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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逻辑与未来路向

2023-05-30王海峰易柳

关键词:三治融合生成逻辑社会资本

王海峰 易柳

摘 要: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总要求之一,而“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治理有效”要求的重要方式。以社会资本理论为研究视角,结合中国乡村治理实践,提炼政党领导、社会信任、互惠规范和关系网络的分析框架,立足鄂西W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地方实践,研究“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逻辑与未来路向:发现“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逻辑为乡村社会资本再造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生成提供条件,即基层党组织是“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生成的领导者,乡村社会信任、互惠规范、关系网络分别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生成提供基本前提、治理规则、厘定治理主体与治理内容。未来促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提质增效,需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以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與行动提升乡村社会信任,以产业发展为主要载体创建互惠规范,以产业发展为主要依托构建致密、健康的关系网络。

关键词:“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 ;社会资本;生成逻辑;未来路向

作者简介:王海峰,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政党理论与基层治理(E-mail:445744981@qq.com;湖南 长沙 )。易柳,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乡村治理。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湖南经验与优化机制研究”(22YBQ102)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23)02-0047-12

一 问题的提出与文献简析

自2017年党的十九大首次明确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以来,历年的中央1号文件均强调要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且2019—2021年中央1号文件均指出要开展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创建工作,2020年的中央1号文件更是明确指出要“扎实开展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推广乡村治理创新性典型案例经验”。这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进行深入地个案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升华经验、总结规律提供了政策指引,同时,也彰显出本研究的现实意义。

目前,学界从不同视角对“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展开了研究,如李博从协同治理理论出发,以秦巴山区汉阴县T村的乡村治理为例,结合相应的案例对“三治融合”在基层的运作逻辑和形成机制进行了探析【李博:《“一体两翼式”治理下的“三治”融合——以秦巴山区汉阴县T村为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第111—120页。】;何阳从多元主体互动视角对推进民族地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适用对象、形成机理、面临的问题以及解决路径作了深入探讨【何阳:《多元主体互动视域下民族地区“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12期,第196—203页。】;汤志伟等从场域转换视角提倡在互联网平台中完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以期保障农村流动人口参与乡村治理权利,从而解决乡村治理主体“缺位”问题【何阳,汤志伟:《互联网驱动的“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网络化建设》,《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11期,第69—74页。】;李艳荣从乡村振兴视角对“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内在逻辑进行了研究【李艳荣:《乡村振兴视野下乡村“三治合一”治理体系建设的逻辑思路》,《农业经济》2020年第4期,第34—36页。】;王冠群等从“技术—制度—价值”三维视角出发,提出了技术赋能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可为路径【王冠群,杜永康:《技术赋能下“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基于苏北F县的个案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21年第5期,第124—133页。】;林星等基于合作治理理论,对“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与具体路径进行了探析【林星,吴春梅,黄祖辉:《新时代“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目标、原则与路径》,《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96—103页。】。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关于“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研究议题较为多元,这些研究成果为正确认识“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及其未来路向奠定了一定基础。但较为遗憾的是从社会资本视角研究“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成果却极少,笔者仅发现张梁梁从社会资本视角阐释了社会资本分别与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的协同互动关联,旨在揭示社会资本与乡村善治的内在逻辑联系【张梁梁,李世强:《社会资本与乡村善治:基于“三治融合”的视角》,《城市发展研究》2021年第11期,第98—103页。】。该研究为本文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一方面是纯粹的理论研究,尚未与“三治融合”的地方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虽然阐述了社会资本与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的互动关联,但对社会资本与三治“融合”之间的互动互构尚未进行深入研究。因此,为本文从社会资本视角与实证考察相结合研究“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留下了较大空间。此外,在当前传统乡村社会资本遭到破坏、现代乡村社会资本尚未完全构建的社会背景下,从社会资本视角研究“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未来路向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从社会资本的具体内容入手,即以社会信任、互惠规范、关系网络以及重视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凝聚作用为抓手,促使“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提质增效。如此,既可获得乡村社会资本的重构,又可促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发展完善,最终实现乡村善治。

二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社会资本”理论的产生是建立在“社会网”(Social Network)研究基础之上的,社会网研究的重点之一就是考察个体的行为是如何受到各种外在社会关系影响的,正是在这个领域的研究中,美国学者格拉诺沃特(Granovetter)和林南(Lin Nan)提出并发展了个人的社会网络与其拥有的社会资源的关系的理论,可以说是开了“社会资本”理论研究的先河【赵延东:《“社会资本”理论述评》,《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第18—21页。】。

首次提出“社会资本”概念的是法国社会学家皮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他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这些资源与对某种持久性的关系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这一关系网络是大家熟悉的、得到公认的,集体的每一个成员都拥有这些资源【周红云:《社会资本及其在中国的研究与应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2期,第135—144页。】。科尔曼将格拉诺沃特、林南以及布迪厄等人的研究成果纳入自己的理论框架,从社会资本的功能视角,认为社会资本就是个人拥有的,表现为社会结构资源的资本财产【张文宏:《社会资本 :理论争辩与经验研究》,《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23—35页。】【赵延东:《“社会资本”理论述评》,《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第18—21页。】。从政治学视角对“社会资本”进行定义的代表人物是普特南,他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效率【转引自马得勇:《社会资本:对若干理论争议的批判分析》,《政治学研究》2008年第5期,第74—81页。】,对集体行动困境的解决必不可少。

从上述学者对社会资本理论概念的理解中我们至少可以获得以下几点启示:第一,社会资本是集体内每一个成员都享有的具有持久性的社会资源,这些社会资源是大家所熟悉的,公认的;第二,这些社会资源的主要内容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即社会信任、互惠规范以及关系网络;第三,人们享有这些社会资源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这些社会资源消除集体行动困境以及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效率。据此,结合中国当前乡村治理的具体实践,本文将社会资本概念进行了拓展,将其界定为社会组织内成员均享有的意在消除集体行动困境,进而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升社会效率的社会资源,这些社会资源主要表现为具有可持续性的社会信任、互惠规范以及关系网络,而政党是三者间相互加强尤其是关系网络产生与发展致密的领导者、组织者、凝聚者与参与者。即本文的社会资本在原有基础上强调政党的领导、组织、凝聚与参与作用。

目前, 社会资本理论已成为许多学科的重要分析框架,在政治学这里,社会资本理论为政府职能、公民参与、政治制度创新、社会信任、社会凝聚力等方面的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解释。【田凯:《科尔曼的社会资本理论及其局限》,《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90—96页。】

社会资本理论中,在政党的领导、组织下,社会信任、互惠规范以及公民关系网络的相互加强有利于自愿合作的形成以及集体行动困境的解决,而“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发展与完善过程及其本质也是为了促进村民自愿合作与破解村民集体行动困境,二者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可以选择从社会资本视角对“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逻辑与未来路向进行研究。

因此,本文主要将政党领导、社会信任、互惠规范以及关系网络作为分析框架(见图1)。

三 地方实践:以鄂西W村为例

(一)研究方法与案例选择

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个案研究法,即以鄂西W村为个案,具体利用访谈式、参与式、观察式等深入挖掘该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逻辑。本文选择鄂西W村为例是基于以下缘由:首先,W村地处鄂西H县W乡东部,邻近集镇,地理位置相对优越,在W乡属于相对较发达的村落,是W乡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因此,也成为W乡“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形成最早的村庄。其次,W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发端于2013年开始的“法德大讲堂”与有机茶产业引领下的自治创新实践,到2016年底该村已形成了在自治、法治、德治等三方面各具特色的“三治融合”治理模式,距2021年6月,笔者前往W村调研为止,该村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模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经验。而在当前乡村振兴大背景下,W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实践经验值得研究、推广。

(二)W村地方实践

1.产业引领下的自治创新:以德治为实现方式

2013年,W乡的S茶业公司决定在该乡发展全域有机茶业,W村5组良好的人文社会环境成为有机茶生产基地的首选之地。合作之初,S茶业公司与5组村民签订有机茶基地转换合同,规定三年转换成功后,按不同采摘标准,每公斤鲜叶最高可达160元。所谓“有机茶基地转化”即发展有机茶的基地必须禁止使用化学类肥料、农药、除草剂。刚开始时出现茶叶产量减产、人力成本增加的问题,加上村民对未来茶叶收购价格的不确定性,出现了部分农户偷偷使用化学农用品的情形。

为解决上述问题,S茶业公司决定尝试成立全域有机协会,让农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全域有机协会成员或由自己申请,或由村民推荐。协会成立后,其成员以協会的名义对不规范行为进行管理,使这种管理行为有了“名头”,调动了协会成员管理的积极性,让他们敢于管、愿意管。同时,构建村民利益共同体,即只要有一户农户违规,与其连界的其它茶叶基地也会受到影响,并且只要违规一次,其转换的时间就要往后推迟,这意味着该农户以及受牵连农户增收的时间也要推迟。在村民共同利益驱使下,上述治理模式运行一段时间后,使用化学农用品的现象完全杜绝,因为一旦有人使用,与其连界的农户就会及时向协会成员举报,协会成员便会前去制止。

由于上述治理模式在发展有机茶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乡党委政府尝到了群众自我治理、自我约束的甜头,于是仍以有机茶基地为载体,根据村内实际需要,逐步形成了包括乡一级法律顾问团在内的“三团一队三会”的社会组织体系。“三团”主要包括法律顾问团、乡贤道德评判团以及村民自治议事团,“一队”指“雷锋”志愿服务队,“三会”主要包括全域有机协会、红白理事会以及五老协会。

乡党委政府对“三团一队三会”的工作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法律顾问团的职责下文会述及,此处不赘述。从这些组织的工作职责(见表1)来看,除了村民自治议事团是纯粹的自治型组织,法律顾问团是纯粹的法律服务型组织外,其他组织都是兼有自治与德治双重性质的农民组织。此外,以全域有机协会为代表的农民组织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也多是以道德说教的方式进行的,因此,W村产业引领下的自治创新是以德治为实现方式的。

2.基层治理困境中的法治创新:以自治德治为基础

在未实施“三治融合”治理模式前,W乡长期处于基层治理困境中,儿孙满堂无人养老,留守学童服毒自杀,林权制度改革遗留问题层出不穷,库区移民多次赴省进京上访,重大刑事案件像有规律似的不断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制约地方经济发展。政府对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始终收效甚微。为解决上述问题,W乡始终坚持探索创新基层治理方式。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颁布为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W乡所在的E州为响应该政策,开展了“律师进村、法律便民”活动,W乡以此为契机向律师事务所聘请了4位律师作为该乡的法律顾问,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四级法务网”(见表2)。“四级法务网”主要是乡有一个法律顾问团、村有一位法务联络员、组有一位义务调解员、户有一位法律明白人。

村的法务联络员、组的义务调解员以及户的法律明白人都是来自相应的村、组、户,故其实质都是自治;他们在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时基本上会采取德治的方式,只有极少数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村民会在采用德治方式时融合一定的法治思维。因此,“四级法务网”的创新是以自治、德治为基础的。

3.与自治创新相伴的德治创新:自治与德治的融合

在W村,德治创新与自治创新是相伴相随的。首先,从上述道德评判团、“雷锋”志愿服务队、红白理事会以及五老协会的工作职责即可看出,这些组织是兼具自治与德治双重性质的农民组织;其次,德治创新的实现是通过自治载体完成的:W村在下述具体的德治创新实践中,离不开自治组织在此过程中发挥的组织作用,如为做好道德宣传而设立的“法德讲堂”、建立的“法德文化墙”等,为创建榜样引领工程而开展的“十星”级系列文明创建活动、“最美”评选活动、树“道德典范”活动等都需要依靠自治组织来完成。W村的实践正如何阳所提出的那样,坚守完善自治主轴线,利用法治和德治共同促进自治【何阳,孙萍:《“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逻辑理路》,《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第205—210页。】。

四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逻辑

(一)体系生成的逻辑要素

1.体系生成中社会资本再造的领导者是基层党组织

传统乡村社会,基层党组织主要是社会的管理者,职能单一。随着政党与社会的双重发展与进步,基层党组织的角色逐渐多元化。从W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形成中社会资本再造的过程来看,基层党组织是领导者、组织者、凝聚者、参与者与服务者。首先,互惠规范的产生获得了乡党委的认可,且部分互惠规范是在乡党委的领导下制定与执行的。如农户田间路的硬化、入户路灯的修建、有机肥料、基地驱蚊灯的免费提供等,乡党委政府都给予了资金支持。其次,在关系网络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乡党委不仅是参与者,更是组织者、凝聚者与服务者。这主要体现在:第一,自治载体与德治载体的创新及其工作职责的发挥离不开乡党委的认可、支持与组织,如将道德建设融入村规民约的修改中,设立“法德讲堂”、建立“法德文化墙”,开展“十星”级系列文明创建活动、“最美”评选活动、树“道德典范”活动等。当然,上述活动更是在县级党组织的倡导、组织下进行的。第二,在法治方面,如果没有乡党委政府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服务,也不可能形成“四级法务网”。总之,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中,乡一级的基层党组织通过自治载体、法治载体、德治载体的创新,将各治理主体都组织进这个新的关系网络中,并且使各治理主体间形成了领导、指导、服务、互惠互利、密切互动的关系网络格局,进而使各治理主体间关系更为紧密。由于基层党组织在上述过程中较好地发挥了领导、组织、凝聚作用,经过上述互惠规范与关系网络在具体运行中相互加强的过程,不仅提升了乡村成员间的社会信任度,同时,基层党组织也获得了较好的社会信任,密切了与群众的关系,巩固了自身的群众基础,获得了较好的乡村治理效果。

2.体系生成的基本前提是信任

一方面,W村的社会信任是旧有的。通过调研发现,W村是鄂西地区少有的可称为宗族村庄的村落,虽为宗族村庄,但它并非因同一祖先到此落业而开枝散叶形成的,而是同一祖先散落在不同地区的后代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因在此地做工而先后迁入此地居住形成的,我们可以暂且把前者称为原生态的宗族村庄,把后者称为组合型的宗族村庄。组合型宗族村庄不像原生态的宗族村庄那样,一开始是因为紧密的血缘而聚居在一起的,所以并不像原生态的宗族村庄那样,有强烈的宗族观念;但这种组合型宗族村庄与单纯因地缘形成的杂姓村庄相比,基于一定的血缘关系,村民间的关系会相对亲密些。此外,W村不仅是以陈姓为主的组合型宗族村庄,而且在村庄内,陈姓多与村庄内的外姓联姻,形成了姻亲关系,正如村民自己所说:“我们这里都是亲连亲,戚连戚”【访谈中,陈永义老人的原话。】 。基于这种宗族、姻亲关系,相比于其他杂姓村庄而言,村民间信任度会更高,因此,也更容易治理。

另一方面,W村的社会信任在有机茶生产过程以及由此而延伸出的其他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获得了极大提升。这主要表现为以发展有机茶产业为载体,使村民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促使他们严格遵守和执行为发展产业而制定的各种互惠规范,对互惠规范的严格遵守和执行使得村民间的信任进一步提升;同时,对互惠规范的严格遵守和执行也使得有机茶产业发展獲得了成功,切切实实的增加了村民收入,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让他们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从而使得遵守规范—提升信任进入了良性循环。

3.体系生成中的互惠规范

W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在形成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互惠规范。 W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是以该村有机茶产业的发展为引领的,而全域有机协会是为发展有机茶产业而产生的。全域有机协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村内有机农产品的发展,对村内打农药、打除草剂、施化肥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里的“相关规定”具体是指针对村内打农药、打除草剂、施化肥的违规行为,推迟该农户有机茶基地的转换时间,拒绝为该农户硬化田间路、修建入户路灯、提供免费有机肥料,拒绝为该茶业基地提供驱蚊灯等。另外,为保证全域有机的顺利发展,红白理事会负责管理燃放烟花炮竹的行为,对于不听劝阻者,取消一切企业政策优惠。针对村庄中其它公共事务,制定了相应的新规范,如红白理事会还负责红白事期间的车辆安全、食品安全以及秩序维护;白事家庭无劳力或外出亲人没有回归前,理事会应积极组织劳力,帮助其料理相关事务;“雷锋”志愿服务队负责组织劳力照顾留守老人。这大大缓解了外出务工人员的精神压力与生活压力,为他们实实在在的解决了实际问题。上述规范都是与村民的直接利益紧密相关的,这些规范不仅作为工作职责写在纸上,更重要的是被村民践行于实际生活中。通过规范的具体执行,也使村民获得了实际利益,村民也乐于其中,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更加紧密和信任了,因此,获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当然,除了上述规范外,村民自治议事团、乡贤道德评判团以及五老协会的具体规范也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4.体系生成中的关系网络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本质是要求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方式的多样性以及治理结果的有效性。社会资本再造中新的关系网络的生成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参与主体的多元性提供了前提与保障,同时也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厘定了新的治理内容。

(1)多元参与主体

由上述W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生成的地方实践可知该治理体系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W乡党委、村支两委、农民组织、乡镇企业、农民自身以及法律服务组织,其中,前两者属于制度性主体,后四者属于非制度性主体。(见图2)

(2)关系网络

总体看,上述六大主体在W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形成过程中形成了领导、指导、服务、互惠互利、密切互动的良性互动机制(见图3),使得这些参与主体间形成了更为紧密的关系网络,丰富了乡村社会资本,同时又反过来促进了“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康发展。

1)领导:W乡党委与村支两委、农民组织、农民间的关系。任何地方的乡村治理创新实践都离不开当地乡镇党委的领导与支持。就W乡“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形成而言,大到整个治理体系的框架设计,小到每个农民组织的具体章程等,都是在W乡党委领导下进行的,该治理体系形成后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在该乡其他村庄进行推广等,都是在W乡党委的领导下实施的。

2)指导:村支两委与农民组织、农民间的关系。在W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形成过程中,村支两委与农民组织、农民之间形成了密切的指导关系。这种密切的指导关系主要是通过召开小组会议实现的。2017年,W村一位村民每次参加完小组会议后,都会在自家的小黑板上画上一笔,经最后统计,2017年该村民参加小组会议共计75次,平均每个月大概召开6次小组会议。会议内容一是对农民进行有机茶种植、采摘等技术培训;二是村委会成员向农民宣讲“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具体内容与做法,以及宣传国家的其他政策法规。在与村民访谈过程中了解到,虽然他们不能清晰地记住具体的宣讲内容,但他们的法德意识在此过程中受到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对提升村民自身的法治意识与道德意识起到了促进作用。

3)服务:法律顾问团与W乡党委政府、村支两委、农民组织、农民间的关系。 “法治”是包括乡镇党委政府在内的各治理主体在公共事务治理以及矛盾解纷处理中,感觉最陌生、最不能熟练运用的治理方式,为此,W乡党委政府向律师事务所购买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以购买方式获得的法律服务,决定了法律顾问团与乡党委政府、村支两委、农民组织以及农民之间是一种服务关系。在该服务关系中,法律顾问团主要提供以下服务:一是参与政府决策,在乡党委政府做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时,会事先邀请法律顾问团拿脉会诊,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乡党委政府依法行政;二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了使农民在遇到与法律有关的疑难问题时能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W乡党委政府将律师的联系方式打印在卡片上分发给农民,并在W乡司法所安装了云视频,便于农民与律师面对面交流;三是负责法律知识的宣传,以法德讲堂为平台,在乡党委政府、村支两委的安排下,举办基层行政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讲座;四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当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专业的法律问题时,法律顾问团给予专业、及时的指导,并参与具体的调解工作。

4)互惠互利:S企业与W乡党委政府、村支两委、农民组织、农民间的关系。W村之所以会形成和发展“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其主要原因在于各参与主体间因有机茶产业的发展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换言之,S企业与各主体之间因经济利益驱动形成了互惠互利的关系。首先,S企业与W乡党委政府之间,S企业要想获得顺利发展,必须获得W乡党委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有力支持;而W乡党委政府要想确保该乡农民普遍增收并以此来提升政绩,很大程度上也依赖S企业的健康顺利发展。S企业与W村村支两委之间,S企业需要从W村获取有机茶叶原材料,那么,在最开始进行有机茶基地转换时,特别需要W村村支两委在村民中积极宣传、倡导,在有机茶生产过程中也需要村支两委对生产基地进行管理,在对村民进行茶叶种植、采摘等技术培训时也需要村支两委进行组织;而在W村发展有机茶产业一是可以解决村支两委带领村民致富的问题;二是有望增加村集体收入,使村委会在进行村庄公共事务治理时更加得心应手,如调研时,W乡党委书记告诉笔者,乡党委正在提议让村委会从农民销售的每公斤茶叶中抽出0.4元作为村集体的经济收入。S企业与农民组织、农民之间,二者存在更为直接的利益关系,有机茶原材料的生产,需要W村农民亲自参与种植、采摘、管理,而在茶叶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管理问题与技术指导等问题时,需依赖农民组织的力量,W村有机茶基地的管理主要依赖全域有机协会便是最好的例证;村民通过为企业提供有机茶原材料,则可从企业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增加其家庭收入,实现生活水平的提高。可见,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中,以有机茶产业发展为依托,各参与主体间形成了极为紧密的互惠互利关系。

5)密切互动:农民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W村农民组织与农民之间形成了密切互动关系,这种密切互动关系也主要是通过发展有机茶产业形成的。由于全域有机协会与红白理事会的工作职责是负责W村全域有机产业的发展,因此,这两个农民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互动是最为紧密的。首先,该村在最开始进行有机茶基地转换时,有少部分村民存在侥幸心理,仍然使用化学农用物品,此时周围的村民便向全域有机协会成员举报,协会成员则会前去严厉制止。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是有机协会会长接到举报后,便前去将村民手中正在喷洒化学农药的器具抢夺下来,虽然看上去这是在暴力“执法”,但这一制止行为却让周围的村民大快人心。其次,为了有机茶产业的发展,红白理事会对燃放烟花炮竹行为进行管理。红白理事会成员从自身做起,逢年过节均不燃放烟花炮竹,遇到红白事非要燃放烟花炮竹的农户,协会成员会前去解释、劝说、阻拦,加上平时乡党委政府、村委会的宣傳讲解,村民逐渐形成了生态有机、绿色健康的生活观念,主动遵守相关规定。这种密切互动、协商沟通的关系一是可以使村庄公共事务获得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处理,从而可有效维护村内公共利益;二是可以使村内的矛盾纠纷获得及时疏通、处理,从而可有效避免矛盾扩大化。W村农民组织基本上是由乡村精英组成的,所以,农民组织与农民之间这种密切互动关系的形成,乡村精英在其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二)体系的生成逻辑

从社会资本的视域来看,“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之所以能生成,主要是因为乡村社会资本再造或乡村社会资本的丰富与发展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提供了条件。

1.基层党组织是“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生成的领导者

综上所述,从社会资本视角来看,乡村社会资本再造的过程提升了乡村社会信任、形成了新的互惠规范与关系网络,巩固和增强了“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生成的基本前提,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生成提供新的治理规则、丰富了治理主体、重塑了治理内容(治理对象)。然而,有了这些要素还不足以生成“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各治理主体在信任的前提下如何运用新的治理规则进行治理活动,还需要基层党组织也就是乡镇党委的领导、整合与统筹。

具体而言,在此过程中,基层党组织在社会信任、互惠规范与关系网络三者相互加强中发挥重要领导凝聚作用,即基层党组织将多元治理主体、多元治理规则以及乡村社会更为复杂的治理内容(治理对象)等各种资源进行整合与统筹,从而形成和发展了“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

2.乡村社会信任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生成提供基本前提

“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发端于乡村治理实践,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受到党中央重视,遂上升为国家层面之于乡村基层治理的方针政策。“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之所以形成,或者说其本质或目标是促进村民自愿合作与破解村民集体行动困境,从而实现乡村善治。而要促进村民之间的自愿合作,其首要前提是村民之间的相互信任,从这一层面而言,可以说,社会资本中的信任要素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生成提供了基本前提。社会信任是社会资本的最关键因素,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网络产生社会信任【周红云:《社会资本:布迪厄、科尔曼和帕特南的比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4期,第46—53页。】。在这一前提中,一方面是乡村社会旧有的信任,另一方面是通过对新的互惠规范的遵守与致密、健康关系网络的良好运行而产生的新的社会信任。

3.互惠规范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生成提供治理规则

互惠规范尤其是以规制产业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互惠规范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提供治理规则。改革开放之初,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使得旧有的乡村治理规则不再适应新的乡村社会发展需求,而新的适应乡村社会发展需求的治理规则又还未探索出来,因此,在这一时期,出现了乡村治理规则破而未立的空白时期,由此导致当时乡村社会秩序较为混乱、村民安全感较低现象的出现。随着国家一些惠民政策的不断出台以及乡村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治理规则。新时代以来,乡村社会主体更加多元,由此导致利益需求也更加多元,乡村社会结构更加复杂,新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这就需要新的互惠规范为新的乡村治理体系提供新的治理规则。以鄂西W村为例,正是该村以规制产业发展为主要内容的新的互惠规范这一社会资本的重要内容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提供了新的治理规则,使乡村社会矛盾的解决朝着公平、正义、双赢的方向发展。

4.关系网络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生成厘定治理主体与治理内容

一方面,在乡村治理体系中,新的关系网络的形成前提是乡村社会产生了不同的治理主体。本文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从本文案例来看,关系网络中的主体主要包括乡镇党委政府、村支两委、农民组织、农民自身、法律服务组织以及乡镇企业,这些主体囊括了“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所有的治理主体;另一方面,乡村社会之所以会在各治理主体间形成各种各样的关系网络,主要是因为各治理主体之间具有共同商讨、交流的话题,这就是乡村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也就是乡村治理的治理内容或治理对象。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乡村社会新的关系网络这一重要的社会资本要素的形成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生成厘定了治理主体与治理内容。

五 结论与讨论

综上所述,“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乡村社会资本再造过程。换言之,乡村社会资本再造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提供条件。具体而言,乡村社会资本再造过程中,基层党组织是“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生成的领导者,社会信任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生成提供基本前提,为发展特色产业而形成的一系列市场化互惠规范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生成提供治理规则,各参与主体间形成的领导、指导、服务、互惠互利、密切互动的关系网络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生成厘定治理主体与治理内容。与传统乡村社会资本相比,乡村社会资本再造过程中,政党由纯粹的领导者、管理者逐步集领导者、凝聚者、参与者与服务者于一身,这一职能的转变有利于基层公务人员去掉“官本位”的不良思想回归到“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立场上来;由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而产生的特殊信任转变为因对市场化互惠规范的遵守而产生的普遍信任则持续性更长、信任度更强;由传统的因血缘或地缘而形成的互帮互助的互惠规范逐渐转变为为发展特色产业而形成的市场化互惠规范,更有利于村民契约精神的养成,从而使互惠规范的遵守更具可持续性;由纯粹的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逐步形成为各主体间的领导、指导、服务、互惠互利、密切互动的关系网络,则更具紧密性与长期性(见图4)。因此,未来倘要想“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不断提质增效,则需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基层党组织是“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形成中丰富和发展社会资本的领导者、凝聚者、参与者与服务者。这种组织凝聚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重视价值导向,要让乡村社会形成一种人人都可成为治理主体、都愿意成为治理主体、都真正能够参与治理过程且都享有治理成果的价值导向。换言之,需通过宣传、指导等方式让各治理主体都意识到“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并参与进来,即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凝聚作用。二是重视“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制度建设,尤其应当重视自治、法治、德治的载体创新及其工作职责的发挥以及三治“融合”的机制构建;同时,可借鉴驻村第一书记制度,从角色建构出发,充分发挥驻村第一书记群體的主体性作用【何阳:《政党下乡、 角色建构与乡村振兴——基于驻村第一书记制度的考察》,《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2期,第37—48页。】。三是重视资金扶持,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创建中,基层党组织的资金保障是关键。无论是自治、德治载体的运行还是法治载体的形成及运行都需要资金扶持。总之,要确保乡村社会资本的丰富和发展,必须重视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凝聚作用。

(二)以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与行动提升乡村社会信任

社会信任的提升是通过提升交往主体之间的交往频次与获得正面的交往效果而实现的。要想提升交往主体之间的交往频次,则应将乡村各治理主体纳入到乡村各项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来,使他们在参与治理过程中相互交流、增进感情,进而提升信任;要想获得正面的交往效果,则必须使参与乡村各项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获得正向的参与效果,即要使各参与主体能够共享乡村社会的发展成果与治理效果。为此,乡村社会应从实际出发,通过创新自治、法治、德治载体等方式,不断丰富与完善各治理主体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方式与途径;使他们通过村庄公共事务治理彰显主人翁主体地位的方式,让他们切实感受到村庄治理的公平与正义、道义与温度,进而使乡村社会信任获得不断提升。即要以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与行动提升乡村社会信任。

(三)以产业发展为载体创建互惠规范

互惠规范的创建主要是为乡村治理提供新的治理规则。之所以提出要以产业发展为载体构建互惠规范,是因为只有构建与村民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互惠规范,规范才会获得较好的遵守与执行,而这种遵守与执行又会促进产业发展。任何产业的顺利发展,都离不开互惠规范的规制作用。任何产业在发展之初,都需要创建适合于产业发展的新的互惠规范,这种规范必须能够促进群体内的合作,因此,它们往往与诚实、遵守诺言、履行义务及互惠之类的美德存在联系【[美]罗伯特.D.帕特南:《让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在乡村社会中,以产业发展为载体创建的互惠规范,不仅有利于产业发展,村民在遵守和执行规范的过程中所培养起来的契约精神会延伸到乡村其它公共事务的治理中。W村因有机茶产业的成功发展而带动起来的村民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便是很好的例证。

(四)以产业发展为载体构建致密、健康的关系网络

致密、健康的关系网络是“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生成的重要因素。构建致密、健康的关系网络一方面为乡村各治理主体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中定好位、找准自己的位置提供方式,使他们各司其职,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在找准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合作,使乡村治理获得良好效果。W村各治理主体之间形成的领导、指导、服务、互惠互利、密切互动的关系网络促成了“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但在这一关系网络内各参与主体间的关系并不完全是健康的,他们之间也出现了关系错位现象,主要是由于各参与主体能力不均衡导致的,主要表现为村委会行为越位、农民参与不足、农民组织发展不均衡、法律服务尚未深入群众等。为使关系网络获得健康发展,应当设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发挥村民自治议事团、五老协会等自治组织作用,约束村委会不当行为;通过经常举办法治教育培训活动、搭建自治平台等方式,鼓励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以培养村民自我组织意识与参与能力;因人施岗,依村民个人素质的不同将其纳入不同职能的农民组织,并为各农民组织发挥职能创造条件,以培育各类农民组织使其均衡发展;将农民纳为法律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使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深入人心并践于行。

Generation Logic and Future Direc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of “Three-Governance Integration”

——Case Study of W Village in Western Hubei

WANG Hai-feng, YI Liu

Abstract: “Effective governance” is one of the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the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of “three-governance integration” is an important way to achieve “effective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capital theory, 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e of rural governance in China, this paper proposed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of party leadership, social trust, reciprocity norms and relationship networks. Based on the local practice of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of “three-governance integration” in W Village of western Hubei, the generation logic and future direc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of “three-governance integration”  are studied. It is found that the generation logic of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of “three-governance integration” provides conditions for the reconstruction of rural social capital to generate the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of “three-governance integration”, that is to say, grassroots party organizations are the leaders in the generation of the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of “three-governance integration”. Rural social trust, reciprocity norms and relationship networks respectively provide the basic premise, governance rules, and governance subject and content for the generation of the “three-governance integration”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the “three governance and integration”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in the future, it is necessary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leadership role of grassroots party organizations, enhance rural social trust with the concept and actions of co-construction, co-governance and sharing, create reciprocity norms wit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s the main carrier, and build a dense and healthy relationship network wit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s the main support.

Keywords: “Three-Governance integration”;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social capital; generation logic; future direction

【責任编辑:龚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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