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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典新规视域下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思考

2023-02-24陈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德阳市分行

品牌研究 2023年1期
关键词:金融业务民法典商业银行

文/陈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德阳市分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相关政策。民法典中,有关合同法、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等法律条款的修订,都会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开展的方向与节奏。金融业务是金融机构依照目标用户消费习惯以及需求,运用货币交易手段融通优化物品,向金融活动参与者以及顾客所提供的具有共同受益、促进经济发展价值的业务。在民法典新规视域下,针对不同目标用户的实际需求合理地开展金融业务,并辅以一定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能够在保障金融机构基本收益的同时也为金融个人用户提供资金便利,进而更平和、稳定地促进我国整体经济的快速转型与发展。

一、民法典新规简析

民法典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隶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保障,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民典法》,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并同步废除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既往法律条款。民法典共计7编,包含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1]。针对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特点与开展需要进行分析,民法典中的物权编以及合同编中的担保物权、合同法、婚姻继承、保证合同等内容,都会对现行的金融业务的开展以及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造成一定影响。

首先,新《民法典》明确了现代金融业务等合同签署标准与合同效力。结合当代金融业务的目标、特点、办理需求、办理平台等因素,商业银行应明确不同情境下的合同签署形式、合同效力规则以及互联网时代电子合同签订规则等。

其次,新《民法典》在既有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结合当代社会特色,进一步优化了担保物调查与管理相关规定。如《民法典》第十四章中,创新性地将居住权纳入物权体系下,同时明确了租赁权的对抗范围,加强了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业务主体责任人双方的权益保障。

最后,民法典在约束债权人责任的基础上优化了其权利保障。现行法律明确债权人提起诉讼的范围应在自身债权的范围内,同样撤销的范围也只能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范围内,而不能及于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撤销权行使不能以全体债权为范围,其原因在于:第一,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还有其他债权人的存在;第二,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没有代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权力和法律基础。

综上,各项法案的变化都会对现阶段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稳定开展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相关从业者需要加强对民法典的关注,结合实际工作内容与业务方向,贯彻民法典新规的基本要求,落实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工作原则,以自身行为意识为起点,将良好的法治思维与法治观念辐射至整个商业银行乃至更大的范围,依法合规地办理业务,避免各项风险隐患的发生。

二、民法典新规视域下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现存隐患

(一)金融操作风险管控难度有所提升

自民法典施行以来,民法典新规对商业银行金融业务造成一定的影响。其中,物权编和合同编对金融交易活动中的各项契约进行了约定。各大银行所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稳定性与随机性,加之新民法典颁布之前商业银行所存留的历史问题仍未获得妥善解决,从而进一步加大了金融业务的核心难度。与此同时,在民法典新规影响下,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亦或是其他单位、企业之间的关联行动过程中,如若未能及时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明确各方权责,也会导致不同单位合作过程中系统性风险概率提升、影响程度增强。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各类型企业、各项目责任人所开展的业务也呈现出类型不断增多与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与之相对应的是各项金融业务的内容和指向性等也出现了多元化的改革与创新。顺应此趋势,我国商业银行所推出的新型金融业务缺乏市场的考验,其业务自身便隐含着一定的风险因素有待解决。加之,民法典新规对商业银行合同签订模式、业务主体权责等方面的新型要求,在相关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对民法典认识不清等问题的影响下,便会加剧金融业务规划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隐患。

与此同时,现代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前期规划、中期开展以及后期运维过程中都会涉及大量的互联网数据信息,涵盖目标用户个人、银行体系信贷公司甚至政府职能部门等各个主体的数据信息。数据信息作为商业银行拓展业务范围、保障业务开展效果的主要内容,如不慎泄露便会对金融业务的各方主体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且一定会对承载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下一步的业务拓展、战略目标等造成严重的打击。

(二)静默认证存在冒领风险

所谓静默认证,亦可以称之为“大数据认证”,泛指以系统资源整合为切入点,借助一定技术手段打破数据壁垒,形成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海量共享数据平台。凭借该平台能够对不同领域的待遇领取人员的认证行为进行分析,动态性地判断其认证资格与生存状态。现阶段,我国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在开展账户登录、使用人员资格认证的过程中,大多会使用静默认证的认证机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部分不法分子的信息截取手段也愈发先进。在此情况下,静默认证便显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金融业务中各个主体的账户资金皆存在一定的冒领风险,而且在出现问题后难以追缴,影响较为恶劣。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风险隐患,如账户开设基数与比例是否符合民法典新规,金融业务各方主体信息资料是否得到妥善保管等,稍有不慎便会造成极其严重的信息泄露风险。除此之外,民法典界定并重申了对自然人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这意味着在开展相关金融项目的过程中,作为业务主要载体的商业银行在非必要的情况下不得泄露相关用户的信息数据。而在静默认证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如若未能基于民法典的规定,运用合理的技术手段保护相关金融业务主体的账户以及信息资料的安全,则不仅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且会降低商业银行的品牌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等,并对其自身的稳定发展造成消极影响[4]。

(三)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升

专业素养有待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素来是限制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经历不断的改革与创新之后,这一问题已经逐渐有所改观。但随着民法典新规的施行,工作人员对民法典相关规定需要重新认知等问题再一次“浮出水面”,而这一系列问题给金融业务的稳定开展、商业银行的全面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5]。

一方面,不能及时贯彻民法典中与工作内容相关的法律条文,从而导致其无法高效完成基本工作,加剧了各项金融业务的风险隐患。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规定或权利人同意,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这要求商业银行在通过电话、短信、传单等方式向目标人群推荐金融业务之前,应先获得相关客户的授权。另一方面,若商业银行的格式合同修订不及时,未能获得目标客户的书面、口头授权,便有可能引发客户投诉,得不偿失。例如,牛某某在某银行支行开卡机上开户,并预留了个人手机号码。之后,牛某某收到该银行发送的多条短信,内容均为该银行各类营销信息,并写明了退订方式。牛某某先后数十次通过发送短信、致电人工客服等方式进行退订,均未果,该银行仍向牛某某发送营销短信。次月,牛某某至该银行支行营业厅退订营销短信,该银行支行通过手动方式取消向牛某某发送营销短信的项目。此后,牛某某将该银行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支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其误工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民法典新条文中,尽管涉及金融业务的条款不多,但与物权编合同编等新法规中的有关条款仍然存在着十分紧密的法律关系。这主要是由于物权编所规定的担保抵押权是一项直接提供投融资服务的契约,并将其与“合同系列”的契约依据和法律框架相联系,举例来说:抵押权的变更和法定抵押物的保护,有意地限制抵押品的自由化和发行,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其经济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抵押权;此外,民法典在修改金融产业的原有条款时,也潜移默化地影响了金融业这个市场经济的上层建筑,并给银行金融业务提供了一些启示和经验。

三、民法典新规视域下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强化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民法典新规视域下,如果商业银行想要妥善解决其金融业务中的风险隐患,就要有效避免各项风险隐患,强化商业银行整体的风险防范意识,保障民法典中与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相关条例在其内部全面渗透;辅以合理的技术手段与信息系统部署,强化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与专业水平,及时发现并转移或消减各项风险。

一方面,商业银行需要以民法典为依托,优化其自身的信贷评级体系。商业银行除了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级外,还需要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主营金融业务方向等,进而探寻适合于本行发展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应该基于其在经济市场中的精准定位,进而探寻适合其自身的经营战略。如,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应以民法典新规为基础,重点以扩张金融市场业务为发展策略,并精准预测可能影响其业务扩展、企业扩张的风险隐患,做到精准预防;大型商业银行基于其影响范围更广、知名度更高、社会公信力更强的特点,需要构建起专门的金融市场风险业务管理部门。商业银行可借助独立的部门实现银行开展金融业务对各个部门工作的统辖与衔接;也可借助业内大型银行金融市场业务的经验,设计和优化信贷中的每一处操作细节流程。除此之外,该部门还需要定时向领导层上报风险报告,以为其未来的发展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借助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与计算机技术,部署大数据风险控制与预警系统。银行需要在民法典新规的促进下,对互联网大数据这一信息资产进行深入挖掘与应用。相较于其他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我国商业银行对大数据资源的利用起步较晚且应用程度较为浅显,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金融业务风险。商业银行加强对大数据信息资产的应用,能够有效解决其开展金融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风险管控困难问题。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技术部门可以通过专有的APP、小程序、官方网站等捕捉相关用户的大数据使用信息,在集中处理、分析海量数据之后,便能够提升各项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从根源上避免法律层面、客户层面的风险隐患。除此之外,加强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同样有助于商业银行筛选出高风险、低收益的“不良”业务用户并将其淘汰,以此减少相关工作的损失。

(二)业务中落实合法性审查

商业银行需要做好金融行政审批规范性政策文件下发的合法性监督与审查工作。其一,商业银行在开展金融业务的过程中,需要各部门经理、主管等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负责“勤抓严管”工作;其二,各区域商业银行负责人需要在不断提升自身安全意识的基础上,以民法典新规为依托,结合本区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以及主管部门的实际要求,制定具体、有效的审查措施,并及时实施,以确保银行各项举措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实际价值;其三,商业银行各部门需要进一步研究与优化系统,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检查和审计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明确分工和审计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的效率,为银行下一步的金融业务制定与开展保驾护航。

(三)强调消费者权益,升华银行社会效益

可以针对民法典新规中不同的规定,落实和优化商业银行细节服务,以为消费者、金融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从根源上避免客户层面的风险隐患。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商场、宾馆、银行等经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安全保卫义务,造成他人伤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作为公共场所,应对来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的群众生命安全负责。对此,银行可运用增设老年人业务窗口、残疾人专用通道以及座椅等,为弱势群体提供更人性化的金融服务;落实高效且全面的清洁义务,避免来往客户因地面湿滑、地面异物等出现摔倒、磕绊问题;完善安保体系,避免不法分子对客户隐私、财产以及生命安全的威胁。除此之外,银行还应以民法典新规为依托,优化其与隐私性、合同签订、网络交流等相关的各个方面的服务质量,以避免客户风险。

(四)加强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一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对既有员工的培训,应重点落实新民法典在银行内部的宣传工作,保证相关工作人员都能够贯彻民法典新规内容,并正确应用于其金融工作中;另一方面,需要完善人才引进与储备机制,可借助“校企联合”的形式,达成与高校相关专业的合作,获得优先选拔人才、开展培训的机会,进一步优化其内部人员的素质,避免因工作人员而引发的业务风险。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民法典新规视域下,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发展需要与金融业务特点、需求等,通过适当的改革与创新,为相关金融业务用户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基于此,可以有效发挥金融业务的优势,进而规避其风险,促进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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