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辽金族际婚姻述略

2023-02-09方舟

扬州职业大学学报 2023年2期

方 舟

(扬州职业大学, 江苏 扬州 225009)

辽国和金国作为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具有历史上的承续关系,二者除了在时间上前后相接,在领土上有所重叠之外,在人口构成方面也同样表现出民族成分多元、民族关系复杂的鲜明特征。区别于十六国和南北朝时期中华大地上出现过的一些民族政权,辽金两国不仅存在时间更加长久,地域范围更加辽阔,而且政局较为稳固,社会较为安定,这些有利的外部因素促进了各民族间的交流与融合。族际婚姻作为民族融合的重要途径与成果展现,它的发生机制、发展态势、存在形态受到社会、历史、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影响,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下的产物。正因如此,对辽金族际婚姻情况加以考察,不失为一条加深对民族融合问题理解与认识的有效途径。

1 契丹族际婚姻

辽国契丹族姓氏惟耶律与萧,别无他者。另据《契丹国志》载:“番法,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族之人通婚。”[1]221依此而论,耶律便基本上只能与萧联姻,这显然是族际婚姻的不利因素。除此以外,辽国契丹族并未与其他民族人口大范围杂居,虽说统治者掳掠、征调外族人口迁徙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也只是让他们迁至某地后再行聚居。如易俗县为辽东渤海之民“尽迁于京北,置县居之”[2]300,长春县为“燕、蓟犯罪者流配于此”[2]304,宣州同为“开泰三年徒汉户置”[2]304,宗州为“耶律隆运以所俘汉民置”[2]317。泰州(今黑龙江)的情况则更具代表性:“因黑鼠族累犯通化州,民不能御,遂移东南六百里来,建城居之,以近本族。……

登录APP查看全文