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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暂停行使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适用冲突与解决路径

2023-02-27董梅于坤正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2023年1期

董梅 于坤正

关键词: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破产重整程序

破产重整的本质是一种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即通过让企业制定重整计划,发展相关产业,从而使其债务得以清偿,主要目的是使有希望存活的企业避免被破产清算①,从而挽救企业于危困状态,使企业有“起死回生”的可能。破产重整的成败不仅关乎债权人、债务人、公司股东、职工等多方利益相关者,还关乎社会整体资源配置,对我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重要影响。破产重整涉及多項重大事项,如重整申请、法院批准、审议各类债权、制定重整计划、执行重整计划等,在许多不同事项中都会涉及担保物权的限制与行使。因此,为企业破产重整创造更加稳定的环境,避免因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而影响企业重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出台以及我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推进,各种担保物权不断细化,但在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中,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②,但这一规定的留白空间较大,暂停行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的同时,如何防止企业假借破产重整之名进行权利滥用?在重整程序中如何完善府院联动机制从而优化相关程序,以实现效率最大化?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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