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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所涉评估法律问题

2023-03-13刘小进郭晓锋

产权导刊 2023年2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刘小进 郭晓锋

2018年以来,在国资国企改革中,部分地方领导强调聚焦降负债、降成本、提效益、提能力“两降两提”,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创新意识,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在“两降两提”的要求下,伴随着风险项目数量、回款压力的不断上升,债权转让已成为众多国有企业尽早收回账款、提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就债权转让是否需要作价评估,实践中争议较大。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明确将债权纳入资产的范畴,对资产的转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包括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其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而按照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转让过程中原则上应对产权进行评估。但实践中,部分国有企业认为,因32号令无具体规定,且债权不同于股权,本身并不会因评估而升值,只要债权转让不打折,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可无需作价评估;同时,债权评估在实践操作层面存在较大的困难。

那么从合法性层面,债权转让是否应当评估,以及不进行评估存在何种法律风险?笔者就上述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简要分析,以期抛砖引玉,与业界同仁共同探讨。

一、债权转让是否应当评估?

按照32号令的规定,明确将债权界定为资产的一种类别,而关于资产转让需进行评估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如2005年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就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六)资产转让、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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