②德尔菲法。德尔菲法由美国兰德公司于1946年提出,也称专家意见法。该方法依据专家组评分进行赋权,通常是设置全面、恰当的问题来征询本领域专家意见,然后进行归纳和整理,如有不当可做出修正并再次向专家征询,然后综合专家对该问题的评分,形成对评估对象的赋权方案。德尔菲法优点是收集行业内专家的意见,具有较高权威性,但该方法实施过程烦琐,时间成本较大且主观性过强,最终权重容易受到行业内系统性认知偏差的影响。

③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AHP)由T.L.Saaty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首先根据研究人员的判断,分层设置指标,然后从三级指标起,在层内成对比较同级指标,并建立相应的比较矩阵,逐层递推,最后根据比较矩阵的结果来对每一级指标进行赋权。该方法优点在于简单实用、层次性强、分析框架完整,但同样存在主观性过强、数值求取难度大等缺点。

(2)客观赋权

客观赋权通常是根据研究对象实际发展状况或数量特征来计算各级指标的权重,常见的方法包括规模法、熵权法和主成分分析法。

①规模法。规模法利用核算手段来确定该指标所代表市场发展规模在总体中的占比,再根据占比进行赋权。该方法的优点是直观,权重意义明确,与数字经济总体发展情况的同步率较高。问题在于:一是对市场的发展规模进行核算需要有足够的市场数据作为支撑;二是部分指标无法用市场规模相对大小来赋权,存在一定局限性。

②熵权法。熵权法最早由信息论之父C.E.Shannon于1948年提出[15],基本思想是指标所含信息量和其信息熵负相关,而信息熵与指标不确定性负相关,故可根据指标的不确定性来衡量指标所包含的信息量大小,进而对指标进行赋权。具体计算过程为:假定指数共有n个指标,t期数据,原始数据为,其中,标准化数据为,其中。标准化方法为,数据标准化后利用如下公式计算信息熵,其中。根据得到的信息熵,可计算得到指标的权重为。熵权法的优点是剔除了人为因素干扰,依赖数据本身信息进行赋权,得到的权重可靠性较高,但该方法仅考虑各个指标自身的变动情况,对指标间的相互影响、相关关系等考虑不足,无法充分衡量指标的共同变动情况。

③主成分分析法。该方法利用多元统计中的主成分分析来计算指标权重,其本质思想是降维,将原始数据进行线性组合构成新指标,使得新指标之间两两不相关,同时新指标所包含的原始资料信息尽可能地多。主成分分析法能够反映原始数据所含的主要信息,剔除冗余信息,同时主成分是原始数据的线性组合,可以反映原指标间可能的相互关系。主成分分析法确权过程如下:第一步,对原始数据标准化处理,消除量纲与单位的影响;第二步,将各一级类目下的二级指标数据都纳入同一矩阵中,进行主成分分析;第三步,确定一个合理的累计方差贡献率门槛,根据门槛值和主成分累计方差贡献率确定每一类目中主成分的个数;第四步,根据所选主成分对原始资料的方差贡献率数据和二级指标在各主成分上的载荷量,对每个二级指标进行确权。主成分分析法优点在于剔除了人为主观的干扰因素,依赖数据本身的信息进行赋权,也考虑到了各指标间的相互影响,剔除了冗余信息。此外,主成分分析法倾向于对方差贡献更大的指标赋予更高的权重,这一点恰好符合信息熵理论的思想。

3.指数合成

在得到指标权重后,即可以根据权重和指标数据进行合成得到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指数合成方法主要有两种:算术平均加权法和几何平均加权法。

(1)算术平均加权法。该方法采用加法模型对数据进行加权合成,得到数字经济发展综合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为指标数值,为指标权重,。

(2)几何平均加权法。该方法采用乘法模型对数据进行加权合成,得到数字经济发展综合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为指标数值,为指标权重,。

上述两种方法都是对每一期数据赋予固定权重来进行综合指数的合成,其中隐含的假定是不同指标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各时期相同。实际上,数字经济发展各维度在不同时期影响不同,发展环境会有变化,如政府政策、资源条件与关键技术突破等,不同阶段数字经济发展的侧重点不同,不同因素之间的协同作用也不同。因此,也有学者采用时变相关系数法进行加总处理,从而计算综合指数[16]。

三、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编制实践比较

编制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是衡量数字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方法,国内外众多机构和学者开展了相关实践,下面选取部分主要指数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国际编制实践

1.欧盟的数字经济和社会指数

欧盟委员会从2014年起对成员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衡量并发布数字经济和社会指数(DESI)报告,供成员国在制定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时参考。如表1所示,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数字经济和社会指数一级维度中包括宽带使用状况、人力资本、互联网应用度、数字技术应用度、公共服务数字化五个方面,设定的权重分别为25%、25%、15%、20%、15%。近年来,欧盟委员会持续监测成员国在数字经济方面的进展,发布年度DESI报告,跟踪成员国整体数字性能及其在5个主要领域的进展。经过多年的实践验证和经验总结,欧盟也在不断完善该指数的编制方法,2022年的年度报告采用人力资本、数字基础设施、企业数字化和公共服务数字化四个维度划分,对各成员国的数字经济发展进行跟踪测度和分析。

2.世界经济论坛(WEF)的网络就绪指数(NRI)

网络就绪指数(NRI)最初由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于2002年发起测算,主要从环境、就绪度和应用三个维度开展综合指数评价,如表1所示。该指数共有68个指标,27个定量指标,数据来源于国际电信联盟、联合国等;41个定性指标通过“执行层意向调查”获取各个指标的权重。2019年,该指数由其创始人和联合编辑Soumitra Dutta和Bruno Lanvin重新设计,以更好地反映如何在有效的治理结构中整合技术和人员,以便准确揭示数字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影响。最新的2022年版为重新设计NRI模型的第四版,根据131个经济体在68个指标中的表现对其进行排名。新NRI模型认识到数字技术在当今网络世界的普及性,因此基于四个基本维度进行综合评价:技术、人员、治理和影响,其整体方法还涵盖了从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未来技术到数字转型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中的作用等问题。

3.国际电信联盟(ITU)的ICT发展指数

国际电信联盟发布的ICT发展指数全称为信息与通信技术发展指数(IDI),是衡量各国家和地区ICT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价指标。ITU是国际上研究数字化的主要机构之一,在全球电信和信息通信技术统计数据收集和传播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一直在积极研究建立各种新的统计工具进行信息化发展水平测算。ITU最初在2003年的世界信息社会峰会上提出了数字访问指数(DAI),2005年将数字访问指数与联合国Orbicom项目研发编制的信息状态指数合并,形成信息通信技术机会指数(ICT—OI)。不久,该指数经改进后形成单一的ICT发展指数,2007年ITU在日内瓦举行的第6届世界电信和信息通信技术指标会议上正式推出,并在2007年、2009至2017年发布的《衡量信息社会发展报告》中公布了测算结果。如表1所示,IDI指数由ICT接入、ICT使用和ICT技能三方面指标构成,对数字化问题的测度最具国际可比性。其中,ICT接入主要以每百名居民的固定电话用户数、每百名居民的移动电话用户数、每个互联网用户国际带宽、家庭电脑普及率、家庭上网普及率表征;ICT使用主要以互联网普及率、固定宽带普及率、移动宽带普及率表征,ICT技能主要以平均上學年限、初中入学率、高中入学率表征。

4.阿里和毕马威的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指数

2018年,阿里研究院联合咨询公司毕马威在数字经济暨数字丝绸之路国际会议上发布《2018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报告,推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指数。如表1所示,该指数以基础设施、消费者、产业生态、公共服务、科研力度为一级类目,构建起包括14个二级指标的数字经济指数框架,并在此框架下测算了世界150个国家数字经济的发展情况。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指数对原始数据的处理方法为最大-最小值法,权重确定方法为德尔菲法,其中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消费者、数字产业生态、数字公共服务和数字教育科研分别占比20%。

5.英国金融时报与Omdia的数字经济指数

英国金融时报(FT)与市场研究公司Omdia联合发布一份数字经济指数报告,测算了数字经济指数。该指数通过分析51个国家和地区的16项表现评估编制而成,评估标准分为五大维度:(1)网络连接,以通过固定和移动宽带访问数字服务的难易程度来反映;(2)终端设备,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的可用性来反映;(3)娱乐,以音乐和视频流媒体服务的订阅数量、YouTube和Facebook的用户数量来反映;(4)支付,以借记卡和信用卡持有者的数量及交易量来反映;(5)企业支出,更多的是在云计算和信息技术方面的支出。根据该报告的分析和预测,到2026年,全球增长最快的五个数字经济体中将有三个在亚洲,越南和印度分别位居第一和第二,印度尼西亚排在第四位。针对数字市场绝对规模,情况有所不同,在Top14的数字市场中G7国家占了一半,但中国从2022年才开始取代美国,此后中国持续占据全球最大的数字市场地位。

6.赛迪顾问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数(DEDI)

国内也有众多机构编制数字经济指数,诸如赛迪顾问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数、腾讯的“互联网+”数字经济指数、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的全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数、财新智库的中国数字经济指数等。各种指数的测算方法基本原理类似,但各自所选指标、数字来源等差异较大。以赛迪顾问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数为例,该指数下设基础、产业、融合、环境四个一级维度,选取数字经济各维度典型指标,合成计算得到综合指数,反映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如表2所示,该指数四个维度共包括10个二级指标、41个三级指标,编制过程中通过取对数的方式对指标进行标准化,指标体系的基准值为31个省市标准化数据平均值,指标权重通过专家打分法确定。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从实践上看,国内在数字经济测度方面起步较晚,不同机构在编制数字经济指数时通常根据自身的数据优势进行编制。例如,腾讯研究院自2014年起便开始发布数字经济相关指数报告,主要得益于腾讯在互联网相关产业的全方位投资发展,腾讯研究院拥有海量的互联网用户实时行为数据,其对数字经济的刻画可以细化到我国网民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正因如此,腾讯研究院的数字经济相关指数更侧重于对用户行为模式的刻画,指数框架中包括了许多有我国互联网鲜明特色的指标,如微信、拼多多、美团、快手、携程等软件平台的运营数据。

(二)比较与借鉴

通过对数字经济指数的编制实践进行比较,主要有如下几点值得借鉴:

第一,随着数字技术的日益进步,数字化活动的形式不断丰富,数字经济的内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纵观国内外数字经济的相关研究,可以看出,这些研究不但对数字经济的内涵进行了多角度的描述,也对数字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有效的衡量,更对数字经济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有力指导。数字经济测度方法都是建立在对数字经济内涵的理解之上,国内外各界对数字经济核心内涵的共识越来越多,为数字经济指数构建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第二,比较国内外现有的数字经济衡量方法可以发现,目前主流的数字经济衡量体系均建立在数字经济的概念定义基础上,然后对数字经济进行科学分类。通过将数字经济划分为若干一级维度或类目,再在每个一级类目下设计次级类目或直接选择相应指标来表征,由此形成数字经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一级维度划分的科学性至关重要,而次级类目不仅要考虑其内涵的科学性,还需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

第三,国际上不同机构对数字经济的測度方法不尽相同,特别是维度划分和指标选取差异显著。例如:欧盟委员会构建起人力技能、联网能力、技术整合以及数字政务为一级类目的数字经济发展框架;国际电信联盟(ITU)的ICT发展指数则主要由ICT接入、ICT使用和ICT技能三方面指标构成;世界经济论坛(WEF)的网络就绪指数主要从环境、就绪度、应用三个维度进行考察。一般地,这种不同主要与指数编制目标有关,各个机构编制数字经济指数在具体目标上往往存在一些差异。

第四,从数字经济发展指数赋权方法上看,许多机构采用的是专家法、层次分析法或等权法,这样做可能会因为主观性过强导致不能很好地衡量数字经济发展的客观现状。因此,在数字经济指数的编制过程中,可以更多地考虑用熵权法或主成分分析法进行指标权重的计算,以增强赋权的客观性。

第五,编制数字经济指数应持续研究,随时优化维度划分与指数选取,并相应调整权重。从实践上看,国际上一些主要的数字经济指数在编制过程中都曾对方案核心环节做出调整,如一级维度划分、代表指标选取等。当前,以网络、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可谓日新月异,数字经济的内涵也在不断演化,数字经济指数的编制方案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优化调整,以确保其科学性。

四、总结与建议

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是推动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动力。为此,科学测度数字经济发展,完善和优化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编制,准确揭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状况与趋势,能够更好地制定数字经济发展战略与支持政策,推动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制数字经济发展指数,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把握数字经济的内涵定义、测度方法与分类标准,遵循基本的编制原则,特别是要适当划分评价维度,进而科学地构建数字经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二是适当选择赋权方法,通过对每个维度的基础指标进行细分,并根据各指标对该维度的贡献大小来确定指标权重,然后根据各维度对数字经济总体发展的贡献计算得到数字经济发展指数;三是在评价维度和基础指标的选取时应根据地域范围来科学设计,通常针对全国数字经济评价时要注意指标的一般性,而对某一区域或省、市数字经济发展的评价则可以更多地关注地域代表性与地区特色;四是对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测算结果要进行评估和校准,进而对评价体系与数据处理过程进行修正和完善,在以往的指数编制过程中研究人员常常忽略对计算结果的评价,导致部分结果可能存在明显编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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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ompilation Method and Practice of Digital Economy Development Index

Chen Menggen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875,China)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has brought great challenges to the traditional statistical and accounting system. Compiling indexes is an important method to measur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The compilation of the digital economy development index should follow certain principles to ensure the rationality of the index framework,and include three keys:firstly, dimension selection and indicator system design;secondly,indicator weight;thirdly,exponential synthesizing. In practice,many institutions and scholars try to compile digital economy indexes to reflect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digital economy,such as the European Union's digital economy and social index,the World Economic Forum's network readiness index,the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s ICT development index,etc. These indexes provide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the digital economy measurement. China started late in measuring the digital economy. Scientific measure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ompilation of the digital economy development index will help better track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and promote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Key words:digital economy;measurement method;index;international practice

责任编辑:李祖杰 刘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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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认识“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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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对CFC规则的冲击探究
基于弹性系数的“双创”指数构建方法研究
应对数字经济下的BEPS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