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多人谈
2023-03-13邹玉华徐文彬马彦峰
语言战略研究 2023年1期
邹玉华,朱 勇,窦 坤,徐文彬,马彦峰
法律语言是“法律”和“法”本身
邹玉华(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法律语言是承载和表达“法律”和“法”的语言。“法律语言”与“法律”和“法”的关系,要从语言的本质说起。不同的语言观对语言本质有截然不同的看法。语言工具论认为,语言是交际工具、思维工具和认知工具,语言为人所创造,属于人但外在于人。语言本体论则认为,语言是人的生存方式,构成人的生活方式和存在方式本身,也即构成了人的存在。语言是思想的本体,是存在的家,是世界意义的寓所。因此,语言是独立于主体人的本体。语言工具论强调人对语言的支配作用,语言是一种绝对受人支配的外物。语言本体论则强调语言对人的限制和影响。语言虽为人所创造,但人作为历史文化的存在,必然受到承载历史文化的语言的影响和制约。
现代语言学认为,说话也是一种行为,言语就是行为本身,在这个意义上,语言就是生活的一部分。语言不仅仅是工具,语言也是本体。而从交往实践理论来看,语言交往(对话)来自交往实践,与交往实践同构,也是主体-客体-主体的三体结构或多体结构。主体间的语言交往并非纯粹的交往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知识生产机制,促进知识的增值。语言交往不断开发自我、他人和客体,催化三者本质上的不断超越,进而建构或重构主体间的交往关系结构。语言在沟通和达成理解上有着特殊的功效。语言不仅仅受人支配,也会影响人的思维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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