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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选择与改革方向

2023-03-21东村仁杨培泽

河南科技 2023年3期

东村仁 杨培泽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0 引言

如何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提出的“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和监管”规划目标,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从世界范围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下简称集管组织)既有自由竞争模式,又有垄断模式。在我国主张采用自由竞争模式的学者主要有刘晓远[1]、李飞跃[2]、孟磊[3]等。基于不同立法思路所采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集管制度)将带来迥异的结果。选择一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要求相匹配的集管组织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1 我国集管组织初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集管组织是经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授权后,在集管制度下进行著作权管理活动的相应组织。其主要活动内容在于对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针对发放许可和收取费用的情形与使用者进行谈判,以及根据其与权利人的约定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用[4]。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的学者和政府更愿意将集管组织看作完善著作权交易、保护的非营利机构。非营利性是该制度设立的初衷之一,但由于各国制度及国情的差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未对非营利性设立初衷做出强制性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自设立集管制度以来,对集管组织初心进行了明确界定。根据《著作权法》(2001)第八条规定,它是被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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