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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贡例:明代乌思藏朝贡的法律规制*

2023-04-30高君智陈武强

西藏研究 2023年5期
关键词:赏赐朝贡洪武

高君智 陈武强

汉唐以降,朝贡已是维系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与边疆民族关系的主要形式,《后汉书》载:“是岁(汉光武帝建武二十五年,公元49年),乌桓大人率众内属,诣阙朝贡。”(1)范晔:《后汉书》卷1下《光武帝纪第一下》,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77页。明朝建国后,诏谕包括乌思藏在内的边疆各族首领“恭事朝廷,遣使贡献”,(2)黄彰健校勘,“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明宣宗实录》卷86,宣德七年正月丁卯条,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1979页。与明朝“永笃诚好,相与往来”,(3)《明宣宗实录》卷86,宣德七年正月丁卯条,第1980页。建立起贡赐关系。乌思藏、朵甘思政教首领陆续来京或遣使来京朝贡,史书载:“惟我太祖高皇帝膺天明命,汛扫前元。太宗文皇帝神武雄略,威震朔漠,四夷八蛮罔不来贡……”(4)马文升:《马端肃奏议》卷3《敦怀柔以安四夷》,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427册,第735页。凡来自乌思藏的贡使,明廷本着厚往薄来、优抚远人的态度,赐之以倍利,“切惟四夷来贡者,慕化之诚。朝廷优待者,柔远之道……”(5)马文升:《马端肃奏议》卷3《敦怀柔以安四夷》,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35页。在这种“贡物”与“回赐”往来中,朝贡制度重新兴起和发展。然而,在乌思藏朝贡过程中,无序朝贡、违“例”朝贡以及沿途寺僧、流民混入其中等现象越来越多。如何既满足乌思藏朝贡所需、“笼络其心”,又保障朝贡活动有序合理进行,制定立法,加强管理,当为首要。于是,各种朝贡“例”应运而生,且逐渐成为明代最为广泛灵活的朝贡法律制度,“查照洪武永乐年间事例及钦奉累朝奏,蒙诏旨行令光禄寺:今后凡遇外夷朝贡到京,或该筵宴或朔望见辞酒饭,务要照依先年定例……”(6)马文升:《马端肃奏议》卷3《敦怀柔以安四夷》,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35页。就其实质,“例”是明代重要的法律形式,是因时因地因事制宜的单行法规,是“律”在具体适用上的主要依据,具有具体、灵活的特点,(7)由于律具有稳定性、不可更改性,所以例“因时而酌定”的特点凸显了其更加灵活实用性的法律特征,成为了律的及时补充,起到了调整国家法律体系使之适应社会变革的作用。明代《名例律》附例95条,规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体例,定罪量刑等内容。“因律起例,因例生例”。(8)张廷玉等撰:《明史》卷93《刑法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79页。乌思藏朝贡例亦是如此,其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乌思藏朝贡之“例”在以往学界的研究中并没有得到重视,大多数学者只注重从政治视角探讨朝贡制度,忽略了朝贡立法形式和内容,以至于迄今都没有全面清晰反映明代乌思藏朝贡法律规制的研究成果。(9)关于明代乌思藏“朝贡例”研究,目前研究成果较少。不过,张向耀的《明代关于藏族地区朝贡定例的原因与过程》(《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第5—9页)一文对明代藏族地方首领入京朝贡朝觐制度、礼节和贡物诸问题做了粗略叙述,牛绿花的《元明两朝对藏传佛教宗教事务的法律调整及其历史启示》(《青海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第191—195页)一文从法律视角探讨了元明时期对乌思藏宗教事务的管理。当然,对明代乌思藏朝贡问题的研究成果还是相当丰硕,如尹伟先的《明代藏族史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顾祖成的《明清治藏史要》(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9年)、杜长风的《明代乌思藏朝贡述略》(《西藏研究》1990年第3期,第67—73页)、武沐的《论明朝与藏区朝贡贸易》(《青海民族研究》2013年第4期,第124—130页)、洲塔、贾霄锋的《试析明代藏区土司的朝贡制度》(《西藏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59—65页)等对明代乌思藏及涉藏地区朝贡问题作了探讨。这些研究成果,基本上都是从朝贡制度本身或政治、经济等视角进行讨论,均很少关注“朝贡例”。本文根据内容的不同,把乌思藏朝贡例分为贡使通关例、贡道贡期例、贡使朝觐及赏赐例等几个方面,拟对其形式、内容、条款等问题逐一梳理分析,总结其特点及历史作用。

一、贡使通关例

朝贡制度由来已久,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强调天下一统,边疆少数民族皆以时朝贡,体现出中原王朝与边疆民族间的一种政治关系。洪武七年(1374)三月,明太祖朱元璋在给礼部的诏书中明确表达了这一观念:“古者中国诸侯于天子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九州之外番邦远国则每世一朝,其所贡不过表诚敬。”(10)朱国祯辑:《皇明大事记》卷13《诸夷朝贡》,明崇祯刻《皇明史概》,第1066页。显而易见,明朝统治者把朝贡更多地看作是一种上下礼制,如果不来朝贡,则视为“不臣”,不管是海外诸藩属国,还是边疆民族地方政权皆如此。明代乌思藏朝贡属于后者,本质上属于地方向中央的朝贡。通过朝贡,明朝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的关系更加密切,藏族民众对明朝的认同感明显得到提升。

明朝规定,乌思藏政教首领或所遣贡使来京朝贡,由其所辖地的各驿站负责接送。进入内地后,由边地州县安排官吏负责查验札付、印信、勘合、贡道、贡期等是否属实合法,之后才能起送贡使赴京朝贡。换句话说,贡使进京朝贡,通关手续必须符合通关“例”的相关规定,确保合法有效,否则边关不予通行。具体程序是:

乌思藏贡使入关后,首先,由边关查验朝贡番书、印信等。之所以要对朝贡公文、印信等进行审查,目的是防止某些寺僧伪造文书朝贡,“乌思藏大乘法王、阐化、辅教、赞善番王,旧例三年差人一朝贡,彼因道险少来。而长河西番僧往往伪作印信番书,以冒赏赐”。(11)《明宪宗实录》卷219,成化十七年九月辛卯条,第3792页。为此,明廷强调,藏族政教首领差人进贡,持有“印信、番本咨文,方许入贡”。(12)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617册,第907页。成化年间,明宪宗敕谕阐化王说,“尔(阐化王)今后仍照洪武旧例,三年一贡,自成化三年为始。所遣之人必须本类,不许过多。所给文书,钤以王印,其余国师、禅师等印,皆不许行。惟袭替谢恩者不在三年之限。仍戒来人,毋得夹带投托之人。朝廷已敕经过关隘官司盘诘辨验,如有伪冒,就便挐问。如此,则事有定规,人无冒滥,庶不失尔敬事朝廷之意。”(13)《明宪宗实录》卷21,成化元年九月戊辰条,第420、421页。

其次查验勘合。“勘合”是明廷特制的贡使入贡凭证,主要颁给边疆少数民族及外藩。边疆少数民族方面,勘合数量有多有少。明廷颁给乌思藏“阐教等四王人各赐敕一道,勘合二十道,该贡之年,道经四川、陕西,比号既同,仍有王印奏本方许放入。”(14)《明宪宗实录》卷219,成化十七年九月辛卯条,第3792页。颁给长河西、鱼通、宁远等处,朵甘及董卜韩胡诸宣慰司“亦各给勘合六十道,其入贡道经四川,比号验放一如例……从之。”(15)《明宪宗实录》卷219,成化十七年九月辛卯条,第3792页。勘合上写有朝廷批准朝贡的批文以及朝贡物品等信息,“凡有军民疾苦,及奉信符办过事务,进贡方物之类,俱于勘合内填写”。(16)申时行等重修:万历《明会典》卷108《朝贡四·朝贡通例》,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85页。若属于该贡之年,乌思藏首领遣使进贡,“边官亦照例验放,不许过多。”(17)《明宪宗实录》卷219,成化十七年九月辛卯条,第3792页。由此可见,“照例验放”是贡使通行的首要条件。也就是说,乌思藏入贡,只有印信、公文、勘合符合进京朝贡例者,边关才允准通关放行,无表文、印信、勘合者一律禁止入贡。

永乐初,明朝放松了对四夷朝贡贸易的严格限制政策,加之明朝对乌思藏等少数民族地区贡使的优厚赏赐,至宣德、正统年间时,乌思藏等涉藏地区赴京朝贡人数急剧增加。礼部奏称:“宣德、正统间,番僧入贡,不过三、四十人。景泰间,起数渐多,然亦不过三百人。天顺间,遂至二、三千人。及今前后络绎不绝,赏赐不赀,而后来者又不可量,且其野性暴横奸诈。”(18)《明宪宗实录》卷21,成化元年九月戊辰条,第420、421页。到了成化年间(1465—1487),大规模违例朝贡和冒贡、滥贡者不断出现于边疆地区,给沿边社会治理带来严重问题。因此,加强对贡使入关公文、信符、勘合的审查工作尤显关键。周洪谟上奏称:“乌思藏等处入贡,其贡使数逾旧制,一岁中有至三四千人者,赏赐糜费,不可胜计。自长河西诸番,皆冒以图利。”(19)焦竑撰:《玉堂丛语》卷2,顾思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57页。鉴此,他建议应该“依海外诸番例”,实施新的乌思藏朝贡条例:“各给与符二十道,入贡,备填贡使物数于上,仍识以旧赐金印,至关验,以防诈伪。”(20)焦竑撰:《玉堂丛语》卷2,顾思点校,第57、58页。明宪宗同意其请,下诏实行。此后,明廷加强了对乌思藏贡使的边关审验工作。

成化四年(1468)三月,明廷规定:今后乌思藏番僧人等进贡,必须遵守原定三年一次限期和额数,“审有番王印信文凭,方许存留起送。”(21)《明宪宗实录》卷52,成化四年三月戊辰条,第1053页。然而,西藏地方无印信、文书来京朝贡者仍屡见不鲜。成化五年(1469)七月,鉴于乌思藏赞善王遣舍人阿别等违例朝贡,“兼无番王正印文书”的情况,(22)《明宪宗实录》卷69,成化五年七月丁酉条,第1368页。四川都司提出两个建议:一是番僧必须照年例进贡,二是令番僧各具印信、文书会同进贡。(23)《明宪宗实录》卷69,成化五年七月丁酉条,第1368页。四川都司提出的朝贡建议是一个全新的政策思路,但礼部认为,“乌思藏地方广远,番王数多。若令各照年例进贡,则往来频繁,驿递不息;若令会同进贡,则地方有远近,难以齐一。”(24)《明宪宗实录》卷69,成化五年七月丁酉条,第1368页。因此,应该令各王各具印信文书于应贡年份,陆续来贡,且不许超过所定人数,明廷敕令:各番王“永远遵守”。(25)《明宪宗实录》卷69,成化五年七月丁酉条,第1368页。又《明史》:“令诸王于应贡之岁,各具印文,取次而来。”(《明史》卷331《赞善王传》,第8583页)同时规定:各番王不能一拥而至,要分批分次朝贡。礼部此议的确比“依年例朝贡”更加具体些。从理论上讲,礼部提出的“遵例入贡”、分批朝贡之策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办法。成化十七年(1481),礼部又上疏称:“长河西番僧往往诈为诸王文牒,入贡冒赏。请给诸番王及长河西、董卜韩胡敕书勘合,边臣审验,方许进入,庶免诈伪之弊。或道阻,不许补贡。”(26)张廷玉等撰:《明史》卷331《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司传》,第8592页。显然,颁给诸番王敕书、勘合、文牒者,是为了防范长河西等地番僧冒充乌思藏贡使赴京朝贡骗赏问题。

可见,在规范乌思藏贡使朝贡的法制化过程中,颁行和查验勘合成了一项关键措施,根本目的是防范假冒行为,维护正当的朝贡秩序。从实施效果看,查验印信、公文、勘合对从边关源头限制和阻止冒贡入京起到了一定作用。当然,要完全辨识乌思藏朝贡队伍中沿途混入的鱼龙混杂人员确有难度,这也是后来勘合制停止的客观原因。

二、贡道贡期例

随着朝贡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愈来愈多的乌思藏、朵甘思及其他涉藏地区首领或亲自或遣使来京朝贡,加强对贡使及朝贡活动的管理,维护朝贡秩序迫在眉睫。为此,明朝寻求订立朝贡法律法规,对乌思藏贡使在入贡期限、贡使人数等方面进行约束。在相继订立的朝贡法律规制即朝贡例中,针对贡道、贡期和朝贡规模的条款数最多。

(一)贡道

贡道为贡使进贡路线。(27)郭凤霞、周元刚和刘永文等人从交通、使臣互往等视角探讨了汉藏关系。郭凤霞在《明前期对入藏交通的经营与防护》(《青海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第118—120页)一文中认为,明朝通过恢复和重建旧有驿站体系、打击道路沿线对往来使臣的劫掠活动等,提供了内地与西藏之间交通和汉藏往来关系保障;周元刚在《明代河洮岷地区交通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2012年)一文认为,明朝在河洮岷地区建立了东连内地、西通乌思藏、北达甘凉、南至四川的交通网络,加强了对河洮岷地区的控制及汉藏往来关系;刘永文、韩殿栋、李军的《明代进藏人员论析》(《西藏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第84—90页)一文认为,明朝派出的进藏人员中包括政府官员、宦官、僧人及藏族首领等,他们或宣布诏谕或设置驿站,充分反映出明朝的主权意识和汉藏频繁往来的关系。明朝规定,诸蕃朝贡需“辨其贡道、贡使、贡物远近多寡丰约之数”,(28)张廷玉等撰:《明史》卷72《职官志一》,第1749页。意味着乌思藏贡使进京朝贡须遵守朝廷对朝贡路线、朝贡期限以及贡使人数的相关制度。

有明一代,针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首领、土司土官朝贡,明朝制定了来贡线路的法律规定。关于乌思藏、朵甘思及其河洮岷州等所谓“西番”藏族地方,明朝实行的是羁縻政策。洪武、永乐年间时,朝廷已对四夷少数民族朝贡做出了一定要求甚至法律规定,包括对来自西藏地方及其他涉藏地区的朝贡使者。如洪武十六年(1383),明朝设置长河西等处军民安抚使司,让其每年一贡,“于四川比号雅州入贡,每贡止许五六十人,多不过一百人”;(29)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7页。洪武十八年(1385)规定,朵甘思“每年一贡,给以勘合,于四川比号雅州入境,每贡止许五六十人,多不过一百人。”(30)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第908页。董卜韩胡则“每年一贡,于四川比对勘合、人数,照朵甘思例”(31)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8页。,显然,董卜韩胡每次朝贡仍然为五六十人的规模,最多不能超过一百人。可是,当时朝廷鼓励藏族地区首领朝贡,希望以此建立和加强与藏族地区往来联系。所以,明中央对西藏等涉藏地区朝贡的规定并没有严格执行,他们或三年一贡或一年一贡,朝贡相对比较自由。同样,明臣前往西藏地方,通常会选择交通道路较好的甘青线入藏。

景泰以来至成化年间,来自乌思藏、朵甘思的入京贡使不断增加,给沿线地方军民带来较大困扰与经济负担,迫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和限制。这就是明朝制定新的乌思藏朝贡例,对其在朝贡次数、人数及规模等方面进行规限的原因。

成化三年(1467)五月,陕西按察司副使郑安上疏说:进贡番僧中真正来自乌思藏的只占到三分之一,其余皆为“洮、岷近境寺僧、番民诡名希赏”(32)《明宪宗实录》卷42,成化三年五月丙子条,第859页。而来,财政虚费很大。明廷令陕西镇守巡抚、巡按等巡视官员及都布按三司详议番僧进贡事宜,订立《番僧朝贡条例》。《明史》载:“进贡番僧自乌斯藏来者不过三之一,余皆洮、岷寺僧诡名冒贡。进一羸马辄获厚值,得所赐币帛,制为战袍,以拒官军……会廷臣议,请行陕西文武诸臣,计定贡期、人数及存留、起送之额以闻,报可。己而奏上,诸自乌斯藏来者皆由四川入,不得经赴洮、岷,遂著为例。”(33)张廷玉等撰:《明史》卷331《西番诸卫传》,第8543页。于是,新的番僧朝贡条例经过陕西地方巡视官员建议,报请礼部的酝酿、会商和研讨,正式形成了明确决议:所有来自乌思藏的朝贡使者皆由四川入,不得经洮、岷一线进京朝贡,这就是《成化三年例》,它是对之前贡使入京线路乱象的整治和规范,也是今后贡使朝贡的基本路线规定。成化六年(1470)四月,“乙丑,定乌思藏赞善、阐教、阐化、辅教四王三年一贡,各不过百五十人,由四川入……”(34)谈迁:《国榷》卷36,宪宗成化六年四月乙丑条,张宗祥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2284页。自后,《成化六年例》规定的“贡道自川入”成为乌思藏等地区朝贡必须遵守的法律。

事实上,明代汉藏交通有多条通路,前期以青藏道为主要入藏通道,中后期变为以川藏道为主。(35)李淮东:《明代汉藏交通的兴衰演变——以明朝使臣入藏活动为中心的探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7年第2期,第100页。按明廷的规定,明代中后期经四川道入贡的藏族地方政教首领是乌思藏阐化王、阐教王、辅教王、朵甘思、长河西等处军民安抚使司、董卜韩胡等,占朝贡之多数;从陕西道入贡的是乌思藏赞善王、河洮岷、西宁等藏族地方首领,乌思藏“阐化、阐教、辅教三王差来人,从四川布政司比号;赞善王差来人,从陕西布政司。”(36)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第907页。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新“例”在制定时也考虑了明朝与乌思藏各政教势力所辖领地及其与明京距离远近的客观因素。

(二)贡期和人数

贡期就是指朝贡时期,具体为每几年朝贡一次。洪武年间,明朝已订立了专门的朝贡例(成化时期被称为“洪武旧例”),但订立时间和内容史无记载。不过,成化元年(1465)明宪宗敕谕阐化王曰:“尔父祖以来,世修职贡。洪武年间,三年一贡,来朝不过三四十人,往来道途亦守礼法。近年以来,增加渐多,络绎不绝,恃朝廷柔远之意,所至骚扰。察其所以,多有四川等处不逞之徒,买求印信,冒作番僧,贪图财利,坏尔声名。尔居遐僻,何由得知?兹特敕谕,尔今后仍照洪武旧例,三年一贡,自成化三年为始。”(37)《明宪宗实录》卷21,成化元年九月戊辰条,第420、421页。根据此敕谕分析,洪武“例”就是关于乌思藏朝贡的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是关于乌思藏“三年一贡”的朝贡规制。(38)《四夷考》卷之四《西番考》曰:“成化元年,礼臣以为言诏谕阐化王,令遵贡期,三岁一至,毋多人,毋杂用国师禅师等印。未几,番僧札巴坚参等以秘密法进天子,爱幸之,法王封号,至累数十字,道从用执金吾仗,赐予骈蕃,其徒锦衣玉食至数千人矣。”参见叶向高:《四夷考》卷4《西番考》,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43页。另据《明会典》载:洪武七年,乌思藏被明廷赐银印、给勘合,“后每三年一贡,各番王差人填写原降勘合”,(39)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7页。并携带印信、番本、咨文方许入贡,“每贡各许一百人,多不过一百五十人。”(40)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7页。大乘、大宝二法王,“不给勘合,进贡不常,止许差僧徒十人赍印信番本随同四王进贡之人赴京。”(41)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7页。这也表明洪武七年后,乌思藏朝贡是每三年一贡。朵甘思,从洪武十八年起“每年一贡,给以勘合……每贡止许五六十人,多不过一百人。”(42)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8页。

除了乌思藏、朵甘思地区,明朝规定其他各地番僧应照乌思藏例、朵甘思例进行朝贡,如董卜韩胡依照朵甘思例,每年一贡。(43)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8页。四川威州保县金川寺番僧,“每三年一贡,每贡许一百人,多不过一百五十人。”(44)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8页。杂谷安抚司,“每三年一贡,每贡许一百人,多不过一百五十人。”(45)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8页。松潘茂州等处,“本地番僧每年朝贡许三十名,多不过五十人。附近乌思藏地面者,亦照乌思藏例,每三年许二三十人,多不过五六十人。”(46)李东阳等重校:正德《明会典》卷99《朝贡四·事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08页。四川芒部陇氏“如程番府例,令三年一入朝,贡马十二匹”,(47)张廷玉等撰:《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传》,第8008页。这是明代前期的情况。

明中期成化年间,乌思藏朝贡规模越来越大,朝廷申明各地贡使应遵守“洪武旧例”朝贡,并于成化元年九月,“戊辰,定乌思藏番僧三年一贡例”。(48)《明宪宗实录》卷21,成化元年九月戊辰条,第420、421页。《成化元年例》规定:今后阐化王等朝贡“仍照洪武旧例,三年一贡,自成化三年为始。所遣之人必须本类,不许过多。所给文书,钤以王印,其余国师、禅师等印,皆不许行”,(49)《明宪宗实录》卷21,成化元年九月戊辰条,第420、421页,参见叶向高:《四夷考》卷4《西番考》,第43页;又见《明史》卷331《阐化王传》,第8581、8582页。并要求乌思藏朝贡必须严格遵行。成化元年明朝对赞善王等“定三年一贡例”,(50)张廷玉等撰:《明史》卷331《赞善王传》,第8584页。对规范藏族朝贡具有一定作用。

前文已述,成化三年,明朝已制定新的朝贡条例,新“例”规定:自今起,番僧朝贡“定与年限、人数及存留起送若干名”,(51)《明宪宗实录》卷42,成化三年五月丙子条,第860页。即限定贡期、人数、起送人数,以及来朝赏赐一应物品宝钞、食茶、布褐等物件的数量和规格。(52)《明宪宗实录》卷42,成化三年五月丙子条,第860页。此例订立仅三年后,礼部又议请制定新的朝贡条例——《成化六年例》,其中规定:“乌思藏赞善、阐教、阐化、辅教四王三年一贡,各不过百五十人”(53)谈迁著,张宗祥点校:《国榷》卷36,宪宗成化六年四月乙丑条,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2284页。,国师以下不许朝贡。另外,“长河西、董卜韩胡二长官司或间岁贡,人不过百,茂州番僧岁许三五十人。其近乌思藏者,贡不过五六十人。仍降敕各番王示以期额。”(54)谈迁著,张宗祥点校:《国榷》卷36,宪宗成化六年四月乙丑条,第2284页。这明显是减少朝贡人数的重要措施,具体到各法王就是赞善、阐教、阐化、辅教四王贡使不能超过150人的规模,四川长河西、董卜韩胡二长官司贡使人数不能超过100人,茂州番僧不能超过50人。其他接近乌思藏者都不能超过五六十人。可见,《成化六年例》严格限制了乌思藏等地的朝贡规模。

到了隆庆三年(1569),明廷订立《隆庆三年例》,规定:乌思藏、长河西等处军民安抚使司、杂道长官司和直管招讨司等地区“三年一贡”。(55)何乔远撰,张德信、商传、王熹点校:《名山藏》卷109《西戎下》,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112、3113页。《隆庆三年例》是一个涉及范围更大的朝贡条例,它的颁行意味着此后乌思藏、朵甘思、陕西及四川威州保县金川寺、杂谷安抚司等地必须严格执行新的朝贡期限、人数等方面之规定。其次,“至隆庆三年,俱限三年一贡,定名数,每处赴京,毋过十人,余留边候命,赏赐有全有减,着为令”,(56)叶向高著:《四夷考》卷4《西番考》,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45页。标志着此朝贡“例”上升为“令”而成为国家常法,其法律地位显著提升。

总之,明代中期以来,河洮岷一带藏族、寺僧混入乌思藏朝贡队伍中冒贡的现象十分突出,故明中央政府订立了许多朝贡例、“事例”、“法例”的法律法规,对乌思藏贡使的入贡线路、贡期、人数进行限制。

三、贡使朝觐和赏赐例

按照朝贡流程,贡使至京后,需先将贡品交验有关部门接收。依“朝贡通例”之规定,乌思藏贡使所贡之物先由会同馆呈报礼部,之后由主客部赴会同馆点检、移付礼部、开写报单、(馆夫)领贡品储存。贡品交验后,会同馆安排贡使入驿下榻,然后择日上朝觐见皇帝。关于贡使朝觐,明代制定有极其复杂的礼仪。洪武二年(1369)九月,“定蕃王蕃使礼”,(57)朱国祯辑:《皇明大政纪》卷2之18,明崇祯刻本,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编纂委员会编:《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一六》史部16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28页。这是文献记载明朝最早颁行的蕃使朝贡礼制。此后,在洪武十八年,明廷颁布了新的《蕃使朝贡例》,对洪武二年的朝贡礼制做了全面修订和完善,其主要内容是:“洪武十八年定,蕃国初附,遣使奉表进贡方物,先于会同馆安歇。礼部以表副本奏知,仪礼司引蕃使习仪,择日朝见。其日,锦衣卫陈设仪仗和声郎陈大乐于丹陛。如常仪,仪礼司设表案于奉天殿东门外。丹陛上方物案于丹陛中道之左右。设文武百官侍立,位于文武楼南,东西相向,蕃使服其服,捧表及方物状,至丹墀跪授礼部官受之。诣丹墀置于案,执事者各陈方物于案,毕,典仪内赞……”(58)申时行等重修:万历《明会典》卷58,第361页。此“例”为明代第一部系统全面的朝贡礼仪法,对包括接待礼仪、朝觐、宣表等礼仪方面都做了极其细致的规定。它的最大特点是,番使朝贡礼仪复杂琐碎、严格详细,从侧面反映出明朝“天朝上国”的威严性。

不过,鉴于此“例”太过复杂,到洪武二十七年(1394)时,明朝对其进行了修订,“四月庚辰,更定蕃国朝贡仪”。(59)张廷玉等撰:《明史》卷56《礼志十》,第1423页。修订后的朝觐之礼,以“仪”的法律形式颁布,内容是:“凡蕃国王来朝,先遣礼部官劳于会同馆,明日各服其国服,如尝赐朝服者,则服朝服,于奉天殿朝见,行八拜礼毕,即诣文华殿朝皇太子,行四拜礼。见亲王亦如之,亲王立受后答二拜。其从官随蕃王班后行礼。凡遇宴会,蕃王班次居侯伯之下。其蕃国使臣及土官朝贡,皆如常朝仪。”(60)《明太祖实录》卷232,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庚辰条,第3395、3396页。这就是洪武二十七年的《蕃国朝贡仪》,它是对洪武二年和洪武十八年的《蕃使朝贡例》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内容仍然是“番使”觐见的法律规定:先由礼部派员于会同馆接待,次日穿自己国家服饰于奉天殿朝见皇帝,行八拜礼节,除此之外的其它细则也有所简化。(61)《明史·蕃王朝贡礼》亦载:洪武二十七年四月,朱元璋以朝贡旧仪繁琐,命更定蕃王朝贡礼:“凡蕃国来朝,先遣礼部官劳于会同馆。明日,各具其国服,如尝赐朝服者,则服朝服,于奉天殿朝见。”参见《明史》卷56《礼志十》,第1423页。尽管这条法规主要是对朝鲜、日本、西天泥八剌国等外藩及外国贡使来朝礼仪之规定,但从“其蕃国使臣及土官朝贡皆如常朝”句清楚可知,乌思藏、朵甘思等涉藏地区贡使朝见礼仪与此相同。有学者指出,明朝虽然对藏传佛教十分优待,“但建立封授关系是建立一种特别的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顺序不能改变,即先是朝廷差派使者携皇帝诏书、礼物前往礼请,随后是地方首领或宗教领袖奉诏来朝入贡,表示纳慨供诚,而后朝廷再视其身份地位给予封号赏赐等。”(62)陈楠:《藏史新考》,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27页。可见,明朝官方对于乌思藏使者接待、辞行等宴会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内容涉及诸多方面,主要体现在朝廷制定的各种“朝贡例”及其他形式的法律规范中。

明朝详定朝贡法律规制,其目的主要有二:一是规范朝贡各方行为,将其纳入附合明朝国家规定的制度范畴,二是保障明朝的“天朝”地位和形象,使乌思藏和边疆少数民族朝贡者产生“仰视”、“羡慕”心理。明人马文升《马端肃奏议·敦怀柔以安四夷疏》曰:“切惟四夷来贡者,慕化之诚。朝廷优待者,柔远之道。此前代之所行,亦我朝之故事也。洪惟我太祖高皇帝膺天明命,汛扫前元。太宗文皇帝神武雄略,威震朔漠,四夷八蛮罔不来贡,赐以綵鞋、衣服,待以下程,筵晏十分丰厚,使之厌饫,所以畏威感恩,蛮夷悦服。”(63)马文升:《马端肃奏议》卷3《敦怀柔以安四夷》,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35页。总之,明代乌思藏使者朝觐之礼,大体以“例”、“仪”等法律形式发布,其礼制早在洪武中期即已制定。

乌思藏贡使朝觐之后,通常会由皇帝或礼部对其进行赏赐,并举行宴会款待来京贡使一行人员。赏赐是明廷怀柔远人的一贯政策措施,为了规范赏赐标准,在对乌思藏等边疆民族首领及贡使进行赏赐的过程中,明廷逐渐出台了一些朝贡赏赐法规,把赏赐纳入法制范围内,“贡方物马匹,给赏如例。”(64)这是嘉靖七年(1528)正月事例,时西夷答牙答族番人纳麻肖等二十六人来京朝觐、贡方物马匹,明廷令“给赏如例”。见《明世宗实录》卷84,嘉靖七年正月丁酉条,第1907、1908页。洪武二十六年,明朝规定:“凡诸番四夷朝贡人员及公侯官员人等一切给赐,如往年有例者,止照其例。无例者,斟酌高下等第,题请定夺。然后礼部官具本奉闻,关领给赐。”(65)申时行等重修:万历《明会典》卷111《礼部六十九·给赐二》,第592页。依例赏赐,既可避免滥赏情况的出现,也可对需要赏赐者及时赏赐。永乐十九年正月,礼部尚书吕震上奏朝廷颁行“蛮夷来朝赏例”,内容是:四夷来朝者,“三品、四品人(赏)钞百五十锭,锦一段,纻丝三表里。五品钞百二十锭,纻丝三表里。六品、七品钞九十锭,纻丝二表里。八品、九品钞八十锭,纻丝一表里。未入流,钞六十锭,纻丝一表里。”(66)《明太宗实录》卷233,永乐十九年正月丙子条,第2249页。这就是永乐十九年的《蛮夷来朝赏例》。从这段史料可以清楚得知,此例根据不同职务进行不同赏赐。相比洪武时期赏赐例,永乐年间新“例”之条款更加具体细致,它对乌思藏及其他涉藏地区朝贡给赏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主要反映在赏赐物品类型、赏赐物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并就无职贡使来京朝贡之赏赐也做了具体规定。明成祖认为:“朝廷驭四夷,当怀之以恩,今后朝贡者,悉以品给赐赉,虽加厚,不为过也。”(67)《明太宗实录》卷233,永乐十九年正月丙子条,第2249页。这大概就是明朝统治者所谓恩怀之心。

此外,明朝实行“以茶驭番”政策,鼓励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纳马,朝廷酬之以茶,名为恩赏,实则各取所需。具体如何赏茶,主要依据“茶马例”(68)陈武强:《明代茶马例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22年第2期,第25—38页。的规定进行。如宣德元年十一月,明宣宗谕行在礼部尚书胡濙曰:“昨日御马监言,‘番国师、剌麻所进马各有高下,赏赐亦宜分等第。’此言亦可采。若高下同价,则被将谓朝廷混然无别,所进下者固喜,高者心必不平。卿等宜斟酌适中。”(69)《明宣宗实录》卷22,宣德元年十一月庚子条,第595、596页。于是礼部定议:“中马一,给钞二百五十锭、纻丝一匹,下马一,钞二百锭、纻丝一匹,下下马一,钞八十锭、纻丝一匹,有疾瘦小不堪者,每一马钞六十锭、绢二匹。”(70)《明宣宗实录》卷22,宣德元年十一月庚子条,第595、596页。这是一种分等赏赐的办法,后来茶马赏赐基本依据此原则。成化十三年十二月,“礼部奏:‘大能仁寺都纲捨剌藏卜并静修弘善大国师镇(锁)南坚参等奉命往临洮等处回,各献马、驼等物,都纲等如讲经例给赏。其国师查无赏例,今议拟加赏彩段一表里。上等马每匹加赏纻丝一匹,驼只如回回例,每只彩段三表里。’从之。”(71)《明宪宗实录》卷173,成化十三年十二月癸卯条,第3123页。这段史料的主要信息有三:(1)静修弘善大国师镇(锁)南坚参等人出使西部边疆临洮等地有功,故朝廷给予赏赐;(2)都纲赏赐依据原“讲经例”赏,但“讲经例”具体内容已无可查知。(3)截至成化十三年,朝廷并无国师赏赐条例,故赏赐无例可引。鉴此,本次国师锁南坚参等人进献马有功,给赏彩段一表里(上等马加赏)。进献驼者依“回回例”赏,至于“回回例”具体内容也无可查知,但从史料可以推知,应该是给进献者赏赐三表里彩段。进而可以得知,礼部议定新国师赏赐条例的原则是:依贡使贡马、驼等数量和质量不同分别给予彩段、纻丝等物赏赐,体现出明朝对藏族朝贡赏赐,因时因事,订立了相应法律法规给赏,赏赐逐渐走向制度化。

不过,总体上来看,明朝对乌思藏朝贡赏赐的随意性较大,赏赐范围较广,赏赐物品较多。《贤者喜宴·噶玛岗仓史》中有这样一段记载:“此后,皇帝的金字使者大国师扎西桑波仁钦和灌顶国师洛追桑波等人奉旨前来,为法王送来皇帝赐的一百五十块茶、一百匹彩缎表里、三十余根旃檀木、两个大银饰器具等;皇太后赐予的六个金柱幡以及诸多特制佛器”。(72)巴卧·祖拉陈瓦:《贤者喜宴·噶玛岗仓史》,周润年译,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26页。此次明朝皇帝为法王所赐茶、金银器皿之种类颇为丰富,且数量巨大。明朝厚赏边疆民族首领及贡使政策,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边疆少数民族对明朝的心理导向和认同,产生了深远影响。

除了赏赐,明廷接待乌思藏贡使时还会举行大小不同的宴会,“凡四夷来朝,循例赐宴”。(73)张廷玉等撰:《明史》卷56《礼志十》,第1414页。对乌思藏贡使的宴请有两种:一是会同馆奉旨宴请,二是皇帝临殿宴请。宴请有着较为严格的礼仪规定,其中,仅是接待、辞行宴会的酒食规格、种类、数量品名等及其变化,包括宴会的座位和陈设,就有各种朝贡赏赐例。如洪武二十六年定《钦赐筵宴例》曰:管待夷土官筵宴,“凡诸番国及四夷使臣土官人等进贡,例有钦赐筵宴一次、二次。礼部预开筵宴日期,奏请大臣一员待宴及行光禄寺备办,于会同馆管待。教坊司用乐,鸿胪寺令通事及鸣赞供事,仪制司领宴花,人一枝。若使臣数多,分二日宴。如遇禁屠斋戒,移后三四日举行。回还之日,差官伴送,沿途备办饭食。经过去处茶饭管待,各有次数,许镇守总兵或三司,或府卫正官二三员陪席。”(74)申时行等重修:万历《明会典》卷114《礼部七十二·管待夷土官筵宴》,第602页。此例规定,光禄寺于宴请日前负责供办齐全物料。宴待当天,由礼部和会同馆具体负责管待,同时教坊司负责庆典事宜,这就是宴待包括乌思藏等四夷贡使的礼仪程序。由于各种宴会的规格不同,其宴待蕃使土官的礼仪、物品、饭食、茶酒等也各不相同,“下程有常例,有钦赐”,(75)张廷玉等撰:《明史》卷72《职官志一》,第1749页。皆辨其等。宴会的次数,“有一次,有二次”,(76)张廷玉等撰:《明史》卷72《职官志一》,第1749页。乌思藏等处喇嘛番僧及松潘茂州洮岷等处番僧“各筵宴一次”。(77)乌思藏等处剌麻番僧、罕东卫、安定王、阿端地面、长河西、朵甘思、董卜韩胡、金川寺、杂谷安抚司、打喇儿寨、达思蛮长官司、松潘茂州洮岷等处番僧“各筵宴一次”。参见申时行等重修:万历《明会典》卷114《礼部七十二》,第603页。

对乌思藏贡使的宴请规格及诸程序的详细规定,凸显明朝对乌思藏朝贡事务的重视。明政府强调,宴待乌思藏等来自边地贡使,“务要卓面丰腆,酒味真正。宴毕,待宴大臣宣布朝廷优待至意。回还之后,各守恭顺、管束部落,毋得生事扰边,自取灭亡。”(78)申时行等重修:万历《明会典》卷114《礼部七十二》,第603页。其根本目的无疑是通过优待乌思藏促进边疆地区社会稳定。

四、朝贡例的作用与特点

朝贡是明朝对西藏怀柔安抚最重要的手段,在明朝中央与乌思藏地方关系中至关重要。为了规范乌思藏贡使入京朝贡,确保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之间朝贡通道的畅通,明朝及时制定朝贡例,通过法制手段惩治朝贡中的种种不法行为,确保乌思藏朝贡顺利进行。综观明代乌思藏朝贡例,明显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明代乌思藏例是关于乌思藏朝贡路线、期限、朝贡规模、礼仪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乌思藏乃至其它涉藏地区向明廷朝贡的基本法,广泛运用于乌思藏朝贡事宜的法律实践中。从法属性看,乌思藏朝贡例中既含有政治因素,又含有朝贡贸易方面的经济因素,还涉及进贡礼仪、赏赐等方面内容。因此,朝贡例具有综合法的特征。从法体系看,乌思藏朝贡例是明代法制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除朝贡例外还有一些朝贡“令”、“格”、“仪”等形式的朝贡法律法规,(79)如洪武二十年(1387)十一月颁行的《礼仪定式》,就是由礼部尚书李原名等会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翰林院、大理寺等官奉敕详定的关于朝贡筵宴礼仪、出使礼仪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正德二年(1507)二月,明武宗朱厚熙敕礼部将包括《礼仪定式》在内的累朝榜例申明晓谕,令臣民一体遵守。由此可见,此法律曾在明代被奉为定法长期实行。另外,洪武二十七年四月,明太祖朱元璋敕命修订的《蕃国朝贡仪》,就是一部针对西天泥八剌国、朵甘思、乌思藏、撒立畏兀儿等外夷蕃国使臣及土官朝贡礼仪、宴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明太祖实录》卷232,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庚辰条,第3395页)。它们为明代法律补充了新鲜血液,丰富和完善了明代法律体系,也对藏族法制史产生了一定影响。

第二,乌思藏朝贡例的制定、修订与完善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由于乌思藏在明朝治理边疆中的重要性,明廷对来自乌思藏、朵甘思等地区的来京贡使极其重视,既颁行贡道、贡期、朝贡人数、贡使礼仪等方面的法律规制,又审慎考量乌思藏政治、宗教、民族情状,因时因地对其修订增减,使朝贡例凸显灵活、适用、变通之特征。

第三,明朝虽然制定了关于乌思藏朝贡,特别是对贡道、贡期、人数等方面的朝贡法律规制,但违“例”不遵,(80)成化四年五月,礼部奏报大乘法王完卜遣番僧葛竹瓦班绰等人违例从洮州入境来朝进贡(《明宪宗实录》卷54,成化四年五月庚辰条,第1104页);正德五年(1510),大乘法王又遣其徒绰吉我些儿等人从河州卫以非合法“贡道”入贡。“屡违约多人且不如期”(81)叶向高:《四夷考》卷4《西番考》,第45页。的情况的确存在。而且,明朝中央对乌思藏违“例”朝贡者并非完全采用强硬手段处罚,处置中往往夹杂了“怀柔远人”的想法,(82)“赞善诸王不遵定制,遣使率各寺番僧百三十二种入贡,且无番王印文,今止留十余人守贡物,余已遣还。礼官言,‘番地广远,番王亦多,若遵例并时入贡,则内郡疲供亿。莫若令诸王于应贡之岁,各具印文,取次而来。今贡使已至,难拂其情。乞许作明年应贡之数。’报可。”(《明史》卷331《赞善王传》,第8583页)。这就说明,受时代背景和边疆形势之影响,乌思藏朝贡例的颁布与实施并没有完全同步,这是缺陷和不足。

总体来看,从洪武“旧例”到明中叶尤其是成化以来,明中央政府组织职能部门及人员订立和增修乌思藏朝贡例,对乌思藏朝贡线路、贡期、贡使人数等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制。这些以“例”为主要形式的新订朝贡法律法规的颁行和落实,比较有效地阻止了朝贡乱象,对保障正常的乌思藏朝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也对边疆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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