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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改革背景下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的行使逻辑

2023-02-13葛章志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23年1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

葛章志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院,安徽 合肥 230026)

0 引言

2020年5月和10月,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1]和试点单位名单(国科发区〔2020〕273号)[2]先后公布,标志着我国在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方面又向前迈出坚实一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产权激励已从地方层面的探索阶段上升到国家层面的试点阶段。虽然只确立了28家高等院校和12家科研机构作为小范围的试点单位,但这不影响对改革方向和改革路径的把握,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这一实质性突破未来适用于国有科技型企业也不无可能。

前期学界和实务界主要关注什么是科技成果所有权、科研人员哪些情况下可享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有何理论依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有无必要、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模式是否可行、如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3]。目前赋权试点方案尘埃落定,关注的焦点转移到赋权之后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如何行使的问题上。本文尝试探索这一问题,系统讨论科研人员与单位间权责如何协调、法定规则约束下约定内容如何设计及权利行使相关风险如何防范等可操作细则的设置,以期提出建设性参考意见。

1 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1.1 权源:基于已有的单位单独所有权

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过程中,赋予者是单位,被赋予者是科研人员,赋予结果是实现双方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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